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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中华帝制:成也萧何,败也萧何(1)


  从秦到清,在中国这片土地上,一个又一个帝国兴起终又衰落。这些帝国都以几乎相同的方式组建。汉唐高风,因之而成;晚清血泪,因之而起。这个方式,就是中华帝制。要解开几千年来帝国的宿命之谜,只能从它着手。

  一、人类文明的奇葩

  从清朝末年,人们就开始不断地批判这个制度,似乎它就是万恶之源,就是中国人民受到压迫、受到荼毒长达两千年的罪魁祸首。在它的压制之下,中国的民族工商业始终得不到正常的发展,人民始终得不到自由和平等,面对西方列强的侵略,无力还击。

  然而,请不要忘记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在从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开始,到清中期之前,长达两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正是一个又一个以中华帝制为基本范式构建的帝国创造了那个时代最灿烂的文明。在它出现之前或与它同时,古希腊、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伦、古罗马等等都建立了不同的文明。但是,当中华帝国(如果我们可以将所有以中华帝制方式构建的帝国统称为中华帝国的话)横空出世之后,在长达千余年的时间里,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文明、任何一个国家可以与之媲美。中华帝国在长达两千年的时间里,除开内部的战乱外,一直是世界上最强大、最发达、最富有的国家。

  我并不是给中华帝制唱赞歌,中华帝制也正是近现代中国落后于西方的根源,正是中国不能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原因。站在现在的立场,甚至站在19世纪的立场上,中华帝制都是落后的、腐朽的。它的余毒,在它寿终正寝百年后的现在,仍然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社会。

  一句话,兴也中华帝制,衰也中华帝制,甚至未来中国的兴衰也在于能否走出中华帝制的阴影。可以说,就是这个制度,决定了几千年来中国的命运。一个制度能够影响如此之深远,难道能说它不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中华帝制,这个封建时代最杰出的政治制度,的确是人类文明的一朵奇葩。

  注意,我在“最杰出”这三个字之前加上了“封建时代”这个限定词。这是因为,对于任何制度,都必须历史地看。一个制度,是好制度还是坏制度,归根到底要看它是不是能够适应当时的社会需要,用老套一点的话说,就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够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依照中国的历史实践来看,这个制度从它建立的那一天开始,在长达一千多年的时间里,至少到北宋(最晚可以算到明代甚至清初),它都是进步的,是解放和发展了中国的生产力的。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北宋时期的中国是当时世界上最富有、最发达的国家(明、清亦然)。然而,后来情况就反过来了,它成为阻碍中国社会进步的桎梏。“最杰出”的变成了“最反动”的。

  易中天先生在《帝国的惆怅》一书中写道:“钱穆先生《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几乎从头到尾都贯穿了这样一个观点:‘任何一制度,绝不能有利而无弊。任何一制度,亦绝不能历久而不衰’;但在其创立之初,则一定利大于弊的,也一定是好的或比较好的……但久而久之,则又一定会变坏,所以需要变法和改制。这就引起了我极大的兴趣,很想知道这是为什么。”这个问题的确很吸引人,我便一路看下去。结果到末尾易中天先生写道:“说到底,罪魁祸首就是皇帝制度。正是因为有了皇权的至高无上、不受制约和毋庸置疑,才有了后来的一切。显然要回答‘好制度’何以最终变成了‘坏制度’,就必须追问在过去的二千多年间,中国何以要实行一种以皇帝为实位元首,而且拥有至高无上绝对权力的帝国制度。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课题,也许要另外写一本书才能回答的。”且不说他根本就没说出个所以然来,原来在他那里,皇帝制度就是“坏制度”的根源。但不知易中天先生有没有想过,没有皇帝制度,中华帝制还能否成立?

  二、皇权与官僚制的结合

  什么是中华帝制呢?一言以蔽之,就是以皇帝为核心的官僚体系统治国家的政治制度。这里面有两个词必须注意,一个是“皇帝”,另一个是“官僚体系”。这就涉及到两个制度。其一,皇帝制度;其二,中国古典官僚制度。

  我们先看皇帝制度。

  皇帝,皇权的代表,或者称为皇权的人格化。所谓皇权,就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权力,具体说就是一个国家(或者统治区域内)最高行政权、最高立法权、最高司法权和终极所有权的统一体。

  第一,皇权是最高行政权。

  在行政权的范畴内,一是军事权。最高的军事权在皇帝手里。选择是战争还是和平,那是皇帝的权力。只有皇帝下令出兵作战,军队才可以进行战争。反过来,皇帝如果选择停战,那么军队也就不能再作战了。最有名的例子,莫过于南宋开国皇帝赵构十二道金牌招回岳飞的故事。岳飞你本事再大,再想收复河山,皇帝决定不打了,你就得老老实实地班师回家。

  二是财政权。国家如何征税,是按人头征税还是按土地征税,税率多少,是收实物还是收钱,这些都由皇帝的诏书规定。怎么用钱,也是皇帝说了算。如果皇帝没有这个权限,那么历史上就不会出现那么多奢侈无度的暴君。比如隋炀帝在大业元年(605)的春天,在洛阳旧城西十八里处另建新城,称为东都。新城分为宫城、皇城和外郭城,洛水横贯城中,周围有七十三里多。营建东都的同时,又在洛阳城西修建显仁宫和西苑。显仁宫南接皂涧,北跨洛滨,周围十余里。崇峦曲涧,异草奇花,极园林之胜。西苑周围两百里。苑内有称海的人工湖,海上造蓬莱、方丈、瀛洲三神山,高出水面百余尺,台观殿阁,分布其间,掩映生姿。海的北面有龙鳞渠,迂回曲折,流注海内。沿小渠立十六院,每院设一个四品夫人的妃子以主管院事。苑中楼堂花木,穷极华丽。这么大的工程,要花费多少财力、物力、人力?如果没有财政权作保障,隋炀帝能做得成这种事吗?

  三是人事权。这又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官位、爵位的创制权,比如设不设宰相,设几个宰相,这个权力在皇帝手里。二是人事任免权,官员的乌纱帽(包括官位和爵位)都掌握在皇帝手里。三是这些官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也由皇帝决定,比如628年唐太宗就下令:给考核合格的官员加工资(“外官上考者给禄三月”)。

  第二,皇权是最高立法权。

  在中华帝国里,皇帝是金口玉言,皇帝的话就是法律。而且所有法律、法规都是由皇帝组织制定和颁布实行。例如,隋文帝开皇元年(581),隋文帝就命令高熲、郑译等人对过去各代的刑典进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新的法律。两年之后,隋文帝又因律条过于严厉,再次命苏威、牛弘等人进行修改,最终形成了中国法制史上有名的《开皇律》。皇帝不但可以组织人手制定法律,而且还以直接下诏书的形式进行司法解释或直接对法律进行补充。比如,东汉光武帝刘秀在建武二年(26)下诏,说:“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敢拘执,论如律。”这就很有些司法解释的味道。

  第三,皇权是最高司法权。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部分重大的案件的审判权或者判决权在皇帝那里。比如唐代死刑的核准权归皇帝所有。当时法律规定,京师地区判决死刑的,在执行死刑前必须上奏五次,各地方州县,也要上奏三次才能行刑。如果先斩后奏,那么会怎么处理呢?依据《唐律疏议》的规定,“诸死罪囚,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不等到皇帝的批复而处斩囚犯的,流放两千里或者判一年有期徒刑,处理是比较严厉的。

  其二,皇帝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对皇帝判定的事情不服,唯一的办法就是进谏,请皇帝改判。历史上,这类例子比比皆是。

  最后,皇权是终极所有权。

  这个权力是皇帝最特殊的权力,是皇帝区别于其他专制君主的重要特权。所谓终极所有权,是指对其统治范围内的一切(从天到地、从山川到河流,从人到动物)都具备所有权。

  长期以来传统观点一直认为中国自战国时废井田、开阡陌之后就是土地私有了。这些地主或自耕农是否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呢?我们不妨首先来看所有权是什么。所有权,按照现代的解释,包括四种权利: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使用权。在我国历史上,无数次强迫迁徙,无数次均田、占田和削减封地,政府对私有田产强征豪夺更是屡见不鲜。这些地主、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体现在何处?如果说这不是常态,那么请注意一个事实,即中华帝制下的税赋之高是世界仅见的。这正是所有权中收益权的体现。

  事实上,自秦始皇灭六国以后,皇帝就成为全国最大的地主。在皇帝这里,国家的主权和土地的所有权是统一的,赋税和地租是统一的。户籍上的农民是封建国家的劳动力,是粮源、兵源和各种劳役及其他封建义务的承担者。在合法的形式下,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的不可分割,是中国封建社会显著的特点。汉高祖即帝位后,为他父亲祝寿,说:“始大人尝以臣亡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可见,在刘邦眼里,整个大汉帝国,就是他的产业。

  说完了皇帝制度,我们再来看中国古典官僚制度。

  根据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管理学家马克斯·韦伯的理论,古往今来的组织形式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种是神秘化组织,它以对组织领导者个人的崇拜、迷信为基础,很多组织在其初创期都有这种倾向;第二种,传统组织,以习惯、先例为基础,这种组织的特点是世袭性(公之子恒为公、士之子恒为士),封建性(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是主仆关系)和绝对性(领导者的意志就是法律,权威不受限制);第三种,合理化-合法化组织,也就是官僚制组织。

  中华帝国的行政体系是属于以上三类组织中的哪一种?我个人认为,应该界于传统组织和官僚制组织之间。它既有传统组织的特点,比如世袭门荫制度、大量的裙带关系、以门第出身用人、潜规则、权大于法等,但也已经体现出很多官僚制组织的特点。

  第一,中华帝国的行政体系具备比较合理的分工。

  在战国之前,政府组织的分工是不太明确的,卿大夫们各自管什么事,一般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到秦汉建立帝国制度以后,各官员的分工是越来越明确。

  比如秦汉时代的三公九卿制度中九卿就是各司其职。太常(奉常),主管礼仪祭祀和教育。郎中令(光禄勋),“掌宫殿掖门户”,总领近侍卫队,保护皇帝安全;同时,为宫内总管,总领宫内一切。卫尉,掌管皇宫外围的警备部队。太仆,其职责一是掌皇帝乘舆,皇帝出行时,太仆要亲自为皇帝驾车;二是掌马政,供天子、军队和政府使用。廷尉,掌管刑狱,为皇帝之下的全国最高司法官。此外,还有大鸿胪,掌管宾客朝觐和蛮夷事务(相当于外交事务);宗正,管皇室;大司农,管财政;少府,管山泽租税和宫中供奉;中尉(执金吾)主管京城之内的警卫和治安工作以及皇帝仪仗等;将作少府,掌管基本建设等。

  在九卿之下,还有各自的属官。比如,廷尉属官,有廷尉正一人,主决疑狱;有左、右监,主逮捕事(东汉省右监);有左、右平,掌平决诏狱(东汉省右平);其他尚有许多名目繁多的掾史之属,分管具体事务。具体要说清楚实在太过复杂。

  这一套复杂的分工体系,在西方国家中直到近代才开始产生,换句话说,在分工这一点上,中华帝国的行政体系更现代,更接近于现代官僚制的行政体系。

  第二,中华帝国的行政体系具备层级节制的权力体系。

  其一,上级有人事权。这个人事权就包括任免、考核两个方面。从任免方面来讲,秦汉时期起地方官员就是统一由皇帝任命,事实上由于官吏众多,皇帝不可能一一亲自拜除,所以除皇帝以外许多高级官僚对下级也有任免权,不过大多数任免从形式上要由皇帝最后决定。从考核方面来讲,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有考核。例如,在汉代朝廷即常设丞相、御史二府对地方政府进行年度考核。不但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考核,省政府也对所辖各县进行考核。例如《汉书·尹翁归传》记载:“翁归治东海明察……收取人必于秋冬课吏大会中。”可见汉代郡(省政府)考核县政府的通常时间是在秋冬,并且由令、长、丞尉亲行。县经过郡的考课,治绩优异可以得到升迁,如由县长升为县令。治绩列为下等,当场就要受到斥责。考核的内容,以户口最为重要,是每年都要统计上报的,而且是考察政绩的重点内容。例如,西汉黄霸做颍川太守时,仅凭户口岁增,就课为“天下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