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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章 诉讼


过了春节,从家里过来后,钟晟鸣居然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寄来的一张传票!r

钟晟鸣一边拆开信封,一边心头“怦怦”直跳:来了,该来的还是又来了。蒋矶化终于出手了,难道他还真的藏着我亲手书写的那张《借条》原件?难道我当时在众人面前撕毁的,果真只是复印件?但钟晟鸣瞬间又镇定自若,自己铁证如山,那么,兵来将挡,水来土淹,他理直气壮地对自己说:我就坚信,邪不能胜正!r

当他完全地打开信封之后,一看,却又愣了,原来是他当初的拍档——原告陈斤芎将他推上了法庭!r

这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陈斤芎从东兴回到深圳后,越想越气,他觉得当初罗浮货场那批冒充“大红酸枝”的20万定金,本应该就是由他收受,因为货主叶峰和买家蒋矶化本来就是自己认识在先,只因自己去了印尼,才交由钟晟鸣临时跟进。这20万定金,在交给供货商15万定金之后,剩下的5万元就理应由自己截留,归他个人所有。是的,此款一旦到了他手里,哪怕是一分一厘,都绝不旁落于钟晟鸣手上。他认为钟晟鸣无疑是他发财的绊脚石。于是他聘请律师,出具《民事起诉状》,理由是在合作期间,他向别人借了160万元,根据《合作协议》中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原则,他正式向钟晟鸣索赔80万元!r

钟晟鸣没想到自己没去起诉陈斤芎,而陈斤芎反倒告起自己来了!端午在即,在这已从春天转入初夏的季节中,天气早已热烘烘。然而,望着法院庄严的大红印章,看到陈斤芎对80万的索赔渴求,钟晟鸣不禁又倒抽了一口冷气。80万,这对于一个仍处于不断打拚之中的外贸业务员来说,不啻是当头一记闷棍。让钟晟鸣一下子拿出80万,谈何容易?钟晟鸣不由得怒火中烧,陈斤芎啊陈斤芎,当初与你合作时,我在深圳为了我们供应开平的越南无烟煤业务四出奔跑,半夜三更我都还在处理外贸单证;而当时,你在越南海防、芒街和广西东兴,瞒着我做了大红酸枝进口业务,一笔30万人民币的利润,你没有按照《合伙协议》分给我15万,你就一人独吞了30万。你好一个陈斤芎,对于我们的合作,为了越南煤炭、尿素和木材业务,我不止一次的通宵达旦,我通过Skype和MSN,对外商步步为营地跟进,洽谈业务。而你可好,利欲熏心,有了利润,你就独吞;有了债务,你却分摊!真够阴毒!而你这160万的借款,我怎么不晓得呢?我怎么没听说过呢?他问自己,陈斤芎何曾跟我谈起?又何曾有过我的签名呢?你说借了就借了,难不成你借了一千万的高利贷,还要我为你承担五百万?r

这时候,钟晟鸣才深深地懊悔,他想,在陈斤芎背地里销售的第一批大红酸枝出货之后,在陈斤芎前往印尼之前,他曾与陈斤芎身处河内强生宾馆。当时,在共同办公的桌面上,他曾看到过与这批木材匹配的《外贸合同》、《提单》、《报关单》和《产地证》等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当时,我怎么不备份下来呢?他问自己,那么,回国后,我就可以将陈斤芎告上法庭,追讨我合理的利益!而当时,我心里还在傻乎乎地想:如果将那些资料备份下来,未经其同意,或者说未与其打过招呼,那么会不会有失规矩,引起陈斤芎不悦呢?陈斤芎当时仍是那样的相信我,虽然我没有主动提出分成,但我觉得陈斤芎迟早会跟我进行分成。只是在东海酒店,我的理念才让一举击碎!r

悲亦罢,喜亦罢,往者已矣不可再,一切已成定局。钟晟鸣只有抖搂精神,去认真面对这场严峻的官司。r

钟晟鸣马上到宝安新华书店,翻遍了法律类书籍,然后买了两册鲜红的单行本,一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然后埋头钻研起来。r

那一段时间里,他要么咨询律师,要么上网搜索类似的案例。一切,逐渐地准备就绪。r

2008年5月的一天,官司如期开庭。钟晟鸣经过门口安检,进入宝安区人民法院。所到之外,走道上不同的地方站着三三两两的法警和保安,人愈多却愈显得肃穆、安静和威严。钟晟鸣多年以前曾醉心于武侠小说《三侠五义》和电视连续剧《包青天》,而今天,他觉得自己好像是走入了小说和电视剧当中的威严气氛一般。r

在法院二楼一间房子里,这是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二庭,鲜红的国微高悬于法庭之上,五角星放射着熠熠耀眼的光芒,穿着礼服的主审法官庄严入座,审判长、记录员等各就各位。钟晟鸣平静地走入被告席,他没有聘请律师,他自己就代替了律师。而原告陈斤芎本人却并没有出庭,他已全权委托其代理律师。钟晟鸣定睛一看,这不是他在东兴认识的律师容本亮吗?他从两头通吃,变成了三头通吃。他从东兴闻着了铜臭味,居然让陈斤芎请到深圳做了代理律师。是陈斤芎看中了他对大红酸枝业务相对熟悉这一点,才请到深圳?当初的相熟,现在却变成了陌路和敌对关系,钟晟鸣心想着,拧头一看,在旁听席那里,他看到几个人向他挥手,那里坐着关心他的张福强和罗振锋等朋友。r

法官宣布庭审开始。r

“钟晟鸣,你与陈斤芎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是外贸业务上的合作关系,这是否属实?”容本亮问。r

“是的。”r

“你们两人是否签过《合作协议》?”r

“是。”r

“这份《合作协议》的有效期是两年吗?”r

“是的。”r

“那么,在2007年期间,你们两人的合作关系成立,对不对?”r

“对的,我承认。”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在是在有效的诉讼时效之内,你认不认同?”r

“认同。”r

“那么,在2007年9月13日,你的合伙人陈斤芎向他人借贷了16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一笔越南无烟煤的货款,这里有一份与越南商人阿洪签订的《外贸合同》正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再根据你们之间的《合伙协议》,你应承担一半债务,你同不同意?”r

张福强和罗振锋听着,都感觉对钟晟鸣不利,他们的心脏都提到喉咙去了。r

“请允许我先描述一件事!”钟晟鸣说。r

“可以。”法官答应说。r

“2007年8月,也就是在我们的《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我在深圳打理两人所在公司的煤炭进口业务,当时陈斤芎在越南海防、芒街和广西东兴操作一批大红酸枝进口业务,从东兴口岸入关。当时,他没有将这批业务的执行情况向我知会,这违反了双方的公平合作原则;更有甚者,这批业务由他一人在那里单独操作,这单业务利润为30万元人民币,这是我们双方共同的利润,而在这批业务完成之后,他个人独吞了这30万,没有与我分享。他违背了我们之前的《合作协议》精神,我要求他进行赔偿。”钟晟鸣说。r

“你的证据在哪里?”容本亮问。r

“我手上有双方的《合作协议》。”钟晟鸣答。r

“但是,支持这份《合作协议》的业务证据呢?”容本亮问。r

钟晟鸣一时语塞,他微低下头,咬着嘴唇,苦苦地责问自己:是啊!当初在越南河内强生宾馆住宿时,我怎么那样傻?怎么不备好这些证据?r

“请你出示证据原件!”容本亮再问。r

“我没有这些证据。”钟晟鸣说。r

“我请求法官,这个诉求不成立,而且这个诉求独立于本案之外。”容本亮说。r

“没有足够证据,这个要求,本院不支持。”法官发言了。r

钟晟鸣继续说:“2007年11月,在广西东兴东海大酒店,我与陈斤芎住在一起,当时因为业务意见不和,在我服用了安眠药未散,在身体软弱之间,陈斤芎对我实施突然袭击,用拳打击我头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陈斤芎打人是违法行为。”r

“你当时有没报警?”容本亮问。r

“没有,当时太突然了,没想到。”r

“你有没有当时的视频、录像?”r

“没有,当时没想到,也来不及。”r

“你有没有医院鉴定?”容本亮问。r

“也没有,但我有人证。”钟晟鸣这么一说,才觉得于事无补了,因为人证是事后在场,说服力不强,而且人证现在遥隔千里,不在深圳,已不可能出庭作证。r

“证据不足,诉求依然不能成立。”法官断定说。r

“那么,”容本亮接着话茬说,“陈斤芎提交的这份《借条》证据,是他向一位债权人所借的款项,具有陈斤芎本人的签字,以及他所在公司‘香港晏乌达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原告完全可以根据这一证据,向被告要求承担一半债务的责任。”r

钟晟鸣从所携带的文件里取出《合作协议》,向法官展示说:“根据我们《合作协议》第二条,甲方(陈斤芎)和乙方(钟晟鸣)共同使用甲方所在的香港晏乌达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为业务的履行公司,该公司必须为合法有效的纳税人资格,方可执行双方所从事的外贸业务。”然后继续说,“我要申诉。据我所知,这单越南无烟煤进口业务最终并没有履行,可以说,陈斤芎的这样借款当货款,缺乏事实依据。与此同时,香港晏乌达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离岸公司,陈斤芎在深圳操作这家公司,这其实是一家空壳公司,它在国内大陆和香港均不纳税,不具备纳税人资格。这家所谓的公司,挂靠在香港,陈斤芎是一个光杆司令,他每年支付1,500元人民币给香港的一位小姐,由她负责接听电话,只要电话一来找陈斤芎,这位小姐就说陈斤芎出差在国内,请打其手机之类。这位小姐还负责多家大陆离岸公司同样的接听电话业务。陈斤芎从没到过这家公司所在的地址,而香港晏乌达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也没有合法的注册地址,即使有,已过了有效期。香港晏乌达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其实是一家空壳公司,以香港晏乌达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出具的《借条》,根本不具法律效力。”说完,钟晟鸣给法官递上了《合作协议》以及由香港税局出具的证据原件。r

大家沉默。r

“还有另一份证据。”容本亮说,然后出示另一张《借条》。r

当钟晟鸣看到这张《借条》的时候,他吃了一惊。这是一份原件,上面显示了他所熟悉的陈斤芎那歪八字亲笔签名,而且还有钟晟鸣自己的签名!——不是钟晟鸣的记忆支持不了他,而他的的确确觉得,陈斤芎从来不曾与他提过借款160万的事,而即便有,钟晟鸣也从来不曾在这样的《借条》上签过字,但在《借条》上面,自己这样的签字从何而来呢?他的记忆又在时光隧道里急剧地搜索,是的,如果确实是自己的亲笔签字,自己不可能认知不了,而感觉实实在在地告诉他,他可真没做过这样的签字。r

钟晟鸣深吸了一口气,响亮地陈述说:“在我的业务签字中,我用的通常都是行楷字体,《借条》上的签名尽管也是行楷字体,但是,比如,一个‘钟’字,最长的一竖中,写到底部,应是作针状,这符合我国书法的标准,也是我一向以来签字的风格,而《借条》上‘钟’字,一竖到底后,却又向左上钩;再如‘鸣’字……右边结构的‘鸟’字,被写成了‘乌’,可见模仿我笔迹者,对书法一窍不通,这不是我的亲笔签字!陈斤芎凭一纸空文,一个空壳无效公司,以及一个冒充我本人的签名,就向我勒索80万,这是无视国家法律的做法,希望法官主持公道!”r

法庭上响起了小小的议论声。r

“我再发问,160万元的借款既然是用于我们双方共同经营的业务,那么,请问是用在了哪一项业务?”钟晟鸣提问容本亮,然后继续说,“既然这笔借款用于对越南无烟煤的付款,也就是说,货物已经进入我国境内了,那么,请问,你具有这笔货物项下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向海关交纳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缴款书》吗?”r

“什么叫‘项下’?” 容本亮忽然一头雾水。钟晟鸣这一质疑让律师始料不及。律师毕竟是律师,外贸知识对他来说,也真如隔行隔山。r

“这源自英文The Captioned,是外贸函电中常用的说法之一。”钟晟鸣说,“这不打紧,关键是,你具有上面我所说的两份《缴款书》吗?”r

“没有。”r

“你有证据能证明这两笔税款汇入了国家中央金库吗?”r

“没有。”r

“既然没有《缴款书》,你怎么证明得了货物已经入口?既然货物尚未进口到我国,那么,怎么说明这单业务已经履行?既然尚未履行,那如何证明陈斤芎所说的,借款用到了无烟煤的货款支付上来?这不是凭空捏造的吗?利用我们双方的合作关系,靠一个不合法的空壳离岸公司的印章,他就这样敲诈80万,那我能不能写一张向他人借贷了两千万的《借条》,然后以合作双方平分债务为理由,向陈斤芎索要一千万呢?”r

“这……”容本亮支吾起来。r

最后,法官宣布,必需作笔迹鉴定,然后择日再开庭。r

一个月后,法院裁决:原告陈斤芎索取80万的诉讼被驳回,理由是香港晏乌达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这一公司不合法、无效;陈斤芎160万元的借款不具备事实支持,陈斤芎败诉;此外,《借条》上钟晟鸣的笔迹属于他人伪造,不具备事实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

陈斤芎自以为持有与钟晟鸣共同签字的《合伙协议》,而且香港晏乌达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这一皮包公司的印章在他手上,他自以为印章一盖,就弄来了钱,结果是枉费心机一场空。r

钟晟鸣终于赢了官司!笔迹鉴定费用四万二千元,由败诉方陈斤芎支付,倒贴一把,陈斤芎自知理亏,且无力回天,法律只讲求证据,陈斤芎只得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放弃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而对于陈斤芎捏造160万借款这一事实,以及伪造笔迹这一罪行,钟晟鸣没有提起刑事诉讼,放了他一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