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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烫手的王冠(3)


  据近代人类学家对诸多原始部落的考察,权力对于初期人类的吸引力远不如对于猿猴的吸引力那么大。由此似乎可以说,人类从动物群体中超脱出来的一个标志性的变化是:在每个群体的内部,权力和权威的产生主要不再依赖体力的拼搏,而是主要依赖生产技能或者智慧的超群出众。

  如果说,人类的游群时代,其游戏规则还可能跟今天的黑猩猩社会有某种相似之处,那么,到了氏族社会时代,这种相似性就越来越少,人类越来越显示了自己不同于其他灵长类动物的杰出和平相处能力和高度的政治智慧。也许这是人类自古以来将自己凌驾于一切动物之上的原因之一。我的这种猜测并不是无中生有,而是具有相当多的人类学依据。

  在游猎为生的爱斯基摩人中,一个人从事某项生产活动比别人技艺高超而且富于成效,他就是人群的中心,每个群体中都有这样的中心人物。如果这个人有意识地积累财富,果然比别人富有,而且及时地慷慨地将财富用于公益事业,那么大家就心照不宣地认可他为头人。

  一旦他意识到自己已经被拥戴为头人,他就必须每天第一个起床,最先走出户外,踏上冰雪之地。他是全部行猎活动的计划者,其他人尊重他的才智,相信他的判断,愿意跟随他,因为大家认为这样对自己有利。一个头人就这样自然而然地诞生了。

  但是这位头人并不享有固定的权威,如果某一天大家不愿意接受他的判断、裁决和各种计划,不愿意跟随他从事生产活动,他就不再是头人。如果他想刻意维持头人的地位,哪怕多维持一天也是不可能的。[12]在印度洋孟加拉湾的安达曼岛上,生活着一群原始人,被西方人类学家命名为安达曼岛人。他们也没有严格的氏族社会,只是一小群一小群地生活在一起。每一个群体之中,通常都会产生一个具有影响力的人,能够将整个群体团结为一个整体,并能协调群体的行动。必要的时候他可以控制和命令他人。但是,他毫无权力强迫他人服从,更没有权力处罚那些不听从命令的人。

  在联系紧密的好几个群体之中,往往会产生一个地位高于其他头人的首领,他主要依靠杰出的劳动技艺或者个人品质赢得超乎他人的声望。众多群体每年举行的聚会中,他受到最多的尊敬和拥戴,他于是成为整个部落的首领,也就是大首领。这个不需要选举的、自然而然产生的大首领,其权力仅仅在于组织本部落各个群体的聚会、打猎、捕鱼等活动。他也像那些小群体的首领一样,没有权力强迫他人服从或者处罚他人。[13]人类的初期社会竟然如此温良斯文吗?也许因为近代学者所考察的社会,并不是真正的初期社会?在人类进化为人类的最初时代,那些强力者为了争夺游群的领袖地位,其斗争的残酷性也许不亚于我们从猿猴社会所观察到的情形?无论你如何猜测,这就是我们所能观察到的最初期人类社会的政治状况,以及相关的游戏规则。

  氏族首领的权力匮乏

  这种游戏规则是什么性质?英国学者普里查德在研究非洲中部努尔人的著作《努尔人》中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概念:“有序的无政府状态”。政府本来是强调一种特定的秩序,无政府表示反对这种特定的秩序。然而,原始社会的人们,恰好是生活在另一种秩序之中。原始社会的酋长则是在这种秩序中承担社会所必需的、然而又没有太多强制性的功能。

  “在努尔人中,缺少政府性的机构,没有法律制度,也没有发展成熟的领导制度。从总体上看,他们也没有组织性较强的政治生活。他们生活在一种有序的无政府状态之中,这种状态是与其性格颇相符合的,因为如果在努尔人中生活,根本无法想象会有一些统治者对他们进行统治。”[14]这个社会当然也不是人间天堂。用法律眼光来审视他们,他们的不足之处十分明显。

  “努尔人没有法律,对于损伤、强奸、失肢等有习俗性的赔偿,但是却没有一个有权力的权威人士对这些事情进行裁决或执行裁决。在努尔地区,立法的、裁决的以及执行的职能并未授予任何个人或委员会。在不同部落的成员之间并没有赔偿问题;而且,在我的经验中,甚至一个部落内部,尽管对损伤有时要进行赔偿,犯罪行为却并不以我们所谓的法律形式提出来。一个认为自己正在受到某人伤害的人并不能控告此人,因为即使这个人愿意出庭受审,也没有法庭来传讯他。我同努尔人朝夕相处了一年,从未听到一个案件在任何人或法庭面前摆出来。甚至我还得出一个结论:一个人除非凭借武力或武力威胁,否则他很少得到赔偿。”[15]面对这样的局面,也许我们觉得他们有必要有一位强有力的政治人物,给社会以公正和正义。但是,在普里查德所命名的这种“有序的无政府状态”中,无法找到这种政治强人。

  酋长在这里扮演的角色,是极其模糊和无力的。那些身披豹皮以显示权威的酋长,至多只是一位调解人。他的确经常出面处理纠纷,但是他的决定并不包含裁决的权威,而只是一种劝谕、一种提议。如果纠纷双方或一方拒绝执行他的建议,他没有任何权力惩罚他们或者强制他们执行。

  在很多氏族社会或者前氏族社会,甚至没有公法而只有私法,也就是说没有一个人物或者机构可以代表氏族集体来推行对整个集体都有利的游戏规则,来惩罚对整个集体都有害的犯罪行为。

  比如,在现代国家,杀人是危害整个社会的犯罪行为,国家代表公众对这种行为予以制裁。但是爱斯基摩人社会和菲律宾的伊富高人社会,杀人只涉及私法,只有被杀者亲属才有权力复仇(杀死杀人者或者杀人者的亲属),社会或者酋长并没有权力出面制裁杀人者。

  也即是说,原始社会阶段,人们的权力还充分掌握在氏族成员自己手里,而没有交付给代替人。人们必须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由自己的亲属群帮助自己维护权利,而不会要求酋长代表公共意志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类学家的研究给我们一种启示,无政府状态并不意味着必定混乱和失范、失控。那些机能比较发达、组织相对严密的社会,社会本身具有一种自组织能力,能够对自身的问题进行协调和控制。这种协调和控制的有效性绝不在政府之下。

  须知三百万年以来,人类历史上绝大多数时期都是没有政府的,只有最近四千年,地球上的一部分地区逐渐出现强力国家和强力政府,那些部落领袖逐渐发展为政府首脑或者独裁君王。

  自从国家和君王出现以后,那些依然处于“有序的无政府状态”之中的族群,一无例外地受到这些国家的屠杀、掠夺和占领。那些温良斯文的酋长无力组织起足够的社会力量与这些侵略者和屠杀者相对抗,久而久之,这些和平的原始社会遭到彻底破坏。

  当今时代,地球上已经没有一个“有序的无政府状态”的社会。国家的强力已经将整个地球覆盖了一遍又一遍。国家带给人类的伤害有目共睹。

  酋长的选举及其权力限制

  在酋长不具有明显的领袖身份的时候,这种人物自生自灭。在很多情况下,根本没有明确的酋长。此时不存在选举问题和继承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酋长对氏族群体的重要性越来越大,他的权力也在不断增强。这时候,究竟什么样的人担任酋长,是氏族集体共同关心的问题。为了公平,为了符合大家的意愿,选举行为出现了。选出来的酋长逝世了怎么办?这时候继承问题出现了。

  在古代社会,酋长非常普遍地由选举产生。民选的酋长去世以后,通常由部落成员或者氏族成员在特定的范围内选举继承人,而绝不是由死去的酋长在死前指定继承人,更不是由原酋长的儿子理所当然地继位。在众多氏族共同组成的社会空间,那个地位最高的酋长通常是由其中某个特定氏族的头人担任。为什么由这个特定氏族的头人担任,其原因很可能千差万别。有的地区可能是因为这个氏族是血缘关系中的长子(中国宗法制与此类似),有的地区可能是因为这个氏族最为强悍,在协同作战中功勋最为突出,有的地区可能是因为这个氏族是本地区最早的开拓者和定居者。

  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比较详细地介绍了非洲阿散蒂人选举酋长的过程。按照阿散蒂人的宗教观念,酋长就是祖先的化身,他们担任酋长的人必须出自索福阿赛福世系群,这个世系群最早定居在这片土地上,具有老大的地位。

  索福阿赛福世系群中所有的成年男子都是潜在的酋长继承人。酋长去世或者当酋长被弹劾时,议事会长老们推选出一个由两人组成的委员会觐见皇太后,请求她提出继承人人选。这位年长的女性召集皇家世系群开会,共同推举一位最合适的继承人,并及时知会议事会。

  议事会申明,这项任命并不是最后任命,还得等到部落全体成员举行选举会议之后,才能最后决定。

  如果索福阿赛福世系群推举的人选没有获得公众选举的认可,皇太后就必须再次召集皇家成员重新提出新人选。如果一连三次提名都无法获得选民认可,议事会就得按照民众的要求从本会成员中推选一位长老担任酋长,皇太后必须出面证明这位新当选的酋长本系皇家世系,以此从法律上确定新酋长的合法地位。[16]从这个选举程序可以看出,一个新的酋长诞生,必须获得原酋长亲属、普通民众、议事会长老(即社会贤达)的共同认可和接纳。这种选举制度,就是原始社会名副其实的民主选举。从原始民主制度脱胎而来的古希腊民主制度,就从某种角度沿袭了这种运作模式。

  据人类学家的研究,这种选举制度是原始社会共同的制度,中国远古时代无疑也曾经历过这种制度,《墨子》反复强调应该选举贤能的人担任国君,《礼记》中也借孔子之口缅怀远古时代选贤任能的美景,都是史前时代这种选举制度在文献中留下的蛛丝马迹。

  尽管经过如此复杂的选举,新上任的酋长并不被人认为至高无上。仍以阿散蒂人的大酋长为例。在大酋长登基典礼上,一位神职人员代表选民明确提出对新酋长的职责要求。“长老们都说我应该授予你王位。可是你要听取我们的劝谏,别拈花惹草、酗酒赌博。作为你的臣民,我们不愿你申斥我们是奴隶;我们不想受你虐待;我们恨你吝啬贪财;我们不要一个不听劝谏的首领;我们不要你把我们当作傻瓜对待;我们不要你恃强凌弱、独断专行;我们不喜欢受责挨打。登上这王位吧,我们赞美它并将它赐予你,长老们已经同意将这王位赐予你。”[17]这段训词十分明确体现了君权民授,而且用“赐予”一词强调这种关系。接下来登基者必须宣读一份保证书式的答辞,意思是,如果违背了大家的利益,我将甘愿不光彩地被废黜。

  阿散蒂人已经意识到,权力对于人的腐蚀作用无穷无尽,所以,当他们不得不将权力托付给一个全体国民都深感信任的人时,依然如此谨慎。中世纪的阿拉贡王国(今西班牙境内)已经进入君主专制时代,可是臣民向国王宣誓时依然是那样不卑不亢:“我们这些并不比你卑贱的人,向你这位并不比我们高贵的人宣誓,如果你能尊重我们的自由并遵守法律,我们接受你作为我们的国王和最高统治者,否则,我们就不接受。”由此可见,古代人类对于权力的谨慎可能是很普遍的。

  这种谨慎不只是在政治仪式上表现出来,而在制度设计上也具有充分的显示。最典型的制度限制当然是古希腊城邦民主制度的精心设计。公元前7世纪,希腊执政官的任期由十年缩短为一年,公民每年选举一次,每次选出九位执政官共掌权柄,以免权力集中到一人手中。九位执政官共同执政一年,实际任期也可说是九分之一年。

  不仅如此,城邦公民还规定九位执政官只负政务和司法之责,也就是不可过问宗教祭祀和军事事务,绝不可僭越权力。

  后来他们的国家实际上没有最高领袖。近似于最高执政官的是元老院的主席,主席的人选由元老院成员抽签决定,每个人的任期只能是一天,一年之内不得再任。这种控制执政者权力的思路和智慧,跟原始社会限制酋长权力的精神一脉相承。

  [10]弗雷泽:《金枝》,第404页,大众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

  [11]瓦尔:《人类的猿性》,第33页,上海科技出版社2007年版。

  [12]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第87-8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13]布朗:《安达曼岛人》,第33-34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4]普里查德:《努尔人》,第207页,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15]普里查德:《努尔人》,第187页,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16]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第250-25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17]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第250-25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