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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明:不合格的皇帝和官僚(3)


  三、设想与现实的差距

  靖难之役以后,诸侯王的势力没有了。于是,大明帝国的架构基本上就是最下层是以自耕农为主的普通百姓,中层是以清廉的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官僚体系,上层是皇帝及其控制之下的宦官。我们知道,政权不包括被统治者,所以大明帝国的政权结构其实就是皇帝和皇帝领导下的以清廉的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官僚体系。这个结构,看上去是不错,但这样的政权体系其实只是皇帝们的设想。现实可不是这么回事。

  我们先看皇帝及其控制下的宦官。

  大明帝国政权结构与其他帝国的政权结构一样,皇帝是核心。但是,大明帝国的皇帝却比其他帝国的皇帝管得都要具体。没有丞相,皇帝兼任丞相;没有太尉,皇帝兼任太尉;没有御史大夫,皇帝兼任御史大夫。天哪,明朝皇帝一个人要干四个人的事。秦始皇有三公辅佐还一天要读一百二十斤的奏章,明朝皇帝连三公都不要,事事躬亲,还不得累死啊。

  有人也许会说,秦始皇那只是一个个案,皇帝哪有那么多事?我们就来看看朱元璋一天要干多少事。据《春明梦余录》提供的数据:“八日之间,内外诸司奏札凡一千六百六十,计三千二百九十一事”,可知朱元璋一天的工作量是看两百多份奏章,处理四百多件政事。这些事可不是一加一这种简单的问题,哪一件你都得仔细琢磨琢磨,一件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出乱子。这一仔细琢磨,时间就不够用了。所以朱元璋专门写诗发牢骚说:“百僚未起朕先起,百僚已睡朕未睡。不如江南富足翁,日高丈五犹披被。”

  忙只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对皇帝能力的要求太高了。身兼宰相,你就得懂治国理民所需要的政治、经济知识;身兼太尉,你就得懂军事(事实上除了朱元璋和朱棣两个懂军事以外,其他明朝皇帝哪个都不懂);身兼御史大夫,你就得懂法律、懂办案。

  皇帝能懂得了这么多吗?不说别的皇帝,就说开国皇帝朱元璋,他能力很强,但在很多方面也有缺陷。比如说,朱元璋实行的海禁政策就是他不懂经济的结果。从洪武初期开始,朱元璋就实施严格的海禁政策,不允许老百姓与海外有往来,所谓“明初定制,片板不许下海”。如果说,这个时期,因为的确在沿海有一些反明的武装存在,这个政策还能够让人理解的话;那么,到了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大明帝国的基业已经相当稳固的时候仍然“申禁人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就说不过去了。在其他方面也有很多问题,比如官僚们的低薪、商税的减免等。

  朱元璋能力强、责任心强,好像还支持得住。朱棣能力不弱、责任心也还可以,所以也行。再往后,皇帝的能力一代不如一代,责任心也是一代不如一代,于是大明帝国也就江河日下了。

  在其他帝制政权里,这种情况也存在。但是,由于有宰相等大臣的辅佐,情况相对要好一些。明帝国由于没有宰相,那就只能临时授权。授给谁呢?谁离皇帝近,谁最容易拿到授权。结果到明朝中后期,在大明帝国的政权结构里的宦官势力直接占据了制高点,成为整个政权结构的中心。皇帝反而被虚化了。

  可以说,在大明帝国里,由于皇帝直接控制的权力太大,因此大明帝国的皇帝一旦出问题(由于皇位的世袭,所以皇帝这个位置的故障率很高),对帝国的威胁比其他帝国就要严重得多。这是朱元璋在制度设计时的第一个重大失误。

  朱元璋以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来控制宦官,但是,任何制度都是人定的、人执行的。当皇帝不太有能力的时候,光凭那几条死规定哪里能控制得住蠢蠢欲动的宦官势力呢?当皇帝不怎么精明的时候,帝国的高层就变成了我前面括号里的那一种情况,即宦官包围下的皇帝。

  从制度上明朝宦官可以看作是皇帝的私人助理,大臣、百姓等要与皇帝发生关系,都要通过宦官。所以,宦官很容易利用这个特殊的地位,欺上瞒下。一旦宦官把持了朝政,这个政权就危险了。

  因为,一方面,总体上看宦官的执政能力很低下。虽然宦官中也有一些很优秀的人物,比如郑和,但是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是见识比较浅薄、也没有太多知识的人。他们的晋升,并不依赖于他们的行政能力,而在于他们的服务水平。只要他们把皇帝侍候舒服了,自然得到提拔重用。所以,他们更精于人情世故,更重视揣摩皇帝的心思,而不是把精力放在如何把事情做好上面。

  另一方面,宦官也缺少做长远打算的动力。由于他们自己没有后代,所以根本就不会考虑为后人留下些什么。大多数是典型的今朝有酒今朝醉、哪管我死后天崩地裂的人。这样的人,怎么可能成为合格的执政者、参政者?

  明代中期以后,宦官当权,朝政就混乱不堪了。比如,明英宗时期,大太监王振入主司礼监,成为权倾朝野的宦官领袖。由于他势力极大,不少文武大臣都惧怕他,对他阿谀奉承,贿赂财物,甚至有人还对他自称“孝孙”。公侯勋戚至呼他为“翁父”。这就有点儿当年唐朝高力士的感觉了。就是这个王振,鼓动明英宗亲征瓦剌,最终招致土木堡之变。明英宗被俘,他自己也死在乱军之中。这就是典型的以无知祸国。

  再比如明武宗年间的大太监刘瑾。此人极其贪财,最好权钱交易。凡给他贿赂的人,都能得到好处。比如左都御史刘宇,给了刘瑾厚礼,结果就升任兵部尚书加太子太傅。如果你不给他贿赂,那你可就惨喽。据《继世纪闻》里记载:给事中(也算中央政府的中层干部)安奎、御史张彧出京盘查钱粮,返京后刘瑾向他们索贿。这两位还不是没给,只不过给得稍微少了一点。结果就让刘瑾参了一本,说他们参劾官员失当,用那臭名昭著的一百五十斤大枷把这两位枷在公生门,差点没把他们整死。后来刘瑾被杀抄家,所查抄出来的金银多得令人不敢相信。有多少呢?没有很统一的说法。明朝当时的人郎瑛、陈洪谟说有黄金一千两百零五万两,白银两点五九亿两。清人赵翼在《廿二史札记》里给出的数据是黄金两百五十万两,银五千余万两,其他珍宝无算。二者相差太大。于是在《明通鉴》里面只好模糊一下,说“金银累数百万”。反正是富可敌国。

  还比如万历年间有一个叫孙丕扬的人,官居吏部尚书。此人创建了“掣签法”这样一种选拔干部的方式。所谓“掣签法”,就是抽签选干部。谁抽中,谁升官。这简直就是胡闹嘛。为什么这位孙丕扬先生要这么办呢?难道他脑子进水了?才不是呢。因为,当时太监势力太大,没完没了地托孙丕扬给亲信安排肥缺。孙丕扬不敢得罪宦官,又不愿意把那些依附于宦官的贪腐无能之人安排到重要的岗位上去。于是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与其让这些职位都被阉党占据,还不如抽签,至少那些值得提拔的人还有点儿希望。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由清廉的知识分子构成的官僚体系。

  官僚体系本身的问题咱不说了,这是所有帝国的通病,也是现在世界各国政府、行政学家们都在研究的大问题。咱们只看两个定语清廉和知识分子。

  首先,清廉如何保证?

  朱元璋用的是近乎恐怖主义的高压政策来反腐败。有没有成效呢?不能说没有。但是,到后来却是“二三十年以来,内外清介之士,可数者不过数人。大抵太监之贪过于公卿,公卿之贪过于布按,布按之贪过于府州县。上下成风,日甚一日”。是不是因为后来的统治者们没有继承朱元璋的遗志铁腕反腐呢?也不完全是。比如张居正执政时期就“修明法度”,但是收效却不大。那么,原因何在?

  从根本上说,是行政权力不受制约。孟德斯鸠有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真理”;“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人们往往认为反腐败要加强监督。其实监督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除了皇帝以外,大明帝国各级官吏无一不受到特务监察机构的严格监督。锦衣卫、东西两厂可比现在的纪委、反贪局之类的厉害多了。一旦被他们盯上了,不死也得脱层皮。但是,这个约束是以行政权力约束行政权力,或者说是政府内部的约束,是没有利益驱动的约束。上级约束了下级的腐败,并不能给上级带来任何利益;相反,如果放松约束反而可能获得高额回报。时间一长,于是就形成了整个政府的集团腐败。

  也就是说,指望政权体系内部的权力约束来防止腐败是不现实的。那么什么能约束行政权力呢?答:所有权。只有经济上的所有权能够对抗政治上的行政权。通过所有权人的控诉、抵制可以有效地扼制腐败。可惜,在帝国制度之下,民众是没有完整的所有权的。在所有权不完整的情况下,行政权力侵犯所有权是正当行为。当受到贪官污吏的盘剥之后,老百姓一般是控诉无门,唯一的办法就是揭竿而起。

  所以说,在帝国制度之下,腐败是正常的,这是所有帝国的通病。大明帝国不可能例外。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后面会有进一步的讨论。不过大明帝国腐败横行又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因。

  第一,官吏薪水实在太低,不腐败,没法儿活。

  明代官吏的薪水估计是中华帝国有史以来最低的。明代知县的月薪是米七点五石,按照吴思先生的计算,约合人民币一千一百三十元。现在的县级领导怎么也不会只有这点儿薪水。况且,按照易中天先生的说法,这点钱还不是知县一个人花,还包括他请的师爷等人。这就更没法儿比了。不过用现在县长的薪水和明朝时比也不公平,毕竟社会形态已经大不相同了。

  和谁比比较公平呢?我前面讲了,明帝国和西汉很相似,那么好,就和西汉比。我们来看看一千多年前的西汉时期县长们每月拿多少薪水。西汉时期,县长分大县、小县薪水不一。大县的县长,薪水为粟七十斛至九十斛,约合米三十一点五石至四十点五石,是明代县长们的五倍。小县的县长薪水低一些,但算下来最少也有十八石,比明代多出近两倍。

  明代官吏薪水这么低,不贪腐,怎么活呀?比如海瑞,他一点儿都不腐败。日子过得怎么样呢?买上两斤肉都能上省政府的简报。当时有人在海瑞死后作诗道:“萧条棺外无余物,冷落灵前有菜根。说与旁人浑不信,山人亲见泪如倾。”靠吃菜根过日子,这就是清官。

  第二,反腐败的法律体系本身存在问题。

  《大明律》和《大诰》关于反腐败的惩罚是够严厉了。但正是因为其严厉产生了很多问题。有一些对腐败深恶痛绝的人往往说:“要是贪一块钱也杀头,那就没有腐败分子了。”而真正懂得法理的人,绝不会这么说。法理里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罪刑相当。要根据不同的情节,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只有这样,才公平,才能使那些犯轻罪的人不至于再去犯重罪。正如我们电视里听到一些凶犯说的:“杀一个是死,杀十个也是死。还不如多杀点。”

  多杀人不能带来什么利益,多贪污就不同了。既然贪污六十两以上就要杀头,贪污六十两的贪官一定不会收手,要贪六百两、六千两、六万两。同时,由于《大明律》和《大诰》中有很多株连的规定,一些洁身自好者也不一定能免于难。那就还不如贪了。当时就有人说:“以禁纲严密,朝不谋夕,遂弃廉耻,或事掊克,以备屯田工役之资。”反正不知道什么时候就被牵连进去,还不如趁早捞一点儿,捞足了就回家养老去。

  综合这两点,我们能够得出一个结论:大明帝国的制度对官僚的腐败基本上没有约束。因为,约束人的行为,一靠法律、二靠道德。在唐宋等帝国中,是政府以法律规定的税赋从老百姓头上掠夺财富,然后分配给官僚。官僚们自己不能直接掠夺,也不允许腐败。腐败无论是在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是不允许的。

  明代则不同。前面讲了,由于大明帝国官僚的合法收入实在太低,不掠夺百姓,官员难以生存。这就逼得官僚们自己必须去掠夺。牧民之官可以掠夺百姓,那些牧官之官比如吏部尚书、兵部侍郎们从何处掠夺呢?为了让整个官僚集团一起分享掠夺平民的成果,于是就形成了一套吴思先生称之为潜规则的东西,通过公开的贿赂来实现利益从下而上的输送。易中天先生称之为非典型腐败。结果贪腐成为符合道德规范的正常行为,不贪腐反而不正常,腐败行为失去了道德约束。

  从法律的执行来看,贪腐在大明帝国的法律体系中处罚得太严太重,面对这种合乎道德的腐败,严格执法反而不合道德。所以,只能睁只眼、闭只眼。于是,腐败行为也缺乏法律约束。

  那么,能不能把腐败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呢?不可能。因为,清廉与腐败之间的界限是清晰的,而腐败和太腐败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你不能说,贪五十两可以,贪五十一两就不行。大家都知道防微杜渐的道理,一旦开了腐败的口子,这个口子就只会越来越大,而不会在某个界限处停止扩张。最后的结果就是腐败横行、愈演愈烈。嘉靖时就有人指出:“在先朝岂无贿者?馈及百两,人已骇其多矣。今也动称千数,或且及万矣。岂无贪者?暮夜而行,潜灭其迹,犹恐人知。今也纳贿受赂,公行无忌。岂非士风之大坏乎?”

  总之,由于大明帝国不但具备其他帝国所共有的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情况之外,而且还有官吏薪水过低、法律制度有缺陷这两大问题。因而大明帝国的腐败比其他之前的任何帝国都厉害,官场中陋规之多,数不胜数;清官之少,屈指可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