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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权力与国家


  福柯认为,每一个现代国家对“国家管得太少”这一马基雅维利主义的箴言都坚信不移,总想运用国家的力量对个人的行为实施日益严密的管理;同马基雅维利主义截然相反,自由主义提出的箴言是“国家管得太多”,或至少有必要怀疑国家管得太多。应该对每一种管理形式加以审查,不仅要审查它为其臣民谋得的利益和幸福,而且要审查它的统治要求的合法性。国家有必要管理生活的各个方面,这究竟是为什么?“注释1”

  在一个社会的各种事务中,总有一部分是要由国家来管理的。问题在于正确的立场是希望国家管得多些还是管得少些。福柯的政治立场是:伸张个人权利以对抗政府权力,这是一件有益、值得做的事情。“注释2”在我们度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时,应当确认这样的标准:国家的管束范围与社会的文明程度呈反比关系。换言之,国家需要管的事情越少,社会的文明程度就越高;国家需要管的事情越多,社会的文明程度就越低。原因在于,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与个人自由有关。一个具有较高文明程度的社会,公民的个人自由程度必定较高;而个人自由程度较低的社会,只能算是一个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

  福柯认为:“权力关系本身并不是什么坏的、人们应该从中解放自我的东西……问题并不在于试图在一种完全透明的交往中消解它们,而在于将法制、管理的技术以及伦理学、气质、自我的实践赋予自我,这些东西将使这些权力游戏得以在最低限度的统治下进行。”“注释3”

  福柯认为,权力是处于弥散状态的东西:“权力无所不在,不是说它包容万物,而是说它来自各方……权力不是一个机构,不是一种结构,也不是我们具有的某种力量;它是人们给特定社会中一种复杂的战略形势所起的名字。”(XS,第91页)他特别强调,绝对不可以将权力仅仅同法律或国家机器联系在一起来看,他说:“如果我们在看待权力的时候,仅仅把它同法律和宪法,或者是国家和国家机器联系起来,那就一定会把权力的问题贫困化。权力与法律和国家机器非常不一样,也比后者更复杂、更稠密、更具有渗透性。”“注释4”

  在《性史》第一卷中,福柯又对这一观点加以详细阐述。他说:“我所说的权力,不是指保证一个特定国家的公民的服从的一组机构与机制。也不是与暴力对立的以法规面目出现的征服手段。而且,我头脑里也没有一个集团统治另一个集团的普遍系统的概念,这个系统通过一系列途径充斥整个社会。这一从权力角度所作的分析,决不能以国家极权、法律形式或统治整体为出发点,这些只是权力的最后形式。我认为,权力首先是多重的力量关系,存在于它们运作的领域并构成自己的组织;权力是通过无休止的斗争和较量而转化、增强或倒退着的过程;权力是这些力量关系相互之间的依靠,它们结成一个链锁或体系,或者正相反,分裂和矛盾使它们彼此孤立;最后,权力如同它们据以实施的策略,它的一般构思或在组织机构上的具体化体现在国家机器、法律条文和各种社会领导权中。”(XS,第90页)

  福柯说:“我的意思当然不是要把国家权力的重要性和效应减低到最小的程度。我只是觉得过分强调它的作用会导致一种危险,会忽视所有不直接经过国家机器的权力机制和效应,这些权力机制和效应在维护国家方面比国家自身的机构更为有效。在苏联社会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即国家机器换了主人,但是社会的等级、家庭生活、性和身体则或多或少地同它们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一样。你能想像权力的机制在苏联的技术员、工长和工人之间发挥的作用同我们这里有很大的不同吗?”“注释5”

  福柯眼里的权力既不是一元化的国家机构意义上的权力,也不是指一个社会集团用来压迫另一个社会集团的一般统治制度。权力应被理解为在一个特定领域里发挥作用的“权力关系的复合”。“注释6”当然,法律和国家机器是权力的最纯粹的形式,是权力最赤裸裸的形式,但是,法律和国家绝对不是权力的全部,权力的触角远比法律和国家机器要伸展的更广、更远、更加深入。

  “注释1”转引自米勒,第532~533页。

  “注释2”转引自米勒,第538页。

  “注释3”同上书,第614页。

  “注释4”福柯,第161页。

  “注释5”福柯,第208页。

  “注释6”转引自谢里登,第2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