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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章 婚内性关系


  社会学一般认为,性的目的共有三种:一是为了生育;二是为了保持某种人际关系;三是为了快乐。

  根据福柯的研究,在古希腊人那里,性的前两种目的受到肯定,性的第三种目的受到否定。性的前两种目的正好与婚姻的两个目的相符:“在婚姻内在的节制得到了公认的婚姻的自然的和理性的两大目的的证实。第一个目的当然是生育……性关系只有以生育为目的,才能合法地进行。至于那些只以快感为目的的性关系,‘即使发生在婚姻范围内,它们也是不义的和违法的’……婚姻的第二个重大的目的——安排一种共同分享的生活——构成了要求节制配偶关系的另一个原则。”(XJ,第486-487页)“古希腊有一个普遍的论题:要是过于热心地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那么这就是把妻子当作奸妇来对待了。”(XJ,第485页)

  虽然从表面上看,古希腊人的性观念和基督教的性观念在否定性的第三个目的上有相似之处,但是,二者的逻辑还是有着明显的差别:“在柏拉图那里,把一切性快感都纳入婚姻结构之中的要求,其正当性的根据在于向城邦提供它得以延续和保存自己力量的儿童的必要性。基督教的情况则相反,性关系必须与婚姻联结在一起的根据在于,前者本身就带有原罪、堕落和恶的标志,只有后者可以赋予它以合法性,人们必须根据这种合法性来追问它是否完全判定性关系无罪。”(XJ,第4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