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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