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狱是封建制度的特有产物,历朝历代,史不绝书。清朝是大兴文字狱的时代,曾编印的《清代文字狱档》中收录的文字狱案,血雨腥风,力透纸背。
在封建统治下,文字狱十分残酷,出乎常情。因深受文字狱之害的是古代文绅(知识分子),所以,文字狱也可以看做是惩治知识分子的“特种刑庭”。
用“深文周纳,吹毛求疵”形容文字狱不为过。文字狱不同于一般狱讼,它往往是先找出罪人,但又无法确切地定他的罪名,于是就从他的文字作品中找“证据”。大则几十本的专门着作,文集、诗集;小则短文、诗词、断句或者言语。无论是自己做文章,还是传抄、誊录别人的,只要是写出来的文字都可以作为文字狱的罪证。文字狱的罪人则被扣上“叛逆”的帽子,然而文字狱的案件大多却是冤案、假案和错案,罪名也是罗织成立的。
实际上,文字狱只是封建统治者树立权威、维护政权的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要借此迫使全体臣民慑服皇权。
本章列举史上曾震动朝野的几大着名的文字狱案,或生动有趣,或啼笑皆非,或发人深省。看似满纸的荒唐言,实则一面是对昏聩的封建统治者的嘲讽,另一面是对古代知识分子的弱势地位和命运的同情。
焚书坑儒事件:蓄谋已久的政治阴谋
焚书坑儒其实是一场蓄谋已久的政治阴谋。
公元前231年,秦朝的群臣们都早早地聚在了咸阳宫中,神色紧张,他们要讨论的是关于大秦帝国国家体制的大问题。
其中以淳于越为代表的“保守派”,主张实行分封制,其重要政治基础是一些守旧的儒士;另一派则主张实行郡县制,主要由新势力组成的政治集团,代表人物是李斯。
李斯说:“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意思是陛下创下千古伟业,迂腐的人是不能理解的。今非昔比,天下一统,法令一出,莫不遵从。
嬴政说:“以卿之见,汝之奈何?”
李斯只说了一个字“焚”。
至于如何焚书,李斯说道:“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关于坑儒其实是一个传说。秦始皇因迷恋长生不老术,大肆招募术士,于是术士的社会地位得到重视。大批江湖术士奔赴咸阳。但这些术士的仙丹方药并非神通广大,始皇帝勃然大怒,下令诛杀术士。于是坑杀的人从术士变成了儒士。“坑儒”由此而来。
司马迁在《史记·儒林列传》中也有明言:“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故秦始皇主要坑杀乃方士、术士,并非儒生。
北宋乌台诗案:苏轼“语出不慎”蒙冤
北宋熙宁年间,宋神宗重用王安石,令其大张旗鼓地变法,后来变法失利,政府开始改制。就在变法到改制的转折期间,元丰二年,苏轼被贬谪,不料突然遭遇诬陷入狱,史称“乌台诗案”。那么,“乌台诗案”到底是因何而起的呢?
苏轼在奉调时,依例向宋神宗上表致谢。他在表中写了“知其生不逢时,难以追陪新进;查其老不生事,或可牧养小民”一句。由于“新进”是暗指王安石引荐的新人,结果惹怒了一些尚在当政的新进们。他们指责苏轼以“谢表”为名,发泄对新法的不满,于是苏轼被扣上了诽谤朝廷的罪名。为了置苏轼于死地,新进们开始有预谋地整治苏轼,御史李定、何正臣、舒亶等处心积虑地从苏轼的其他诗文中找出个别句子,断章取义地给苏轼罗织罪名。这就是乌台诗案的始末。
北宋中期新旧两党明争暗斗,苏轼站在旧党一方,与王安石为代表的新党属“敌对”状态,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苏轼遭到政治打击也存在必然性。苏轼性情豪放不羁,行文间常见讥讽与尖锐的言辞,也容易被人抓到把柄乘机陷害。
苏轼在御史台的死囚牢里被关押了4个月零12天,司马光、苏辙等30人也受到株连,苏轼的文章诗词被大量毁掉。乌台诗案后,苏轼被贬黄州。
洪武魏观案:“复宫开泾”是否心有异图
魏观案是洪武年间兴起的第一件文人惨案。
魏观是湖北蒲圻人,读书人出身,后加入朱元璋的阵营,是明朝的开国功臣之一。魏观历任国子监助教、浙江按察司佥事、礼部主事等职,深得朱元璋的信任。明朝初期,魏观出任苏州知府。为政期间,他宽厚待人,“课绩为天下先”,得到了当地百姓的支持。他的教化百姓、移风易俗的政策得到了当地文人的支持,其中包括高启、王彝、王行等人。
洪武七年(1374年),苏州知府魏观进行了“濬河道”与“修府治”等事。苏州府衙曾在元末被割据东南的张士诚占为皇宫,后来在朱元璋攻灭张士诚的姑苏战役中,府衙化为了荒墟。明朝建立后,苏州府衙多年来就设置在水司衙门的旧房中。魏观决定在张士诚府衙废墟的基础上重修府衙,同时治理城中的湫溢(春秋吴国时修的水利工程),计划疏浚河道减轻水患。
苏州指挥使蔡本和魏观有隙,上书攻击魏观:“观复宫开泾,心有异图也。”而御史张度认为此举是在“兴灭王之基,开败国之河”,进而魏观被斩杀。
朱元璋将魏观案定性为一次谋逆事件,而事实表明这只是一个诬告。其原因是,魏观已经六十多岁,而且跟从朱元璋多年,深受朱元璋的赏识,所以不可能起谋逆之心。苏州作为重镇,明朝在此设立了苏州卫指挥使司,留有军队镇守。魏观作为知府,没有苏州卫的军权,不具备谋反的兵力。最重要的是,“复宫开泾”只是兴修水利,与谋反无干系。
有人称负责调查此案的御史张度向魏观索贿未果,就做出了不利于魏观的调查结果。然而没有证据表明张度曾经索贿。张度的调查报告是不利于魏观的,但并没有采用蔡本的“异图说”,只弹劾了魏观“非时病民”的罪状。认为魏观调拨民工修建两大工程耽误了农民的农时,而且在修建过程中工程过急,有催赶逼工的现象存在。
魏观被杀没多久,朱元璋仔细想想,也觉得是个冤案。于是明朝政府允许魏观以礼归葬,朝廷允许文人们给他编辑了文集,还派诸王和相关官员祭祀,算是给予了实质平反。
实质表明,魏观案是朱元璋为排斥异己、巩固皇权而兴起的大狱。魏观浚河修府的举措,违背朝廷法禁,对朱明王朝的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于是,朱元璋借“魏观案”警告江南士子:“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是自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不为之过。”
明初高启案:致命的《上梁文》
高启是明朝初期的文坛代表人物,出生于苏州。明朝建立后,高启在名作《登金陵雨花台望大江》中对明朝统一天下表达了欢欣之情:“我生幸逢圣人起南国,祸乱初平事休息。从今四海永为家,不用长江限南北。”而作为明朝开国皇帝的朱元璋自然满心欢喜,于洪武二年(1369年)招揽高启参修《元史》。
高启的态度得到了明王朝的肯定,很快就被授予翰林院国史编修官。
洪武三年(1370年)秋,朱元璋擢升高启为户部侍郎,而高启以“年少,难当大任”为由拒绝任命。朱元璋虽然没有十分勉强,但高启又说自己心力疲惫,提出解除本兼各职的请求。高启当众请辞让朱元璋顿时对他厌恶起来,但朱元璋想到高启是文坛领袖,对他的安置具有标志性的意义,所以忍住了发作的念头,便接受了高启的辞呈。
洪武七年(1374年),朱元璋为了巩固中央集权和皇帝的权力,对苏州等东南各地采取打击豪强、加重赋税的政策,对一些富豪和文人大加挞伐。高启虽反对朱元璋的高压政策,但也权小势微,无可奈何。高启只能将其情感诉诸笔端,曾写诗:“女奴扶醉踏苍苔,明月西园侍宴回。小犬隔墙空吠影,夜深宫禁有谁来?”揭露宫廷内争风吃醋的丑闻。
在魏观“复宫开泾”的事件中,高启给苏州新府衙写了一篇《上梁文》。张度看过文章后回京向朱元璋报告说,高启写的《上梁文》不妥当,认为是“典灭王之基,开败国之河”。
朱元璋本农民出身,听说后下令亲自查看高启的《上梁文》。看完以后,朱元璋断定:《上梁文》是在暗射大明朝的衰败。
《上梁文》这篇文章已经失传。根据散落在其他文献中的内容,文章提到了苏州府衙“龙盘虎踞”。这四个字通常是用来形容南京城的。高启用这个词来形容苏州府衙,的确有不妥当的地方。朱元璋见此字句更是疑虑重重:苏州府衙原来是与自己争夺天下的夙敌张士诚的宫殿,用“龙盘虎踞”来形容显然是对自己的贬低。而苏州府衙又正处于魏观的修筑时期,“龙盘虎踞”是否另有其意?联想到高启之前的举动,朱元璋认定他有谋逆之心,要推翻新王朝,所以拒绝任职。
高启还吟诵了一首《郡治上梁》诗。其中有一句“欲与龙廷宣化远,还开燕寝赋诗工。大材今作黄堂用,民庶多归广庇中”。这首诗原意是借上梁称赞魏观是国家的栋梁之材,但是“龙廷”“黄堂”等词用在府衙上就犯了“大忌”,而且高启还要魏观“广庇民众”,这让朱元璋又认为是与自己“争夺民心”。
于是,在众多的“造反证据”下,朱元璋一口咬定高启有意谋逆,将高启、王彝等人腰斩于市。高启当时只有39岁。
徐一夔《万寿贺表》案:好心致贺词反被杀
明太祖朱元璋统一全国后,觉得文人也会借机讽刺自己,所以对臣子的言谈和奏章非常留意、反复揣摩,如果觉得某些文字是在讽刺自己,他就会毫不留情地大加杀戮。因此,当时有不少文人因荒谬的文字狱而惨遭冤狱。
朱元璋性情多疑,因此很忌讳别人提起他曾经的经历,比如给人放过牛、当过和尚以及后来的参加农民起义,他认为这些都是耻辱。
明朝初期,每当皇帝过生日、册封皇后和嗣立太子的时候,朝廷官员都要进献《贺表》以示祝贺。杭州府学教授徐一夔替杭州知府写了一张《贺表》,其中有这样一句:“光天之下,天生圣人,这世作则。”不料朱元璋读过后大怒:“这个穷酸的儒生敢用这样的话侮辱我!”大臣们看了《贺表》之后,也不明白哪句话得罪了朱元璋。
朱元璋拿起《贺表》指着说:“‘光’就是‘秃’,这是在骂我是个秃和尚。‘生’就是‘僧’,也是在讽刺我是个和尚。‘则’和‘贼’读起来音相近,是说我参加过农民起义,当过贼!这样的小人难道不该杀吗?”大臣们听了朱元璋的解释,一个个惊讶得目瞪口呆。随后,朱元璋下旨,将徐一夔斩首。
庄廷龙《明史辑略》案:清初第一文字狱
庄廷龙《明史辑略》案是清顺治、康熙时重大的文字狱案之一。
清顺治年间,南浔富户庄廷龙购得明大学士、首辅朱国桢生前的部分明史稿后,请了一批江浙学者对尚未刊刻的《明史概·诸臣列传》等稿本进行重编,增补了天启、崇祯两朝史事,辑成《明史辑略》。编纂完成后,庄去世。其父庄允城为遂子遗愿,请闲居在家的原明礼部主事李令析作序后刊刻,于顺治十六年正式出售。《明史辑略》是以清美堂朱史氏的名义刊刻的,除作序者外,还包括 “参订者”18人。
查继佐、范骧、陆圻三人因未参与该书的编写工作,却被庄廷龙列于“参订者”表示不满,向学道胡尚衡提出控告。胡批示湖州府学查报。府学教授赵君宋从该书中摘出数十处“毁谤语”,在府学门前张贴通报。庄廷龙即以高价将已售出的四十多部《明史辑略》赎回,对书中一些忌讳处加以修改,重新刻印。又疏通关节,通过前任守道、时任通政司使的王永祚的关系,由湖州府将书分呈通政司、礼部和都察院三衙门备案。同时,庄廷龙重贿湖州知府陈永命,将书版劈毁置库。
前任归安县令吴之荣因贪赃获罪,赦免后闲居,得知此事后,在李廷枢的唆使下,向庄廷龙敲诈钱财,庄廷龙不理。吴之荣就将庄廷龙告发于镇浙将军柯奎。柯奎又将此事转告浙江巡抚朱昌祚。庄廷龙得知被告发的消息后,一面向有关官员行贿,一面请人向柯奎说情,事情才得以平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