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的夏天,是中国共产党、现代中国不可忽视的时期,这年7月,一件以后改变中国政治格局、国家形态甚至现代化进程的大事件发生了。
尽管中国共产党成立的具体时间直到60多年后才真正考证清楚,但中国共产党在这年酷热的上海诞生却没有任何疑问。
1921年6月初,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代表马林来到上海,随之,共产国际机关行政处工作人员尼科尔斯基也来到上海,以接替曾帮助陈独秀、李大钊建党的维经斯基。接待他们二位的是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的两位重要成员李达、李汉俊,他们是在陈独秀南下广东任聘该省教育委员会委员长兼大学预科校长后,留守实际已是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联络指导中心的上海党小组。
李汉俊在陈独秀离沪赴广州任职广东省教育委员会委员长,帮助广东革命政权陈炯明提倡新思想、发展新文化后,代理陈的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书记一职,但李汉俊与陈独秀在建党原则、党的活动经费问题上产生了分歧,两人关系恶化,李汉俊坚辞书记之职,李达不得不暂代其职,这是1921年2月的事,时共产国际代表即将到来。
这位新来的共产国际代表真名为亨德立克·斯内夫利特,在中国因其化名马林而为国人所熟知。马林的身份是共产国际执行委员、民族殖民地问题委员会书记,于本年6月3日到达上海。与马林同行的还有一位俄国人尼科尔斯基。在此之前,苏联已经与中国的共产主义组织取得了联系,在本年1月,苏联俄共(布)西伯利亚地区委员会东方民族部成员弗兰海登已经接受工会国际联合会驻赤塔远东书记处派遣来到上海,与李汉俊、李达共同准备中国共产党一大的召开。
李达、李汉俊均是留学日本的高材生,精通英语,李汉俊还会讲德语,两人与俄人交流、沟通相当便利。两位共产国际代表到后,即建议李达、李汉俊发信给各地党小组,各派两名代表到上海开会,会议预定6月20日召开。马林还拿出共产国际提供的给中共开展工作的活动经费,每位代表发给路费100元,回去时再发给50元。
7月23日晚8时,在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现为兴业路76号),来自已建立党小组的7个省市13名代表,齐聚李汉俊之兄、当时社会名流李书城家里,召开全国代表大会。这13名代表是,上海的李达、李汉俊;北京的张国焘、刘仁静;山东的王尽美、邓恩铭;湖南的毛泽东、何叔衡;湖北的董必武、陈潭秋;广东的陈公博;日本东京的周佛海,陈独秀指派的代表包惠僧;与会的还有2位外国人,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和尼科尔斯基。
最后一天,到会代表选举中共中央局,即书记1人,宣传主任1人,组织主任1人。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除刘仁静投李汉俊1票外,其余人都选举陈独秀为书记。并选李达为宣传主任、张国焘为组织主任。
按照苏联共产党与共产国际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党的最高权力归党全国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权力归代表大会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一般情况下,中央委员会可以对外代表全党,在中央委员会之上再产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及中央主席,在当时的苏联,仍是列宁掌政时期,党内在中央政治局下设中央办事机构——中央书记处,以其负责人总书记总揽党内日常事务。苏联共产党的权力结构体系,集权性质非常明显,而且呈现党的最高领导集团无机制性制约的危险,因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有固定期限,不可能年年召开,中央委员会召开期限也只限定一年一至二次。在此情况下,中央领导权力自然转移集中于中央政治局,但中央政治局主要成员都在各加盟共和国或政府部门、苏维埃担任要职,无法履行党内领导权职,于是职业性的党务活动家成为党的最高领导集团,尤其是负责日常事务的党办事机构成为权力中心,总书记斯大林成为仅次于列宁的二号人物,列宁非常担心的斯大林专权局面渐成气势。
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即决定学习苏联共产党建党经验,以集权制方式建党,“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见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第1页。另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一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版,第5页。),即推行民主集中制,这与陈独秀的建党原则是一致的,在1921年2月,陈独秀即将党章草案寄与留守上海党小组的李汉俊,主张中央集权制,尽管遭到主张地方分权的李的反驳,但陈仍然坚持此议。在委托出席会议的广东代表陈公博的《致各代表的信》中,陈独秀提出4点建党原则,即:(1)培植党员,发展组织;(2)“民主主义之指导”,即采取集权制;(3)强调党员纪律;(4)慎重进行发动群众。《苏联阴谋文证汇编》(1928年编印),原件为俄文,此为转引自李新、陈铁健主编,《伟大的开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陈的意见,尤其是集权的指示,是陈之前意见的再次重申,说明即使有李汉俊的反对,他仍然支持前议,并且立场十分坚定。在此次会上,李汉俊再次对此提出异议,但会议接受了陈的意见,规定“地方委员会的财政、出版和政策都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会议还规定,党必须自下而上,即从支部到中央,建立严密的组织,“每个地方,凡是有党员5人以上的,必须成立委员会”;“凡是党员不超过10人的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10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名;超过30人的,应由委员会的成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委员会所管辖的党员超过500人或同一地区有5个委员会时,必须成立执行委员会。全国代表会议应委派10人参加该执行委员会。如果这些要求不能实现,必须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还规定,党员政治行为与工作必须取得党组织的批准和指导,各地方的工作必须由中央监督和管理,党员必须保守党的机密。这些组织原则明确地规定了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个人服从组织等内容。张国焘回忆说:
大会所通过的党章包括下列各要点:第一,凡加入共产党者须信仰共产主义,遵守决议,并参加实际工作,经由两个党员介绍和地方委员会的批准,方得成为党员;第二,中国共产党中央设在上海,其他各省设地方委员会,地方委员会之下按工厂、学校、街区分设支部;第三,各级组织均采委员制,至少有一人任书记,一人任组织,一人任宣传;第四,一切决定须经由党员的民主讨论,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第五,党员应该服从纪律,保守秘密;第六,全国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有两个地方组织表示不信任中央时,中央应召集全国临时代表大会,从事解决等等。至于中共和共产国际的关系问题,大会认为中共应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但不列入党章。张国焘:《我的回忆》(上册),东方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对此,刘少奇事隔20年余后对此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说:
我们的党从最初组织起就有自我批评和思想斗争,就确定了民主集中制,就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就不允许派别存在,就严厉地反对了自由主义、工会独立主义、经济主义等,因此在我们党内公开提出系统的组织上的右倾机会主义的理论,是没有的。就这方面说,我们走了直路。《刘少奇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235页。)
陈规定中共必须有严密的组织纪律,为中共发展成为战斗力很强的政党埋下了伏笔,亦与苏联共产党的原则是契合的。会议成立的中央局为临时领导机构,只是因为目前人数太少,无法成立正式的中央委员会,才有此议。陈潭秋:《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回忆》(1936年)。陈说,因为当时全国只有党员70余人,因此,“决定暂时不组织正式中央机关,只成立临时中央局,与各小组发生联系。”陈并说,会议选举张国焘、陈独秀、李达为中央局委员,周佛海、李汉俊、刘仁静为候补委员。(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现代史研究室、中国革命博物馆选编,《“一大”前后——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前后资料选编》(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89页。)
关于陈独秀当选书记一事,陈的表弟濮清泉回忆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