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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新三板规则(1)


  新三板推出时的规则体系

  一、三板的规则体系

  新三板推出之时,三板市场的监管规则主要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1年6月发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代办股份转让证券公司的资格要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公司的资格要求、转让股份的登记托管制度、非上市股份的开户和委托转让制度、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等,这些制度框架也成为后来新三板相关制度的原型。

  与该办法配套的《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及《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成为三板市场另外两部重要的规则文件。其中,《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明确了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的方法、程序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且详细列举了应当予以披露的事由,包括首次转让股份、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股份转让异常波动、法律纠纷、重大担保及其他重大事项。《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细化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业务资格的管理和终止,并且确立了副主办券商制度,这一制度在新三板规则体系中也得以采用。

  二、2006年新三板的规则体系

  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公告,将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作为试点,随公告发布的各项文件,构成了新三板推出时的规则体系。该规则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文件:

  1.《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原《试点办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该办法是推出新三板的纲领性文件,确立了新三板的主要制度体系框架,其内容涵盖挂牌公司条件、股份集中登记、股份报价转让、挂牌股份限售、重大信息披露等重要制度。

  2.《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该规则细化了主办报价券商推荐园区公司挂牌的程序,规定主办报价券商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园区公司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并制作备案文件,同时应当设立内核机构,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核。该规则还对尽职调查人员和内核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职责做了详细规定。

  3.《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该细则对园区公司挂牌报价转让前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临时报告中应当予以披露的内容规定了最低标准,并规定主办报价券商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派专人予以督导,并对挂牌公司的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予以审查。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该细则确立了申报登记制度和登记结算机构形式审查制度,规定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园区挂牌公司提供集中登记服务,并根据系统提交的成交确认结果进行股份和资金的逐笔清算。

  2006年出台的这一整套规则体系,一方面延续了原三板市场的交易模式,沿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制度;另一方面在程序上比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要求,给予了全面指引,只是在具体标准上有所降低。借助这一系列文件,新三板的主办券商制度和委托报价制度得以确立,深交所和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也参与到交易系统的搭建过程中,为新三板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意义上的保障。

  三、2009年新三板的规则体系

  2009年6月12日和6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先后发布了修订后的新三板规则文件和配套的操作性文件,构成了新三板的新规则体系。总的来讲,这次修订并未改变原规则体系所确立的操作流程、基本制度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只是针对主体资格和交易制度在细节上予以规范和优化,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转让效率的目的。

  2009年的规则体系可分为两类文件,一类是修改原规则形成的文件,另一类是在原体系基础上予以补充的操作性文件。

  (一)修改原规则形成的文件目录

  1.《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2.《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

  3.《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5.《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办法》。

  6.《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必备内容(2009年修订稿)》。

  7.《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书(2009年修订稿)》。

  8.《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2009年修订稿)》。

  9.《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自律承诺书(2009年修订稿)》。

  10.《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2009年修订稿)》。

  11.《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2009年修订稿)》。

  修订后的文件在结构和内容上都基本保持了原型,而其中改动较大的是《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新《试点办法》”),该文件集中体现了新三板制度的调整,是其他文件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新补充的操作性文件介绍

  1.《证券公司关于加强报价转让业务投资者管理自律承诺书(2009版)》,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该文件作为《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自律承诺书(2009年修订稿)》的补充,主要是为了配合新试点办法中对投资者主体资格的限制,确保证券公司只为适格的投资者提供股份转让委托服务。同时,该文件也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提醒投资者防范风险的义务。

  2.《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备案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该文件详细规定了证券公司推荐园区公司挂牌时制作、报送备案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3.《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买卖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股份的通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该文件依据新《试点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自然人投资者买卖园区挂牌公司股份的限制,并规定了主办券商的监督义务。

  4.《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新《试点办法》关于合并股份账户和A股账户的规定,详细说明了股份委托登记、解除限售、高管股份管理、权益分派、交易清算交收的程序和方法,规范了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办理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的运作流程。

  2013年新三板再次扩容后的规则体系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揭牌运营。2013年1月16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完全等同的法律地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成立。作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运营管理机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其经营范围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至此,新三板市场运作平台由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变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系统上线。老的“新三板”的交易结算系统一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新的“新三板”建立后,一直还没建立自己的交易结算系统。2014年5月19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新交易结算系统”)成功切换上线。新交易结算系统包括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开发建设的交易支持平台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全国股份转让登记结算系统。切换上线后,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技术支持的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同步下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运维的全国股份转让登记结算系统也切换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一、2013年新规则体系概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建立,完善了新三板再次扩容后的规则体系。

  2013年2月2日,证监会公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暂行办法》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挂牌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对其组织结构提出特殊要求,对其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建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基本监管框架,在明确和突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责的同时,规定证监会依法实行统一监管。

  自全国股份转让系统2013年2月8日发布首批包括基本业务规则在内的14件业务规则以来,市场起步运行“有章可循”。2013年12月30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根据修订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市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配套制定和发布8项业务制度,并配套修订6项业务制度。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已发布业务制度合计49项,包括业务规则24项,服务指南25项。2014年又陆续出台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等相关制度。

  至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性文件为依据,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基础,以市场层面业务规则为主体的相对完备的制度框架体系。市场层面的业务规则围绕准入、交易、融资、监管、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等6条业务线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市场参与人参与各项业务提供了有效指引,并为市场正常运行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主要规则文件介绍

  (一)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96号,于2013年12月26日发布)。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推荐在新三板上市,不受地域限制。这标志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扩大到全国的工作正式启动。

  2.《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2号,于2014年6月23日发布)。该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不实施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对自愿要约价格、支付方式、履约保证能力进行适度放宽,给予收购人多种选择,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允许交易各方自主协商定价;大幅简化权益变动的报告书类型,除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披露收购报告书外,其他权益变动只需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

  3.《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3号,于2014年6月23日发布)。该管理办法丰富了重大资产重组支付手段,除发行股份外,还可使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支付方式;简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不设重组委;缩短审核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