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台湾地区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的概念,在中国台湾地区1968年的《证券交易法》当中就被明确提出。该法确立了台湾早期的柜台交易制度,并在具体的条款中对柜台交易的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进行了说明。1988年,台北市证券商业同业公会成立了柜台买卖服务中心,试图推动柜台买卖市场的发展,但由于柜台交易在开始时采用做市商制度,交易不方便、流动性较差导致柜台交易名存实亡,到1994年共5年的时间内,申请上柜的公司不到30家。1994年,台湾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集中保管公司、台北市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与高雄市证券商业同业公会成立了柜台买卖中心,随后将柜台交易的交易方式电子化,并正式公布了柜台交易指数,自此,台湾柜台交易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通道。1996年7月,柜台交易对外开放,允许侨资、外资投资上柜股票;1999年1月,上柜股票获准进行信用交易;2000年4月,柜台买卖中心推出了挂牌标准低于一般上柜股票的二类股票上柜;2000年7月,推出债券电子议价交易系统以进行上柜交易;2002年1月,建立兴柜股票市场,将未上市或未上柜的股票纳入管理范围。
台湾场外交易市场经过一系列的变革,形成了柜台交易市场和兴柜股票市场的双层次体系,而柜台交易市场内部又包含一般上柜股票和挂牌标准略低的二类股票。可以说,台湾场外交易市场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体系。
公司要申请在柜台交易市场挂牌,需要经过上柜审议委员会审核、柜台买卖中心董事会审核、上报证券期货管理委员会核准、券商自行认购以及股票承销及托管,在程序上和中国大陆地区的公开发行股票类似,只是有做市商的参与。在挂牌条件上,柜台买卖中心的要求比申请上市略低,大致相当于中国大陆地区对创业板公司的上市要求,具体包括:
(1)设立满3年。
(2)实收资本金为1亿元以上。
(3)最近年度净资产税前收益率高于4%且无累计亏损,或最近两年收益率高于2%且最近一年高于上一年(但科技公司不受此限)。
(4)公开发行后经推荐证券商辅导满一年。
(5)持有1000股到50000股之间的股东人数为300人以上,持股总数占总股本的10%以上或超过500万股。
(6)至少拥有2家以上推荐券商,且公开发行后推荐券商须继续辅导至少12个月。
在柜台市场上交易的二类股票,其挂牌企业标准较一般挂牌企业略低,主要体现在设立时间、资本额、收益率方面。而兴柜市场是台湾场外交易市场中最为宽松的,无营业利润、税前利润等获利能力要求,也没有资本额、设立年限、股东人数的规定,只要经过两家以上证券商书面推荐,即可挂牌转让。
在交易规则上,柜台交易市场和兴柜股票市场采用了不同的方式。柜台交易市场在1994年以前采用的是单一的做市商制度,由推荐证券商对上柜公司股票进行报价,投资者都通过做市商议价交易。1994年后,柜台交易市场采用了新的计算机交易系统,与原有的议价交易系统并存运行直到现在。目前的上柜股票交易几乎都为计算机撮合成交,议价交易退至辅助地位。而兴柜股票市场自2000年创始之初就采用做市商制度,投资者买卖兴柜股票必须与推荐证券商进行交易,既可以直接与推荐证券商议价交易,也可以限价委托证券经纪商与推荐证券商议价交易。[20]
新三板的发展现状
一、制度建设情况
新三板的制度建设,在证券业协会分别于2006年1月、2009年6月,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2013年及2014年颁布的业务规则文件体系当中有充分体现。
2006年1月,新三板作为三板市场的一个试点推出,在交易制度上沿用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独特的“股份报价转让”制度。股份报价转让加入了更多证券公司的督导因素,同时也由于交易方式过于单一而限制了股份的流动性。除交易制度以外,新三板的交易规则还包含了主办券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主办券商制度对推荐园区公司挂牌新三板的证券公司规定了资格条件,信息披露制度则是对挂牌公司的重大事项披露要求,虽然标准比主板市场低很多,但仍然是新三板监管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009年6月,证券业协会发布了新三板改革后的业务规则文件,在原有的交易制度基础上,将新三板挂牌的“股份”账户与深圳股票交易所的“股票”账户合并,并增加了定价委托的交易方式。与此同时,规则文件为新三板建立了一个新的制度——投资者准入。依照这一制度规定,非挂牌公司股东的自然人投资者,将不可以在新三板进行交易。
2013年2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40号),同期发布的还有5个通知、4个细则、4个暂行办法及4个指引等配套文件。上述规则和证监会前期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起构成了全国场外市场运行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搭建了全新的业务规则框架体系。业务规则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实施做市商制度丰富转让方式;优化协议转让方式,提供集合竞价转让服务,完善市场定向融资功能;允许公司在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融资;取消了对定向发行新股的限售要求;豁免做市商挂牌前受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的限售要求;挂牌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转板机制。但这一决定仅限于企业介绍上市(所谓“介绍上市”与IPO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区别是其没有“公开招股”这一环节,不涉及发行新股或出售现有股东所持股份),而不能发行新股融资。若企业要转板上市并发行新股融资,仍需证监会相关部门审批。证监会相关人士先后表示要研究在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这既为亏损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登陆创业板指明了路径,同时也明确了新三板转板机制的存在。此举对于进一步增加新三板市场的魅力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5月17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4〕46号),加上于2014年6月5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4〕48号),一起构成新三板做市商的制度规则体系。我国此前有过做市商的试点(STAQ和天津股权交易所等),但在统一监管的规范化全国性股权市场运行做市商制度尚属首次,这也是新三板的制度创新之一。
二、市场建设情况
2006年至2009年的4年间,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分别为10家、14家、17家、20家,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趋势。随着新三板的两次扩容,特别是2013年年底的全国扩容,新三板的市场容量和交易量也逐步放大。
从2012年1月到2013年8月,新三板挂牌企业成交总量为11.74亿股,月平均成交量为5870.47万股;成交总额为23.33亿元,月平均成交额为1.17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