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思春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丈夫即被保险人赵宇虽因被自行车所撞,但其正真正的死亡原因却是心肌梗塞发作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与被自行车所撞没有直接关联,被保险人死亡并非意外死亡,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因此,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r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理赔申请书;2、滨江市医院抢救记录单;3、滨江市医院被保险人因心肌梗塞2010年1月9日的住院病历;4、思春县医院病历;5、投保单一份;6、A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意外卡保险责任条款。r
经本院委托的滨海市诚诚司法鉴定中心的诚诚司鉴[2010]文鉴字第16号司法鉴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r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的丈夫赵宇,于2010年8月16日向被告投保A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意外卡1份,保险期为2010年8月17日起至2011年8月16日,一次性交费100元,保险金额为76000元,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7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6000元。被告承诺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结束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医疗保险金,合同终止。原告丈夫赵宇于2010年8月21日被自行车撞倒,后因心肌梗塞死亡,2010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丈夫赵宇非意外死亡为由作出不予理赔答复。对此,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r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的争议在于自行车撞倒是否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诱因。本院认为,诱因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实施的能够诱发某种损害结果产生的行为,诱因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一种外在的,非本质的联系,侵权行为不直接产生不良后果,只是由于诱因行为的介入,偶然地和一个因果锁链发生了联系,共同作用造成了损害后果。r
诱因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又称偶然因果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主要表现形式有:1、由于人身损害侵权行为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或进一步引起其他的损害后果;2、诱因行为又介入第三人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3、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影响到第三人而发生损害事实。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有四个要件:1、行为人有过错;2、行为具有违法性;3、有损害事实;4、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本案符合第一个和第三构成要件是明显的,但并不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充分必要条件。据此,依照《保险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