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思春县中心支公司赔偿被保险人赵宇的法定继承人即原告吴芬35000元身故金及6000元意外医疗金,合计41000元。r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其他诉讼费252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2262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r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滨江市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其他诉讼费252元,合计1262元[户名: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滨江市中级法院),帐号:604830,开户行:滨江市滨海三星支行三星分理处],上诉于滨江市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
审判长张庭r
陪审员刘海r
陪审员叶春华r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
书记员冬勇r
审判结束后,霍总先回到了公司,心情很不好。r
张功到他办公室坐,不解地问:“公司不是说拒赔有法有据吗?怎么会这样判?早知道这样,就按各负一半责任赔偿不是更省事,而且也不会损坏公司形像。这一来,虽然是各负一半责任,但官司却是公司输了。这要传出去,我们的市场会遭受到很大的损坏。客户会说我们公司不诚信。”r
霍总摇摇头,说:“我也弄不明白,等律师回来我们再问问他。”r
一会儿,律师回来了。省总听说了情况,也赶了下来。r
霍总就问律师:“怎么会这样判决?之前不是已经对案情反复研究,说完全可以拒赔,法庭会支持我们的?”r
“我听到判决也很吃惊,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退庭后我专门找了审判长,问他为什么这样判决?他才告诉了我真正的原因,说诱因的定义,现在法学界还是很争议。自行车撞倒被保险人常理来说是不会致死,应该不能算是近因,但交警那边的事故处理认定书又认定了肇事者负有责任,而且肇事者也认罚了三万元,同时出于法律保护弱事群体的道德准则出发,所以做了这样的判决。审判长说,其实,每例案件的判决都不可能百分百正确合理,都会有一定的偏差。特别是像这种诱因定义还处于争议中的案子,只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你们觉得不服也很正常,可以再上诉。但我个人感觉,你们是一家全国性的公司,而且人寿保险业是一个爱心和商业的结合体,赢利是一个方面,但助人更是一个方面。你们也知道,我开庭前也多次向你们提出能不能进行庭外调解。但原告不同意,你们也同意开庭。应该说,这一起案子可能不很符合法学意义上的法律,但很符合人性。我和陪审员都到过原告家中,处境实在太困难了……你们说,我们还能怎么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