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革”中度过青年时代思想形成期的人们,有不少都在不同程度上有过类似“变聪明”的经验。当时整个国家陷入“革命”的疯狂之中,从四面八方汇集而至的是致人彻底愚昧和盲目服从的胁迫力量。它看上去足以将整个一代人变成同一类型的群氓,有的人也确实因此落下终身的思想残疾。但是,他们当中还是有许多个体通过自我教育而变得聪明起来,不仅偷偷学习了文化知识,而且还思考了一些政治和社会的问题。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这些个体在思考着,但他们并不知道彼此的存在,每个人就像是一粒沙子,但却是一粒因为保持了自由意识而不可粉碎的沙子。不要小看了一粒沙子,它跳起来可以迷了眼睛,落下去可以生一颗珠子。
精明的公民是自我教育的公民
1787年9月,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在离开最后一次会议时,碰到一位妇女。她问:“富兰克林博士,你们给了我们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共和制还是君主制?”富兰克林答道,“夫人,是共和制,如果你们能够守住它的话。”制宪会议只是“制定”了一个共和,而不是“建立”了一个共和国的实体,只有守住共和,共和国这个实体才算建立起来。
如何守住共和?守住什么样的共和?又由谁来守住共和?这是每一个被称为共和国的国家民众必须回答的问题。他们需要知道,自己要守住的是一个什么样的共和?他们在接受一个为自己制定的共和政体的时候,是否已经有知识,已经在民主政治上足够地精明和能干,来守卫这个制度?如果要获得这种能力、知识和智慧,又该从哪里去接受这样的教育?
在美国建国初期,这样的公民教育首先是在民主的生活里,而不是在学校或通过政治意识形态宣传来实现的。这和今天的美国人是很不一样的。对于今天的美国人来说,是否能够守住共和,守住怎样的共和,似乎不再是迫切的问题。正如教育学家古德拉德(J.I.Goodlad)说的,今天大部分的美国人是“在自己并不知晓的情况下,降生到美国民主共和制度中来的”。美国的共和与民主早已融为一体,它的核心价值形成了一种对广大公民都有民主教育作用的“道德生态”。
但是,二百多年前,在美国制定宪法的时候,这样一种民主“道德生态”还没有形成,当时的民主公民教育必须是少数公民先精明起来,并在社会中发挥精明公民的影响力,以帮助大多数的公民也变得精明起来。18世纪末出现的许多公民组织,如“宾夕法尼亚民主协会”(DemocraticSocietyofPennsylvania)、民主协会(DemocraticSocieties)和“德裔共和者”协会(GermanRepublicanSociety)(这些协会简称“民主—共和协会”)就在当时公民自我教育中扮演了一个非常活跃的角色,成为美国早期民主思想发展的重要因素。
1793至1800年,这样的公民团体在美国东海岸至少有40多个,它们推动公民责任观念、公民教育、政治平等和民主。这些普通的美国公民在知识和行动上坚持民主理念,是名副其实的精明的公民。“精明”构成了他们积极扮演公民角色的民主精神和能量。这些公民团体的成员大多来自社会下层,包括手艺人、工匠、水手、伙计和教师,也有一些医生、律师和金融人士。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民主—共和协会的成员有许多都曾经参加过与英国军队的作战,是一些普通的士兵。这与英国在第一次内战时(1642—1646年),克伦威尔打败英王查理,那些曾在他麾下征战的士兵形成的“平等派运动”有些相似。平等派运动要求人民主权、扩大公民投票、法律面前公民平等、宗教宽容。这些都写在他们的《人民协议》(AgreementofthePeople)宣言中,在历史上推动了英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他们可以说是现代历史上最早自己变精明的公民。
就民主的自由精神而言,美国人有着得天独厚的历史传承,但美国公民在民主政治上的精明,却是因为始终能够将历史传承的自由、平等价值努力地付诸实践。托克维尔感叹普通美国公民的民主知识和实践能力,认为他们懂得的比欧洲的政治家们还多。他说,“只有长期以来惯于自治和政治知识普及到社会下层的民族,才适于采用这套(民主治理的)办法。我对美国人在解决来自联邦宪法的无数难题方面表现的高超知识和能力,真是佩服得五体投地。凡是我见到的美国人,没有一个不能轻而易举地把国会的法律为他规定的义务与自己州的法律责成他的义务区分开来,也没有一个不能在区分属于联邦的普通法院审理的案件和应由地方的司法机构处理的事件之后指出联邦法院管辖权的起点和州法院管辖权的终点。”令托克维尔佩服得五体投地的那些美国公民确实是他所见过的最精明的公民,他们是在公民社会的自治实践中成长起来的,他们的精明是自我教育的结果。
蹒跚起步的公民觉醒
自治是公民变聪明的必由之路,托克维尔在美国所看到的,也正是梁启超希望在中国能够实现的。梁启超在《国民浅训》(1916)中说,立宪国的特点,在中央为国会,在地方则为自治。自治办好了,把它放大起来,便是绝好的国会。国民学会了自治,自然也就学会了管理国家。地方自治的好处是普通人便能胜任,而且与国民切身利益相关,容易激起人的兴趣。地方自治是人民参政最好的练习场所,是宪政基础的第一级。梁启超还提出,自治是与官治对立的,预备立宪期间以及袁世凯当总统期间,都是让官员来办理所谓的自治,其实是南辕北辙。真正的自治“须不假官力,纯由人民自动起来”。人民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联合起来是出于“人性发自然”,是“不必待教而后能”。从私益出发,从本性出发,是最容易办的事,国家颁行自治制度,无非是代拟一章程而已,具体事情应由人民自行处理。
梁启超设想的地方自治在中国远比在美国难以实现,因为美国的公民自治受益于中国缺乏的两种思想资源。第一是基督教的自由和平等价值观,是从文艺复兴时期的宗教改革后形成的。第二是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思想,在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那里得到了清晰的表述,洛克被称为美国独立革命的教父,可见美国人受洛克影响之深。《独立宣言》宣称的便是洛克式的自然权利,“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这些是美国人的公民常识,是他们能够精明地对待政治的知识准备。
在中国人争取共和的时候,这样的公民常识还十分稀缺。他们在争取摆脱臣民和顺民的枷锁,成为真正的公民之时,缺少了美国人所拥有的许多好条件,而却受制于美国人所无须顾虑的重重障碍。在中国从来没有出现过托克维尔所赞赏不已的那种美国公民社会。在专制的重轭下,中国民众变得愚昧、盲从、迷信,根本没有办法设想人可以有另一种活法。中国民众身上有着太深重的奴性。钱瑞香在1903年的《论自由》中说,“侵吾自由权之人,即吾不共戴天的大仇,吾当出全力奋全神必争存此自由之权而后已。不然,则为放弃自由,放弃自由者非人矣,即人矣,奴隶也。”奴性是人无法自己变聪明的最重要原因,奴性之人无时无刻不依赖主子指令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民主与专制的区别也正是自由人与奴性之人的区别。政治学家康马杰(HenrySteeleCommager)因此说,“成功的民主,它的必要条件是全体公民对一切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自己思考;而成功的极权主义则要求人们服从替代他们思考的人。”
在中国,人民变聪明的条件虽没有美国人好,但决非不可为之事。事实上,自清末以来,就一直有人在努力为之,这是一种以公民启蒙为目标的努力,只是因为环境太恶劣,才会有时候有成效,有时候却难见成效。这种努力几乎都是用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来开启民智,让他们知道自由和权利的可贵。戊戌变法之前,中国人对自由和权利的理解还相当零碎、肤浅。戊戌变法后,卢梭的《民约论》汉译本在中国出版(1898),“天赋人权”成为思想先行者用做社会启蒙的思想工具。随后,受洛克影响而诉诸自然权利的美国《独立宣言》也发挥了同样的作用。
1901年《国民日报》第一期刊载的《美国独立檄文》一文中写道:“凡为国人一律平等,无贵贱上下之分;各人不可夺之权利,皆由天授;生命自由及一切利益之事,皆属天赋之权利;各人权利必需保护,须经人民公许建立政府,而各假以权,专掌保护人民权利之事;无论何时,政府所为有与以上诸条不合者,人民即可革命,颠覆旧日政府,而求遂其安全康乐之心。迨其既得安全康乐之后,经众公议,整顿权利,更立新政府,亦为人民应有之权利。”这里的“天授”和“天赋”就是人的自然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