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还不是一种高程度的文明。高程度的新文明会更自觉地用“新约精神”(宽恕)来超越“旧约传统”(“合度”的暴力惩罚),这种新文明把报复本身看成是一种需要加以约束的,与文明不符的自然本能。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说,“奉行‘以眼还眼’的旧法则,我们最后一定会全都变成瞎子。”
6自卫的暴力限度
2011年1月,美国佛罗里达州少年萨维德拉(JorgeSaavedra,当时14岁)遭到同校同学努诺(DylanNuno,当时16岁)的欺凌攻击。两人在巴士上发生冲突,努诺尾随着萨维德拉下车,并用拳头袭击他的头部,然后萨维德拉向努诺的胸腹部连捅12刀,致其死亡。不久前,佛州地方法院法官以“不退让法”(StandYourGroundLaw)为依据,判定萨维德拉“未成年二级谋杀”罪名不成立。
美国现在大多数州都有某种形式的“不退让法”,在英语中,“不退让”的意思是不屈服,这是一条“公民自卫法”,也就是,如果别人侵害你或对你有非正义行为,而公共权力又不能予以你应有的保护,那么你就有权利进行反抗,保卫自己的权利,尤其是人身安全的权利。
“不退让法”常常与另一条公民自卫法相提并论,那就是“城堡法”(CastleLaw)。“城堡法”指的是公民在自己家里没有退缩的义务,可以为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进行暴力抵抗。“城堡法”的限度是,只能在“城堡”范围内使用枪械(一般指住房,少数会扩展到院子、独立车库、自用车,乃至合法使用的工作场所、暂住场所等)。入侵者上门看见你掏枪,扭头跑出去了,这时候还开枪打他,就是攻击行为(已经超过必要自卫的限度)。
此前不久,美国俄克拉何马州18岁女子麦金莉(SarahMcKinley)家中有两名持刀歹徒闯入,麦金莉为了维护自己和3个月大的男婴的安全,持霰弹枪击毙歹徒,法官依照“城堡法”判定她无罪,不予起诉。
“不退让法”可以看成是“城堡法”的外延。按照这一法律,在城堡以外的地方(包括合法停留的公共场所),当一个人面对侵害时,他也可以不作退让,进行自卫。不退让自卫必须是当事人在有合理理由,认为自己受到生命威胁时,才可以动用致命暴力。但是,理由的合理性往往并不容易证明,因此会有争议。萨维德拉杀害同学努诺便有这样的争议。
首先是,努诺对萨维德拉的欺凌究竟对他构成了多大的安全或生命威胁。在此案中的“努诺用拳头袭击萨维德拉头部”的细节,就是为萨维德拉自卫提供合理性的。而且,美国有法律规定,学校只要发生欺凌事件,就有责任备案并迅速处理。萨维德拉的学校是知道他经常被欺凌的,在这个事件中,学校要负很大的责任。因此,萨维德拉自卫的合理性又与学校的失责有了联系。对这个案件的判决引起了有关“城堡法”的争议,也引起了社会对学校欺凌问题的高度重视。
欺凌是一种暴力,欺凌能对受害者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在许多国家受到医学、社会、心理等学科研究的关注。据美国医学协会估计,美国每天有1.6万个孩子因害怕欺凌而以头痛、胃痛等理由拒绝上学,这也反映了欺凌所造成的焦虑和压力等严重后果。萨维德拉的暴力行动可以说是焦虑和压力的一次恶性爆发。
在美国,虽然有“城堡法”和“不退让法”,但并不鼓励公民在法律程序之外自行使用暴力。这是因为,公民暴力的后果会非常严重。以加州为例,现有的一些法律条款确实限制检察部门对开枪自卫者进行刑责追究,但是,民事部分还是不能覆盖。也就是说,你如果自卫杀死了他人,虽然可以不坐牢,但死者家属仍然可以与你打官司,要求对死亡进行赔偿。官司无论是赢是输,或是和解,都足以让一般人倾家荡产。美国警方对市民的告诫是,如果有人抢劫你,不要与他缠斗,要相信法治的正义性和力量,社会需要的不是公民斗士,而是法庭上的证人。
“城堡法”和“不退让法”包含的不仅仅是某种公民权利,而且是公民权利所不可避免的内在矛盾,那就是,即使你做的是一件符合权利或正义原则的事情,它仍然可能给你带来严重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在采取激烈和暴力的行动之前,一定要三思而行。公民不仅要有正义意识和行动的胆略,还更需要行事“明智”(prudence)。从古希腊时代起,明智就一直被当做一种理性、成熟、高境界的关于怎么做的美德,这不是没有道理的。
所有的法律和一般规则都有例外,这个事实并不能推翻法律和一般规则对于人们行为的普遍指导价值。任何自卫杀人的理由都不能推翻禁止杀人的法律和规则。“城堡法”和“不退让法”也是一样。它们的存在只是意味着,普通人和法官都可能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必须作出痛苦抉择的情况,这时候,真正的人道、不杀生可能需要变通的规则,有时候甚至是相当大的变通。然而,仅仅依靠法律或法律的变通,有时候都会被证明是不够的。法律必须维护,而正义也必须伸张。要判断在什么时候究竟该如何去做,这有时候只是一刹那间的决定,再明智的人也很难保证总是能够把握得恰到好处。
7法官以什么理由判定美国政府违宪
2010年12月13日,弗吉尼亚州联邦法院法官亨利·赫德森在判决书中宣布,奥巴马政府医疗保险改革法案中有关强制公民购买医疗保险的条款违反宪法。这是联邦法院首次裁定医改关键条款违宪,也是医改法案签署生效以来遭遇的首个重大挫折。赫德森是由前总统乔治·布什任命的法官,赫德森本人表示,他所作出的判决针对的不是民主党政府的医疗保险改革法案,而是违宪,因为他的判决只涉及政府医疗保险改革法案中的一条,即政府强制公民购买医疗保险。
赫德森的判决说:“个人从私营医保提供者那里购买或不购买医疗保险,是美国宪法有史以来所规定的政府权力之外的事情。”也就是说,政府没有强迫公民必须购买什么的权力,不购买是一种“无行动”(non-action),由于法律不能因为无行动而惩罚公民,所以政府以不购买医保为罪名来惩罚公民是违宪的。
美国人在重大问题上的争执最终都会归结到如何解释宪法,宪法是美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准绳,也是学校公民教育的基本内容,小学生、中学生都对宪法和宪法的产生历史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如何理解和解释宪法,却是因事而异的。例如,华盛顿当总统的时候,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建议设立美国国家银行,但国务卿杰弗逊则反对这么做,双方都是以宪法为依据的。杰弗逊说,宪法没有规定联邦政府有设立国家银行的权力,所以这么做是违宪的。汉密尔顿回答说,宪法给予国会管制金钱的权力,而行使这个权力时,必须有银行这个机构,所以设立银行的权力,早已包含在宪法里面了。
在这个争执中,杰弗逊对宪法所做的是狭义的解释,而汉密尔顿所做的则是广义的解释。怎么解决这个争执呢?不是由总统华盛顿出来拍脑袋说了算,而是必须由联邦最高法院来裁决,因为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最终解释宪法的权力,这就是分权的作用。当时的最高法院院长是马歇尔(JohnMarshall),他对宪法采取了广义的解释,因此增强了联邦政府的力量,杰弗逊非常不满意,但也无能为力。
在美国,宪法至高无上,但并不是僵化的教条,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是有弹性的,这就使得宪法可以不断适应新环境、新发展、新情况。直到今天,美国宪法没有基本的修改,只增加了二十多条修正案,宪法的稳定性保障了宪法的权威,也保障了美国民主制度的高度稳定和有效传统。
奥巴马政府医疗保险改革法案之所以受到如此强大的反对,正如赫德森在判决书中所表明的,关键不在于愿不愿意有全民医保,而在于愿不愿意看到一个权力不断加强的中央政府。赫德森所做的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宪法解释,那就是,凡是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力,都不是政府可以合法行使的权力,宪法没有授予联邦政府替公民做购买商品决定的权力,所以它不能这么做。
不能以当年杰弗逊与汉密尔顿的争论为先例,得出这样的推论:任何一个对宪法的狭义解释都必定会有一个与之相反的广义解释。例如,宪法规定公民有自由言论、集会、结社的权利,按照宪法条文要求这些权利,是狭义解释,很难设想有谁能用广义解释,把这些权利解释成政府可以剥夺公民的这些权利的自由。对宪法狭义解释的反解释往往是不能预先设定的。
在美国,与民生有关的绝大部分事务是在州里决定的,这个传统从美国建国一直维持到现在,每个州都是一个小共和国,相对于一个地域广大的国家来说,小共和国里风俗习惯、经济水平、语言文化等方面的同质性水平要高很多。而在大国中,所有这些方面的差异可能会因为政策的统一而被牺牲掉。
即使在州里,也不是什么事情都由州政府说了算,所以州政府也强调民选官员和议员代表对选民的依赖和直接负责。官员的短任期、经常轮换制以及代表数量的众多,都是为了减少官员脱离民众或者腐败的可能。美国民众对政府权力的不信任不仅仅是针对联邦政府的,而且也针对其他各级政府。
公民对政府的政策提出异议,或者对公共问题有争论或分歧,要陈述自己的理由,最终的根据还必须是宪法。美国人熟悉宪法是从小培养的结果,形成了一种宪法文化。在中学里,常有关于社会问题的辩论,大学生写作也常讨论公共议题,如歌词里是否可以写“杀警察”、公民是否可以拥有武器,辩着辩着,写着写着,就兜到对宪法第一和第二修正案的解释上去了。这次法官赫德森以违宪为理由判决奥巴马政府强制购买医保不合法,再次体现了美国人的宪法意识。但是,他毕竟不是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威,所以,有媒体估计,美国司法部很可能就此提起上诉,最终将由具有宪法解释权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
8法律应该如何对待“极少数人”的“无理取闹”
曾经读到过一篇《法律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对某官员“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的言论提出了批评。法律有欺软怕硬的特点,一方面是“法不责众”,另一方面是欺凌少数人。少数人只要被说成是“极少数人”或“一小撮”,哪怕是再有理的正当要求,也都成了“无理取闹”。真正的法治,它的是非判断依据是法律,而不是“极少数人”或“无理取闹”这类情绪性判词。
在美国,常常发生极少数人“无理取闹”的事情,但是,人数的多少或者仅凭臆想的动机似乎并不影响法官们的判决。1986年10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田纳西州霍金斯郡的一桩学校教科书诉讼案作出了裁决,诉讼是一些基督教原教旨主义的家长因为不满公立学校使用的教材而提出的。他们要求学校允许他们的子女免修使用这些教材的阅读课。法官的裁决是,学校应该予以同意。
霍金斯郡公立学校阅读课使用的是Holt,Rinehart&;Winston(一家著名的教育用书出版公司)出版的教材,这些教材是由霍金斯郡学区教材委员会推荐并由郡教育委员会批准使用的。但是,一些原教旨家长不满这一教材的内容,他们组成了一个叫做“争取更好学校公民”(CitizensOrganizedforBetterSchools)的组织,向教育委员会要求他们的孩子另行使用他们满意的教材,被教育委员会拒绝后,决定向法院投诉。
这些家长反对教材的理由在许多人看来会很“无理取闹”,例如,教科书里有一个故事,说的是一个男孩子煮饭时很“快乐”,他们认为这“贬低了《圣经》所支持的(人类)两性间的差别”。对另一篇叫《访问火星》的故事,家长们认为是鼓励孩子以不符合他们宗教信仰的方式运用想象。还有另一篇叫《麦多那的驼背》的选文,描写新墨西哥州印第安原住民的宗教和社会习惯,家长们说那是在传播天主教;他们还反对弗兰克小姐《安妮日记》的节选,节选文中说,对神有不合教义的信仰也比没有信仰来得强,家长们认为这是亵渎。在家长们与学区的交涉中,学区认为用这样的理由来要求孩子不上阅读课是站不住脚的,但是家长们坚持自己是对的,双方各执一词,所以最后需要由法官来裁定。
联邦地区法官赫尔(ThomasHull)的裁定包括两个方面,他首先判定教材没有问题,但是,他同时判定,这些家长的孩子们应当被准许不读这些教材,也不上使用这些教材的阅读课。法官的理由是:“(家长)起诉人真诚地相信,包含这类哲学观点的读物有害于他们孩子的基督教信仰,他们对此有强烈的反感,所以坚持自己的孩子不阅读Holt教材。这是他们的宗教信仰。他们划下了一道信仰的底线,而我们并没有资格说这是一道不合理的底线。”
法官提出的理由是最关键的,因为它关系到霍金斯郡这个共同体的好生活原则问题。法官必须让所有的公民看到并且相信,他所做的裁定是符合美国民主多元文化的“共同之好”的。他尊重多数人对使用Holt教材的决定,但同时也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如果法官提供一些不同的理由,那么他同样的判定也就可能不再成立。在民主社会里,重要的是说理,而不是简单的裁定。法官只有给出正确的、符合民主生活原则的理由,他的裁定才能被民众接受。
如果法官用的是下面两条理由中的一条,他的判决便不会具有同样的民主生活合理性。
第一,如果法官的理由是“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拥有最终权威”,那将是一个与民主生活不符合的错误理由。因为,如果这一理由成立,那么人们(包括法官自己)就不能坚持,即使来自宗教家庭的孩子不阅读某些教材,他们仍然必须上学接受教育。法官裁定,这些孩子可以不用标准教材,但必须参加标准考试。这些孩子可以免于阅读Holt教材,但不能免于参加与所有其他学生一样的标准考试,这就是说,无论家长想要孩子们学习什么,所有的孩子都有某些必须学习的知识,这样才是对所有儿童一视同仁的公共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