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宪政体制与具有好的素质和道德的公民,哪一个更为重要呢?约翰·亚当斯(美国的第二任总统)是最早关注公民教育的美国建国之父,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似乎是,公民要比制度更重要一些。他认为,美德是美国所期待的那种共和的“原则和基础”,为了培养与美国共和相一致的公民美德,他甚至建议通过立法,反对奢侈浪费(限制奢侈和炫耀性消费)、进行强制性的全民军事服务以培养公民自制、节俭和勇敢的美德,他还要求政府为各阶层公民,尤其是贫苦公民的道德教育拨出经费。在公民需要何种美德教育以及强制性的美德教育上,亚当斯似乎与古典共和的看法是一致的。但是,这种相似是有限度的。这是因为,在亚当斯那里,虽然培养“好公民”(有美德的公民)的是一个宪政共和的制度和国家,但是,建立一个宪政共和的制度和国家却并不需要,也不可能等到绝大部分国民先成为与之相一致的好公民。因此,尽管亚当斯强调公民美德教育和公民之善,但政体之善却仍然是公民美德和公民之善的条件。政体之善比公民之善优先,这清楚地表现了“政体造就国民”的想法。
用宪政共和的政体来造就国民,这是宪政共和在教育问题上与古典共和的关键区别所在。古典共和把政体看成是对公民素质的限定因素,亚里士多德说:“各种政体在属类上彼此相异,……因而,相应于每一种政体的公民也必然会彼此不同。”古典公民个人美德的教育力量和道德影响来自家庭、宗教(虔诚)和人文教育(音乐、诗、文学)。相比之下,现代宪政共和的公民,他们的美德教育力量来自法治和政治秩序,因为个人美德并不会自动转变为这个制度所需要的公民美德。
3骆家辉的操守与美国的制度设计
在世界经济论坛2011年新领军者年会上,中国央视主持人芮成钢向美国驻华大使骆家辉(GaryLocke)提出了一个问题:“大使先生,听说您是坐经济舱来的,这是否在提醒大家,美国欠中国钱?”对此,骆家辉回答说,作为政府官员,不管是领事馆的官员还是北京大使馆的官员,也包括总统的内阁成员,一般的规则就是坐飞机时坐经济舱。
芮成钢事后又在微博上评论称:骆家辉总是抓住一切场合和机会不遗余力地宣传推广美国的价值观。只说美国的好,少提美国的差。这是他的工作。他可能是历任美国驻华大使中最愿意展示自己、也最善于对媒体展示自己的。
网民中有称赞骆家辉品格操守的,也有讽刺他对媒体作秀的。倒是骆家辉自己说了一句大实话,他做的事是制度使然,不必把他个人的私人品格牵扯进来。
美国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对人性,包括人的品格做的是最坏的估计。在用设计宪法的办法来限制权力的时候,美国的建国之父们的认识前提是,共和中的人民不是天使,而是受本能自私欲望驱动的普通人,如果没有国家权威的政府去管束,他们的自发行动会给人们的安全、自由和财产带来损害,用建国之父之一麦迪逊的话来说,“人民是一群野兽”。
这样的“兽人”能否妥善地进行自我治理,如教育家古德拉(JohnI.Goodlad)所说,“像是阴霾一样挂在1787年制宪会议代表的心头”。对“人民之恶”而不是“人民之善”的基本评估,形成了制定美国宪政法治的一个前提,那就是,那些由民选产生的公共官员一旦私欲膨胀,就会与暴君和极权独裁者一样邪恶。因此,一个好的、稳妥的、能够在这种邪恶全面发作之前就将它清除的制度便成为至关紧要,甚至唯一可以靠得住的保证。
美国建国之父们的“人性恶”假设看上去与马基雅维利有些相似,但实质完全不同。马基雅维利认为,由于人性恶,所以专制是一种比共和优越的制度,专制可以叫人害怕,而害怕是比爱戴更有效的统治手段。而美国建国之父们的看法正好相反。
马基雅维利认为,人民的品质非常低劣,喜怒无常、朝三暮四;他们忘恩负义、斤斤计较、狡诈多欺、胆小懦弱、生性贪婪,只要你是胜利者,就会对你完全服从,一旦真的需要他们的帮助,他们要么逃之夭夭,要么对你反目成仇。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只接受腐败现实的摆布,那是一种最现实的“教育”。
在这种教育中没有价值,也没有共同目标,只有动物存活的原始本能,是完全非理性的。因此,他向新君主建议,应该学习的对象不是古代圣贤,而是完全凭本能生存并战胜对手的野兽,“君主必须学会怎样善于运用野兽和人类各自特有的斗争方法。关于这一点,历史学家们早已秘密地教授给君主了。他们描写阿喀琉斯和古代其他许多君主如何被交给半人半马的怪物基罗尼喂养,并在它的训练下长大。这不外乎是想告诉人们,君主既然以半人半兽的怪物为师,他就必然知道如何运用人性和兽性,并且知道二者缺一不可。”
在这样的君主统治下,道德教育完全是多余的。统治者需要的是狠和毒,这样才能有效对付人民,人民需要的是奸和刁,这样才能有效保护自己。
但是,美国制度的建立者们认为,天性不完美的人们之间也可以建立一种避免作恶的制度,而好的制度本身对人有好的教育作用。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曾说过:“最好的共和是具有美德的,以前是有过的;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美德是由完善的宪政造成的效果,而不是造就宪政的原因。而且,如果能让坏蛋们相互看管(不做坏事),也没有理由不相信强盗们也能建立起共和。而且,就算是强盗们,也能从他们相互争斗的经验中学会诚实。”
美国的民主宪政制度并不认为人性是天然高尚的,相反,它看到的是,人有自然的腐败倾向,而且这种倾向难以消除。腐败是共和的根本危险,而那些有权者的腐败则更是共和国最大的危险。因此,用制度来制衡权力,防止权力的腐败,便成为保卫共和的第一要务。作为一位政治家,骆家辉受制于美国的制度,但这并不是全部,他也从小受到这个制度的教育。他表现出来的品格(俭朴)既是他个人的,更是他那个制度的,而后面这个应该说是更重要一些。
4“可笑”之法却有可敬之处
2010年11月2日的中期选举的几个星期前,我就收到了我所居住的阿拉米达郡寄来的“选票样本和选民信息手册”,其中有9项对加州法律的修正议案,包括4项州“宪法修正”提案,4项州“法规”提案,另1项是兼有双重性质的提案。
在美国,大多数具体法律是在州中制定的,制定的民主程序也不尽相同,但一般都有两个阶段:提案和通过提案。在加州,州的参、众两院可以议定提案,普通民众也可以提出提案。如果征集433971个或694354个选民签名,就可以分别提出立“法规”(statute)和州宪法“修正案”(amendment)的提案。提案经过全州公民表决并通过后生效,“法规”必须再通过司法机构的审核,“修正法”则不需要。
二百多年来,美国宪法共有27条修正案,而加州宪法却有500余条。2010年11月选举日,加州选民们表决的5条新修正案是:重划选举区、禁止政府延缓发放专用公共资金、通过预算立法表决由2/3多数改为简单多数、征收费用须有2/3多数表决、由民代而非州委员会决定重划选举区。
在历年来通过的500余条修正案中,不乏一些有关细微问题,甚至可笑的修正案。如1988年通过的94号提案是允许法官兼职教学,1986年通过的94号提案允许州资金存入借贷合作社,2000年的17号提案允许慈善机构发放彩券。
加州宪法自1851年订立后,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增长到约8万字,是美国宪法(约7400字)的十倍多。在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曾通过一项修正案将州宪法缩小了一半,但过去32年来又大大增长了。
美国各州是制定各项具体政策的,选民的参与非常活跃,这是州修正案极多的一个原因。而加州的修正案数量在全国是数一数二的。一个原因是,在加州,每一位州选民都可以发起修正案,程序是先拿出提案,得到694354个选民的签名,然后在州选举中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通过。
相比之下,要通过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则非常困难。首先,要国会众、参两院2/3的票数通过后,再由50个州中3/4个州,即37个州的众、参两院通过。二百多年来,提出的修正案有一万多条,但通过的只有27条,其中前10条是宪法订立后立即通过的“权利法案”。
1972年美国众、参两院通过了妇女平权修正案,拿到州里去通过。快到7年期限时,还差3个州通过,又延了3年。妇女平权法案虽然是提倡男女平等,但不少人认为,平权法会要求妇女服兵役、执行战斗任务,家庭主妇将被迫出去工作、失去家庭关系法和劳工法规定的一些利益,等等。最后这一提案还是没有得到37个州的通过,只好作废了。美国宪法的第18修正案是有关禁酒的,于1919年历经一年零一个半月批准通过了。但时隔14年,于1933年,取消禁酒修正案只历经9个半月便批准通过了,取消了第18修正案。
由于州里通过法律并不太困难,所以就会出现一些只有短期效用,而在后来显得很可笑的法律。如果你访问一个叫做“傻笨法”(www.dumblawscom)的网站,就会看到美国各州在过去制定过的这类“愚笨”法律。网站调侃的是“大政府、小脑筋、傻法律”。例如,加州有法规定,“穿牛仔靴者必须至少拥有两头牛”、“所有的狗粪必须在7日内从后院清除”、“拥有绿色并发臭的兽皮是违法的”、“禁止在人行道上玩保龄球”、“动物不得在离旅馆、学校和宗教处所1500英尺以内交配”,等等。
对民主法治来说,法律是否“合法”要比是否“古怪”更为重要。在美国,所有古怪的法律和所有不古怪的法律一样,都是从民主立法程序中来的,民主立法程序保证的是法的程序正义,不是实质正义,内容再古怪的法在民主立法程序上也是一点不含糊的。
有些法律虽然还没有到古怪的程度,但在许多人看来也够琐屑可笑了。但是,它们却是经过正当民主程序制定的,所以具有名副其实的合法性。法律是公共生活的秩序,法律本身并不能保证就会有民主法治的合法性,只有受到制衡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尤其是经由民选立法机构的立法,才具有民主法治的合法性。这个程序不能保证制定的法全都完善,但能保证这些法是选民自己参与制定的,因此也是选民自己可以参与修改的。
5“以眼还眼”的前生今世
伊朗一位名叫阿米娜·巴拉米的女子于2004年遭一位名叫马吉德·莫发赫梯的男子恶性伤害。马吉德是阿米娜的大学同学,他向阿米娜求婚,遭到拒绝后,朝她泼了一罐硫酸,导致阿米娜毁容,一目立即失明。阿米娜随后接受了19次手术,另一只眼睛接受治疗后,恢复了40%的视力,但因感染随后也失明了。法院判决马吉德入狱并赔偿阿米娜约19万英镑。但阿米娜拒绝接受这样的判决。在阿米娜的请求下,法庭依照古老的法律条款对马吉德重新进行判决。
根据判决,2011年5月14日,马吉德将在德黑兰一家医院接受麻醉,然后由阿米娜亲手在他的每个眼睛里滴进5滴硫酸。国际大赦组织于该判决即将执行前的13日要求伊朗当局不要执行这一判决。虽然伊朗方面尚未解释具体原因,不过,就在惩罚行动即将实施的几个小时前,伊朗一家通讯社网站发布消息称,刑罚已经被推迟。
伊朗法院判处对马吉德施行“以眼还眼”的惩罚,依据的那种古老法律叫做“Lextalionis”,翻译成英语就是“Thelawofretaliation”,意思是,对侵犯者施行与其侵犯行为相当的惩罚。Lextalionis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就如同瞎了眼的阿米娜也要弄瞎马吉德的眼睛。广义的便是所谓的“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例如,剁掉偷窃罪犯的一只手,用杀人者的刀子处死杀人者,用火烧死纵火犯等等。这些古老的惩罚形式在大多数现代国家中已经不再使用。
死刑可以理解为一种既是狭义的,又是广义的Lextalionis。它是一种狭义的以命偿命,同时也是一种广义的依照罪行来设计的惩罚。这两种都是古老法律意义上的惩罚,发生在现代社会中,自然难免有许多争议。今天,一个社会是否需要死刑,当然也就需要有不同于古老的“以眼还眼”的原则来为之提供法理依据。
“以眼还眼”是人类早期文明的产物,起先在群体中由成员们自己来实行,以维持某种基本的正义秩序。但是,这个惩罚职能渐渐转移到群体合法权威的手中,这些权威中最重要的便是国家。早在大约公元前1700年,古代巴比伦帝国的统治者汉谟拉比(Hammurabi)就制定了包括“以眼还眼”的法典。这是一个关于“报复”的法典。到古希腊的时候,报复正义的观念就已经开始发生变化,标志着人类社会从部落向城邦的重要转变。古希腊悲剧家埃斯库罗斯的三联剧《阿伽门农》、《奠酒人》和《复仇女神》让我们看到的就是这种转变。
罗马法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因为它用等价补偿(主要是金钱补偿)来代替以肉体伤害报复肉体伤害,伊朗法院起先判决马吉德入狱并赔偿阿米娜约19万英镑,就是这样一种等价补偿惩罚。
对于今天的人们来说,“以眼还眼”令他们想起的是犹太教圣经(内容与圣经旧约相似),而不再是古代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一个原因可能是,汉谟拉比法典规定的是报复正义,而犹太教圣经和圣经旧约则更可能做等价补偿的解释,等价补偿的“以眼还眼”更符合以罪量刑的惩罚正义观念。按照这种解释,“以眼还眼”不是指必须报复(别人弄瞎你一只眼,你也必须弄瞎他一只眼);而是指只能作出与伤害程度相等的,而不是过度的报复(例如,别人弄瞎你一只眼,你最多也只能弄瞎他一只眼)。
人类有报复别人的自然天性,往往不只是报复,而且是过度报复。我们常听到有人说,对某某伤害要予以“加倍偿还”,或者为一点什么事情就要别人“倾家荡产”或“永世不得翻身”,这些都是报复天性的自然流露。用等价补偿来解释“以眼还眼”,这比较符合现代人的惩罚正义观念,因为它既顺应人的报复天性,但同时也要对这种天性加以约束。这是起码程度的文明要求:既不对人性提出过高的要求,也不要放纵人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