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这样说:凡是明白“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的道理,而且应用得十分妥当,拿捏得恰到好处的,并不算扯谎。至于那些不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安排的道理,或者表现得不尽合理的,则分明就是说谎。
中国人非常重视“层次性”,一生努力不懈,目的即在“不断提升自己的层次”。“层次性”并不是“阶级性”,不可完全以“阶级”或“阶层”来加以区分。不幸的是,事实上“层次”常常和“阶级”牵扯不清,似乎高阶层代表阶级高而层次也高,因而不断引起误会,造成不满。
按理说,高阶层应该具备高层次的素养,因此高阶层人士可以享有高层次的较大弹性应变空间。可惜历来高阶层而缺乏高层次素养的人屡见不鲜,这才令人痛心。
中华文化分成三个层次,由下而上,分别为“务实”、“不固执”与“中庸”。务实的表现,在“守法”;不固执的要旨,在“讲理”;而中庸的切入口,则在于“论情”。由上而下,正好构成“情、理、法”的顺序。
在教育并不普及的时代,老百姓属于“学识既不丰富、情理也不练达”的低层次大众,以“务实”为依归,遵照“做人应该规规矩矩,做事必须实实在在”的道理,而最具体的行为表现,莫过于“守法”。
官吏的学识至少应该比一般老百姓丰富,对于情理也应该多一些了解。让他们拥有一些弹性空间,能够自主地衡情度理,然后找到合理点,当然比遵守僵化的法条要灵巧得多。
但是官吏一讲理,就会形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混乱场面,这时候高层人士的“情”,就很自然地影响“理”的抉择与判定。
在台湾,“法”常常具有“不需要的全都齐全,需要的那一条刚好欠缺”的特性。
选举发生弊端怎么办?把选举罢免法翻来覆去,什么都有,就是没有这一条。
怎么办?先宣布谢先生当选。根据哪一条呢?“哪一条?这样才合理啊!”可见“理”的层次比“法”高,找不到法的依据,或者认为法不合理时,我们就会依“理”解决。
法院审理,找来找去也找不到法的依据。于是往上推,让高层人士开会决定黄先生当选。根据什么法?依据什么理?“何必呢?情面难却啦!”证明“情”的层次又比“理”高。高层的“情”,可以决定中层的“理”。
“情”如果凭良心,衡情度理的结果必然相当合理,大家就能够接受。“情”若是滥用、私用,以至违背了良心,那么得到的结果必然是“歪理”,偏离了正道,大家不服。
问题是,很多事件往往是依“情、理、法”来处理的,为什么还要讲“一切依法”不可,是什么道理?
因为“情”、“理”、“法”的结构,有其不可分的关联性。“法”居于基础地位,表示“论情”和“讲理”,都不能脱离“守法”的范围。
“法”原本有其弹性,在合法的范围内,衡情度理,不但合情合理,而且合法。
一个人要成大事,仅凭“务实”是不够的,必在“不逾越规矩”、“不违背实在”的范围中,以“不执著”的态度,多找几个答案。保持“学则不固”的心态,听到人家的意见,并不马上接受或拒绝,都把它当做“使自己不固执”的一种参考意见,然后等时机成熟,考虑周到,这才“择善固执”,找到真正的合理点,再加以适当的坚持。
任何事情要妥善解决,并不是完全“依法”就行得通的。一切依法,所依的法如果不合理,究竟妥善不妥善?解决的方式可能是合法未必依法,可以解释为依法找到合理的答案。
“理”的最大难题,在“不易明”。大家都讲道理,却实在没有把握真正的道理在哪里。科学家追求真理,却一个紧接着一个,在努力推翻前人所指称的真理。
人的最可怕毛病之一,在“只承认自己的道理,不相信别人所说的道理”。中国人更是普遍“十分讲道理,却常常不讲道理”。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既然是不可避免的事实,我们只好交给高层人士,以“情”来裁决。良心是判断道理的最好标准,如果这一点都不相信,那我们还能够相信什么呢?
高层人士是否凭良心,则交由中层和基层广大的人群来决定。大家的眼睛都是雪亮的,心知肚明。哪些高层人士凭良心,哪些高层人士口是心非,终究骗不了大家,只是,我们中国人习惯于不一定会原原本本地说出来,于是有心人报喜不报忧,极力巴结逢迎,造成高层人士常被“小人”包围的可怕现象。
自古以来,高层人士大多抱着“将信将疑”的心态,仔细考验周围干部的言行,恩威并济,使其不敢有所隐瞒,而且稍有不轨,也处分得特别严苛,以致下属有“伴君如伴虎”的苦叹。
高层自爱,又能警惕于干部的真忠与伪忠,实贤与虚贤,密切注意干部有没有能耐把自己的情控制到依法合理的地步。果能如此,当然可以只许州官放火,却无损于大众。
迷津点通
不要把“一视同仁”和“亲疏有别”用“二分法”的眼光来加以区隔,使其对立而不能互通,这有违“二合一”的中国精神。我们都十分清楚:一开始就明显地亲疏有别,表示自己已存有成见,只能够带亲,不能带疏,结果因少数人而失去多数人,对自己不利。相处一段时期之后,仍然固守一视同仁,表示“好人坏人都分不清楚”,简直糊里糊涂。紧要关头时,大家便会一起跑掉。因多数人而失去少数能够长相左右的人,同样对自己不利。
不要讨论“哪一种方式比较好”的问题,因为“一视同仁和亲疏有别,都不是问题”,我们需要关心的是“怎样一视同仁,又怎样亲疏有别”?
最好的办法,当然是“从一视同仁着手,带出亲疏有别”。刚开始的时候对任何人都不存成见,一视同仁,然后逐渐考验,基于公正的评核来区分亲疏,形成人与人之间合理的区隔。表面上看不公平,实际上十分公平。
为什么要区隔呢?因为空间有限,时间也有限。如果大家都同等距离,维持同心圆的样子,不是人数不多,便是距离太远。人数不多,事情办不完;人数太多,时间不够分配,照顾不过来。
合理的人数和距离,对人数势必有所限制。于是一层又一层,形成亲疏有别的层级便是理所当然、势所必然的安排。伦理的目的,即在规范这种合理的不公平,使“不公平”趋于“合理”。
博爱、兼爱以及差等的爱,从“二合一”的观点来看,都是“爱”,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以博爱的心,秉持兼爱的精神,进行差等的爱,即为“伦理”。
“大小眼”有两种,一种出乎私心,属于“不合理的不公平”,众人都唾弃。另一种秉乎公正,完全没有私心,只是不得不如此,便是“合理的不公平”,老实说,不接受也不行,不如乐得接纳,更加喜悦。
“人人平等”的真义是“站在不平等的立场来追求平等”,到了差不多的地步就不要再有话说,否则自寻苦恼,还要以坏情绪来影响别人,弄得大众都不乐,何苦!
女儿年满十八岁,可以自行决定要不要落发为尼,这是法律规定。然而如此重大的决定,理应事先和父母商量,此为伦理。子女和父母在某些地方必须维持“不平等”的大小关系,子女在“法”之外才能依“理”而行。
民主社会最需要伦理。现代人认为民主必须法治,不过是西方观点屡经传播,已经严重地伤害“伦理”的根基,却仍然懵然不自知。
“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原本是一句气话,却被当做中国人的罪恶一般,广为流传。知识分子往往自视过高,老觉得怀才不遇,对于气愤话特别有兴趣,也最热心传播。这种道理,听在脑筋清楚的人耳朵里,心想“本来就这样,有什么稀罕,值得大惊小怪?”可是听在一般人耳中,那就“不得了,中国人果真如此丑恶”,结果呢?还不是害苦了自己。因无知而苦恼,当然不值得。
特权根本不可能断绝,最多只能转移。有人类便有特权,自古至今没有改变过。蛮荒时期,力气大的人拥有特权,以力便可以服人。神权时期,所谓能够“和神沟通”的人拥有特权。君权时期,君王的特权威力甚大。民主时代,善于造势的人拥有特权,只是不像君王那样稳定而强大,经常要接受来自各方的挑战,所以“爱拼才会赢”。
说得明白一些,大家相信谁,谁就拥有特权。
前者大家懔于威势,不敢不相信;后者众人心悦诚服,乐于信任。前者所产生的特权,大家心中愤怒,只是不敢说而已。后者所呈现的特权,由于大家心甘情愿,不觉得有什么不对罢了。
那么,我们要容忍特权的持续存在呢,还是要打倒特权?看到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明白,就是这种根本不存在的问题在折磨人、在夺人性命。
对于特权,从某种角度讲,只要合理,不容忍和容忍毫无差异,容忍如何?不容忍又如何?它总是持续不断地存在,不过是换一种形式而已。对于特权,打倒和不打倒完全相同,打倒如何?不打倒又如何?它根本是“不倒翁”,永远打不倒的。
中国人的观点:凡事合理就好。
不要对特权过分反感,要提醒自己:是不是因为自己享受不到,所以特别讨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