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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环境威力法则Ⅰ:戈茨案和纽约犯罪潮(4)


  我们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人类也和非洲长尾黑颚猴一样,我们对于人际暗示比环境暗示要敏感。基本归因错误还使得世界变得简单、易于理解。比如,近几年来,人们对一种解释非常感兴趣,即形成性格的最基本因素之一是出生顺序:老大往往盛气凌人和保守,老二则往往更加富有创造性和反叛精神。然而,当心理学家们试图证实这一说法时,他们的结论听上去非常像哈茨霍恩和梅的结论。

  我们确实可以考虑出生顺序的影响,但是,正如心理学家朱迪·哈里斯在《抚育的假定》(TheNurtureAssumption)一书中所指出的,这种影响仅限于家庭范围。如果离开了自己的家,在完全不同的环境里,老大不一定比其他人盛气凌人,老二也不一定比其他人更有反叛精神。出生顺序说法根本就是基本归因错误的活生生例子。从中你可以看出人们是多么迷恋这种理论。根据一个人在家里的表现来定义他不是容易得多吗?这是某种速记式的描述。如果我们必须不断地对身边事物做出评价,而且每一个判断都必须符合实际,那我们怎么认识这个世界呢?我们是否喜欢或爱恋或信任某人,是否要给某人建议,在做出千百个类似的判断时该有多麻烦?心理学家沃尔特·米舍尔认为人类的大脑就像一种“减压阀”,它“在现实行为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建立和保持连续性的感知”。他这样写道:

  如果我们看到一个女人,她时而充满敌意而且独立性极强,时而被动、依赖、女人味十足,我们的减压阀就会使我们把两种观察合而为一,我们从而认定,一种情况必是为另一种服务,或者两种情况都是为第三个目的服务。她虽有着消极被动的外表,但她一定是一个非常干练的女人—或者她是个热情、被动、依赖的女人,为了保护自己才表现得敢闯好斗。但也许天性是我们的概念所无法涵盖的,她完全有可能集敌意、独立、被动、依赖、女人味、好斗、热心于一身。当然,她在哪个特定的场合表现她的哪一面都不是随意和反复无常的,而是取决于她和谁在一起,什么时候,如何表现,多大程度。因此,她为人的每个方面都可能是真实可信的。

  如此说来,性格不再是我们所认为的那样,甚至不是我们所希望的那样。它不是固定不变、容易辨别、密切相关的一些特征的组合,我们之所以那样认为,是因为我们大脑发生了小故障。性格其实更像是在某个时刻、某种情况和环境下流露出来的习惯、倾向和兴趣的集合体,这些东西互相联系,却不是密不可分。大多数人看起来好像性格稳定一致,那是因为我们能够很好地控制我们的环境。我喜欢参加宴会,于是我经常举行宴会,朋友们看到我就会想我是个风趣的人。但是如果我不能常常举办宴会,如果朋友们经常看到我在许多其他不同的场合,比如,在肮脏不堪的地铁里遭遇几个恶意小子,他们可能就不会认为我很风趣了。

  环境中的引爆点

  几年前,普林斯顿大学的两位心理学家约翰·达利和丹尼尔·巴特森,由于受到圣经中乐善好施的撒玛利亚人故事的启发,他们决定做一项研究。你也许有印象,这个故事出自《圣经·新约全书》的“路加福音”,讲述了一个旅行者在从耶路撒冷到耶利哥的路上遭歹徒抢劫、毒打,躺在路边奄奄一息。一个祭司和利未人?—都是体面的、虔诚的人士—路过此处,看到了这一幕却没有停下来,而是“从路的另一侧走过去了”。唯一停下来帮忙的反而是一个撒玛利亚人,他属于遭人唾弃的少数民族。他“走上前去帮他包扎伤口”,然后把他带到小酒馆。达利和巴特森打算在普林斯顿大学神学院重做这一研究。这是一个带有强烈的基本归因错误意味的实验,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环境威力法则理论对于我们如何看待各种社会流行潮(不只是暴力犯罪)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达利和巴特森选出一组神学院的学生,与他们一个一个见面,要求他们就某个圣经主题准备一段即兴的讲话,无须太长。然后他们会到附近的一座大楼前演讲。在去演讲的路上,每个学生都会碰到一个人,他突然跌倒在小径上,头朝下,闭着眼,咳嗽并且呻吟着。问题是,谁会停下来帮助他呢?达利和巴特森在试验中引入了三个变量,以使实验结果更具意义。首先,在实验开始之前,他们向学生分发问卷,让他们回答为什么选择学神学,是否把宗教看作是完善自我和充实精神的手段,或者问他们是否在寻找一个探索生活意义的实用工具。然后,他们改变了学生们的即兴演讲主题。他们让一些人讲讲职业神职人员与宗教使命的关系,让另一些人讲讲乐善好施的撒玛利亚人的故事。最后,他们给每个学生的指令也不尽相同。在打发一些学生出发前,达利和巴特森看着手表对他们说:“噢,你要迟到了。几分钟前你就该到了。我们快走吧。”对另一些人则说:“还得几分钟他们才能准备好呢,但你现在出发也不错。”

  如果你要求人们预测哪个学生会扮演撒玛利亚人(随后的研究正是这样做的),大家的回答都会一致,人们几乎全部认为那些选择神学是为了帮助别人的学生,那些刚刚读过撒玛利亚人的故事,因而记得做人要有同情心的那些学生,最有可能停下来帮助那个跌倒在地的人。我想,我们当中的大多数人都会同意他们的回答。事实上,上述两个因素没有多大影响。“我们都会想到,最可能给处在危难中的人们伸出援手者,莫过于心里想着撒玛利亚人故事的人,但是,这一点并没有大幅度提高人们的助人行为,”达利和巴特森总结道,“事实上,有几个以撒玛利亚人故事为话题的学生,在匆匆赶路时是直接从跌倒在地的人身上跨过去的。”问题的关键在于那个学生是否要匆忙赶路。需要匆忙赶路的那一组,有10%的人停了下来,而有几分钟空闲的一组里63%的人都停了下来。换句话说,这个研究表明,一个人的信仰和思想,在指导行动的过程中并不像行为发生的具体环境所施加的影响那样重要。一句“噢,你要迟到了”会让一个通常懂得同情别人的人漠视别人的痛苦,从而在那样一个特定时刻里把他变成了另外一个人。

  社会流行潮,从根本上说,正与这种转变过程有关。当我们试图使一种思想、一种观念、一个产品为别人接受,我们实际上是在改变我们的受众,是从虽然小但却是很重要的方面在改变他们:我们在感染他们,用我们的气势席卷他们,使他们渐渐放弃敌意,慢慢接受。这个目的可以通过特殊人群—即那些有着非凡人际关系的人—的影响力来实现,这就是个别人物法则;这个目的可以通过改变交际的内容,通过使传递的信息浅显易记,从而使之牢牢地扎根于人们的头脑,直至最后促成他们行动来实现,这就叫做附着力因素法则。我认为这两种法则从直觉上都说得通。同时我们需要记住,尽管那个事实看来违反了我们心中对人性的某些坚信不疑的观点,但大环境下细微之处的变化仍然对引爆流行潮起着重要作用。

  这不等于说,在解释我们的行为时,心理状态和个人阅历不重要。在那些有过暴力行为的人之中,存在心理障碍或者有着复杂生活背景的人占很大的比例。但是,有实施暴力的倾向和真正实施暴力毕竟有天壤之别。犯罪行为,相对来讲,是少见且畸变的行为。一个人要犯罪,必定会有额外的、其他事情的促使,即一个人由于遇到麻烦才会实施暴力。环境威力法则认为,那些诱发人们不良行为的因素可以是非常简单、微不足道的日常生活中秩序混乱的信号,如公共场所乱涂乱画和乘车逃票现象等。这一观点对我们具有非常重要的启发作用。前面提到的性情决定论,即认为暴力行为的诱因永远是那些“带有攻击性,或有反社会人格的人”,或者“有心理缺陷的超人”,他们或者是不能得到某种满足,或者基因中存在邪恶的种子。说到底,这是对犯罪行为最被动的一种理论认识。

  而这一理论认为,如果你抓到了罪犯,你可以帮助他弃恶从善,给他吃“百忧解”药,让他接受治疗,帮他改过自新。但不管怎样,你也很难事先阻止他犯罪。对犯罪治理的陈旧认识,使人们专注于预防犯罪的措施:例如,给门加锁,以期缓阻入室盗贼,另外可能促成盗贼另图邻室;给罪犯多判刑,以减少他们为非作歹的机会;搬到郊区去住,尽可能地远离犯罪。然而,一旦你理解了环境的重要性,理解了环境中那些具体、相对细小的因素可能成为人们的行为引爆点,那么你原来的失败情绪就不复存在了。环境中的引爆点是我们可以改变的东西:毕竟,我们可以修好破碎的玻璃窗,可以洗净墙壁上的脏东西,可以改变所有可能诱发犯罪的导因。犯罪现象不仅能够被我们了解,更可以被我们制止。这个问题还涉及更广泛的范围。朱迪·哈里斯颇具说服力地论证了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同龄人的影响和社区中人们的影响胜过了家庭影响。

  例如,对少年犯罪和中学生辍学率的研究表明,那些虽然家庭环境不好但社区环境好的孩子,往往比虽然生长于良好家庭但社区环境糟糕的孩子更有出息。我们花了那么多时间强调家庭影响的重要性和强大威力,乍一看这种结论似乎是不可能成立的。但事实再明显不过了,稍有常识的人都不难把它和环境威力法则这一理论联系在一起,因为正是该理论认为,孩子的行为和成长会受到外界环境的巨大影响,受到周围社会、物质环境的影响。我们所走的街道、接触的人,都对我们的为人处世产生巨大的影响。最终,并不只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容易受到环境的暗示,人们所有的行为都会如此。这听起来虽然怪异,但如果思考一下斯坦福大学关于监狱的实验研究,再想一想纽约地铁实验,就不难得出结论:一个人在清洁的街道或地铁里,可能比在肮脏的街道或地铁里更容易做个行为端正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你只好动武。”枪击事件发生几天之后,戈茨极度痛苦地打电话给他的邻居迈拉·弗里德曼,“你不可能有正常的思维,甚至你的记忆也不正常了。你就像受了刺激,你眼前所看到的东西实际上也变了。你的视野变了,你的各种能力都不同了。”戈茨继续说道:“邪恶而野蛮……你要是堵住一只老鼠,一定会宰了它,对吧?我当时的反应就是邪恶而野蛮,我像一只被堵住的老鼠,企图反击。”

  当然了,他采取了邪恶而野蛮的举动,因为他当时被堵在“鼠洞”里,无路可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