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批定兵
在每次征兵工作的定兵阶段,辖区征兵办公室均召集接兵部队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办)和企事业单位武装部长参加定兵联席会议,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择优选定合格兵员。1989年以后,定兵坚持“五优先”“四从严”。即党团员者优先,先进个人者优先,有专业特长者优先,文化程度较高者优先,身体状况强健者优先;对属于本人参军动机不够纯正的从严,体格检查结果为边缘情况的从严,家长态度不明确的从严,群众所反映问题一时查不清的从严。同时,分阶段实行“三榜公布”。即基层初定上站人员名单张榜公布,体检、政审合格人员名单张榜公布,正式确定入伍人员名单张榜公布。以求严格掌握审定兵员标准,全程接受社会各界评议、监督,保证把符合条件的青年送入军营,达到领导、部队、群众、家长“四满意”。
(五)新兵交接
年度征集新兵的交接工作,多数由县(区)征兵办公室就地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按各部队起运时间,提前集中新兵,当场清点核对人员、被装及档案,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将新兵如数交于接兵部队。1983年,根据上级指示,试行由地方直接把新兵送往部队营地。1984年,改为地方送兵、新兵自行报到和部队接兵三种形式并用。自1987年以后,又恢复了新兵在入伍地进行交接的办法。
辖区人口众多,兵源充足,一直为全省兵员征集大县(区)。1954~2005年,有18个年份的新兵数额接近千人,或达到千人以上。在上级军事机关与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人武部门全力以赴,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圆满完成历次征兵任务。临渭区先后向陆、海、空三军,包括北京卫戍部队、驻香港部队和空降、潜艇等部队,输送了大批合格兵员,区人民武装部曾连年被上级评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
三、招飞工作
1956年,渭南县(今临渭区)开始招收空军飞行学员。所招对象主要是高中、初中学生,年龄限于16~21岁之间。从1965年起,又增加选调滑翔学员工作。每次招飞(选滑)任务数额极小,但条件标准很高,要求十分严格,涉及面广,程序繁复,其工作量与责任较大。对此,地方党委、政府和兵役机关高度重视。当时,以县人民武装部为主,吸收民政、文教、公安、卫生等部门人员参与,成立招飞(选滑)办公室,负责全县招收飞行学员的政审、体检等项工作。凡有任务的学校均成立招飞工作小组,具体承办调查摸底等事宜。飞行学员的选拔招收,一般经过摸底排队、初检初审、复检复审和审定录取四个阶段,最后由省招飞(选滑)领导小组批准,将合格者送交空军部队。在1981年,辖区有10人被招收为飞行学员,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1985年后,兵役机关不再承担招飞任务,此项工作转由空军部队直接负责办理。
第五节预备役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立预备役制度。人民武装部门在贯彻执行有关法规指示中,大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使辖区预备役建设不断加强,并取得一定成绩。
一、预备役士兵登记
1955年,依照上级暂行规定,凡40岁以下、班以下的男性复员军人,将来可回部队服役者,均编入预备役,其余作退役处理;30岁以下编入一类一等预备役,31~40岁编入一类二等预备役。1956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的有关规定,退伍军人在到达本人居住地10天之内,持部队证明到县兵役局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县兵役局根据退伍军人原所在部队签署的意见和本人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分类分等编号归档。1958年以后,遵照中央军委指示,民兵与预备役工作合而为一,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工作停止。
198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了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按此规定,县人民武装部于1981年开始,对在部队服役期满或服役一年以上的退伍义务兵,除依法被逮捕、判刑、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均予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即逐人填写《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卡片》,由人武部保存一份,转退伍军人所在单位保存一份,并在《退伍军人证明书》上加盖“服预备役”专用章。1984年,新《兵役法》明确规定,士兵预备役分一、二两类,其中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为第一类预备役人员;29~35岁退出现役的士兵为第二类预备役人员。第一类超龄者转入第二类,第二类超龄者退出预备役。从此,辖区按以上类别进行预备役士兵登记。这项工作,一般在年度地方接收安置退伍军人时展开,登记的核对期限,以每年6月30日为准。截至2005年,全区累计登记服士兵预备役人员7164名,其中第一类人员5505名、第二类人员1659名。
二、预备役军官登记
1957年,辖区曾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过预备役登记,以后即止。1979年3月,为做好战时组建新部队的组织准备,依照上级指示,县人民武装部在地方有关单位的协助配合下,对辖区预备役军官再次摸底登记。此后,根据1984年新《兵役法》关于“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于1990年下发《关于对转业军官进行预备役登记统计的通知》。
《通知》要求,1988年9月1日以后,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的排级至师级职务的军官和被评定为初级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军官,退出现役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一律予以登记。1991年,在落实上述《通知》中,人民武装部对1989、1990年度退役,先后安排于辖区中、省、地、市66个大单位的168名转业干部,详细查对核实,逐一进行预备役登记,并分项建卡、分级造册、分类统计,及时存档上报。其基本做法,被省军区政治部转发。
1995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此法对预备役军官的军衔、登记、培训、待遇等,作出明确规定。1996年,遵照中央军委指示及陕西省军区统一部署,人武部以登记统计资料为准,开展了预备役军官军衔评定工作。经报请上级审核批准,全区有363名预备役军官,分别被省军区、军分区授予预备役校官与尉官军衔。
2004年,根据上级指示要求,临渭区人民武装部增设预备役军官登记室,同时利用近3个月的时间,对辖区预备役军官重新复核登记,此项工作获得总部检查组的好评。
三、组建预备役部队
预备役部队属编组的预备役,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点,也是战时实施快速兵员动员的主要形式。它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和士兵为主体,按照军队统一编制组建,并授予番号和军旗。1982年,中央军委决定组建预备役部队。1983年12月,根据兰州军区、省军区指示,渭南地区组建渭南陆军预备役师。其间,由渭南县组建师部及直属分队,大荔等四县分别组建炮兵团、步兵团。1985年,中央军委作出裁军百万的重大决策,奉兰州军区命令,渭南陆军预备役师撤销。1998年10月,依照解放军总参谋部及兰州军区指示,省军区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陆军预备役步兵141师”,命渭南市(原渭南地区)组建141师所属第421团、423团。临渭等10县(市、区),在渭南市委、市政府和军分区的直接领导下,积极进行宣传动员,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于1999年4月,圆满完成预备役部队组编任务。
四、在校学生军训
20世纪50年代实行全民皆兵时,渭南师范学校、故市中学、瑞泉中学、崇凝中学等,在县人民武装部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参加了军事基础训练。
“文化大革命”中,根据上级有关指示要求,辖区部分学校与驻军部队挂钩,曾在校园组织开展“学军”活动。
1978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教育部、体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学和小学(高年级)学生学军的意见》。县文教局、县人民武装部随之联合转发此文件,要求城区、社(镇)及各中学遵照执行,并协调驻军部队等单位给以支持配合。
1984年,新颁布的《兵役法》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也要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教育部门与军事部门设学生军训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根据上述规定,1985年9月,省教育厅、高教局、编制办、财政厅和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等,联合下发有关高等院校、高级中学进行军事训练试点问题的通知,确定包括渭南瑞泉中学在内的六所大中专院校为学生军训试点学校。此后,渭南市(今临渭区)人民武装部依照试点任务要求,与瑞泉中学密切协作、共同努力,使学生军训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省军区将该校军训情况制作成录像片,在兰州军区召开的学生军训经验交流会议上播放,受到与会者一致好评。1990年以后,辖区高等院校、高级中学军训活动普遍展开。每年在学校组织学生军训期间,人民武装部都主动协调驻军部队参与,并选派部机关干部和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担任教员,按照国家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拟定的《教学大纲》,分不同课程内容,对大中专及高中学生进行军事知识教育和军事技能训练,为培养高素质后备兵员打下良好的基础。2005年12月8日,渭南市瑞泉中学被兰州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评为学生军训工作先进单位。
第六节复退军人安置
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与军队建设需要,根据全军统一部署,从1950年起,有计划地分批进行志愿兵复员工作。县成立革命军人复员委员会,吸收民政、公安、财政、交通、卫生等部门参加,负责对部队复员人员予以安置。至1956年底,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2352人,其中安置工作814人,投入生产1538人。在回乡参加生产的人员内,有747人分别担任社主任、委员、会计等职。1958年,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开始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1976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1147名,其中229名被安排单位工作,918名回乡参加生产。民政等部门在具体承办安置业务中,先后举办退伍军人学习班13期,主要是讲解国家的安置、优抚政策,介绍城乡革命和生产形势,鼓励退伍军人立足不同岗位,发挥各自特长,积极为地方建设作贡献。同时,注意解决退伍军人的实际问题。对病、残回乡者,要求社队安排适当农活,个别予以照顾;对婚姻受到影响者,通过基层组织调解,做好女方及家庭的思想工作;对住房有困难者,协调所在单位设法帮助解决;对当年退伍人员的粮、油、棉和布票发放等事宜,商请有关部门作出明文规定。1987年12月后,辖区民政局在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部门的协助下,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抓紧落实各项新政策。对原属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其工作;凡有一定专长的,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各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其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或超期服役,给予适当照顾。对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军人,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统一分配工作;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经培养有一定专业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尽量做到专业对口。对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为城市户口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安排适当工作或按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义务兵入伍前原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或者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可复职、复工或复学。1993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下发后,辖区有关部门在依法保障退伍军人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组织技术培训和妥善安置伤病残人员等方面,认真进行研究探索,主动提供相关服务,积极协调落实优待政策,着力解决突出矛盾与问题,使退伍义务兵各得其所,各有其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