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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太虚大师:般若波罗蜜多心经讲义 (2)


菩萨乃“菩提萨埵”之简称,菩提译觉,无上正等正觉,乃大乘究竟位所成最上圆满之觉悟。萨埵译为有情,即人及动物乃至一切众生。合此菩提及萨埵二名为一名者,义即上求无上正等正觉,下度一切有情。故无论何人或何种众生,立此志愿——即发上求下度之心者,即为菩萨。世俗误以偶像为菩萨,有某种小学教科书,甚至儿童之玩具亦有洋菩萨之称,殊属非是。须知吾人皆可为菩萨,绝对不可误会。

此段首叙观自在菩萨,修般若行甚深至于波罗蜜多时,即实相般若现前之时,其智慧照见五蕴等皆空。五蕴者:色、受、想、行、识,乃身心世界各要素之五大聚。照见者,非研究明了之谓,乃如实觉照明见之谓,照见此身心世界要素皆虚妄非实,所谓五蕴皆空,则内而身心,外而宇宙之万有,彻底皆空,是故度一切苦厄。良以种种痛苦厄难,众生皆所不免。即以人类而论,略从三方面而观察之:

一、依内身而有生、老、病、死、淫欲、饥渴等无数苦厄。

二、依自然界而有水灾、火灾、风灾、地震,及其他种种天灾苦厄。

三、依社会而有私人冲突仇杀、公法禁制拘罚、阶级斗争、国际战争等种种苦厄,充满世间,随时皆有。

度即解脱之、超出之之谓。古今圣贤费尽心思才力,无非欲谋解脱人类之苦痛厄难,至于今日,迄无彻底有效之方法,而苦痛厄难转有加无已。故度脱苦厄,实为人类及一切众生共同欲达未能之目的。兹则举出观自在菩萨达到五蕴皆空境界,超脱一切苦厄之事实,使吾人作为标准,知所趋向;此结经人之深意也。其原理方法,后此随文说明。

甲二 正宗分

乙一 略说

丙一 略说五蕴皆空

舍利子。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受、想、行、识,亦复如是。

序中“照见五蕴皆空,度一切苦厄”二语,已将观自在菩萨所证之事实,完全表示。自此以至正宗分竟,乃菩萨说明此事实者。故佛法非先有理论而后有事实,乃由达到此事实之人,为方便说明其事实而有此理论。良以见空度苦,吾人虽闻其事而未得亲切证明,故犹有待解释之必要。

此一小段,即略释照见五蕴皆空。舍利子,人名,声闻中智慧第一,成罗汉果,为释迦牟尼佛上首弟子。舍利,乃印度一种鸟名,目最美,中译鹙鹭;其母以此鸟名为名,舍利子则依母为名,故名舍利子。他经有译舍利弗者。弗,乃梵语,即子也。至供养之舍利,俗称舍利珠,应与此为人名者异。

正宗文首列舍利子名者,乃观自在菩萨将说自证甚深之法,使世人了解,于当时听众之中,呼声闻中智慧第一之人而发言也。

“色不异空”以下六句,正明五蕴皆空。蕴者,蕴藏积聚之义。五蕴亦称“五法聚”,亦称“五阴”,亦即五类之义;乃将所有一切精神物质之法,归纳为五类:即色、受、想、行、识的五蕴以观察之。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色之一字,非仅指颜色、女色等义,亦非仅指对眼之色,盖包括眼、耳、鼻、舌、身五根,色、声、香、味、触五尘,及法尘之一分而言。其义摄尽全宇宙一切物质及未发现而与物质同类者,故与物质之义相近而较广。大而显者,恒星、地球;细而微者,原子、电子;凡此皆常识或科学认为有实体存在者也。第何以不异于空耶?故有研究。

此理若在二十余年前,偏执唯物论之时,但认物为实在,颇难解释。近二十余年科学之进步,如相对论物理学,略谓物质者,必须有:一、主观上的一种感觉;二、对象;三、时间;四、空间。集合此等关系而成一概念乃名物质。原子、电子等,亦一概念耳。概念非根本实在成立,乃由相对之关系,凑合而成,故物质非根本存在;此说与佛学众缘所生法之义略同。众缘所生法者,一切法无非众多因缘关系集合而成之团体耳。故凡见闻觉知之所到,无论大小显微,莫不皆然;此所谓色,义相如是。

譬之杯然,视觉上有红白,触觉上有冷暖,数理上有方圆,复感觉其有一聚──即独一个体──之对象,故从概念上,名之为杯。故知杯者从众缘假相以立名,若除众缘,杯无实体,既无实体,故谓之空。空之一字,即无实体之谓,乃义理之空,非谓灭无之空或空间之空。

色虽分明显现而无实体,故云色不异空;虽无实体而分明显现,故云空不异色。虽然,不异云者,相等为义,观念上仍有色空之见在。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则进一步以言色、空直无二致;以一切色皆假相现,非灭色而后为空,乃即存在而不实,故为空也。先言“不异”两句,乃打破旧思想;后进之以“即是”两句,乃改立新观念。此五蕴中先举色蕴为例。

受、想、行、识,亦复如是:乃明四蕴亦如色之非实,当体皆空。依前四句广明,应言:“受不异空,空不异受;受即是空,空即是受。”想、行、识三蕴,类推可知。受为苦、乐、忧、喜、舍等之感觉;想为彼此、是非等之分别;行乃动身做事诸行为;识即了别觉知此受、想、行者。四者亦系众多因缘集合而生,故无实体。譬之视觉,必须因有对象、光明、空间、眼根,及内心一切作用,始得有一刹那之视觉现起;若此种种关系或变或缺,则此视觉不能存在。藉缘而有,故谓之空。故即存在而不异空;亦即存在而即是空。故五蕴者,色为物质现象,受、想、行、识为精神现象,非实有体,皆不异空,皆即是空,故以“亦复如是”总括言之。

宇宙、人生,有情、无情,一切常识认为存在者,无非物质之现象及心理之现象,即无非五蕴之法;故五蕴实为构成宇宙人生之基本条件。今既证明此基本条件之五蕴皆空,则所构成之人生、宇宙,乃至一切一切,无不空矣。譬之基于土、木、瓦、石、人工等缘而成屋,若明诸缘为空,则屋亦空。是故五蕴不异空,空不异五蕴;五蕴即是空,空即是五蕴。乃观自在菩萨依实相般若,彻底照明亲切见到之智境也。

复次,所谓宇宙人生一切皆空者,非创为空义,强纳诸法以归于空;以诸法本空,而诸佛菩萨乃发现此空相,亦犹科学之发现公例耳。又或一闻空义,误以为眼见空间之空,而起诸法消灭之见;不知空间之空,在佛学上仍属于对眼之色,故非以消灭诸法为空。盖以人生宇宙诸法,皆唯是依众缘所成之假相,本来是空;第吾人无实相智,知识迷妄,见解颠倒,误认假相以为真相,执着自我,自我而外分疆划界,无不一一皆实,由之物我角立,自他对待,互感自我之不足,互求自我之发展,冲突杀害,助长贪嗔,而演化成充满烦恼苦痛之世界,是皆昧于五蕴皆空,有以致之也。

丙二 略说度一切苦厄

舍利子。是诸法空相。不生不灭。不垢不净。不增不减。

此略释“度一切苦厄”。

重呼舍利弗之名,而告之以“是诸法空相”。是者,此也;承上文五蕴皆空言。然则此五蕴诸法之空相为何相耶?乃即不生不灭、不垢不净、不增不减之真如实相。以诸法真如实相本来如此故,以见生灭、见垢净、见增减,即是不见五蕴皆空所显真相故。大抵生灭就体言,垢净就相言,增减就量言。然则复云何度一切苦厄耶?以不见空故苦,以照见空故度。

何则?见生灭者,不了万有非实,而认为相互角立之诸物,故计何时生,何时灭;以横计生灭故,即欲苟免其死灭而延长其生存,由是冲突争斗,无量苦厄充满世间。若了诸法空相,即知众缘聚故虚妄名生,众缘散故虚妄名灭。众缘存于全宇宙,亦即全宇宙为众缘,无始终,无边际,是故本来不生,亦无有灭;乃为人生世界之实相。了达此一切不生不灭之实相,故当下皆空,更无因横计生灭而起诸烦恼。

见垢净,则有相形之美恶优劣;由是嗔恶贪善,取舍心生,即欲消垢而求净,彼羡极乐慕天堂者非欤?下焉者贪嗔内蕴,谋夺外驰,以演化成欲望横流之世界,遂至苦厄无穷!若了实相,则了诸法缘生;众缘生故,法法圆满,法法具足,一即一切,一切即一,一遍一切,一切遍一。无不遍故,无不圆故,则净善垢恶之相了不可得,取舍烦恼更无由生。

见增减,故计大小多寡之量。此疆彼界,自他历然,憾自不足,嫉他有余,求自增益,不顾损他,求自满足,不惜害彼,食肉寝皮,杀贪不止,杀机所届,人将相食,此杀彼拒,强弱以形,差等斯兴,阶级复起,聚族纠众,报复斗争,怨结冤深,穷劫莫解,是皆众生妄想颠倒,执着转深,罪业所招,遂同感此恶浊世界,苦恼人生。若了诸法皆空,达真如相,互遍互圆,不可增减,一切苦厄,复安所寄?

是故度一切苦厄者,非诸苦厄实有,又从而消除之;乃以了达诸法,缘生无性──实体,生灭、垢净、增减等相皆空;迷谬、颠倒既消,而烦恼自然不起,故云度耳。

乙二 广说

丙一 广说五蕴等皆空

是故空中无色。无受想行识。无眼耳鼻舌身意。无色声香味法。无眼界。乃至无意识界。

自此至“无智亦无得”,乃广明五蕴等皆空,以破除凡夫之迷及三乘之谬。故五蕴下可加一“等”字,而云照见五蕴等皆空,即等此世间所有法及下文之出世间法一切皆空也。

此一节先就上文之意以确定之,故说是故诸法空相之中,无实在之五蕴。推类而言,亦无实在之六根、六尘,乃至十八界;无,即空义。以皆心──精神的,物──物理的现象假相而已。色、受、想、行、识名五蕴,详前略说。

眼、耳、鼻、舌、身、意,名六根,前五根为物理现象,亦称色法;意根为精神现象,亦称心法。色、声、香、味、触、法,名六尘,前五及法尘之一分为色法;又法尘之一分,为心所法,及不相应行法。六根,六尘,亦名十二处。眼界、耳界、鼻界、舌界、身界、意界,色界、声界、香界、味界、触界、法界,眼识界、耳识界、鼻识界、舌识界、身识界、意识界,名十八界。前十二界分属色心,如六根六尘所说;后六识界,概属心法。十八界为六根、六尘加六识,故云自眼界乃至意识界;诸法空相中皆无之。根、尘、识、处、界,无非色心诸法开合之不同,等于五蕴,亦即皆空;然法处、法界摄无为法,又较广矣。

以上为凡夫所有法,即众生共依之基本条件。

无无明。亦无无明尽。乃至无老死。亦无老死尽。

此十二缘起流转门及还灭门,为辟支──缘觉所修之法。以观察世间众生,依此无明乃至老死等缘起之相续而有生死流转,故修无明尽乃至老死尽之还灭而成出世解脱。

十二缘起流转之理:

一、无明,谓能发业之烦恼,即惑。

二、行,谓善恶无记有漏行为,即业。

此二由惑发业为过去世之因,谓之无明缘行。

三、识,谓最初入胎之业识。

四、名色,谓胎中精神、物质初备之相。

五、六入,胎中六根初全。

六、触,出胎与外境之接触。

七、受,谓领纳所感触之境。

此五初由过去之行缘识,识缘名色,名色缘六入,六入缘触,触缘受,而成现在之果。

八、爱,谓贪爱。

九、取,谓取着。

由受缘爱,爱缘取,为现在之惑。

十、有。

由取缘有,即由爱取之惑,引生后有之业;故爱、取、有三者,合为现造之因。

十一、生。

十二、老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