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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助清灭洋(1)


  鲁西南的形势在急剧恶化的同时,直鲁交界也并不太平。如果说鲁西南大刀会参与巨野教案还有待商榷,那么,直鲁交界的梅花拳参与了梨园屯教案则是证据确凿的。

  梨园屯教案,说来话长。

  梨园屯属于山东冠县十八村之一。十八村不在冠县界内,也不与山东北境相连,而与直隶威县东境相衔接。从当地百姓对它“留边地”的评价中,可知这是一块“飞地”,和鲁西南的曹州差不多。让人疑惑的是,这样一块地方,天主教也来凑热闹。早在同治年间,就有天主教士来到此地进行传教活动。有教士的地方就有纷争,这句话在当时的中国可谓是一条铁律。这一次,引起梨园屯民教矛盾的教士不是德国人,而是法国人。

  咸丰年间,梨园屯的士绅曾捐出一块土地作为全村公有财产,建学堂,在学堂后面又建了一座玉皇庙,共置地38亩。到了同治八年(1869)时,村里来了天主教士,村中300多户中有20多户入了天主教,所有人都希望将这38亩地分了。

  虽然许多村民跟教民已经形成对立,但分配工作还是进行得很顺利,村民们最终分得了三十多亩坡地,教民仅分得了拥有玉皇庙的三亩多宅地,为数很少的教民并没有提出疑义。他们随即就将这三亩多地转让给了传教士梁宗明。

  同治十二年(1873),梁宗明带着一群人开始在那三亩多宅地上拆玉皇庙,据村民们得到的可靠消息,梁教士是想建一座教堂。

  村民们聚众跑到施工现场,强烈谴责梁教士的行为。梁教士对这群中国刁民的行为很是诧异,他解释说,自己是这三亩地的主人,而玉皇庙就在他的土地上,他有权对自己的土地进行规划。村民的意见是:玉皇庙作为该村的标志性建筑,应该是公产,即使在你的土地上,你也不能随便拆除。

  梁教士只好向官府投诉,冠县知县则以同治八年所立分亩地单为依据,判梁教士可以在庙宅基地上建教堂,村民们的意见不被采纳。玉皇庙是中国人信奉的道教的场所,拆除它而建西方的教堂,实不符情理。但若按照法律规定,梁教士的行为并没有错。中国的百姓在这个时候对法律还不是很熟,于是遵从了父母官的判决,在梁教士拆掉玉皇庙建教堂的过程中,没有一个村民出来惹事。有村民默不作声地将玉皇像搬到自己家里,依旧每天烧香。不过,村民们时刻表现出来的不满,教民心知肚明。

  光绪七年(1881)正月初九,梨园屯村民举行玉皇神会,大概是为了缅怀,又或是示威,他们跑到教堂门口举行这项活动。由于人多,情绪分外激动,有几个村民被后面的村民推搡着,一不小心将教堂的门挤开了。教会方面的记载是这样的:1881年2月8日那一天,人们穿过条条街道,扛来一座神像,抵在教堂门上。一大群手持矛和剑的人,聚集在教堂院里。虽然一位进行抗议的天主教妇女受了重伤,但其余的教徒仍镇定自若,由此避免了对村里基督徒的一场彻底大屠杀。

  双方虽然发生口角,但并没有升级到肢体接触。可山东方济会的主教顾立爵在得知这一事件后,大为恼怒。他认为梨园屯的教堂情况并不稳定,必须要找一个釜底抽薪的方法将其解决。他怂恿法使出面干涉,逼迫总理衙门行文山东方面处理庙堂问题。山东方面立即侦查案情,最终判决如下:先将原宅基归教民“暂行借用”,待教民另买地基设立教堂后再议归还原宅地。此判决应该为我们所重视,在这个时候,官府并没有袒护教民一方的迹象。

  传教士也尊重了中国政府的判决,并没有闹事。随后,传教士在另一村建立了天主堂,但在梨园屯的问题上,始终没有死心。村民们又在该地建起了玉皇庙。

  光绪十三年(1887)春,传教士费若瑟终于大张旗鼓地把自己想在梨园屯重建教堂的想法付诸实践,教民王三歪等积极响应,并且向外扩展了一部分地基。公愤再次被激起。时任梨园屯村长的左建勋和三街会首刘长安、阎立业等集众数百人,手拿棍棒和锄具阻止建教堂,并且将已经建成一半的教堂拆掉,然后重新建庙。

  争执的结果自然又是惊动了官府,冠县县令何式箴迫于传教士的压力,公开向士绅表示他对教士、教民管不了,希望村民们能体谅他的难处。他的意思就是,让教士建他的教堂去。刘长安自然是不服的,因为有前些年的斗争结果作参考,他把这件事控告到了上一级政府东昌府。很显然,东昌府也是县令何式箴那种态度,并且还将刘长安等监生头衔革除。刘长安在当地很有名气,监生名分的被革,让很多人为之叫屈。十八村绅士们纷纷站出来,向教民理论。教民王三歪等见真的引起公愤,就妥协了,将教堂所占庙基还给该村,他们愿意建庙愿意种地,随村民们的便。但前提是,刘长安等与村众必须另购地基为王三歪等新建教堂。

  双方的和解,并没有官府出面。此次和解使得当地村民与教堂和平共处了两年。两年后,光绪十五年(1889)十月,方济会山东主教马天恩跳了出来,打破了和平局面。他坚持按照同治年间所立分单,强要在原庙基上建教堂。当地绅士们立即站出来和他理论,说两年前已经说好了的事,如何又要变卦。马天恩闭着眼睛胡说,说这件事当初并没有被教堂知道,而他自己更是不知道。他认为两年前的和解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希望中国政府出面,必须交出庙基重建教堂。政府官员想跟这位教士讲道理,但无济于事。最终,玉皇庙再次被拆,教堂又一次在旧址上重建。

  可以想见,梨园屯后来能发生教案,跟传教士的无理取闹有着直接关系。让人不得不引起注意的是,教会方面因为建教堂而与当地百姓发生土地争端是教案发生的一个很大因素,许多教案的发生都与此有关。

  马天恩教士还提出了一个让当地官府很惊讶的问题:当地官府在处理教会建教堂的过程中不能把水端平,是他最为愤恨的一点。马天恩的想法是,中国政府在处理教民冲突时必须保护教民的利益。用强权说话,历来是强权者的习惯——我们不能责怪马天恩的思维方式。

  单从上面的叙述中,我们大概也能看到官府在该案件的处理中的确没有袒护教民,但的确也说不上是袒护了村民。要知道,传教士在中国各处置地建教堂是从1860年开始的,而在该年签订的《中法北京条约》法文本中并没有传教士可以在中国建教堂的规定。只是由于充当翻译的法国传教士利用清政府的愚蠢,在条约中文本第六款私自增加了这项内容。这足以说明,教士建教堂本身就是违法的。

  即使这一条是在法律允许之内,还是有许多法律规定对传教士极为不利。当初,梨园屯民教双方所立地亩分单,教民分得了三亩多庙宅基地,这是经村民同意的;但问题是教民却将宅地公产在没有得到村民的许可下私让给外国传教士,这就违反了1871年总理衙门与各国大臣所商办的传教条款中“所有教中买地建堂,或租赁公所,当与公正原业主在该管地方官呈报查明,于风水无有妨碍。即使地方官核准,尤必本地民人众口同声,无怨无恶,始可照同治四年定章——嗣后法国传教士如入内地置买田地房屋,其契据内写明立文契人某某(此系卖产人姓名),卖为本处天主教堂公产字样,不必专列传教士及奉教人之名——注明契上”的章程规定。

  中国政府对这个同治四年定章并没有如实执行,政府方面出于人道考虑,特意给各省官员发过一道命令。命令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必须调查地方民众对这起买卖是赞成或是反对;第二,卖业之人亦须于卖前报明地方官,是否准其卖出,由官方酌定。

  总之,包括后来中国政府出台的法律规定,都禁止教会用公产来建教堂。分给教民的那三亩地因为有公共设施玉皇庙就成了公产。同时还有“传教士不得买卖中国百姓的土地”的规定。

  但是,规定是一回事,传教士做起来俨然是另一回事。19世纪六七十年代,各级传教士都曾经不择手段地攫取了诸如会馆、书院、公所等,虽然引起了纠纷,但最终他们都如愿以偿。只有一个地方是例外的,那就是庙宇。梨园屯的玉皇庙就是明证。当时的御史高燮对梨园屯问题就说得很明白:“冠县百姓非不许其建立教堂,特不欲其强占公所。”

  等于说,并不像许多人说的那样,村民们是为了维护传统习俗或者是信仰而跟教士旷日持久地对立,他们完全是为了维护村里的公产。

  很快就是19世纪90年代了,梨园屯问题渐渐地演变为大问题。无论是哪一方,都非常清楚,对方不会轻易让自己得逞。自然,传教士在其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假设传教士放弃对那块公产的占有,事情就不会闹到后来的不可收拾。即使随着德国凭借巨野教案而进入山东,由此引发的与山东人民的矛盾,也不会——

  至少在梨园屯不会——爆发义和拳运动。

  传教士为什么会对那块公地纠缠不已,恐怕不是那块地对传教士的吸引。众所周知,在当时中国有一大部分传教士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招揽会众。传教士在梨园屯事件上迄今为止并没有占到任何便宜。这令他们大为恼火:一方面是平时的成功积累使他们认为自己根本不可能失败,另一方面,他们面子上实在过不去。

  梨园屯方面也存在这个问题,被政府在光绪十三年(1887)削去了监生的刘长安等人因为是村里有名望的人,当初村民一致推举他们出来跟教会理论,他们不可能轻言放弃。不过,由于自光绪十三年起他们不但被削去了监生的帽子还被政府监禁起来,使得梨园屯方面失去了护庙首领。这也结束了士绅的领导历史,继之而来的是村里的一些侠义之士,登上了护庙的舞台。这可能也是马天恩要改变现状的一个原因——他以为只有士绅才是教会的敌人。

  但马天恩错了,梨园屯的教会在光绪十五年(1889)必须面对一个现实:他们的敌人已经由从前的温文尔雅变成了现在的好勇斗狠了。为首者叫阎书勤,曾是红拳的拳会组织成员。当马天恩跳出来,继续想要把玉皇庙改成教堂时,阎书勤立即联络了至少18人来保护玉皇庙。在政府的文件与村民的口述中,这些人被称为“十八魁”。

  阎书勤的第一步在官府看来就走上了歪路。他认为,官员既然已经不论法,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再守法。“不再守法”的意思有两层:第一,他们不会像从前刘长安等人那样对教会和官府非常客气;第二,他们对官府的判决不认可,并且不服从。

  阎书勤的护庙行动很是成功,至少在三年时间里,教会方面始终没有在玉皇庙基上建教堂。奇怪的是,马天恩这个时候突然消失了。他的不干涉,使得梨园屯教会再也没有过大的行动。教会方面一旦得知与他们对抗的并非是大清良民而无法逼迫政府来强行干预的时候,风头也小了许多。不过,到了1892年,北京政府颁布了“严禁焚毁教堂,保护教民”的上谕,梨园屯形势为之一大变。

  护庙行动虽然很成功,但阎书勤本人却在清政府和洋人那里得了一个“梨园屯教案内著名渠魁”的称号。

  阎书勤能坚持三年,其毅力可以想见。但1892年的到来,让阎书勤的毅力很有可能化作云烟。因为政府大张旗鼓地出面了,阎书勤必须找到一个方法,或者应该说是一种力量来增强自己的实力。这种力量在当时当地并不难找到。

  和鲁西南曹州有许多相似点的是,冠县与直隶的威县同样具有拳会林立的特点。无论是红拳还是梅花拳,他们的宗旨都是强身健体,并没有与官府为难的特质。但与大刀会不同的是,红拳,包括梅花拳的拳民都是劳苦大众。在教堂林立,教会势力渗入度相当高的山东各县,这些人很容易就能成为教会的敌人和想与教会有冲突的人的朋友。

  阎书勤想要找的一种力量就是梅花拳,而这也成了他之所以能从1892年坚持到1895年的关键所在。

  梅花拳是一门古老的拳术,在直鲁交界地区最初的传播时间已无从考证。其在直鲁交界的传播状况,可从山东巡抚张汝梅的咨文中得到答案:“直鲁交界各州县,地处边疆,民强好武,平居多习拳技,各保身家,守望相助。……历年春二三月,民间立有买卖会场,习拳之辈亦每趁会期,传单聚会,比较技勇,名曰亮拳。民间遂目为梅花拳会。”

  和中国一些古老的拳会相同的是,梅花拳也有文场武场之分。武场是公开的,凡是愿意练拳的人都可以下场,不一定要行拜师礼。文场是不公开的,严格而言,文场已经具备了宗教的性质。比如要经过道众介绍,拜师叩头。其神灵观念很强,信仰所谓的“寿元老母”等六尊神号。每天在这些神仙像面前烧香祈祷。文场的职能是占卜算卦,为人治病。祭神、治病有各种咒语。和中国的许多民间宗教一样,梅花拳文场所念的咒语内容荒诞,文句似通非通。老师在传授这些咒语时,往往也是这样。所以当你跟梅花拳接触多了,就会发现,每个人念的咒语都不一样。但在他们看来,效果却是一样的。

  阎书勤所寻求的力量应该是梅花拳武场的兄弟们,在当地口述材料中,梨园屯的梅花拳弟子并不多,支持阎书勤与教会抗争的很可能有外来的梅花拳。梅花拳的武场兄弟很自由,他们没有统一的领导,确切地说,梨园屯护庙行动中的许多梅花拳拳民都是以个人身份加入的。当1892年,东昌知府洪用舟将梨园屯玉皇庙庙基重新判给教会,准其修建教堂时,这些人团结在阎书勤身边,开始与教会和官府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