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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前石油时代的沙特阿拉伯(9)


  沙特阿拉伯王国官方宗教政治的主体是沙特国内数量庞大的以宗教为职业的穆斯林神职人员队伍。由于资历和影响的不同,沙特阿拉伯王国的穆斯林神职人员分为不同的阶层和群体。“欧莱玛”是沙特阿拉伯王国宗教界上层神职人员的广义称谓,它泛指那些由于个人操守和学识而得到民众、特别是统治当局尊重和认可的伊斯兰教神学家和教法学家。欧莱玛包括解释伊斯兰教法和发布宗教法令的“穆夫提”、审理穆斯林诉讼的法官“卡迪”、伊斯兰教法理学家“夫克哈”、宗教教师“穆达里斯”、领导穆斯林聚礼和宣讲教义的“伊玛目”等在宗教机构和清真寺任职的宗教学者。欧莱玛阶层在沙特阿拉伯王国社会结构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他们既是沙特阿拉伯王国伊斯兰法律的制订者和解释者,又是法律的仲裁人和执行人,他们对王国的宗教、司法和教育等领域具有巨大的影响。司法部、高等教育部、朝觐事务和宗教基金部,以及一些与宗教事务有关的实体,传统上都由欧莱玛担任领导。欧莱玛是沙特阿拉伯各级学校的校长,宗教学校是欧莱玛传播宗教及其社会和政治价值观的最重要工具。高等教育体制受到瓦哈卜家族和欧莱玛的监管,也是欧莱玛向沙特社会灌输宗教政治学说的工具。欧莱玛在利雅得、麦加和其他城市建立学会和研究院来研究伊斯兰教和法律,并担任负责人和教师。欧莱玛还负责管理朝觐和宗教资产,甚至负责管理王族的宗教基金和祭品。欧莱玛群体的领导阶层是对沙特阿拉伯影响最大的宗教政治力量。利雅得欧莱玛在他们的同僚中享有显著的地位,这主要归因于他们居住在王国首都,有便利的条件接近王国的统治者。在不同的时期,欧莱玛领导的数量并不相同。1918年,欧莱玛领导由“利雅得的6人、嘎西姆的3人、哈萨的大约3人和纳季德其他地区的各1人,总共约20多人组成”。后来逐渐发展了一个由10~15名纳季德和希贾兹的欧莱玛组成的非正式领导机构,以利雅得的大穆夫提为最高领导。

  沙特国家欧莱玛和王族之间的合作关系以伊本·泰米叶的政治学说为理论基础。伊本·泰米叶提出,宗教和国家是不能区别地联系在一起,如果宗教和权力分离,国家就会陷入混乱:没有强制性的国家权力,宗教就处于危险之中,没有沙里亚,国家就变成一个暴君的组织。换言之,理想的穆斯林国家需要欧莱玛和统治者之间的紧密合作,欧莱玛掌管宗教法律,统治者通过掌管政治权力来实施宗教法律。当统治者在有关法律的解释方面有疑问时,就需要与欧莱玛商议。1744年瓦哈卜派伊斯兰教的创立者伊本·瓦哈卜和沙特家族统治者穆罕默德·伊本·沙特通过盟誓,建立了教俗合一的沙特国家。瓦哈卜家族与沙特家族的联盟是教俗合一宗教政治的集中体现。欧莱玛和沙特家族之间的这种合作关系在第一和第二沙特国家中延续,并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发展成为一种制度化和机构化的教俗合一政治体制。

  教俗合一政治制度的首要象征是沙特王权通过欧莱玛的效忠而获得宗教政治合法性。沙特统治者占领了新的疆域或者沙特王位继承人正式即位时,欧莱玛都要向他宣誓效忠,以表示沙特家族统治者集王国的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于一身。

  1925年阿布杜勒·阿齐兹占领吉达以后,吉达的显要人士和欧莱玛与麦加的欧莱玛共同商议,决定“依照《古兰经》和‘圣训’,以及先知同伴、正直的先辈和四大正统学派领袖的实践”,效忠阿卜杜勒·阿齐兹。1928年阿卜杜勒·拉赫曼逝世,阿卜杜勒·阿齐兹继任瓦哈卜派伊斯兰教教长,身兼埃米尔和教长双重职务,再次确立了沙特国家统治者兼任国家最高宗教领袖的政治制度。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欧莱玛同样也在国王沙特、费萨尔、哈立德、法赫德和阿卜杜勒位时向他们宣誓效忠。

  沙特家族则在礼仪方面给予欧莱玛相当的尊敬,并且通过与欧莱玛协商的制度使欧莱玛具有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的权力。每周周一和特别的节日,国王和王族的重要成员都要在王宫与欧莱玛和部落领导会面,就王国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国王和亲王还不时地到欧莱玛的家中拜访,以示对欧莱玛的尊敬。沙特领导人还常常就国家的重要事务与欧莱玛商议。1910年,阿布杜勒·阿齐兹就是否要为伊赫万建立希吉拉的问题与欧莱玛商谈。1923年,阿卜杜勒·阿齐兹关于是否要占领麦加的问题,向欧莱玛寻求建议。当时麦加的统治者侯赛因·本·阿里禁止纳季德人到麦加去朝觐,沙特的欧莱玛裁决朝觐是伊斯兰教的一项基本义务而必须履行,无论是通过和平还是武力的方式进入麦加,因此参与讨论的阿卜杜勒·阿齐兹、欧莱玛和部落领袖共同表决发动占领麦加的战争。部落传统的私人政见表达和家族共同决定方式是沙特王族与欧莱玛之间政治合作的真实方式。通过沙特家族与欧莱玛之间的协商传统和协商制度,欧莱玛成为沙特阿拉伯王国举足轻重的政治势力。

  伊赫万运动是阿卜杜勒·阿齐兹建立沙特国家以来的第一次重要的宗教政治实践,它的发展历程和命运为沙特国家官方宗教政治提供了一定的发展模式。欧莱玛是伊赫万运动的倡导人和精神领袖。伊赫万运动起源于欧莱玛及其下属穆陶威的瓦哈卜派宗教宣传,符合贝都因人的经济和社会需要,构成阿卜杜勒·阿齐兹恢复对阿拉伯半岛诸多贝都因人部落的统治权力之政治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伊赫万运动发展的历程中,阿卜杜勒·阿齐兹多次利用欧莱玛颁布费特瓦的宗教政治功能,为他的政治目标服务。正是在沙特官方宗教势力的大力支持下,阿卜杜勒·阿齐兹才最终获得了对伊赫万叛乱的胜利。在伊赫万运动的历史进程中,阿卜杜勒·阿齐兹更加认识到欧莱玛对国家政治的重大影响,官方宗教政治逐步获得了在沙特国家政治统治中的重要地位。阿卜杜勒·阿齐兹宣布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宗教问题只能由欧莱玛决定,禁止召开没有事先得到国王同意的任何目的的会议。国王和欧莱玛在伊赫万运动中发展了亲密的合作关系,欧莱玛通过为沙特家族的统治政策提供宗教政治合法性而分享国家的政治权力。欧莱玛对自身的这种政治权力和地位感到满意,时常与阿卜杜勒·阿齐兹合作,对抗极端主义倾向的伊赫万势力。

  伊赫万运动对沙特阿拉伯王国官方宗教政治的性质和基调产生重大影响。瓦哈卜派伊斯兰教在沙特国家建立和扩张的时期曾经是一种革命的意识形态,具有一定的激进倾向。随着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建立和伊赫万叛乱的结束,官方瓦哈卜派意识形态逐渐转化为保守的意识形态,倡导温和倾向的宗教政治原则。官方瓦哈卜派欧莱玛转而强调伊斯兰教的温和性,强调伊斯兰教反对任何形式的宗教狂热。官方瓦哈卜派欧莱玛甚至断言,拒绝适度享受生活的人是有罪的。反政府行为的破坏性和非法性也是官方瓦哈卜派欧莱玛强调的重点。官方瓦哈卜派欧莱玛宣传沙特家族的虔诚,并且强调伊斯兰教是依靠沙特家族才取得胜利,只要统治者仍然实行沙里亚,反叛行为就是禁止的。官方瓦哈卜派欧莱玛反复重申伊斯兰教的温和性质和沙特家族的虔诚,并且在电视和广播节目中宣传伊斯兰教和物质福利的相容性。谢赫阿里·特恩塔维还在每周的电视节目中向沙特民众灌输如下思想:“狂热分子留长胡须,拒绝就业,将所有时间都用于礼拜和斋戒,以虔诚的穆斯林自居。这不是伊斯兰教,而是对教士的模仿。穆斯林应该通过合法的收入享受舒适的物质生活。穆斯林应当结婚,并且努力工作,也可以到国外去旅行。穆斯林应当礼拜和斋戒,诵读《古兰经》,遵循沙里亚的规定。这是先知指引的道路。”伊赫万运动的政治命运对欧莱玛在沙特国家中的角色和地位产生重大影响。

  1928年的利雅得会议确定了1927年以来就逐渐形成的沙特国家欧莱玛的地位。从此以后,欧莱玛的权力限制在对有关伊斯兰宗教仪式和技术革新的事务发表意见。欧莱玛丧失了他们曾经享有的有限自主权,他们成为领取薪水的公务员,其地位、收入和总体的活动都受到国家规章和目标的管理。欧莱玛接受了在新王国中的这种有限的权力,以及从属于沙特家族政治领导的地位。欧莱玛成为沙特国家的辩护人,其主要的职责是为政治领袖的决策提供伊斯兰合法性的支持和维护国家的公共道德。欧莱玛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实际利益和控制权力逐渐减少。尽管欧莱玛继续享有沙特家族政治权威对他们形式上的尊敬,但欧莱玛在政治决策进程中的地位开始走上边缘化的道路。“领导最知道”的政治原则成为官方宗教势力的座右铭。受这种信念的影响,沙特国家的欧莱玛从此以后不再关注阿卜杜勒·阿齐兹的对外政策,默许了沙特阿拉伯王国君主制和世袭统治原则的建立,甚至对阿卜杜勒·阿齐兹执行的违背沙里亚的新法律和法规也视而不见。伊赫万运动终止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除了向统治者个人提出一些批评意见之外,欧莱玛几乎不参与其他任何的政治活动。这些批评意见中最重要是由谢赫阿卜杜·阿齐兹·伊本·巴兹、谢赫阿卜杜·拉赫曼·萨迪和谢赫萨阿德·伊本·阿提克提出的批评。这些批评意见提到的主要问题是与非穆斯林的关系和一些诸如财富分配不均的内政问题。国家政治决策和政治权力的相关领域成为欧莱玛不再涉入的禁区。阿卜杜勒·阿齐兹则采取避免与欧莱玛产生分歧和公开对抗的方式,对宗教权威保持形式上的尊敬。沙特国家教俗合一的政治体制发展到了新的阶段。

  沙特政权着力鼓吹顺从国家领导人的政治原则。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崇尚中世纪宗教思想家的理论,即国家有两种权威人士:一种是沙里亚的监护人欧莱玛,一种是埃米尔;埃米尔享有实行法律所必需的政治权力。根据这种理论,臣民应当绝对地、无条件地顺从埃米尔。埃米尔负责监督所有的穆斯林正确地履行宗教义务、负责执行法庭审判、从事慈善工作、监督经济活动、确保共同体的安全和公共服务的正常运转,以及在沙里亚的框架下颁布社会和经济的规定以保障个人的权利。埃米尔应当与欧莱玛协商,但他也有权自主做出决定。埃米尔的行为必须符合由欧莱玛所解释的《古兰经》和“圣训”的规定。这种宗教政治理论虽然承认欧莱玛的宗教权力,但实际上确立了埃米尔的最高地位和权力,确立了教俗合一体制中俗权凌驾于教权之上的政治原则。阿卜杜勒·阿齐兹还向沙特民众灌输“领导人最懂得国家利益”的观念,并且这个观念由于其无限扩展和推论而极大地提高了沙特家族的领导地位。“领导人最懂得国家利益”的观念可以引申为政治领导人有权拒绝执行《古兰经》和“圣训”明确规定的和公认的伊斯兰禁令,其借口是这些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应该留给伊玛目或统治者决定。“领导人最懂得国家利益”的观念与顺从领导人的原则相结合,决定了教俗合一宗教政治原则中俗权的领导地位,赋予了沙特家族垄断国家权力的合法性。“领导人最懂得”的概念逐渐成为一种社会规范和社会契约,沙特家族领导人的主张因此具有了无可争议的约束力。关于阿布杜勒·阿齐兹禁止入侵英国保护下的科威特的决定,欧莱玛主动将是否要宣布圣战的问题交给了伊玛目阿卜杜勒·阿齐兹独自考虑,因为“按照伊斯兰教义,伊玛目的职责就是考虑什么是对伊斯兰教和穆斯林最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