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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前石油时代的沙特阿拉伯(7)


  1926年,阿卜杜勒·阿齐兹以王室敕令的形式颁布了《希贾兹王国约法》:“希贾兹王国应当被视作具有明确边界线的整体,不能以任何方式加以分割。希贾兹应当是设有咨议机构的君主国和伊斯兰国家,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圣城麦加是希贾兹王国的首都……希贾兹王国的最高权力属于阿卜杜勒·阿齐兹·伊本·沙特国王陛下。”《希贾兹王国约法》是沙特国家的第一部基本法,它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希贾兹地区与纳季德地区的分治政策。根据《希贾兹王国约法》,希贾兹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任命他的儿子费萨尔为希贾兹总督。同时,费萨尔亲王代表国王在麦加主持咨询会议,咨询会议的成员由选举产生改为国王任命。麦加咨询会议由国王指定的欧莱玛、权贵和商人代表所组成,其职责是向总督提出有关立法、预算、特许权和公共事务等方面的建议。实际上,希贾兹咨询会议只有“批准财政预算和代表公众意见的权力”,政府的实权掌握在国王的代表费萨尔手中。希贾兹咨询会议通过授予代表权的方式,将希贾兹主要的权力集团纳入沙特家族的控制之下。欧莱玛集团因其宗教权威和宗教政治权力,是希贾兹咨询会议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欧莱玛集团在咨询会议中的地位和权力,是希贾兹王国教俗合一政治体制的集中表现。希贾兹咨询会议是沙特政府内阁的最初形态。

  与纳季德地区相比,希贾兹地区的政府体系相对成熟。1931年,希贾兹地区代表会议正式成立,其职责是掌管该地区的行政事务。代表会议由4名成员组成:希贾兹总督费萨尔任代表会议主席,其余3名分别为外交事务代表、协商会议副主席和财政事务代表。国王任命的希贾兹地区代表会议主席费萨尔亲王是希贾兹政府的最高领导,直接对国王负责。1932年起,希贾兹总督费萨尔亲王代表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负责管理希贾兹地区的司法、朝觐、宗教、财政和外交事务。同一时期,纳季德地区唯一比较重要的领导机构是沙特王室会议,它为所有有关部落财富、法律争论和社会契约等方面的重要决策提供了商议和讨论的场所。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集政府首脑、法官、将军于一身。沙特家族和其他重要家族的领导,以及纳季德地区的欧莱玛权威都在王室会议中参与纳季德地区重大事务的商议。国王在征求其亲属的建议后,在王室会议上与部落和宗教领导人达成公议,以此决定纳季德地区的各项重要事务。

  沙特阿拉伯王国建立时,沙特国家的领土已经获得公认,一个超越部落势力的中央权力已经形成,不同社会集团间的广泛融合已经达成。这些政治特征意味着沙特国家开始从酋长国向君主制国家演变。然而,沙特阿拉伯王国建立之初仍实行家长式管理体制,缺乏一套合理的官僚政治体系,没有统一的中央政府机构。沙特家族政治统治的方式是传统的部落惯例和新建的政府机构的混合体。教俗合一的政治体制是沙特国家政治统治的主要特征,建立在部落社会基础之上的家族政治则是沙特国家政治统治的核心内容。纳季德及其归并地区与希贾兹地区除个别部门具有全王国的性质以外,基本上分为两套并行的政府体系。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曾经试图统一王国的行政体制,但收效甚微。1927年,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建立“调查和改革委员会”,其职责是审查政府的组织结构。阿卜杜勒·阿齐兹委托“调查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王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并组建一个国家咨询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的执行。国家咨询委员会由国王指定的8名成员组成,他们分别来自希贾兹和纳季德的不同地区。阿卜杜勒·阿齐兹授权国家咨询委员会规划社会经济政策、管理政府部门的花费,该委员会还具有一定的立法权力。然而,国家咨询委员会的实际权力非常有限。20世纪30年代,利雅得的王室会议既是沙特阿拉伯王国的中央政府,也是纳季德的地方政府。国王主持利雅得的王室会议,每天召开两次,其主要成员包括沙特家族成员以及瓦哈卜派欧莱玛和部落谢赫。王室会议下设16个“迪万”(府)和“舒尔贝”(部),分别掌管除希贾兹地区以外的所有地区的各项国家事务。希贾兹则以代表会议下设的6个基本的部,分管沙里亚事务、内政、外交、财政、国民教育和军事。第2716号王室法令承认了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机构不统一的现状:“目前希贾兹、纳季德及其归属地区的政府构成维持现状,直至王国新的统一的政府机构形成。”后来,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改革并统一了国家行政、司法与税收制度,新的官僚政治结构逐步建立。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通过把希贾兹政府机构职能扩展到纳季德、新建管理整个王国事务的行政部门,以及将希贾兹和纳季德的相关部门合并等方法,建立了一批统一的王国政府机构。1932年,沙特阿拉伯王国设立财政部,统一掌管全国的财政税收。自1934年起,沙特阿拉伯王国开始制定财政预算,国家收入来源依次为朝觐税、石油公司交纳的油田使用费、金矿收入和天课,主要用于王室开支,军事开支和行政开支。40年代,王室会议下属的机构不断增加,权限逐渐扩大,利雅得随之成为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政治中心。希贾兹地区的外交部和财政部的职能扩展到整个王国,1944年王国设立国防部。从1950年到1953年,王国的内政、交通、卫生、教育、农业、商业各部陆续成立。至1953年底,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政府机构已经基本建立。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指派沙特家族成员担任新建国家政府机构的领导职务,欧莱玛宗教权威和部落领袖也参与到国家政府机构中,而对外事务、财政和地方总督等关键职位完全掌握在沙特家族成员手中。通过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体系的构建,沙特家族完全控制了国家各个方面的统治权力,沙特家族的集权成为沙特阿拉伯王国中央集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阿卜杜勒·阿齐兹时代,沙特阿拉伯王国政治生活的突出现象是地方离心倾向与中央集权的此消彼长。君主制度的确立和国家政府体系的构建,成为沙特阿拉伯王国克服地方离心倾向和强化中央集权的重要手段。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增长则是沙特王室强化君主制度和完善官僚机构的物质基础。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事务日趋复杂,王国原有的政府体系已不适应新的情况。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在临终前颁布了成立沙特阿拉伯王国中央政府“大臣会议”的法令,开启了沙特政府政治的新纪元。1953年10月,阿卜杜勒·阿齐兹颁布的王室法令规定了大臣会议的最初形态和目的,以及人员组成、权限范围、运作程序和组织机构。大臣会议“由王室法令任命的负责管理国家各部事务的大臣组成,负责管理国家的一切事务,包括外交和内政,做出符合国家利益的决定”。该王室法令指定王储沙特为大臣会议主席,授予他监督和管理所有政府部门的权力。这份王室法令还规定,国王任命大臣会议的主要成员,决定出席大臣会议的人选;大臣会议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批准国际条约,任免政府官吏;大臣会议成员对国王负责;大臣会议的决议须经国王批准后方可生效,国王有权否决大臣会议的决议。利雅得的大臣会议作为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内阁政府,不同于希贾兹地区的协商会议,处于国王的直接控制之下。沙特国家的政府体制向正式的官僚政府形式发展,所有的政府部门第一次加入到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中,希贾兹已有的协商会议和代表会议也并入大臣会议。从希贾兹地方政权机构的延续到利雅得大臣会议的组建,标志着沙特阿拉伯王国君主制度的确立。政府体系的构建和官僚机构的完善,构成沙特阿拉伯王国君主制度的政治工具。

  沙特阿拉伯王国建立之初,由于国民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质的低下,沙特国内能够充任政府官员的人才非常缺乏,不得不依赖外国专家协助沙特政府管理。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建国时,聘请黎巴嫩人福阿德·哈姆扎、埃及人哈菲兹·瓦赫巴、叙利亚人尤素夫·亚辛和哈立德·哈其姆以及拉萨德·法兰等人,陆续建立了外交部和财政部。国王身边还有许多来自其他国家的幕僚,包括伊拉克人阿卜杜勒·拉赫曼和拉希德·法鲁恩,以及英国人约翰·菲尔比等。沙特家族还任命希贾兹地区忠实于沙特家族的贤能人士担任政府的重要职务。

  沙特阿拉伯王国明确强调教俗合一的政治原则和国王与国家的一致性,或者说“朕即国家”的政治原则。大臣会议的所有成员必须以安拉的名义宣誓效忠伊斯兰教信仰,宣誓效忠国王和国家。大臣会议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于一体,兼有议会、最高法院和内阁政府三重职能,负责制定除伊斯兰教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同时行使司法权力和履行政府职责。从希贾兹地方政府机构的延续到利雅得中央内阁政府的建立,构成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时代沙特阿拉伯政治生活的核心内容。1953年,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的逝世,标志着沙特阿拉伯历史上个人统治时代的结束。

  第三节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时代的统治模式

  一、家族政治的统治模式

  家族政治是指带有家族色彩的政治现象,即国家的政治制度与政治实践具有浓厚的家族色彩,政治生活以家族关系作为主要的纽带。家族政治是部落制度国家化的核心。沙特阿拉伯的家族政治主要包含具有浓厚家族色彩的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政治生活两个层面。家族政治制度主要包括由沙特家族王位继承制度和王室协商制度结合而成的君主政治制度、以沙特家族控制大臣会议和地方政府为核心的政府政治制度,以及由瓦哈卜家族为代表的欧莱玛集团控制沙特阿拉伯的宗教权力和教育、司法等领域。家族政治生活则是家族政治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具体实践,其核心是瓦哈卜家族与沙特家族的联合协作、沙特家族内部的权力分配以及沙特家族对王国主要政治权力的垄断。

  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时代的沙特阿拉伯,沿袭传统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组织,畜牧业和绿洲农业构成基本的经济部门,贝都因人数量众多,血缘群体广泛存在,地域关系与血缘关系错综交织。地域关系无疑是沙特阿拉伯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血缘关系延续的结果则是沙特阿拉伯浓厚的血缘政治色彩。沙特阿拉伯王国的统治模式延续沙特酋长国时期的历史传统,高度发展的家族政治是沙特阿拉伯王国政治统治的主要特色。新兴的沙特王国犹如规模庞大的部落联盟,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俨然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家族首领。阿卜杜勒·阿齐兹在利雅得重建沙特政权以后,沙特国家的统治结合了部落联盟的惯例和行政机构的发展。阿卜杜勒·阿齐兹作为沙特国家最高统治者埃米尔,是部族间的仲裁人和部落联盟的酋长,同时也是沙特政府的最高统帅,除了部落政治和家族政治对他的约束之外,没有成文的宪法限制他的权力,也没有议会妨碍他的行动自由。国家财政与沙特统治者的私人金库之间没有区别,它既不受公共预算的控制,也不受制于长期的计划。阿卜杜勒·阿齐兹根据个人能力和对他的忠诚度来任命他的堂兄弟和侄子担任城市和省区的统治者。沙特家族成员广泛充任沙特国家的行政人员和地方长官。于是,阿卜杜拉·本·杰鲁维统治哈萨;阿卜杜勒·阿齐兹·本·穆萨伊德统治布赖达;沙特·阿尔法统治嘎西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