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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前石油时代的沙特阿拉伯(6)


  1929年12月底,费萨尔·达维什写信给阿卜杜勒·阿齐兹,要求得到宽恕。阿卜杜勒·阿齐兹回答说不可饶恕。不久,费萨尔·达维什的军队在纳季德、伊拉克和科威特交界的地区遭到阿卜杜勒·阿齐兹军队和英国军队的合力攻击。阿卜杜勒·阿齐兹军队的数量数倍于叛军,并且拥有装甲车辆。哈尔卜部落击败了穆泰尔部落,穆泰尔部落的残余力量逃到科威特。费萨尔·达维什于1920年1月初也逃到科威特境内。阿卜杜勒·阿齐兹向英国提出抗议,抗议英国在科威特、伊拉克和外约旦地区为伊赫万军队提供避难之处。随后英国向阿卜杜勒·阿齐兹保证,将叛军驱逐出这些地区。1930年1月10日,费萨尔·达维什及其他的伊赫万领袖向英国投降。阿卜杜勒·阿齐兹通过与英国的协商,成功地将三名叛军首领引渡回国。费萨尔·达维什否认他自己犯有任何罪行,阿卜杜勒·阿齐兹将他关押在利雅得。1931年10月3日,费萨尔·达维什去世,临死之前还发誓要反对阿卜杜勒·阿齐兹。其他的叛军首领后来也都在狱中死亡。此后,伊赫万军队并入国民卫队,伊赫万运动结束。曾经为沙特国家的建立和扩张立下汗马功劳,同时又曾对沙特政权构成严重威胁的伊赫万运动最终以悲剧性的结果退出沙特国家的历史舞台。

  伊赫万叛乱是从挑战阿卜杜勒·阿齐兹的禁令,劫掠享有英国军事保护的国家之行动演变而成,并在1929年的斯巴拉战争中达到顶峰。伊赫万运动反对所有的新事物,反抗当时占优势地位的政治权力,但却没有明显地提出它所支持的事物和社会政治目标。由于伊赫万运动的贝都因性质和生活方式,这场运动几乎与城市社会隔绝。伊赫万运动获取宗教信仰和指导的主要来源是在官方宗教政治权力结构中处于从属地位且教育水平较为低下的穆陶威,其意识形态的来源与沙特国家的官方宗教政治意识形态具有一定的差异。这场运动没有形成一个明显的领导权,在关键的问题上也不具有明晰的立场。这场运动还包含着一些内在的矛盾和困惑,例如伊赫万运动严格遵从并竭力传播的瓦哈卜派伊斯兰教教义中包含着顺从伊玛目抑或国家首领的规定,但是伊赫万领导人又试图否定伊玛目的部分特殊政策。由于这场运动与社会发展方向的差异,它对沙特社会历史发展的影响力有限。

  伊赫万叛乱严重危及了阿卜杜勒·阿齐兹的王位,沙特政权差点就被一个部落联盟的政权所取代。但是最终,阿卜杜勒·阿齐兹在官方宗教势力的支持下以铁腕手段镇压了伊赫万的两次叛乱,消灭了顽抗分子,解散了伊赫万军事组织。费萨尔·达维什这个最著名的贝都因人领袖的去世,标志着一个贝都因人时代的结束。部落势力和地方分裂主义势力受到极大打击,传统的部落组织失去了挑战沙特家族政权和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能力。战胜伊赫万叛乱后,宗教形式的部落民主制让位于封建国家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部落领导人的权力逐步缩小。沙特家族的政权得到巩固,国家军队和中央集权的行政机构逐步建立。一些传统上就与沙特家族具有良好关系的“贵族部落”没有参与叛乱,并且为国王镇压伊赫万叛军提供了忠诚的武装力量。这些部落势力通过联姻等手段,逐渐成为沙特家族政权的重要基础。

  通过大约30年的努力,阿卜杜勒·阿齐兹终于统一了沙特国家,并且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1932年9月23日,阿卜杜勒·阿齐兹发布国王令,以“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名义统一各地。阿卜杜勒·阿齐兹正式采用沙特国王的称谓,并将沙特国家正式命名为“沙特阿拉伯王国”。1933年,阿卜杜勒·阿齐兹指定其次子沙特作为沙特阿拉伯王国的王储。国名和统治者称谓的变化意味着沙特阿拉伯诸多区域的初步整合。

  第二节国家权力的强化

  一、君主制度的建立

  沙特阿拉伯是一个君主政体的国家,其君主制历经战后民族民主主义浪潮而继续维持,并且区别于世界上诸多不具有实权的议会君主制国家。沙特阿拉伯的君主制度及其相关的王位继承制度和王室协商制度构成了沙特阿拉伯君主政治的完整形态,体现了沙特阿拉伯教俗合一的宗教政治传统。沙特家族内部围绕最高统治权力的争夺和妥协也体现了沙特阿拉伯家族政治和宗教政治的基本原则。

  沙特国家在历史上经历了埃米尔国和短暂的苏丹国时期,分别实行埃米尔制和苏丹制,其社会根源皆是部族传统的广泛存在和中央集权政治的缺乏。阿布杜勒·阿齐兹统治时期,沙特政权经历了从传统的埃米尔制向君主制的演变,君主制度的强化则是沙特阿拉伯克服血缘传统、部落结构和地域差异的政治手段。1926年8月31日,阿卜杜勒·阿齐兹发布《希贾兹王国约法》,规定“希贾兹是设有咨议机构的伊斯兰君主制国家。希贾兹王国的最高权力属于阿布杜勒·阿齐兹·伊本·沙特国王陛下”。这是沙特国家较早规定国家政体的法律文件。1932年9月18日,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颁布第2716号国王敕令:“希贾兹、纳季德王国及其归属地区改名为‘沙特阿拉伯王国’,我的称号为‘沙特阿拉伯王国国王’。”这一敕令标志着沙特阿拉伯君主制度的正式建立。君主制的建立是沙特国家克服地方离心倾向和中央集权政治发展的逻辑结果。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建立和君主制度的确立意味着沙特国家统治区域和传统部族社会的初步整合。

  沙特阿拉伯实行教俗合一的君主制度,国王身兼宗教的和世俗的领导职务。由于沙特阿拉伯诸多部族集团仍然存在,国王还是各部落酋长的领袖。沙特国王集宗教领袖、政治领袖和部落领袖职务于一身。国王是穆斯林共同体的宗教领袖,是瓦哈卜派伊斯兰教教长。沙特国王既是国家元首,又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总司令和最高法官,在一般情况下还兼任大臣会议(内阁)的首相。国王的权力在理论上只受沙里亚的约束,他既行使王国最高的行政权,又行使王国最高的司法权,同时还拥有沙里亚以外的立法权。国王作为全国武装力量的总司令,任命所有上校以上的军事长官。国王作为最高法官,掌握着最高上诉法院的权力,具有赦免权。国王通常以首相的身份任命所有的内阁大臣和其他高级政府官员以及各省省长。国王还对大臣会议上做出的决议有最终裁决的权力,并以王室法令的形式公布这些决议使之具有法律效应。所有沙里亚以外的立法都以王室法令或各部法令的形式颁布,国王颁布的一切王室法令在沙特阿拉伯王国都具有法律效力,各部法令必须经过国王的审核和批准才能颁布。在对外关系上,沙特阿拉伯所有的驻外使节都由国王任命,所有的外交人员都由国王授权。同时,沙特阿拉伯王国国王还是国家重大的部落联盟的最高酋长。

  沙特阿拉伯国王的实际权力因客观的社会政治环境和国王个人的权威和能力差异而有所不同。当国王的权威能够压制所有制约王权的因素时,君主的权力就高于一切,反之王权则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沙特阿拉伯建立之初,由于部族传统的延续和国家综合国力的相对弱小,国王阿布杜勒·阿齐兹的实际权力受到国内的部落势力和国外帝国主义国家的制约。国王阿布杜勒·阿齐兹利用自身的威望和能力,使中央政府逐步取得了对抗地方部落离心倾向的胜利,沙特阿拉伯的中央集权取得长足进步,沙特君主的权力也相应地不断发展。沙特阿拉伯军王虽然具有控制国家各个方面的巨大权力,但其政治制度并非“绝对君主制”或者“独裁主义制度”。君主的权力不但在理论上受到沙里亚的制约,而且在现实上受到家族因素和宗教因素的制约。

  沙特阿拉伯并没有像大多数君主专制国家那样采用王位的长子继承制度,而是实行王储制度,即现任执政者在世时听取主要王族成员的意见后挑选他的继承人并立为王储,国王死后王储立即继位。沙特阿拉伯的王位继承人仅限于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的儿子和他的后裔。国王挑选王位继承人要经过欧莱玛和沙特王族的同意。选择王储的原则是高贵的品质、仲裁的能力、一定的成就和较强的领导能力,而非完全依照年龄大小的顺序。1933年,阿卜杜勒·阿齐兹挑选他的儿子沙特为王储,并召集协商会议和咨询会议通过这一决定。协商会议和咨询会议在亲王费萨尔的主持下举行联席会议,按照国王的意愿确立了“穆斯林哈里发和国王们奉行的关于确立符合法律条件的人为王储的制度”。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挑选沙特为他的王储成为一个宪法性的先例,即现任国王在世时,而且在执政的初期,就必须挑选他的王储。后来这一先例成为沙特阿拉伯的继承制原则。国王沙特1953年继位后立其弟费萨尔为王储;费萨尔1964年继位后,在1965年3月立其弟哈立德为王储;哈立德1975年继位后又立其弟法赫德为王储。迄今为止,沙特阿拉伯王位继承除第一次是父死子继以外,其余都是兄终弟及。

  二、政府体系的构建

  阿卜杜勒·阿齐兹建立沙特国家并陆续扩大疆域时,国家的主要地区希贾兹和纳季德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希贾兹是伊斯兰教的摇篮,长期处于奥斯曼帝国的统治之下,具有定居文明的历史传统。希贾兹地区的麦加和麦地那作为伊斯兰教的两座圣城,与世界各地穆斯林的朝觐活动相联系,与外部世界的交往十分密切。希贾兹的吉达还是红海沿岸最重要的港口城市。大量的朝觐收入为希贾兹地区提供了强大的经济基础,希贾兹地区的经济呈现出相对富庶的状态。希贾兹地区深受奥斯曼帝国正统信仰和官方意识形态的影响,尊奉沙斐仪派教法,强调不同教派的兼容并蓄,具有宽容的宗教倾向。与希贾兹地区不同的是,纳季德位于阿拉伯半岛的内陆地区,是阿拉伯半岛最闭塞的区域,与外部世界相对隔绝,社会组织和人口构成颇显单一。纳季德的大部分居民都是游牧的贝都因人,游牧经济占据主导地位,血缘部落传统根深蒂固,经济水平十分低下,物质生活十分贫乏。纳季德地区长期沿袭阿拉伯半岛传统的社会组织和政治结构,贝都因人从属于各自的部落,部落首领由部落成员推举产生,部落传统的延续构成中央集权的阻碍,父死子继的权力传承习俗尚不存在。纳季德地区还是瓦哈卜派的故乡和沙特国家的发源地,瓦哈卜派意识形态长期占据统治地位,排斥其他诸多教法学派,宗教生活具有极端的倾向。受历史、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在阿卜杜勒·阿齐兹统治时期,沙特国家主要地区的政府体制各不相同。“希贾兹与纳季德只是分享共同的王权,就法律和司法体系而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独立国家。”为了维持对辽阔疆域的统治,阿卜杜勒·阿齐兹对各地区采取因地制宜的统治方法。“国王在沙漠地区通过部落谢赫统治着贝都因人,谢赫采用传统的方式由部落成员推举产生。国王在城镇和乡村通过地方长官统治着定居的臣民,地方长官由国王直接任命。”早在1924年征服麦加以后,基于麦加重要的宗教政治地位和影响,阿卜杜勒·阿齐兹明确规定麦加享有自治的权力,保留麦加原有的地方政权机构,实行希贾兹与纳季德分治的政策。麦加地方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其成员共25名,包括麦加的欧莱玛、商人和贵族,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麦加协商会议由费萨尔亲王领导,其主要活动包括:审查麦加的司法体制、发布有关朝觐和瓦克夫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管宗教教育、颁布商业法律和建立一个司法委员会来根据伊斯兰法律和部落法规解决争端。同时,麦地那、吉达、塔伊夫和延布等地区也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力。1925年吞并吉达以后,教育委员会取代了麦加地方委员会。教育委员会仍由费萨尔亲王领导,包括3名由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指定的成员和8名由希贾兹地区的主要利益集团通过非公开性选举产生的代表。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授权教育委员会帮助费萨尔亲王管理希贾兹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