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宗教权威机构直接服务于沙特阿拉伯王国的统治集团,其主要的使命是在总体上指导和捍卫伊斯兰传统的纯洁性,遏制各种背离伊斯兰教基本原则的“异端”倾向,保持和维系沙特阿拉伯王国“纯正的”伊斯兰特征,为沙特政权提供宗教咨询,赋予沙特王权宗教政治合法性。沙特阿拉伯王国宗教权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颁布费特瓦,为沙特阿拉伯王国的统治政策提供宗教法律说明。沙特阿拉伯王国建立初期,王国最重要的欧莱玛机构是一个由10~15名纳季德和希贾兹的宗教法官组成的非正式组织,以利雅得的大穆夫提为最高领导。这15名欧莱玛包括最高的宗教领导和一个大约由10名欧莱玛组成的单独组织,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在利雅得帮助国王统治国家。1953年,沙特阿拉伯王国“宗教-法律意见发布和宗教事务监督协会”建立,由谢赫穆罕默德·本·易卜拉欣·谢赫担任主席。“宗教-法律意见发布和宗教事务监督协会”主要处理宗教仪式、神权问题、妇女的地位和个人事务等方面的问题。
沙特阿拉伯王国的第二类宗教组织主要面向王国广大的穆斯林民众,其宗旨是用《古兰经》和伊斯兰法规指导、监督和规范穆斯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使他们成为恪守伊斯兰教教规的虔诚信徒和顺从沙特家族政权的驯服臣民。这类宗教组织中影响最大的是“扬善惩恶委员会”和“宗教研究、教法宣传和指导委员会”。
沙特国家建立初期,游牧民构成沙特人口的主体。游牧社会的历史传统和游牧民逐水草而居的生活方式,导致游牧人口普遍具有不服从管束和本部落利益至上的狭隘观念,这种弊端严重影响了新兴沙特国家的安定和团结,阻碍了沙特国家中央集权的建立。为了克服游牧人口思想和行为的离心倾向和建立有效的政治权力结构,阿卜杜勒·阿齐兹复兴了瓦哈卜派伊斯兰教作为官方意识形态,并通过弘扬瓦哈卜派的一整套戒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以维护国家的秩序。1903年,谢赫阿卜杜勒·阿齐兹·伊本·阿卜杜勒·拉提夫·谢赫在利雅得强制执行瓦哈卜派原则。当沙特国家领域扩大到整个纳季德和哈萨时,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正式建立了多个强制推行瓦哈卜派原则的机构。这些机构由谢赫阿卜杜勒·阿齐兹·伊本·阿卜杜勒·拉提夫·谢赫领导,其重要成员包括谢赫阿卜杜勒·拉赫曼·伊本·伊沙克·谢赫、谢赫欧马尔·伊本·哈桑·谢赫和谢赫阿卜杜勒·拉提夫·谢赫。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授权这些机构逮捕、审判和监禁违反瓦哈卜派教义的人。这种机构在利雅得等城镇中建立了许多分站,每个分站由一名主管和一名警官领导,并下属许多具体执行任务的人员“穆陶威”。每个分站的主管通常也由一名瓦哈卜家族成员担任。这些机构的所有关键事务都由其总管决定,委员会的总管则直接接受国王的指示。
1926年夏,阿卜杜勒·阿齐兹在麦加和麦地那自古存在的非正式机构“市场监督处”的基础上,在希贾兹建立了“扬善惩恶委员会”。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委任总卡迪阿卜杜勒·阿拉·布莱伊德负责希贾兹“扬善惩恶委员会”的组建工作,总卡迪阿卜杜勒·阿拉·布莱伊德又授权谢赫阿卜杜勒·阿拉·沙伊比具体领导在希贾兹各地建立分站的工作。尽管谢赫阿卜杜勒·阿拉·沙伊比是希贾兹地区扬善惩恶委员会的领导人,但该组织最初在希贾兹地区的建立实际上依赖于希贾兹总督费萨尔亲王的大力支持,费萨尔亲王则直接对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负责。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将“扬善惩恶委员会”作为一种控制沙特社会的机构,但许多“扬善惩恶委员会”的成员则将他们自己视为瓦哈卜派教义的监护人,而无视于国王对该组织的控制权力,时而反对国王的政策。1929年夏,阿卜杜勒·阿齐兹在利雅得建立“扬善惩恶委员会”的理事会。1930年,阿卜杜勒·阿齐兹颁布王室法令,将“扬善惩恶委员会”并入警察机关的总理事会,并且解除了该委员会的逮捕权,规定国王是“扬善惩恶委员会”总管和警察机关总管的仲裁人。这份王室法令规定了“扬善惩恶委员会”在沙特行政管理结构中的地位及其职能的性质。“扬善惩恶委员会”最初建立的目的是强制执行瓦哈卜派教义和宗教戒律,控制沙特民众的社会行为,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社会道德、日常生活和行为的标准,负责监督宗教法律的实施,强制穆斯林遵守伊斯兰教的各项要求并服从瓦哈卜派的训诫,管理道德事务,监督穆斯林履行宗教义务,稽查违反沙里亚的行为。“扬善惩恶委员会”建立时即颁布公告,要求穆斯林恪守伊斯兰法规,公平买卖,禁止哄抬物价,禁止吸食麻醉剂和传播“异端邪说”,严格履行穆斯林的宗教功课,按时礼拜等;对于屡犯禁令、劫掠商旅者,要依照伊斯兰教法严加惩处,或断手,或断足,或终身监禁,或处以极刑。“扬善惩恶委员会”的基层组织深入到沙特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对沙特民众的各方面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扬善惩恶委员会”强迫执行瓦哈卜派原则和暴力镇压等手段,阿卜杜勒·阿齐兹在较大程度上控制了沙特民众的行为,在沙特阿拉伯初步建立起安定的社会秩序,由此巩固了他的统治权力。
“扬善惩恶委员会”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半司法性宗教组织,属于国家行政机构的范畴。“扬善惩恶委员会”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建立了地方分会、省级委员会、大穆夫提和首席卡迪、国王层层从属的管理制度,凡是委员会的重大问题,都须得到国王的指示。“扬善惩恶委员会”在沙特全国各地共有大小分会2000多个,每个分会的成员人数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不等,其成员主要是一些公共的雇员和自愿者。“扬善惩恶委员会”的势力和控制范围延伸到了沙特阿拉伯的各个角落,有利于王权的巩固和国家的统一。“扬善惩恶委员会”是沙特阿拉伯王国官方瓦哈卜派的重要机构,长期由瓦哈卜家族成员控制,是欧莱玛影响沙特社会的主要工具,通过强制国民恪守伊斯兰教教义和瓦哈卜派戒规来控制国民的行为,遏制外来文化和思想意识在王国的传播。
沙特政府通过欧莱玛阶层及其不同层次的宗教机构,自上而下地建立了一个庞大而完整的宗教政治网络。欧莱玛还按照沙特国家的历史传统和瓦哈卜派宗教原则,控制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司法和教育等社会政治领域。然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行政机构完善的必然结果是行政机构权限在社会领域的扩大和宗教势力控制领域的缩小。1924年建立的麦加地方委员会就包含了审查麦加的司法体制、发布有关朝觐和瓦克夫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监管宗教教育等职能,传统上由欧莱玛独立控制的司法、朝觐和宗教领域,现在受到费萨尔亲王领导的国家行政机构的监管。虽然欧莱玛在该委员会中拥有代表席位,但仅限于2名,因此该委员会的职能极大地限制了欧莱玛的活动和影响。
欧莱玛掌管国家司法体系是沙特国家重要的宗教历史传统。沙特国家建立之初,存在三种截然不同的法律体系:第一种是在希贾兹地区实行的奥斯曼传统的法律体系,其中哈奈斐和沙斐仪教法学派占据统治地位;第二种是纳季德地区的法律体系,最严格的罕百里教法学派占据统治地位。纳季德的每一个地方长官都由一名卡迪协助解决法律争端;第三种法律体系是部落法体系,由部落领导担任仲裁人,解决法律争端,部落领导仲裁的依据是部落传统和习惯法。1927年,阿卜杜勒·阿齐兹颁布王室法令,批准希贾兹地区现存的法律体系继续有效,这一时期沙特国家的法律体制呈现多种教法学派并存的局面,而不仅限于罕百里教法学派。
1929年沙特国家统一之后,阿卜杜勒·阿齐兹再次重申这一原则:“我们并不局限于一种教法学派而排斥其他法律体系。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我们采用伊玛目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的教法学意见。”通过维持奥斯曼法律和指示欧莱玛不仅限于罕百里教法学派的教法学说明,阿卜杜勒·阿齐兹表示出法律体系要适应不断变革的环境的意愿。沙特阿拉伯王国正式成立之后,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多次修改国家的法律制度,最终确立了坚持以罕百里教法学派为基础,同时参考和利用其他教法学派法律意见的法律制度。
沙特阿拉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发展涉及所有领域的政府活动,也包括司法领域。伴随着司法体系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进程,欧莱玛在司法体系中的传统地位逐渐丧失。1927年,阿卜杜勒·阿齐兹颁布法令,鼓励沙特民众直接向他提出法律诉讼。他鼓励民众向放置在麦加和利雅得政府大门口的“投诉箱”中投放诉讼申请,而国王将亲自审理“投诉箱”中的诉讼案件。阿卜杜勒·阿齐兹的“投诉箱”体制使国王成为司法体制的最高仲裁人,凌驾于司法体制传统的领导欧莱玛之上。
1932年,另一份王室法令宣布,公民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表达他们的冤屈和对个人或者政府部门的不满。1933年,阿卜杜勒·阿齐兹颁布王室法令,启动了沙特阿拉伯王国司法体制组织结构的改革,将法院体系分为普通法庭、沙里亚法庭和司法监督委员会三个等级。其中司法监督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三名成员组成,他们都由国王从欧莱玛中挑选并任命。司法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法庭的工作,有权批准或者推翻沙里亚法庭的判决,并且有权为沙里亚法庭管辖权限之外的事件提供法律意见。三级法院体系的范围局限于麦加、吉达和麦地那。纳季德继续由单一的法官掌握所有的司法案件。
石油经济的发展导致许多法律案件超出了沙里亚法庭能够处理的范围,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将特定范围的司法权力委托给一些委员会、调查团和特别法庭,这些机构最初都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与王国的司法体系相区别。许多这种法律实体,特别是“冤情委员会”和“商业审理委员会”,都有非常广泛的权力。它们与沙里亚司法体制同时运作,其表面的目的是作为沙里亚司法体制的增补,实际上却限制了沙里亚司法体制。这些实体不受沙里亚的限制,它们有权自主做出司法判决或者根据西方法律和国际法律作出判决。这类机构的负责人和职员都是接受世俗教育的人士,他们几乎没有沙里亚法律的专业背景。后来这类机构中的冤情调查委员会、商业纠纷调查团、作假案例中央委员会等都获得了永久的地位,它们合并到司法体系中,成为司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替代了官方欧莱玛的一些司法权力。20世纪50年代,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司法体系变得高度复杂。从国外引进许多世俗法律之后,欧莱玛的司法权力仅限于解释沙里亚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由政府和国王制定的行政法规不断增加,它们都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削弱了沙里亚的实际效力。法律法规方面的重要改革是在商业和财政法律方面,社会法律和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已经制定,而且商业法、劳工法和国际法大都是由受世俗教育的人士来阐释。1952年的王室法令明确划分了法官的类别,增加了法院体系的复杂性。许多准司法的实体逐步建立,表面上是作为沙里亚法律体系的增补,但实际上限制了沙里亚法律体系的权力。这些委员会掌控着一些法律权力,特别是关于商业和劳动争议等方面,根据伊斯兰教、西方法律或者国际法律做出判决。
沙特国家建立之初,教育领域处于欧莱玛的控制之下。20世纪初的阿拉伯半岛,宗教教育在教育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宗教学校是国家最基本的教育形式,主要讲授《古兰经》、“圣训”、伊斯兰教法及相关宗教知识,培养宗教法官“卡迪”是宗教学校的主要目标。希贾兹地区在20世纪初已经存在少量的世俗学校,但是1938年以前,纳季德地区并没有开展世俗教育。1952年,沙特阿拉伯的初等学校每周授课28节,其中宗教课程占80%,世俗课程包括地理、绘图和外语。1953年,沙特政府成立教育部,由亲王法赫德领导,取代希贾兹的教育董事会。世俗教育在沙特阿拉伯王国的蓬勃兴起,使欧莱玛在基础教育领域的地位和权力不断丧失。宗教势力仍然主导着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初级教育,但是世俗教育的发展使宗教势力丧失了对中级教育或者更高级教育的控制,宗教学科在总课程中的比例不断下降。
1949年和1952年,教育董事会在麦加创办沙里亚学院和师范学院,开设宗教课程与世俗课程,开沙特阿拉伯王国高等教育之先河。随后,瓦哈卜派的大穆夫提在利雅得创办伊斯兰法学院和阿拉伯语言学院,不仅讲授宗教课程,而且增设世俗课程,旨在抗衡教育董事会,维持瓦哈卜派欧莱玛在教育领域的垄断地位。欧莱玛集团一直掌握着对沙特阿拉伯王国宗教学院和研究机构的领导权,并以这些学院和机构作为扩大宗教势力影响的重要基地。然而,宗教学院的经费主要来自王国的财政拨款,实际上宗教学院和研究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服从沙特政府领导的教育机构,并以扩大官方瓦哈卜派意识形态和向全世界提供伊斯兰教育和研究为主要的办学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