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石油经济和沙特社会发展的需要,60年代初期,石油和矿产资源部、劳工和社会事务部、朝觐与瓦克夫事务部、通讯部陆续成立。费萨尔还在大臣会议中设立正式的部管理司法、教育和朝觐事务,传统上由欧莱玛管理的领域被纳入王国的政府机构,由此分散了浓缩于大穆夫提之手的欧莱玛集团的权力。1962年,费萨尔的“十点纲领”要求保持司法独立并建立一个司法部,这是王国司法体系结构调整的最重要步骤。1970年,掌管全国司法的大穆夫提去世,国王费萨尔借机成立司法部,将司法权力纳入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国王费萨尔颁布王室法令,宣布建立一个司法部和一个最高司法委员会。于是,司法部获取了历来由大穆夫提独立掌握的最高司法权力,司法体系并入沙特阿拉伯王国中央政府的体系之内。国王任命一名宗教权威人士担任司法部长,取代瓦哈卜派欧莱玛的最高首领大穆夫提,成为掌管司法权力的最高长官。司法部长向大臣会议主席述职,大穆夫提传统上一直享有的解释沙里亚的独立权力被收归政府所有。司法部的成立,标志着沙特家族的统治权力在瓦哈卜派欧莱玛控制的传统领域得到广泛延伸。1975年,公共工程与住房部、工业与能源部、邮电部、计划部、高等教育部、市政与乡村事务部建立。
沙特阿拉伯王国成立以后很长时间内都没有划分行政省区,只是划分为希贾兹地区和纳季德及归属地区两大行政区域,下辖若干埃米尔区。1963年,沙特阿拉伯王国大臣会议制订《各省条例》之后,全国才正式实行省区制度。《各省条例》规定,王国分为5个省,分别为纳季德省、哈萨省、希贾兹省、阿西尔省和北方边境省,省下面设州,州下面设区。中央集权的加强有利于实现新旧体制的转型和政府权利运作方式的现代化变革。费萨尔致力于健全政府机构、强化政府职能,在沙特阿拉伯创立了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类政府机构,政府部级机构达到20个,其他专门机构约有70个。王国的地方行政根据大臣会议制定的《各省条例》运作,省长由内政大臣提名,大臣会议主席推荐,王室任命,省长根据中央的政策进行管理。
军队、警察、情报系统是政府统治的主要工具,其控制权牢牢掌握在沙特家族手中。沙特阿拉伯的武装力量由国防军、国民卫队和边防、海防警卫队组成。沙特国王兼任全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亲自掌握对高级军官的任免、部队调动和对外宣战的大权。国防军和国民卫队无疑是沙特阿拉伯君主政治的重要工具。沙特家族的两位亲王苏尔坦和特尔其分别任国防部正、副大臣,统领沙特阿拉伯的十几万国防军。国防军的职责是保护国家不受外部敌人的侵略。沙特阿拉伯国民卫队从1963年以来就受亲王阿卜杜拉的领导,它的规模虽然小于国防军,但却是更重要的军事力量。国民卫队是机动部队,配备新式武器,领取高额军饷,主要驻扎在东部油田、希贾兹的两座圣城和北部边境,其主要职责是保卫油田和石油出口设备,同时为王室提供卫队,必要时作为国防军的补充力量。国民卫队大约由20000人所组成,采用一种部落组织结构。国防军的成员来自沙特阿拉伯的各个地区和各个阶层,国民卫队则主要由伊赫万战士和效忠于沙特家族的部族成员所组成。国防军和国民卫队的高级军官均为沙特王室成员。国防军和国民卫队之间军事权力的制衡可以防止王室政变的发生。1965年,沙特阿拉伯的武装力量约4万人,其中国防军和国民卫队各2万人。1979年,国防军增至8万人,国民卫队增至4万人。
沙特家族从大臣会议建立之始就完全控制了王国的中央政府。沙特国王凌驾于中央政府之上,大臣会议主席由王储或者国王亲自担任。大臣会议决议须交国王批准并以王室法令的形式公布。国王对大臣会议决议有异议时,有权驳回大臣会议的决议,直至修改并符合国王的意志时方能通过。在本国官员中,沙特家族始终占据统治地位。20世纪50年代,大臣会议由9人组成,其中8人出自沙特家族。
60年代以前,非王族人员只能在商业、卫生和交通等部门中获得一些下级职位。
60年代,大臣会议中的非沙特家族成员逐渐增多。1962年,沙特国王任命5名沙特家族成员和6名非沙特家族成员组成大臣会议,但大臣会议中的关键职位仍由沙特家族成员把持,司法大臣、宗教大臣和教育大臣则来自宗教权威瓦哈卜家族。宗教权威担任这些相对重要的大臣职位,体现了沙特阿拉伯的官僚政治具有教俗合一的政治特征。1962年10月,费萨尔正式出任首相并任命了新一届内阁,阿卜杜勒·阿齐兹的胞弟穆赛义德亲王出任财政部长,阿卜杜勒·阿齐兹之子哈立德亲王、法赫德亲王和苏尔坦亲王分别出任副首相、内政部长和国防部长,阿卜杜勒·阿齐兹之子阿卜杜拉亲王掌管国民卫队,教育部和朝觐事务部由瓦哈卜家族成员担任部长。费萨尔的新一届内阁遵循教俗合一的历史传统和家族政治的原则,瓦哈卜家族成员和沙特家族成员联合执掌王国最高的教权和俗权。瓦哈卜家族和沙特家族以相对的权力分割和绝对的政治联合之形式,保证了沙特阿拉伯教俗合一的政治体制和沙特家族的核心地位。
沙特阿拉伯的君主政治根据君主个人的权威和能力而具有不同的内涵。国王沙特由于其个人能力不足和统治政策的失误,使国家面临各方面的危机。王储费萨尔力挽狂澜,获得了沙特家族和国内主要政治势力的认同,于是,国王沙特在任期间,君主与首相的职务分别由国王沙特和王储费萨尔担任,并通过王室法令将国王与首相职务的分离制度化。费萨尔继任国王之后,由于其个人的魅力和权威,以及沙特阿拉伯王国综合国力的发展,国王的权力达到顶峰。费萨尔完全控制了大臣会议,兼任国王和首相,并颁布一个王室法令,规定国王和首相职务合并,以确定国王既是国家首脑也是政府首脑。费萨尔还通过规定地方官员直接对国王负责来加强中央对行省的控制。
沙特阿拉伯的王位继承制度在不同时期有所调整和变动。国王沙特曾经试图建立直系继承制度未果,费萨尔继位后任命哈立德为王储,法赫德为第二继承人,实际上正式确立了兄终弟及的继承原则。沙特家族王位继承制度具体实施时,有许多并未成文的潜规则,构成了一个相对复杂的继承制度。在一般的情况下,王位继承人都是根据沙特家族成员的年资排位依次确定,只要王位候选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具有相关的行政管理经历。但是如果长老级亲王通过讨论认为年资排位即将产生不适当的继承人,长老级亲王就将召开会议宣布继承规则有所变更。同时,王位继承人选择标准中的能力原则,并非一个可供衡量的客观因素,实质上为王族内部各个集团的权力角逐留下了一定的空间。1968年以来,第二副首相的职位成为王位继承人资格的重要标志。
由于国王与王储的权力接近,两者的权力存在一定的消长关系。当王权过于强大时,王储的选择就有可能受到影响。如果年长者不适于或者本人不愿意担任国王,国王就可以另立其他适合的人为王储。国王费萨尔挑选王储时就越过年龄较大的穆罕默德,选择了年龄稍小的哈立德。国王费萨尔任命哈立德为王储时,哈立德已经年老并且体弱多病,而且哈立德并不十分热衷权力的争斗,对赛骆驼和猎鹰极为钟爱,而对沙特国家的权力中心并不熟悉。这个选择确保了费萨尔不会受到他的王储的挑战,同时意味着费萨尔统治时期的王储不能享有与费萨尔担任王储时同样的权力,这更有利于国家权力集中在国王费萨尔手中。一些敏感的特殊关系也有可能影响到王位继承人的选择。费萨尔成为国王以后,亲王穆罕默德是当时阿卜杜勒·阿齐兹在世的儿子中年龄最长的,但穆罕默德主动放弃了继承权的竞争,也可能是其要求继承权的资格被忽视,原因是他在沙特担任国王期间与沙特国王具有密切关系。
费萨尔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宗教机构的行政化和欧莱玛的官僚化。传统上,大穆夫提是沙特国家欧莱玛的领袖,他掌管着官方宗教权威的传统势力范围,其权力和影响在王国中居于第二位,仅次于国王。为了削弱教界势力并将其合并到沙特行政机构中,费萨尔创建了许多非常重要的宗教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欧莱玛长老委员会”、“高级卡迪会议”、“科学研究、教法宣传和指导委员会”。
1970年大穆夫提去世以后,这些机构取代大穆夫提享有的广泛权力。
国王费萨尔在政府宣言“十点计划”中提出,要建立一个由22名欧莱玛长老和法理学家组成的委员会,其职责是对时事性问题发表宗教-法律意见。1971年,费萨尔国王颁布王室法令,宣布建立“欧莱玛长老委员会”,由17名沙特阿拉伯最杰出的宗教学者和神学家组成,由谢赫阿布杜勒·阿齐兹·本·阿布杜勒·阿拉·本·巴兹担任领导。国王费萨尔还从“欧莱玛长老委员会”的成员中挑选4名成员组成“宗教声明常务委员会”,仍由谢赫阿布杜勒·阿齐兹·本·阿布杜勒·阿拉·本·巴兹担任主席。“欧莱玛长老委员会”行使国家的最高宗教权力,是官方瓦哈卜派的最高宗教机构,是沙特阿拉伯伊斯兰法的最高权威,具有很大的权力和影响。“欧莱玛长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沙里亚,实际上则负责批准王位的继承,制定王国的宗教政策和发布宗教法令,决定王国的宗教事务,监督沙特政府的施政举措。“欧莱玛长老委员会”实际上成为沙特国王和政府的专职顾问,它最主要的职责是在国王需要宗教权威的授权和赞同时,就某些有争议的涉及伊斯兰教教义的重大问题,为国王的政策颁布宗教政治裁断说明“费特瓦”,给予国王和沙特家族宗教政治合法性的支持。“欧莱玛长老会议”失去了大穆夫提曾经享有的独立自主地位和个人权威。“欧莱玛长老委员会”是“第一个为国王将来需要的宗教认可和宗教支持服务的讨论会”,它的设立“标志着沙特历史上瓦哈卜家族时代的结束”。最高宗教组织的成立促进了欧莱玛的官僚化,欧莱玛在王国的社会地位及干政功能相对下降。“宗教法律意见发布和宗教事务监督协会”和“欧莱玛长老委员会”的建立,将颁布“费特瓦”的权力制度化和机构化。这两个机构的成员都由政府任命产生,传统上由穆夫提相对独立掌握的费特瓦颁布权力逐渐纳入沙特政府的控制之下。
“欧莱玛长老委员会”成立以后,费萨尔国王又发布诏令创建了“高级卡迪会议”。它集中了沙特国内最有影响的法官和法理学家,其中若干成员来自欧莱玛长老会议。它的主要职能是阐述和解释有关沙里亚的重大法学理论疑难问题,并对某些重大法律案件提供咨询和指导性意见等。高级卡迪会议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具有最高的法律仲裁权。“欧莱玛长老委员会”和“高级卡迪会议”都是由国家承认的具有宗教权威的欧莱玛所组成。它们颁布的费特瓦以及对法学理论的注释和对法律事件的指导意见都是受命于国王和应沙特政府的要求而产生,它们的裁断主要是为了满足国王和沙特政府的政治需求,为政府政策提供宗教理论的保护和赋予沙特家族宗教政治合法性。
“宗教研究、教法宣传和指导委员会”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国家宗教机构。
1971年,沙特王室颁布的第1/137号王室法令规定:“宗教研究、教法宣传和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在沙里亚基础上,就国王提出的问题和委托的事务表达观点,就国家的宗教政策提出建议,颁布费特瓦来引导穆斯林的宗教信仰、礼拜和交往”。这份王室法令指定了15名重要的欧莱玛组成“宗教研究、教法宣传和指导委员会”。
该委员会直接向担任首相的国王负责,其成员由国王任命,其活动和成员都由国王直接领导。“宗教研究、教法宣传和指导委员会”负责根据国王、政府部门和穆斯林公众提交给它的问题颁布费特瓦,它的主要任务还包括发行各种宗教书籍和资料,宣扬瓦哈卜派教义和原则,负责规划设计有关伊斯兰教和瓦哈卜派教义的研究课题,组织和举办培训教职人员的研讨会或学习班,以及应其他国家之邀,向国外派遣传教人员等。“宗教研究、教法宣传和指导委员会”出版了许多罕百里学派著名教法学家和瓦哈卜派创立者谢赫穆罕默德·本·阿卜杜勒·瓦哈卜的著作,以及与伊斯兰教和瓦哈卜派教义相关的出版物。沙特政府将这些宗教书籍和该委员会的相关宗教研究成果出版发行并分发到各地,以象征沙特阿拉伯的统治者是伊斯兰教的传播者。
费萨尔时期,沙特阿拉伯政府体制逐步发展和完善,商业部、内政部、卫生部、财政和国民经济部、农业部和司法部等部门分别接管了许多传统上属于“扬善惩恶委员会”的职责,穆陶威的活动范围和职权减小。1962年,国王费萨尔对“扬善惩恶委员会”进行改革,禁止穆陶威独立行使拘捕和惩罚违规者的职权,要求他们的处罚措施必须与国内警察合作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