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面对沙特国内日益增长的政治改革和民主平等的呼声,以及激进派伊斯兰主义运动的武力威胁,沙特政府开启了全国范围内政治对话的渠道。王储阿卜杜拉多次与知识分子以及政治反对派领袖会谈。2003年4月,王储阿卜杜拉宣布建立“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国家对话中心”,试图通过开展全国对话,传播诸如尊重他人、容忍、适度、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等道德原则,缓和沙特阿拉伯国内不同宗教派别和地区组织之间的冲突,达到与极端主义斗争并巩固国家统一的目的。该中心提出的主要目标包括:在国内外展现一种基于“适度”的真正的伊斯兰形象;解决社会的、文化的、政治的、经济的和教育的问题;加强公民社会的作用,确保公正、平等和言论自由。第一次国家对话会议于2003年6月在利雅得举行,沙特政府首次邀请30名不同宗教与政治派别的代表齐聚一堂。国家对话会议经过讨论,颁布题为“沙特阿拉伯:关于多种教义、言论自由、妇女权利和对抗极端主义的诚挚讨论”的政治文件。该文件承认沙特民族中伊斯兰教派的多样性,承认实施改革、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合理分配公共财富的必要性,同时对官方瓦哈卜主义的司法原则提出批评。第二次国家对话会议于2003年12月在麦加召开。这次会议首次突破性别隔离,邀请9名妇女出席。第三次国家对话会议于2004年6月在麦地那召开。会上重新强调:妇女权利的问题是有争议的,妇女还不能跨越使她们远离完全参与公共事务的分界线。第四次国家对话会议于2004年12月在东方省的宰赫兰召开。政府召集了600名男女性年轻人来讨论公民权的观念。在会议最后的声明中再一次强调,要“促进对话、宽容、尊重和相互接受对方观点的文化”。国民对话会议上讨论了国家需要改革的主要方面,以及对将来改革步骤的建议。沙特政府还提出将要每3个月举行一次新的国民对话会议。2005年,第五次国家对话会议在利雅得召开。王储阿卜杜拉发起国家对话会议的目的是缓和沙特阿拉伯国内不同宗教信仰和地区的组织之间的冲突。国家对话会议在沙特阿拉伯历史上第一次将王国所有的宗教派别聚集在一起,共同商议国家的宗教政治问题,是沙特阿拉伯政治改革的突出成果。国家对话会议允许讨论大量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敏感的主题,但是国家对话会议的实际效果仍然非常有限。沙特家族对国家对话会议具有绝对的控制权,绝不允许国家对话会议挑战沙特家族和官方宗教政治权威的地位。王储阿卜杜拉支持建立国家对话中心的目的,是使国民对话会议在沙特家族的领导下获得制度化的发展。
为应对国内外关注人权问题的呼声,2004年3月,沙特政府批准建立“国家人权协会”。该组织号称具有独立于沙特政府的地位,但其所有成员都由政府任命产生,主席由一名国家协商会议的成员担任。“国家人权协会”的41名成员中包括3名女性。“国家人权协会”主要接受关于社会中所有侵害人权的投诉,同时也包括针对政府机构的投诉。在此之前,这些权力一直都主要是由纳季德欧莱玛组成的“冤情委员会”所掌握。“国家人权协会”同意配合国际人权组织的活动,以确保国际人权组织的调查结果不会对沙特政权不利。
早在20世纪初阿卜杜勒·阿齐兹占领希贾兹时,就建立了一个由选举产生的希贾兹地区协商会议,还有5个主要城镇的市级议会。50年代国王沙特统治时期,曾经举行过地方选举。费萨尔掌权以后,废弃了地方选举制度。沙特阿拉伯长期缺乏民主选举的政治实践,国家协商会议成员均由国王任命产生。2003年10月,沙特政府颁布“决定举行地方议会选举的公告”,宣布将于2004年举行部分地方议会的选举。为防止温和倾向的政治反对派倒向伊斯兰极端势力,王储阿卜杜拉允诺在2004年的地方议会选举中允许反对派参加选举。2004年,沙特政府宣布将进行部分地方议会的选举,沙特阿拉伯178个市级议会的近12000个席位中,50%将由选举产生,另外50%仍由沙特政府任命。2005年2月10日至4月21日,沙特阿拉伯举行第一次地方议会的选举。选举共分为三个回合。选举过程中选民登记率很低,大概在全体选民人数的1/4至1/3之间。已经登记的选民选举结果中通过率很高,头两轮是70%~75%,第三轮超过50%。选举中的竞争比较激烈,在第一轮中,有1800人竞争127个席位。温和的伊斯兰主义候选人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少数派聚居地区的选举结果有很明显的宗派色彩。市级议会无权处理“政治性”事务,只是处理当地事务和计划性的事务。女性不能参加选举,尽管是因为“后勤的”而非法律的原因。没有任何团体参加竞选,任何的纲领和宣言都是不允许的,政党就更是被严令禁止的。虽然这次市级选举并非一次民主化改革的突破性进展,但它毕竟表明对政治参与的鼓励和对更广泛议题的关注。2009年,沙特政府宣布将原定于当年10月举行的第二届地方议会选举推迟两年,第一届议会的任期相应延长。沙特阿拉伯地方选举的制度化构建还任重道远。
2005年,沙特阿拉伯王国宣布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沙特政府宣布即将建立一个最高法庭来接管最高司法委员会的职责,同时还将建立一个由上诉法庭、商业法庭和劳工法庭构成的网状法律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