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初期,为了获得沙特阿拉伯伊斯兰主义者上层的支持和控制潜在的民间伊斯兰主义反对派的发展,国王法赫德创建了一个伊斯兰教事务部。伊斯兰教事务部是沙特阿拉伯官方宗教权力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包括掌管传教事务、星期五的布道和沙特阿拉伯的伊斯兰大学。海湾战争以后,沙特阿拉伯伊斯兰主义的蓬勃发展趋势,令沙特统治者感到恐慌。同时,由于沙特官方欧莱玛与民间伊斯兰主义者拥有一些相似的主张和要求,现代伊斯兰主义运动的发展动摇了官方欧莱玛对沙特家族和沙特政府的坚定支持,沙特家族对官方欧莱玛的忠诚度和可靠性产生了怀疑。国王法赫德对欧莱玛长老委员会感到失望,于是在1994年10月宣布建立“最高伊斯兰事务委员会”和“伊斯兰传教和指导委员会”。“最高伊斯兰事务委员会”由国防部长苏尔坦亲王担任领导,其成员包括内政部、高等教育部、财政部、司法部和外交事务部的部长,以及穆斯林世界联盟的秘书长。沙特家族由此控制了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最高宗教政治权力,削弱了官方欧莱玛的权力和地位。“伊斯兰传教和指导委员会”由14名成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管理王国的星期五布道和审查礼拜的领导人。“伊斯兰传教和指导委员会”每周向王国各地传真一个星期五布道的模型,实质上是通过这种手段来限定王国各地清真寺布道的主要内容,控制和统一民众的宗教政治思想。“伊斯兰传教和指导委员会”还具有检查教育项目以“保护年轻人不受激进思想侵害”的职权。沙特家族试图通过这种手段来严格控制沙特民间宗教政治思想的传播。
70年代中期,沙特阿拉伯王国修改省区划分,全国分为18个省,根据其人口、交通、环境等状况又分为三个类别。省区总督不再是过去充当国王个人代表的埃米尔,而是内政部管辖下的国家行政人员和沙特政府的代表。王国的地方行政根据大臣会议制定的《各省条例》运作,省区总督由内政大臣提名,大臣会议主席推荐,王室任命。省区总督根据中央的政策对地方进行管理,其人选主要出自沙特家族及其盟友苏戴尔家族。省区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政府权力的广泛延伸。
1980年以来,王储法赫德决心加强和重组省级行政机构。年轻的受过良好教育的沙特亲王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省级统治者。1992年颁布的《地区法》规定,全国划分为13个省区;省区下设县和乡。省区长官称作埃米尔,享有大臣级地位,对内政大臣负责。省长和副省长由内政大臣建议,国王颁布王室法令任命。省长的职责是维护本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执行司法条例,保障个人在沙里亚范围内的权利和自由,监督和检查各区和分区的管理,推行医疗、教育等公共事业,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水利、交通、工业、农业、商业等。90年代晚期,沙特阿拉伯王国分为14个省区,所有的省长都是沙特家族成员,除了季赞省省长由沙特家族旁系亲属苏戴尔家族的成员担任之外,其余均为阿卜杜勒·阿齐兹的子孙。理论上,省长向内政大臣负责,实际上,省长通常直接向国王汇报工作。此外,大部分副省长和一些县级统治者也由阿卜杜勒·阿齐兹的后裔和沙特家族旁系支族的成员担任。《地区法》还规定在各省成立省级议会,任期为四年,行使资政的权力,省区长官兼任地方议会主席。省级议会包括省长、副省长、地区政府各部门的长官,以及至少10名该地区的显贵成员。然而,省级议会的职能仅限于讨论省的预算和发展需要,而不能干涉行省的其他事务,政治领域更是省委员会涉足的禁区。省级议会没有决策权,其决定必须在内政部同意之后才能执行。省级议会的人选是根据省长的提名,由内政大臣根据品行和经验两条标准审查通过,由国王任命。对省级议会成员自身条件的规定剥夺了大多数沙特国民的参政权力。由于内政大臣由沙特亲王担任,省长兼省级议会主席也由亲王担任,实际上,沙特家族控制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治权力。
二、基本法的制定和国家协商会议的成立
1979年的麦加事件对沙特统治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政治改革再次提上议事日程。王储法赫德于1979年12月宣布:准备建立一个由国王任命的协商会议和起草一部宪法。1980年1月10日,王储法赫德宣布,沙特政府打算制定一部以沙里亚为基础的基本法和筹建国家协商会议,国家协商会议将与大臣会议共同分享政府的权力。省级政府也要重新组建,以保证民众的政治参与。3月18日,国王哈立德任命欧莱玛和内阁部长组成八人委员会,由亲王纳伊夫担任委员会的首领。该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和起草政府基本法,建立国家协商会议和地方政府的主要框架。沙特政府宣称,新建的国家协商会议将包括50~70名成员,他们将分别代表王国中不同的权力集团,包括王族和统治阶级、欧莱玛、技术官僚和其他知识分子。国家协商会议的成员将通过任命产生而非通过选举产生。他们的权力仅限于参与立法进程,他们无权否决国王的决定。
1984年底,法赫德国王在会见伦敦“星期天时报”记者时宣布,沙特政府正在筹建国家协商会议,成员由沙特政府任命产生,会议将于1985年1月召开,会议的职责是表达民众意见和监督政府政策的执行,以确保民众的政治参与。1985年4月,国王法赫德再次向全国人民承诺,允诺已久的国家协商会议很快就会召开。然而,这些政治改革的允诺并没有立即付诸实践。
海湾战争以后,沙特国内要求加快现代化和民主化进程的政治力量日趋活跃,世俗倾向的知识分子于1990年11月上书国王法赫德,要求建立王室曾多次许诺的协商会议,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沙特中产阶级加快政治改革进程的要求更加迫切,同时现代伊斯兰主义者也以《请愿书》和《备忘录》等方式提出其政治改革的要求。面对沙特国内不断壮大的要求改革的势力,1992年2月,国王法赫德主持召开大臣会议,以王室法令的形式颁布了《政府基本法》、《协商会议法》和《地区法》三项重要法案,实行有限的政治改革。
《政府基本法》明确规定:“沙特阿拉伯是具有完整主权的国家,伊斯兰教是沙特阿拉伯的官方信仰,《古兰经》和‘圣训’是沙特阿拉伯的永久性宪法,沙特阿拉伯实行君主制的政治制度,国家的统治权力属于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创立者阿卜杜勒·阿齐兹的子孙。”“国家权力由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组成,国王是这些权力的仲裁人。国王是大臣会议的主席,大臣会议依据《政府基本法》和其他法规协助国王执行其任务。大臣会议副主席和各部成员向国王负责,国王有权解散和重组大臣会议。”《政府基本法》还明确规定,大臣会议和协商会议都绝对地对王室法令负责。大臣会议在国王的直接领导下,制定法律和规章,并在获得国王同意并以王室敕令形式颁布以后,负责监督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因此享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权和行政权。根据《政府基本法》,沙特国家的根本职责是保护私有财产、捍卫伊斯兰教信仰、执行伊斯兰教法和保障沙里亚赋予的公民权利。沙特阿拉伯实行有限的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法官的人选和任期由国王决定,国王是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的最高裁决者。国王拥有最高司法权和行政权,兼任大臣会议首相,有权任免副首相和大臣会议成员,有权解散大臣会议。《政府基本法》不同于中东其他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制定的宪法,其核心内容仍然沿袭沙特阿拉伯的传统政治制度,旨在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化君主制和沙特家族的统治地位,并未涉及诸如司法独立、议会选举以及组建工会和政党的现代政治准则。《政府基本法》规定的国家制度,尚未突破传统政治的基本框架。
1992年国王法赫德颁布的《政府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王国继承制度做出新的规定。“国家的统治者出自开国君主阿卜杜勒·阿齐兹·本·阿卜杜勒·拉赫曼·沙特的儿子和后裔,他们之中最正直的人将按照《古兰经》和先知的逊奈获得效忠。”这一规定说明,选择王位继承人的标准是个人能力和品行,而非年龄和资历,同时也承认了阿卜杜勒·阿齐兹的直系后代,包括儿子和孙子,都具有成为国王的资格。《政府基本法》还规定“国王有权颁布王室法令指定和免职王储”,“国王死后王储将接管所有的王权直至他获得效忠”。《政府基本法》关于继承制度的法令开了两个先例,即国王拥有选择和撤销王储的特权,以及承认至少60个阿卜杜勒·阿齐兹的孙辈是合法的王权继承人。这一规定改变了长久以来的继承制传统,建立了新的继承程序。它为国王选择和免职王储的特权提供了固定的法律基础,同时王储不能在国王死后自动继位,只能作为临时的统治者,直到王储或者是另一个更适于担任国王的人得到效忠和承认并被拥立为国王。沙特王位继承人正式即位时,必须举行欧莱玛宣誓效忠的仪式,以表示沙特家族统治者具有宗教政治合法性,集王国的最高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于一身。《政府基本法》关于继承制度的规定是沙特阿拉伯王国继承制度发展的里程碑。沙特阿拉伯实行的非长子继承制度是维持家族政治的必要条件。
《协商会议法》则规定,协商会议由主席和60名成员组成,其成员皆由国王根据能力、经验和正直的标准选拔任命。协商会议成员任期为四年,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由国王任免。和大臣会议一样,国王具有终止和重新召开协商会议的权力。协商会议的产生基于一条伊斯兰教义,即“他们的事务基于他们之间的协商”。协商会议的具体职权是:“对大臣会议主席提交协商会议讨论的国家总政策发表意见。协商会议具有以下几项权力:讨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提出意见;研究法律、条例、国际条约、协定、特许权并提出建议;解释法律;讨论各部和政府机关提交的年度报告并提出建议。”根据《协商会议法》,国家协商会议的决议须经国王批准方可生效,国王有权决定国家协商会议的运作程序,国王具有终止和重新召开协商会议的权力。《协商会议法》颁布半年以后,国王法赫德任命宗教学者穆罕默德·本·祖拜尔为协商会议主席。这一任命体现了沙特阿拉伯王国以教俗合一作为基本的政治原则,宗教权威是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政治的基本组成部分。由宗教权威领导的协商会议根据伊斯兰教的“舒拉”原则,为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君主政治和政府政治提供必要的宗教政治合法性。
1992年9月,国王法赫德任命前司法大臣穆罕默德·伊卜拉欣主持筹建国家协商会议。1993年8月,国王法赫德正式任命了60名协商会议成员,沙特阿拉伯王国第一届协商会议由此揭开帷幕。协商会议成员主要包括部族首领和官方欧莱玛,以及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政府官员、技术官僚、商人、退役的军人和警察。协商会议成员约有40%来自纳季德,约有30%来自希贾兹,10%来自阿西尔、7%来自哈萨。没有任何反对派成员或妇女得到任命,只有一名什叶派人士被任命为协商会议成员。国家协商会议分为8个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程序和内容受到严格控制。国王法赫德明确强调,协商会议仅仅具有咨询的功能,沙特阿拉伯将延续君主制的政治制度,不会接受西方的民主政体;协商会议遵循伊斯兰教的协商原则,是民众政治参与的基本形式。1994年,协商会议召开会议29次,讨论议题45项。
1995年,国王法赫德首次向协商会议提交政府预算报告。据沙特政府统计,第一届协商会议4年间召开会议103次,通过决议133项。1997年7月第二届协商会议召开,国王法赫德改组协商会议,其成员由61人增至91人。新一届协商会议成员包括一些著名的伊斯兰主义者和自由主义反对派成员,但大多数成员仍是政府高级官员和与部落领导有密切关系的人。协商会议成立了专门委员会。因为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协商会议在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政府体系中具有了更重要的地位。
1999年7月,协商会议的专门委员会由8个增至11个。1997年以来,王储阿卜杜拉努力改善沙特阿拉伯王国和伊朗的关系。为了安抚沙特阿拉伯的什叶派穆斯林,沙特政府在1997年任命了另外3名什叶派人士加入到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协商会议中。加上1993年任命的1名什叶派协商会议成员,沙特的什叶派协商会议成员总数为4名。2001年第三届协商会议召开,其成员由91人增至120人。2004年11月,沙特政府允许协商会议制定议程时不必等待国王的同意。这一改革减少了协商会议对沙特统治家族的依赖,加速了协商会议获得立法权力的进程。2005年4月,第四届协商会议召开,其成员人数扩大到150人,并且正式获得了检查预算,以及掌管一些其他事务的权力。国王时常召集大臣会议和协商会议组成联席会议,共同讨论国王提出的问题,为国王出谋划策。亲王曼苏尔和亲王沙特·本·费萨尔还提出建议:协商会议最终应该有2/3的成员是通过选举产生。2005年4月初,沙特阿拉伯王国的电视上讨论了关于协商会议选举产生的问题,被邀请的发言人都主张采取渐进式的发展道路。协商会议的产生是对90年代民间宗教政治反对派请愿运动的回应。协商会议在本质上是一个咨询性的政治实体,它的决定和建议只有在与大臣会议和国王的意见一致时才被接受,并且最终需要国王以王室法令的形式签署发布才能生效。虽然协商会议有权置疑大臣会议的决议,但它没有实际的立法权力。协商会议成员必须宣誓效忠国王,他们由国王指定而非由选举产生,协商会议实际上完全处于国王的控制之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