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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商鞅变法的评价


  商鞅在秦国的变法是一场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运动,涉及许多方面,而集中到一点,就是通过法制建设,实现富国强兵,实现秦孝公期望的“霸道”。商鞅变法的指导原则是一切取决于法律,用法律武器剥夺贵族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法律武器维护君权,实行君主专制;用法律武器推行耕战措施,要求“务耕织,修守战之备”;用法律武器治民,主张“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比较商鞅变法与六国变法的最大不同点,就是商鞅抓住了法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这个关键,把改革的各项内容都以法律的形式公之于众,强调有效的立法和执法,而不是以即兴的政策来治国。商鞅主持变法主要抓了两件事:一是制定法律,二是实施法律。变法的几乎所有政治、经济、军事主张或政策都是通过法律体现和实施的。据《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被任命为左庶长之后,“卒定变法之令”,即制定各种新的律令。这些律令的主要内容,司马迁在《商君列传》中有撮要记载,但事实上,商鞅之法是非常细密丰富的,远远超过列传所记的那几项;列传所记载的实际只是其概要或总则。还有许多是具体法律条文,并随时间推移、情况变化而不断地予以修订补充,增加新的法律条款。仅发掘出的云梦秦简所见的秦律就有三十余种,并有详细的解释,包括了法律的各方面内容,如民法、军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这些还只是秦律中很小的一部分,由此可以想见全部的秦律内容之丰富和条文之细致。这些法律是自商鞅变法之后到秦始皇三十年之前陆续制定的,并非全出于商鞅之手,但至少可以说是商鞅奠定了基础,初步确定了其基本框架。

  制定法律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如何使之得以施行,即所谓立法容易,执法难,立法重要,执法更重要。对此,商鞅是有充分认识的。他在制定法律的同时狠抓其实施。首先是在观念上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了君主)的原则,断绝一切私情,以法为准,国君更要以身作则。这反映在《商君书·修权》中:“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

  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这里把法看成治国的第一要件,是君臣共享的治国的根本;而信、权则是配合法的,不能权大于法,以权害法,以私害法。

  商鞅还要求国君必须带头守法,以使国内人人守法,因为上之所好下必应之,投君之所好是人臣事君的特点。法之完全落实,又必须配合以严刑。《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商鞅新法公布不久,遇到了上上下下的阻挠,恰在这时太子犯法。商鞅认为新法不能施行,主要是权贵人物在破坏,不从权贵人物身上开刀不行,于是就黥太子之师,令全国大为震惊;后来,他还对其他公子进行过处罚,引起了宗室贵戚的怨望。但在客观上推动了新法的施行,即使秦孝公的后继者车裂了商鞅,但没有抛弃他的思想,没有改变商鞅开创的以法治国、富国强军的路子,并使秦国走向强盛,最终完成统一大业。

  综上所述,商鞅的变法之所以成功且持续下去,使秦从一个偏僻诸侯国一跃而与中原先进国家对抗,并最终完成统一,不能不说与商鞅把以法治国作为改革的根本,把立法、执法作为改革的关键有必然关系。与其他六国比较起来,这一点可以看得更清楚。如李悝虽开法治之先河,但魏在实施《法经》过程中,没有像商鞅那样把剥夺宗室贵族的特权作为首要任务,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以,随着魏文侯、李悝的逝去,魏的法治便半途而废了。另外,商鞅变法的实践还为法家理论体系的确立做出了重大贡献。可以说,商鞅不但是先秦法家中变法最有成效的政治实践者,还是法家思想体系形成的奠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