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月楼和阿宝勇于突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等传统观念,毅然走向“自由恋爱”和“婚姻自由”的道路。然而,他们的“突围”没有成功,阿宝成了悲剧人物。
杨月楼虽然也遭遇了不幸,但他后来跟沈月春的结合,则是新旧两种观念交织的产物。一方面,两人同是伶人,最终没能跨行通婚,依旧是“门当户对”;另一方面,他们又是患难真情,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是自由相恋,自由结合,这无疑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曹文璜和玉姑的结合,本是遵从父母之命的传统婚姻,由于张百万的横加干预,变成了为追求自由恋爱而“逃婚”“私奔”。幸运的是,他们历尽劫难,终成眷属,成为从传统婚姻向自由婚姻过渡的典型案例。
在社会转型和发展进程中,新鲜事物层出不穷,这对社会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既要及时更新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认识水平,更要在思想观念上与时俱进、兼容并蓄,跟上时代步伐。这不是一件容易事,但客观现实要求他们必须做到。
第二,面子该不该大过真相?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两个案子的一审官员叶廷眷和杨重民,恰恰都是棒打鸳鸯、拆散姻缘。不该获罪的获了罪,真凶却逍遥法外。
最糟糕的是,当他们发现案件本身尚有疑点,所获证据形不成完整链条,不足以给嫌疑人定罪之时,竟然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和面子,罔顾事实真相,继续维持原判。即便是他们的上司,在复查的时候也为了不得罪同僚、不惹麻烦、不担责任,而选择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面子丢了,还能找回来;性命没了,就永远无法挽回了。不为群众性命负责,不为案件真相负责,只为自己的名节和面子负责的做法,不仅可怕,而且可悲,无论在当时还是现在,都是渎职行为,都不该成为官员本色。
第三,如何调和人治与法治的矛盾?杨月楼案和太原奇案,都是冤案起始,最终实现了案情的戏剧性翻转。其中所蕴含的“人治”与“法治”的矛盾问题,值得关注。
杨月楼案以一种离奇的结局收尾,杨月楼本人并没有被翻案,而是因为慈禧的一纸赦令而出狱。倘若没有官职更高的好友陈砥节的干预和复查,太原奇案或许就那样将错就错了,曹文璜和莫老汉也就只能含冤而死。两件奇案的结局翻转,都离不开强力人物的干预。这样的情况再次说明,清代社会虽然有律法,但依旧是专制主义的“人治社会”,没有纳入良性循环的法治轨道。如今,有些多年难以解决的问题,依旧需要“大人物”的协调,才得以推进和根治。这再次说明,“人治”的影子依旧存在,按部就班地推进法治进程,仍面临诸多因素的掣肘。
人治与法治,从来都是一对相互矛盾的事物。我们倡导依法治国,反对人治,并不妨碍人在法治社会中发挥影响和作用。没有人的具体落实,法治也无从谈起;没有法治的观念和法条的详细规定,人去落实法治便没了依据,会重演“人治”和“独裁专制”的悲剧。摆脱人治的影子,真正推进依法治国、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还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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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婚姻状况
杨月楼案和太原奇案,都不约而同地直指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落后和野蛮。那么,清代社会的婚姻状况究竟如何?人们是如何看待和实践婚嫁这一人生大事的呢?
清代继承明代法令,规定“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这就以法律形式维护了父母对子女婚姻的支配权,也就是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宗族制度盛行的南方地区,宗祠的管理者宗长、宗子也要干预族人子女的婚姻。婚姻当事人,也就是青年男女,没有权力自主择偶,不管是否愿意,都要服从父母乃至族长的安排,这就是“包办婚姻”。倘若自行婚嫁,按照清朝律法规定,要杖罚八十。
父母给子女选择配偶,一般根据两个原则:
一是门当户对。在很多情况下,联姻是很重要的人际交往形式,在森严的等级制度下,“论门第”“严贵贱”是联姻的重要准则。要区分官民、良贱。即便在“官”的广义范畴里,也有贵胄、品官、缙绅等的区别。婚姻要在相同或接近的等级间进行,不能跨越太多,更不能良贱通婚,否则要接受杖罚。这样做,为的是维持“良人”的纯净血统。
二是财富对等。人们政治身份的良贱之分,跟经济状况上的贫富之别,虽然不是一一对应,但大体相当。很多区域既辨别良贱,又区分贫富。尤其是家境平平者,顾虑女儿婚后生活质量,往往事先考察男方经济状况,正所谓“中下之家论财”。尤其在聘礼和嫁妆的数量上,婚嫁双方经济实力上的博弈体现得更突出。乾隆年间翰林院检讨夏醴谷曾说:“将择妇,必问资装之厚薄,苟厚矣,妇虽不德,亦安心就之;将嫁女,必问聘财之丰啬,苟丰矣,婿虽不肖,亦利其所有而不恤其他。”意思是说,主婚的男女双方家长对对方的礼物比较挑剔,其实也是在查看对方的经济实力。
关于婚龄,清朝官府规定的最低年限是男16岁,女14岁。达到婚龄,即可结婚。这个政策比较稳定。不过,一些社会上层(比如皇帝)为了繁衍后代,维系“国本”,选择早婚;也有许多缺乏男性劳动力的贫困家庭,为了增加人手,经常给小儿子娶个年长的媳妇,形成“女大三抱金砖”的情况。对此,清朝官府也从鼓励人口增长的角度出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早婚带来的社会问题是不容忽视的。
一方面是人口激增。乾隆六年(1741年)为1.41亿,道光二十年(1840年)增至4.13亿,创造了中国历史上的空前纪录,奠定了现代中国的人口规模。人口增长带来的不光是“多子多福”“人丁兴旺”,以及劳动力得到源源不断的补充,还有无数张嘴等着吃饭。对此,清朝皇帝始料未及、忧心忡忡。然而,他们开出的药方只是“俭朴成风,勤稼穑,借物力而尽地利”,没有采取推迟婚龄、限制生育的措施。
另一方面是童养媳制度的普遍化。童养媳又叫“待年媳”,是由婆家养育女婴或幼女,待到成年正式婚嫁。这种现象的流行,有广泛的社会原因:一是贫者“女生畀人抱养,长即为抱养者媳”,也就是说,穷人家生育女儿无力养活,只好给人抚养,长大后给抚养者当儿媳妇;二是减少聘礼和陪嫁的浩大开销,没有嫁女破财之忧;三是社会上存在公婆或丈夫病重时,提前娶媳妇的习俗,称为“冲喜”,以此祈祷病人痊愈。不管怎么解释,童养媳对幼女身心带来的更多是摧残,尤其是深受婆母的虐待,被迫从事力不能及的家务劳动,遇到打骂只能默默忍受,直至“多年媳妇熬成婆”,再把自己忍受过的迫害传递给自己的童养媳或儿媳。有些童养媳甚至被婆家当作财产转卖,甚至沦为妓女或别人的小妾,惨无人道。
再婚本应是男女共有的婚姻自由,但在清代,这项权利是男性独享的。无论丈夫去世还是离婚,社会上都不提倡变成寡妇的女性再婚。用统治者的话说,夫妇为人伦之始,夫妻名分一定,终身不改。女性要保持贞节,“从一而终”,坚持“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理学观念。“再嫁者不见礼于宗党”,甚至会受到家人、族人甚至邻居的辱骂,乃至无法“混下去”。而对于坚持守节的寡妇和贞女,官府都会给予表彰,建立贞节牌坊和节孝坊,通过经济上和名声上的小恩小惠,阻止女性再嫁。然而,事实上,清代社会妇女再婚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比如上海,“闾阎刺草之家,因穷饿改节者十之八九”。改嫁女子占到了寡妇的绝大多数。因此,再婚和守节本来就对立,“再婚”的要害就是财产分割,而这恰恰是权贵不欢迎的现象。
参考文献
纪丁,刘淑兰:《杨月楼》,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