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新中国最初出现的腐败主要集中在政治及经济生活领域,那么,到现在,几乎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未能幸免:体育界的假球黑哨让我国在国际体坛名声扫地;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演艺圈的偷税漏税和层出不穷的权色交易丑闻毒化了社会风气;科学界的腐败令我们创新乏力等等。
上述情况表明,与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时期腐败基本上发生在党内这一特点相比,当前的腐败犯罪行为已经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社会危害性。腐败不仅损害党的执政地位,而且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动摇、瓦解社会的精神文化支柱和道德规范体系,破坏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存社会生产关系、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法律制度。
三、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实现形式
中国人民在追求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生活幸福的长期斗争和实践中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是中国发展和进步的客观要求。而党的领导的实现形式应该随着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而变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适应严酷的敌我斗争形势,党的领导必须以高度集中统一的“一元化”方式来实现。而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由于党所面临的形势与任务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党的领导的实现方式也应该随之而变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提出了要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问题,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处理好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党和政府的关系。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进一步对党的领导的具体内容和实现形式进行了全面的表述,即:“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是在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过于集中并最终导致以言代法和人治教训的深刻反思后,对党的领导的实现方式所做出的重大调整,标志着我们党执政理念的成熟、执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党对反腐败的统一领导是党对国家和社会领导的一部分,同样应该表现为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具体如下。
(一)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法制化
在反腐败工作的长期实践中,我国已形成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但较为分散,不便操作。其中的法规、政策和措施多是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出现的,没有上升为法律,致使一些好的措施、经验得不到充分运用,与法律相比存在着以下不足:(1)其约束力和强制力不足,影响我们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工作的力度。(2)主要针对党政干部,覆盖面不足,不能与我国当前的腐败犯罪现状及其惩治相适应,导致一些真空地带的出现。
(3)不利于我国反腐败法律法规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衔接,容易导致惩治腐败犯罪行为的“政治化”,影响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4)容易导致人们对腐败危害性及惩治腐败犯罪重要性的认识出现偏差,不利于各地、各时期反腐败工作的持续、协调开展和反腐败成果的巩固。
因此,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实现形式之一,就是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吸收国内外反腐败立法的经验,使党关于反腐败工作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推动集组织法、程序法和实体法于一体的《反腐败法》的出台,使反腐败工作法制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关于反腐败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在反腐败实践中制定的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党规政纪、制度措施,只有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代表国家意志、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力的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持续地发挥其威力,才能避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党纪代国法或因人因时因地而异等弊端对反腐败工作的影响。
在反腐败工作立法中,尤其要做好我国法律法规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衔接工作,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也要加强对外宣传,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了解。
(二)向反腐败工作机构推荐干部
借鉴国际反腐败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反腐败工作机构应该依据相关组织法,由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并仅对其负责,实行派驻制和垂直领导体制。“通过立法赋予它行使立案权、接受公民举报权、侦查权、防范权;负责公民举报和官员财产申报,并负责核对工作;负责对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以及卷款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取证。”
反腐败工作机构在选举产生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下依法独立履行反腐败工作职能,能够行使充分的法定权力,以其权威性、强制性成为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利器,从根本上弥补我国当前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解决诸如监督“一把手”等反腐败工作难题;而且这一模式易于克服意识形态的分歧,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大对跨国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使腐败分子无处容身。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就是要通过法定程序向反腐败工作机构推荐干部,确保党员人数在反腐败工作机构中占大多数、党员干部成为反腐败工作机构的中坚力量、反腐败工作机构中党的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三)开展廉洁教育和廉政监督,树立全民族的廉洁意识和廉政监督意识
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
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实现形式之一,就是要确保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模范遵守我们党推动制定的各项反腐败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开展廉洁教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廉洁教育进校园,在大中小学开设廉洁教育课程;推动廉洁教育进企业,引导商务人员遵规守法、诚信经营;推动廉洁教育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道德价值观念和社会风尚。同时,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扩大政务、事务公开的力度,动员组织起集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于一体的廉政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
(四)纪律检查机关对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作用
纪律检查机关是党的执纪、监督机关,不宜替代反腐败工作机构直接履行相应职能。但在反腐败工作中可以发挥如下组织协调作用:
1.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执行党的纪律,对自办的党员违纪案件以及反腐败工作机构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对违法、违纪党员作出党纪处分;对自办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及时移送反腐败工作机构。2.及时掌握反腐败工作的动态,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主动做好党委的参谋助手,经常向党委汇报反腐败工作情况,特别是对一些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并提出合理意见;进行反腐败法规调研和反腐败经验总结,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为党推动反腐败立法或法律修订提供依据。3.中纪委协助中央考察、管理反腐败工作机构的领导干部,地方纪委依据法定程序向反腐败工作机构推荐干部,把好进人关,把那些懂法律、责任心强、执法监督水平高、适宜从事反腐败工作的人调整到反腐败工作岗位上来;对不适应做反腐败工作的人员向反腐败机构提出清理调整的建议,保持队伍的纯洁性。4.督促反腐败工作机构中的党组织及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国家反腐败法规和党关于反腐败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确保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实现。5.对执法、司法过程中已经造成的冤假错案,或显失公平,或另有与法院已认定事实有重大出入的案件,建议进一步调查取证或再审,避免因权力滥用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维护司法权威。6.支持反腐败工作机构和司法机关排除阻力,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非法干扰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依据规定程序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或亲自进行处理。
总之,腐败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犯罪行为,“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因为政党并不能等同于政权机构,政党并不能直接行使政权机构的权力。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应当把握方向,谋划全局,提出战略,制定政策,推动立法,营造良好环境,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等形式来实现。
略论邓小平和谐执政观
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谢,军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树立协调和谐执政观,这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执政实践中,邓小平围绕“什么是执政党,怎样建设执政党,怎样改善党的领导”这一主题,在党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执政体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和谐执政观点和理论范畴。这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邓小平;和谐执政观;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关键在执政。所谓执政观,是指党对自身面临的内外环境及其对党提出内在要求的全面认识,是一种深层次的理性思考。这种理性思考主要围绕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为谁执政的问题,即在新形势下,我们党如何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二是党怎样执政,靠什么执政的问题,即党如何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解决好上述问题是党在新形势下面临的重要课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树立协调和谐执政观,这也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各级党委在领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担负的四个方面的职责:把握方向、制定政策、整合力量、营造环境,这是对协调和谐执政观内容的高度概括。
回顾20世纪后期的中国历史,肩负拨乱反正历史重任的邓小平在复出之初就把关注的目光放在了党的领导问题上。在十一届五中全会上,他指出:“我们党是执政党。应该说,党的领导在相当一个时期受了损害。恢复我们党在全国各族人民中、在国际上的地位和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解决的非常重要的问题。”随后,在恢复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执政党的作用方面,邓小平做了大量理论阐述和不懈的实践探索。邓小平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总结国内外历史经验,继承和发扬毛泽东执政思想,形成了较系统和完善的和谐执政观。它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执政思想的继承,同时又有新的发展。他的和谐执政观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经受了检验,充分体现出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为加强执政党的建设提供了很多宝贵的启示。
一、树立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是邓小平和谐执政观的核心思想
邓小平的和谐执政观的核心是党和人民群众关系的和谐,集中体现在他强调树立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党的执政理念是党关于执政问题的总的观点和看法,包括执政的价值取向、目标取向与功能定位,核心问题是,“为谁执政、怎样执政”的问题。在邓小平的论著里虽找不到“执政理念”这一概念,但他关于党的领导本质的思想可折射出他的执政理念。邓小平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对于人民群众的领导作用,就是正确地给人民群众指出斗争的方向,帮助人民群众自己动手,争取和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同资产阶级的政党相反,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改革开放后他进一步提出了“领导就是服务”的著名论断。“党是人民群众的工具”和“领导就是服务”充分体现了邓小平的领导本质和领导理念以及执政为民的公仆意识、服务意识: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是为领导而领导、为执政而执政,目的在于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这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现代执政理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前者是后者的思想先导,共同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本质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追求。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是邓小平和谐执政观的核心思想,也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价值取向。执政不是地位,不是权力,不是处处发号施令,而是根据人民群众的需要,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服务。
群众需要什么服务,领导者就应提供什么服务。群众什么时候需要服务,领导者就应什么时候提供服务。过去一些领导干部也讲服务,但常常是以领导者为中心的服务,不管老百姓需要不需要,答应不答应,领导者想提供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这种强制的服务只能是乱服务,只能是假服务。这与构建和谐社会所提倡的为民服务的新型执政观是格格不入的。
当前树立为民服务的新型执政观就是要以民为本,求真务实。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邓小平强调要正确处理好“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关系,坚持两者的一致性。始终要把人民“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多想些群众冷暖,少想点个人“政绩”;多搞点“雪里送炭”,少搞点“锦上添花”。特别是要着力解决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二、坚持依法执政、民主执政是邓小平和谐执政观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