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书屋 > 其他 > 尽显繁荣(1990-1999)全文阅读 > 第15章 1991年(5)

第15章 1991年(5)


  1988年5月,国家批准建立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中关村电子一条街起步,在国家基本没有投资的情况下,依靠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聪明才智,依靠中央给北京市的18条优惠政策,在知识和经济之间架起了宽阔的金光大桥。到1991年,已初具规模,成就显著,在当时全国市场一般疲软的大环境里,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品疲中有俏,再次证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的正确性,说明中央关于兴办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决策是及时、有效的。

  为了继续推进“火炬”计划的实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1991年3月,国务院决定,在各地已经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再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务院为此发出通知,批准经国家科委审定的下列21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一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通知》还认定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五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内,也确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上原已批准的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达27个。

  在批准新建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同时,国务院还批准了由国家科委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家科委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是:微电子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子技术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以及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根据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向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后,由省、市科委批准。开发区办公室应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裁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可转为高新技术产业。

  9月5日,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作出《关于深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指出,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使更多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能力,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实现第二步、第三步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为此,决定从1991年起,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坚决地、有步骤地推进综合改革。

  《决定》从改革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开放,吸引人才,改革投资方式与增加投资,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开发区新型管理体制,加强对改革的领导等9个方面,提出了综合改革的具体措施。

  《决定》指出,改革的目标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促进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在开发区内建立起符合商品经济运行规律,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和国际惯例的体制、机制和环境条件,以最大限度地解放科技生产力,促进经济繁荣昌盛。改革的重点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探索如何做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在分配制度方面,如何做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既能克服平均主义,又能防止两极分化;在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方面,探索将计划与市场两者长处相结合的具体措施和形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立、改革与发展,主要是依靠我国自己的科技力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并加快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和扩散,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从而完善和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推动国民经济骨干产业的科技进步,提高我国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当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也同样是对外开放的地区,欢迎外商投资并享有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相类似的优惠政策。但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仅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不论是“三资”企业还是“中资”企业,只要是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就可以同样享受优惠政策。而对一般的和传统的技术、产品则没有优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其规定范围,在开发区范围之外,不论是高新技术产业还是传统企业,都不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这样,就有可能使高新技术企业逐步聚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在高新技术开发的人力、物力、财力上形成相对集中的优势,形成规模经济效益。这对于一个新的产业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来说,无论足从实效性、经济性、地域性以及科学技术与国民经济骨干产业相结合方面都是非常有利的。

  由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各级科技系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所以,国务院明确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国家科委归口管理和具体指导。

  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高度重视与殷切期望,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事实已经证明,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得到了各个部门、各地方政府和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地方政府和各界表现出极大的热忱和强烈的愿望,纷纷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性优惠政策,使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初具规模,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继续依靠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的有力支持和配合,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立成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界人士的共同事业。

  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本世纪的最后十年,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是非常关键的时期,我们能否在80年代已经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为了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顺利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1990年伊始便开始组织力量着手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

  1990年元旦刚过,根据党中央的决定,勾画这一蓝图的起草工作正式开始。在讨论蓝图的总体构想时,中央领导同志明确提出两点意见:第一,要把制定“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结合起来,根据今后十年经济发展的总趋势和奋斗目标来确定五年计划,可以把眼光放得更远一点。第二,要先研究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基本思路,看清国际国内的总形势,从大的方面把建设和改革的方向、方针、政策确定下来,然后再具体制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这说明这次制定规划和计划的方法,较过去有了明显的改进。之所以要把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结合起来,是因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许多问题是有连续性的,需要有较长时间的考虑;一些重大的建设项目、科技攻关课题,以及人才培养等,也往往不是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能够完成的,根据十年经济发展的总趋势和奋斗目标来确定五年计划,可以把眼光放得更远一点。

  1990年初,党中央、国务院把起草计划纲要的任务交给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征集综合了各部门、各地区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国家计委开始着手起草关于制定计划的《基本思路》。夏秋之交,一份2。4万多字的《基本思路》的草稿交到中央领导同志手中。草稿列举了80年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巨大成就和主要问题,论述了今后十年和“八五”期间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了深化改革的方向和主要措施。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召开各种形式的会议,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博采众长,对《基本思路》进行补充和修改。

  10月初,中共中央决定,在年底前召开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为此,又组建了专门的起草小组。经过几个月的紧张工作,起草小组提出了“建议”的草稿。12月6日,江泽民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对“建议”草稿进行讨论、推敲、作了上百处修改。之后,又广泛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部委、军队各大单位,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意见,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共收到书面意见150多份。起草小组在对这些意见逐条研究后,对草稿作了400多处修改。1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对“建议”草稿进行讨论修改后,予以原则通过,并作为草案提交十三届七中全会审议。

  1990年12月25日至30日,中共十三届七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了李鹏对“建议”草案的说明。江泽民发表了重要讲话。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全会指出,从1991年到2000年,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是非常关键的时期,我们要抓住历史机遇,迎接挑战,努力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把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全会认为,制定和实施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必须遵循正确的指导方针,最重要的是: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地贯彻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方针;坚定不移地执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方针。全会强调,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下大力气搞好党的自身建设。全会强调指出,制定和实施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2月30日,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一致拥护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建议》和对《建议》的说明。

  1991年初,李鹏主持召开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根据中共中央《建议》的指导思想,尽快编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同时起草国务院关于纲要的报告,一并提交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2月上旬,报告草稿送到国务院总理李鹏处。3月15日,在征求意见基础上修改的报告,提交到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会议原则通过了这个报告。

  3月25日,李鹏在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式上作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报告》。出席会议的2600多位代表和出席全国政协七届四次会议的1800多位委员,经过反复审议,认真讨论,提出了许多建议和意见,国务院据此又对报告作了近百处修改。七届人大四次会议,讨论和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审议了总理李鹏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报告》。会议认为,《纲要》和《报告》提出的今后十年的主要奋斗目标和基本指导方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务和政策,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部署和措施,是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总要求的,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经过全国各族人民的努力奋斗是能够实现的。会议批准了《纲要》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