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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1992年(3)


  在社会发展方面。针对控制人口增长和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些关系中华民族前途的问题,要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同时要加强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要认识到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是社会生产力持续发展的源泉和基础。高新技术研究要注意与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密切结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要注意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因为它是新技术、新发明的先导,是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坚强后盾,是培养科技人才的摇篮。

  要加强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国际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保证国家安全,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

  4.深化改革,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新体制。

  把科技搞上去,要靠改革开放。在我国总体改革加快的形势下,科技体制改革要加快。要通过改革,建立和完善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相适应的、科技同经济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新体制,推动国民经济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使科技真正成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火车头。5.坚持对外开放,积极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现代科学技术只有在开放的环境中不断与外界交换能量、交换信息、交流人才,才能取得迅速发展。自我封闭只能窒息自己。对外开放必须做好技术引进及其消化、吸收与创新的工作;要与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计划紧密结合;要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推动科技人员对外交往、学术交流和智力输出;要创造有利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条件与环境。

  6.政策与措施。

  为了确保把科技进步放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首要地位,国家最高领导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应当提高科技投资强度,改善科技经费管理;运用税收、价格、信贷、折旧等经济杠杆,引导行业和企业的科技进步,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同时要加强科技法制建设、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发展科学技术要靠科技人才。各部门各地方的党政领导要提高对科技人才重要性的认识,要给予重视和支持,在提高知识分子社会地位的同时,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并为科技发展创造稳定的、充分民主和学术自由的环境,采取切实措施鼓励科技人员为实现四化建功立业。

  《纲领》是指导我国今后10年到30年科技发展的纲领性文献。只要我们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依靠科技进步,我们就一定能够实现社会生产力的新飞跃,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第三步的伟大战略目标。

  中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签订于1968年7月1日,1970年3月5日生效,到1991年底已有140多个缔约国,包括中、英、美、俄4个有核武器国家。法国当时已宣布将参加《条约》。《条约》是裁军和军备控制领域中最具有普遍性的一个国际文件。

  《条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防止扩散核武器。《条约》规定,有核武器缔约国承诺不向无核武器国家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装置,不协助、不鼓励、不引导无核国家获取核武器和其他核爆炸装置;无核武器缔约国承诺不获取或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其全部和平核活动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2)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条约》规定缔约国就停止核军备竞赛和实现核裁军认真进行谈判。(3)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条约》规定所有缔约国有权不受歧视地参加这种合作,有能力的国家应为这种合作作出贡献。

  上述内容被称为《条约》的三大目标,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条约》尽管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但总的看来,在防止核武器扩散方面起了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成为关于裁军和军控领域中具有普遍性的国际条约。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为了推动实现这一目标,维护世界和平、安全与稳定,并考虑到广大无核国家的愿望和要求,多年来,中国赞同并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扩散,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后,更明确宣布,中国的核出口严格执行三项原则,即保证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督;未经中国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国。1990年9月,中国作为观察员出席了《条约》第四次审议会,明确表示支持《条约》的三大目标。中国的这些政策和实践与《条约》的规定是一致的。中国政府于1991年8月原则决定加入《条约》,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加入《条约》的决定。

  1992年3月9日,正在英国访问的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钱其琛向英国首相梅杰递交了中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加入书,3月11日,中国外交部在北京公布了中国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加入书,中国参加这一条约的加入书全文如下:

  我谨通知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年12月29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68年7月1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声明如下:

  1.中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为了推动实现这一目标,维护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并考虑到广大无核国家的愿望和要求,中国决定加入《条约》。

  2.中国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中国支持《条约》确定的目标,即:防止核武器扩散、推动核裁军、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并认为这三个目标是相互联系的。

  3.中国认为,防止核武器扩散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过程中的措施和步骤。防止核武器扩散与核裁军应相辅相成:只有在核裁军领域取得重大进展,才是制止核武器扩散的最有效途径,才能切实加强核不扩散制度的权威性;同时,保持一个有效的核不扩散制度,有助于实现全部消除核武器的目标。为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这一崇高目标,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应当切实履行其特殊义务,率先停止试验、生产和部署核武器,并大幅度削减它们在国内外部署的各类核武器。它们在所有这些方面的实际进展,将为召开包括全部核武器国家参加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核裁军国际会议创造条件。

  4.中国主张,为了改进和加强核不扩散制度,推动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目标,还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担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条件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义务;为此缔结一项关于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国际协定。

  (2)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诺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和威胁使用核武器;为此缔结一项关于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国际法律文书。

  (3)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诺支持建立无核武器区的主张,并尊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承担相应的义务。

  (4)所有在国外部署核武器的国家,将这些武器全部撤回本国。

  (5)空间大国停止外空军备竞赛,停止发展外空武器,尤其是与核有关的外空武器。

  5.台湾当局以中国名义分别于1968年7月1日和1970年1月27日对该条约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和无效的。

  中国在加入书的声明中所阐明的对不扩散核武器的全面立场及主张,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赞同和支持。中国加入《条约》有利于推动《条约》更好地发挥其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积极作用。

  长江三峡工程的论证、决策与大江截流的实现

  研究三峡工程,可上溯到70多年以前。中国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最早提出了三峡工程设想。早在1919年,他在《实业计划》一文中,提出在三峡上“以闸堰其水,使舟得以溯流以行,而又可资其水力”。30年代和40年代,国民党政府和美国政府曾对三峡工程合作进行过勘测设计和研究工作。1945年,国民党政府资源委员会邀集有关单位组成三峡水力发电技术研究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曾讨论过三峡计划,包括航运、灌溉、库区淹没、人口迁移、肥料制造和库区测量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都关心和过问过长江流域规划和三峡工程建设问题。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在地质、电力、交通等部门的协同下,开展了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和三峡工程的勘测设计研究。1958年3月,党中央通过了《关于三峡水利枢纽和长江流域规划的意见》,提出对三峡工程要采取积极准备和论证充分可靠的方针。此后的30年,对三峡工程的研究一直不断。

  1979年,规划单位建设坝址选在西陵峡的三斗坪。1983年,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提出正常蓄水位150米的三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984年9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建议将正常蓄水位提高,以便万吨级船队能直达重庆港。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受国务院委托对三峡工程的水位进一步组织论证,取得一批成果。

  对于三峡工程建与不建,早建或晚建以及建设方案,国内外许多人士提出了各种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并于1986年发出《关于长江三峡工程论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进一步对三峡工程进行论证。

  然后成立了由原水利电力部组织的“三峡工程论证领导小组”。广泛组织各方面专家,组成地质地震、枢纽建设物、水文、防洪、泥沙、航运、电力系统、机电设备、移民、生态与环境、综合规划与水位、施工、投资估算、综合经济评价共14个专家组,并聘请国务院所属17个部门和单位,中科院所属的12个院所,28所高等院校和8个省市专业部门共40个专业的412位专家,对三峡工程展开了全面论证。论证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兴建三峡工程的必要性、技术上的可行性、水库移民安置、生态环境问题、经济上的合理性、三峡工程的建设方案和兴建时机等方面。论证的程序是先专题后综合,专题与综合交叉结合。各专家组首先审查各专题的基本资料,制定专题论证纲要,进行初步论证工作。在初步论证的基础上,综合择优选出有代表性的设计水位方案,再由各专家组深入论证。1988年11月,论证工作全部结束。14个专家组提出各自的论证报告。在这基础上编写出三峡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过进一步论证提出的三峡工程可行性报告认为,三峡工程对四个现代化建设是必要的,技术上是可行的,经济上是合理的,建比不建好,早建比晚建有利。

  兴建三峡工程的必要性:

  (1)可以控制长江上游洪水,减免长江中下游广大地区洪水灾害,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2)可以为华中、华东及川东地区提供大量的电力,可有效地缓和这些地区能源供应长期紧张的矛盾。

  (3)使宜昌至重庆间航运条件显著改善,为万吨级船队直达重庆创造条件。

  兴建三峡工程的可行性:

  (1)关于工程的技术可行性。论证认为三峡工程基本资料充分可靠,前期工作相当充分,工程建设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已有明确结论,技术上没有不可逾越的障碍,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2)关于移民和生态环境。论证明确要以建立和维护良好生态环境为目标,对库区进行改造和重建,改变对移民安置的一次性补偿的办法,采取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即为移民全面安排生产和生活条件,并为库区的长远发展创造条件。并认为工程越早建对移民工程越有利。三峡工程对生态与环境尽管有不利影响,但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重视,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与环境的监测系统,进行跟踪监测,以便及时做出科学预断和采取对策。

  (3)关于投资问题。论证结论认为,投资计算的基础是可靠的,通过多渠道集资,我国现阶段国力是可以承担的。

  (4)关于兴建时机。钱正英在《我对长江三峡工程的认识》一文中指出:在50年代和60年代工程不能上马。到70年代也只能在降低三峡工程规模的条件下上马。但到80和90年代,三峡工程的建设是符合国民经济水平的。因为现在全国每年投产的发电能力超过1000万千瓦,每年的电力投资超过300亿元。即使不建三峡工程,华中和华东也必须建设其他电站。而长江三峡的年均水量达4500亿立方米,建坝后可转化为高达840亿千瓦小时的年均电量,条件十分优越。在投资上,即使将三峡工程的全部投资纳入电力投资,它占全国电力投资的比重将不超过当年的葛洲坝建设。

  通过论证设计出的三峡工程建设方案采用“一级开发,一次建成,分期蓄水,连续移民”的方案。大坝坝顶高为185米,一次建成,初期运行水位156米,最终正常蓄水位为175米,水库总库容393亿立方米,防洪库容221.5亿立方米,水电站装机总容量1768万千瓦,年发电量840亿千瓦小时,移民不间断,20年移完。大坝坝址位于湖北宜昌三斗坪镇。施工总工期18年,第12年第一批机组发电。工程静态总投资57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