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体制改革
1999年7月5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务院副总理兼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朱镕基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部署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推进金融改革和强化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
从一般意义上讲,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金融业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巨大作用。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结果。我国14年的改革开放,商品经济有了长足发展,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经济体制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使金融在国民经济总体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金融部门融通资金的状况如何,资金营运的效益如何,会极大地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14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扩大,金融体制改革也取得了不小成绩。但由于金融涉及面广,金融体制改革难度比较大,进展相对来说比较缓慢。还是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金融调控体系不健全,还不能有效地实施宏观货币政策;银行自我积累能力弱,超负荷经营状况严重;金融市场发育滞缓,金融法规不完备;管理和营运手段比较落后,信贷资产质量不高。这使国民经济运行与金融体制之间产生了日益尖锐的矛盾,这严重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也影响了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持续发展,就必须改变金融体制改革滞后的状况。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要有利于进一步培育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要有利于微观搞活,给企业造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要有利于宏观控制,使国民经济总体运行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在政府依据市场作出的计划指导下,以较高的速度持续、稳定、协调地向前发展。
金融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一是稳定货币,二是支持经济发展。金融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变化,提供各种服务,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必须坚持稳定的货币政策。货币稳定是经济稳定的必要条件,这是因为经济的发展与货币的发行有着内在的联系,存在着一定的规律,违背这一规律,货币发多了或发少了,都会影响经济健康成长。我们既要考虑满足经济高速增长对货币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更要十分注意保持货币的稳定,防止信贷规模过分膨胀,保证经济能够长期又好又快地持续发展。
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银行风险机制。当前,我国银行和企业的经营机制尚未根本改变,企业仍在相当程度上吃银行的大锅饭。一些企业热衷于向银行借钱上项目。至于项目上了以后能否按时还贷,经济效益如何,考虑较少,或者说尚未形成这样的自担风险的约束机制。银行放款基本上也不承担风险责任,贷款越多,留利越多,由此造成大量坏账、呆账。使国家资产蒙受损失。因此,必须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像邓小平所要求的那样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资金自求平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金融企业,实现金融资产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最优组合,提高整个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金融组织体系。
积极发挥现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
建立银行风险机制,除了主要担负政策性业务的银行以外,应当使我们的银行都按照商业性银行的要求来办,认真搞好货币经营,讲究效益,追求利润,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但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事物,本身还需要不断完善。现行的一些法规或管理制度也不利于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原则和其他银行公平竞争,在竞争中求发展。同时还要看到,一些该管的地方也没有管起来,出现了有的银行过多地参与股票、债券的投资活动,甚至用大笔资金去做房地产。有些非金融机构没有严格执行金融法规、条例,超规格投放贷款,个别的甚至没有规模也去搞投放。当前,对现存的商业银行,要加强指导,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要进行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发挥商业银行的作用。还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一部分新的商业银行,要逐步使它们成为一种行业性的自律组织。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如此,要积极扶持它们发展,切实加强管理,更好地发挥它们的作用。
我国拥有工商、农业、建设和中国四家国家专业银行。这些银行既承担着政策性职能又承担着经营性职能。它们同时承担着这两种职能,往往两方面的职能都发挥不好,既不利于宏观调控又不利于提高资金营运效益。要对它们加以改革。第一步,先搞分账管理,将现有各专业银行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划分开来,按不同原则进行管理,分别考核。政策性业务也必须讲究经济效益。第二步,根据需要和可能,先试办一二家政策性银行,从实践中取得经验。第三步,待上述两步改革取得成功并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后,再考虑两种业务彻底分离,机构分设,把专业银行办成专业的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构。它主要承担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职能,做好金融的宏观决策,保持通货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央银行不能搞经营性活动。应集中精力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金融政策法规,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加强对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从整体上提高我国信贷资金防范风险的能力。中央银行要在完善贷款限额管理办法的同时,运用多种经济手段加强间接调控。整个金融体制改革,必须在中央银行的领导和监控下有计划地进行。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中枢,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还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配套改革。(1)要进一步理顺价格体系。使价格能正确反映商品价值和供求关系,利润能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向,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2)企业要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
银行和企业是平等的经济合作者,银行发放贷款要进行可行性论证,不能不问企业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无条件地包企业资金的供应。(3)进行投资体制改革。除大项目外,国家只负责制定产业投资政策和规划产业发展比例,不抓具体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应由投资主体自主选择,银行自由选择投资主体,做到谁的钱谁来用,谁作主,谁担风险,谁受益,使得投资主体多样化,减轻国家负担。(4)建立和健全各项金融法规。要制定各种有关的金融法规,银行要单独立法,使各类性质的金融机构依法行事,各司其职,在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上健康有序地运行。
要采取得力措施,充分利用金融院校、培训中心等现有培训条件,加强金融人员培训工作,培养一大批社会主义银行家。国家银行工作人员应是高素质的,享有较高待遇,但这种待遇不能通过搞经营来获得,而是由国家保证。国家银行官员不宜在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兼职。通过普遍提高金融人员的素质,促使金融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金融体制改革涉及到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关系到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的自身利益和共同利益。因此金融体制改革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要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特别是各级党政机关的理解、支持和关心。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要按照党的十四大精神,对金融机构要认真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不要具体干预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要站在全局的立场上,来关心和支持金融改革。要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保证金融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香港特区筹委会预委会成立
随着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时间越来越迫近,而香港的平稳过渡和政权的顺利交接涉及到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教等各个方面的事务,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果这些准备工作等到1996年筹委会成立时才着手做,在时间上显然不够。因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就香港平稳过渡的有关事宜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1996年成立的筹委会做好各个方面前期准备工作,无疑十分必要。出自对香港过渡事务的关心,1993年3月,包括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在内的广东省代表团向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有关成立预备工作机构的议案。为实现香港的平稳过渡、政权的顺利交接并保持其长期的稳定繁荣,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这个预备工作机构;1993年7月,在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决定正式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简称预委会)。
预委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它接受常委会领导并向常委会负责,它的任务是提出有关方案、意见,建议,供有关方面决策参考。预委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香港委员包括工商界、金融界、专业界、社会服务界及基层等各方面的知名人士,内地委员的层次也较高且多数熟悉香港事务。它不是一个权力机构,不会干预后过渡期香港政府的日常管理,因此它不会变成香港的“第二权力中心”或“影子政府”。
预委会第一次全会于7月16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开幕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了任命书颁发仪式。预委会全体委员从乔石委员长手中接过任命书,标志着预委会正式开始履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交付的职责。预委会主任、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在预委会第一次全会上致开幕词。他说,我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宣布了对香港的一系列特殊的方针和政策,表明了我国将按“一国两制”的原则,保持香港稳定繁荣的决心和诚意。这个决心和诚意,为后来的基本法起草工作所进一步证实。为了完成这部史无前例的基本法,我们花费了将近5年的时间。我们所做的一切,就是为了使“一国两制”的总方针,以及保持香港原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港人治港高度自主等一系列具体方针政策得到法律上的保证。基本法将为全国各族人民所共同遵守,它也是我们对香港的平稳过渡和政权的顺利交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准则和基础。在讲话中钱其琛阐明了预委会的具体职责:(1)为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的有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2)在筹委会成立前,对筹委会准备进行的工作预先作探讨,特别是就第一届政府的成立和立法会议的具体产生办法进行思考、研究,并提出建议供筹委会成立后参考。(3)推广和宣传基本法。(4)对香港现行法律中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5)研究跨越1997年并且可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并提出意见。(6)研究与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实现平稳过渡有关的其他事宜。(7)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预委会的研究结果,都将提供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或1996年成立的筹委会参考。预委会于下半年制定出工作计划,明后两年逐步展开各项研究工作,形成各项建议。预委会下已分设政务、经济、法律、文化、社会及保安5个专题小组,各组分别由一名内地委员、一名香港委员共同担任召集人。会议期间举行了分组讨论和专题小组会议。委员们就预委会的职责和任务进行了讨论,并就各专题小组的工作规划初步交换了意见。部分委员在全体会议上发了言。预委会于17日通过了会议公报。
预委会的成立,体现了我国政府将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规定,实现平稳过渡,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保持香港继续繁荣稳定的决心和立场,同时也有利于稳定人心,增强港人对香港前途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