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平等的法律地位。中国十分重视对女性的法律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依据中国法律、妇女享有的法定权利有以下6个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3.在经济领域中的平等权利与重要作用。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是实现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基础。中国政府为改善和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中国妇女成为社会发展的伟大力量,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妇女就业领域十分广泛。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单位不愿接收女性,造成女性就业难等。中国政府正积极采取措施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已基本得到实行。中国对女职工采取了全面的劳动保护措施。随着中国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她们在经济领域中发挥的作用也愈来愈大。中国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她们在经济建设中的历史功绩和伟大作用赢得了社会的称颂。1949~1988年,全国有2485。8万人获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1978~1992年,有572名杰出的女性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有20152名优秀女性获全国“三八”红旗手光荣称号。1988~1993年,有936名女性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4.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国妇女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占有重要的位置。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大会时,共有女代表147人,占代表总数的12%;到1993年召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女代表已增至626人,占代表总数的21.03%。中国妇女积极参加政治协商会议活动。1993年召开的第八届全国政协会议的委员中,有女委员283人、女常委29人,分别占委员和常委总数的13.52%和9.2%。中国共产党中,目前已有女党员700多万,占党员总数的14%。参加政府工作是中国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途径。1993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妇女已占32.44%。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各族各界妇女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是中国妇女参与政治的重要途径之一。
5.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充分发展。新中国建立以来,妇女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特别是在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领域,获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中国政府大力发展妇女教育事业。1992年,中国7~11周岁女儿童入学率由建国前的不足20%提高到96.2%;中学生、大学生及研究生中的女性比例分别达到43.1%、33.7%和24—8%,在大学工科毕业生中女性也达到27%。自1982年恢复学位制到1993年,中国已有1149名女性获得了博士学位,占博士总数的9.4%。中国妇女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1992年,各级各类学校中女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为30%至44.5%。中国政府重视对女科技人员的培养,致力于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和扶持她们进行科学研究。不少妇女跨进了高能物理、遗传工程、微电子技术、卫星发射等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与男科学家一道取得了突破性成果。1993年,中国已有女科技人员809。7万人,占科技人员总数的35%。中国妇女的聪明才智在文化艺术领域得到充分的发挥。中国作家协会、电影家协会、美术家协会、民间文学研究会等12个全国性的文学艺术团体中,女会员十分活跃,比例最高的占41.8%。中国政府积极创造条件使妇女与男子一样有参加各种体育训练和国际比赛的机会。女运动员在国际运动场上锐意进取,成绩辉煌。从新中国成立到1993年,中国运动员共获世界冠军775个,其中女子冠军460个,占总数的59%。中国妇女在促进社会文明与道德进步、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6.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平等地位。新中国使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成为了历史,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和男女平等的家庭生活已成为当代中国婚姻家庭生活的主流。中国妇女获得了婚姻自主权。独立的姓名权是中国妇女获得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旧中国男性姓氏是家庭传宗接代的标志,女性出嫁前大多没有正式名字,出嫁后随夫姓,子女则随父姓。新中国,夫妻有了平等的姓名权,子女随父姓的旧习俗也有了变化。在中国城市,子女随母姓的现象已为数不少。中国妇女经济的自立促进了妇女家庭地位的改善。中国妇女与男子一样获得了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中国现有2.67亿个家庭,每年约有1000万对新婚夫妇组成新家庭。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保护婚姻家庭,强调夫妻平等,倡导家庭和睦、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传统。中国政府大力发展,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努力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的进程。中国妇女的生育自主权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妇女的生育健康受到国家的保护。
7.中国妇女权益的组织保障。在中国,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从自己的工作职能和任务出发,依法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中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监督有关法律的实施及政府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工作。中国5800多个群众性的妇女组织经常向政府反映广大妇女的意见和面临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它们是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力量。
8.积极参加国际妇女活动。中国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中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赞赏和支持联合国作出的提高妇女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努力。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系统妇女领域的活动,遵照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为在全世界实现男女平等、妇女参与社会发展、维护世界和平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总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国妇女曾被禁锢的聪明才智极大地释放出来。她们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身于中国的建设和发展,成为创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生力军,在工农业生产、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中作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在中国,“半边天”成为全社会对妇女作用最形象的赞誉。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中国妇女的精神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她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在参政能力、文化水平、科学知识、生产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当然,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受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和旧观念的影响,中国妇女的状况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现实生活中,妇女的参政、就业、受教育以及婚姻家庭中平等权利的完全实现,还存在着各种困难和阻力,轻视、歧视甚至侵害妇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妇女的整体素质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此,中国妇女解放和发展的道路远没有完结。中国政府正在致力于发展经济,加强法制,消除一切歧视和轻视妇女的落后观念,促进中国法律赋予的男女平等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全面实现。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为适应国际科技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和加快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国加快知识产权立法,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且已初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对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有的地区和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为了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1994年7月5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1)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到科技、经济、文化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以下称企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为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对外科技、经济、文化合作与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以形成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并理顺关系,在我国形成行政管理和司法保护两套体系“双管”齐下、并行运作的体制,以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3)要大力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机制。各行业要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的主管部门要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计划管理的重要环节,要针对计划的实施和发展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战略。
(4)为了履行我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要强化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境方面的职能,采取必要的边境措施,有效地制止侵权产品的进出口。海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依法严格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要加强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产品时,要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发生侵权纠纷或引起其他损失;向外输出新技术、新产品时,也要做好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防止技术或产品出口后被他人仿制或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5)企事业单位要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本单位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工作并形成相应的制度。科技、经济、文化领域的各类行业协会以及专门的知识产权社会团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要鼓励和扶持这些组织的发展,引导其利用自身的灵活机制,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服务。要建立一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协助当事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关纠纷。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调动这些组织的积极性,使其成为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力助手。
(6)要大力加强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对广大领导干部以及人民群众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知识的工作。新闻单位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报道,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企事业单位要把知识产权法律纳入本单位的普法教育计划。要通过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
7月29日,国务院召开电话会议,动员和部署全国各地方、各部门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务委员宋健代表国务院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宋健要求中国专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国家版权局要进一步履行好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能,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保护、监督、管理和有关服务工作切实管起来。关于近期内如何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宋健指出要按照经常管理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抓好本地区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二是国务院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近期内开展一次知识产权执法情况综合检查,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三是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使之与国际规范全面接轨;四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法律普及工作,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