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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基础教育教师发展与政策制度因素(3)


  协调功能是指教师教育政策制度在教师队伍建设过程中能起到协调和平衡各种关系的作用。事实上,教师管理政策制度的协调功能是以一个全面、配套的教师管理政策体系为条件的。培养、任用、培训和考核等各种政策制度之间只有纵向一致、横向协调,相互配合、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矛盾和抵触,教师管理政策制度才有可能发挥其协调功能。教师管理政策制度具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多维性。教师管理政策制度所要协调的对象,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协调某一事物,正是为了使该事物与其他事物取得相对平衡。二是动态性,协调的过程是在教师专业发展中由失衡、不协调状态到平衡、协调、稳定发展转化的过程。三是适度性,教师管理政策制度在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不平衡关系时,应掌握利益需求的最佳满足界限,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违背了适度原则,就会物极必反,产生新的不平衡。

  第二节教师管理政策制度的变迁轨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师管理的政策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教师管理政策制度的演变,是我国社会政治生活的一个缩影。60余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政治环境的巨大改变,经济实力的迅速增强,基础教育的长足进步,对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目标、新的要求,以人为本、以发展为导向成为教师管理的新理念,政策制度体系在变革中渐趋完善。

  一、教师管理政策制度的发展脉络

  从总体来看,教师管理的政策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根据新中国成立60余年来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分为三个时期,即“使用-改造”时期(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70年代末)、“重用-限用”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后期)和“规范-开放”时期(20世纪末至今)。下面,我们通过教师培养、教师任用、教师培训、教师考核四个方面梳理一下发展脉络。

  (一)“使用-改造”时期

  “使用-改造”时期主要是指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70年代末。这一时期教师管理政策大起大落,管理理念剧烈动荡,管理制度屡立屡破。大体可分为依靠阶段(新中国成立至反右运动前)、改造阶段(反右运动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动乱阶段(“文化大革命”10年)、恢复阶段(“文化大革命”结束至改革开放)四个阶段。在新中国成立初至反右运动开始前,教师尽管没有被列入工农兵队伍这一社会主流,但仍然作为依靠对象,作为党的教育事业的一部分受到重视。随着反右运动的开展,以教师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受到明显影响,被列为思想改造对象。“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教师作为反动知识的代表被视为“臭老九”,很多优秀教师被赶下讲台,到农村劳动。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许多长期脱离讲台的教师回校“归队”,一些在“文化大革命”前原本实施的教师政策得以逐步恢复、落实。在这一时期,政治气候变化巨大,教师总是处于被动的地位,教师的主体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被忽视。

  1.“使用-改造”时期教师培养的政策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管理主要继承解放区的管理经验和借鉴当时苏联的模式,对教师培养和师资配置实行“统包统配”,形成了封闭性教师培养体系。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规定:“幼儿师范学校培养幼儿园教养员;师范学校和初级师范学校培养初等教育师资;师范学院和师范专科学校培养中等教育师资;综合大学也担负部分培养中等教育师资的任务。”1952年,教育部《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对师范学校的方针、任务、学制、教学计划等作出了规定,实际上提出了中等师范教育的必要标准,其规定:“师范学校的任务,是根据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方法,培养具有马克思列宁主义和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的初步基础,中等文化水平和教育专业的知识、技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教育事业服务的初等教育和幼儿教育的师资。”这一时期的教师培养的政策制度以封闭性师范教育为主导,主要借鉴苏联师范教育制度模式,师范学校承担培养新教师和对在职教师进行再教育的双重任务。在长达10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中,教师培养没有完成其应有的任务。

  这一时期教师培养特点表现为:通过国家对教师的统一领导和调配,形成了封闭性的教师培养制度。由于计划总是滞后于发展,这一时代广泛存在的短缺现象同样地存在于师资培养领域。而持续不断的运动使得培养计划常常被打断,使师资短缺现象进一步加剧。

  2.“使用-改造”时期教师任用的政策制度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规定:“必须适当解决中小学教师的编制问题。对于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要订出具体的制度,不得任意把中小学教师调做其他工作。”1962年,中共中央批发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调整教育事业和精简学校教职工的报告》及所附各级全日制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这一时期的教师任用采用国家统包统配。政策和制度在凸显计划性的同时,掩盖在政治口号下的人为因素突出。一些家庭出身有问题、方向不正确的教师被赶下讲台,而另一些代表当时运动方向的人员走进教室,走上讲台,这些人员往往没有受到师范训练。

  3.“使用-改造”时期教师培训的政策制度

  1953年,教育部召开全国高等师范教育会议,提出提高在职教师政治、业务水平的办法:“(1)加强现有教师系统的政治理论学习的领导,切实贯彻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关于高等学校政治理论学习的指示,系统地学习政治理论,逐步改变其立场、观点和方法。(2)号召教师学习教育科学,以提高其教育理论水平,并通过备课,编写教学大纲和教材,认真学习苏联先进科学成就,以逐步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改变其旧的学术思想和旧的教学内容,提倡研究风气,注意中等教育,结合教学工作,进行科学研究。(3)邀请苏联专家和中国优秀教师有计划地到各地轮回讲学并举行座谈,或利用寒暑假,组织学术讲习会,借以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并帮助解决疑难问题。(4)定期举行学校内部的或地区性的或全国性的专业课程的教学经验交流会及教学观摩。”1954年,《关于选拔优秀小学教师入高等师范学校学习的指示》从选送名额、选送条件、选送手续、考试、录取分配、入学时间、学生待遇等方面作出了规定。1955年,教育部《关于加强中等学校在职教师业余进修的指示》提出,目前教师业余进修的主要任务是把现有中等学校教师不够师专毕业程度的提高到师专毕业程度,可采取教师进修学院和函授两种形式。

  对新中国来说,这一时期教师培训属起步时期,从培训活动组织到培训内容安排,受运动影响大,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些教师培训学校建立起来,常常又在下一次运动中被撤销。

  4.“使用-改造”时期教师考核的政策制度

  1953年,《政务院关于整顿和改进小学教育的指示》要求教师按“课程表与教学进度上课,建立出席检查、请假、成绩考核等制度”。1954年,教育部《关于“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提高北京市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决定”的通报》:“对于教师的工作应有系统的考核,应根据学生成绩的优劣和进步速度的快慢来评定教师的工作成绩。对于成绩优良的,应注意培养和提高他们,使他们在改进教学工作中起带头作用和示范作用,并应给以奖励和逐步地、适当地提高其薪金待遇;对于成绩低劣的,应帮助他们改进和提高,如经过帮助仍不能称职者,应予以解聘或让其转业;对于思想反动、品质恶劣的,应加以审查并作严肃处理,决不能无原则地优容姑息,贻误我们对后一代的教育。”

  这一时期总体上看没有形成规范的教师考核制度。政治方向几乎是评价教师的唯一因素,教师的业务能力被忽视。

  (二)“重用-限用”时期

  “文化大革命”结束,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教师地位出现了巨大的改变。邓小平同志倡导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被党内广泛接受,教师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后期,教师的作用受到肯定,政治地位上升,党和政府也重视从教师中选拔干部,但由于师资短缺,特别是农村师资短缺现象的普遍存在,相关政策制度对教师的流出给予了特殊限制,因此这一时期的特点可用“重用-限用”来概括。

  1.“重用-限用”时期教师培养的政策制度

  1980年,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发展师范教育视为发展教育事业的战略措施,明确了师范教育的地位、作用、发展方针和任务。为了保证九年义务教育需要的师资,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师范毕业生必须从事教职。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进一步加强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师范教育是培养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母机,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投入,大力办好师范教育,鼓励优秀中学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进一步扩大师范院校定向招生的比例,建立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保证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1996年,国家教委《关于师范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由政府举办、社会积极参与支持的办学体制。

  这一时期教师培养的政策制度的成效在于:一是《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为教师培养奠定了法律基础,教师培养体系不断完善。二是随着国民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教师培养的要求不断提高,这一特点在教师培养的教学计划的规定中体现比较明显。这一时期教师培养的政策制度的问题表现为:定向培养和定向分配保证了师资数量的基本需求,但使师范院校对高考生的吸引力下降,师范生录取分数线较低,有时生源不足;对小学、初中、高中教师的培养规格偏低,而且由于师范院校毕业生数量较少,一些中师毕业生进入初中、师专毕业生进入高中任教;师范院校,尤其是中师,注重教学技能训练,一定程度上忽视教育理论课程的开设,影响了师范生现代教育理念的形成和教育科学素质的提高。

  2.“重用-限用”时期教师任用的政策制度

  1986年,中央决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首次明确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也是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组成部分。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积极推进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在合理定编的基础上,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制,在分配上按照工作实绩拉开差距。改革的核心在于,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物质激励手段,打破平均主义,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转换学校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16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第17条)。将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

  在这一时期,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地位得到确认,教师职务制度不断推进,结束了中小学教师被排除在职称系列之外的历史,提高了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对教师不利的政策是:限制教师在校间流动和调离教育系统,如一些地方规定:定向分配的师范毕业生在一定年限(常长达5年及以上)不能调出原单位,在岗的教师不能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公务员)考试,除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实际上除极个别特殊情况外,是不会得到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