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用-限用”时期教师培训的政策制度
这一时期十分注重教师的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1978年,教育部《关于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的意见》规定:“要力争在三五年内,经过有计划的培训,使现有文化业务水平较低的小学教师大多数达到中师毕业程度,初中教师在所教学科方面大多数达到师专毕业程度,高中教师在所教学科方面大多数达到师范学院毕业程度。”1980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对“教学有困难的教师”、“基本胜任教学工作,但未系统学习各所教学科专业知识的教师”以及文化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有创见的中小学教师,分别提出培训、提高的目标和要求。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要争取在5年或者更长一点的时间内使绝大多数教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在此之后,只有具备合格学历或有考核合格证书的,才能担任教师。”1986年,国家教委《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规定,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教师,经培训并通过相应考核后颁发《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或《专业合格证书》。同年,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在职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针对师资培训的渠道和形式指出:“为了争取按期完成培训任务,必须充分调动各教师进修院校、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广播、电视、电化教育机构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广开渠道,举办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要制定教师培训计划,促进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不断进修提高,使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更好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到本世纪末,通过师资补充和在职培训,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标准,小学和初中教师中具有专科和本科学历者的比重逐年提高。”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这一时期制定的教师培训的政策制度比较密集,也取得不少成效。这一时期的教师培训主要是针对那些学历未达标的和教学岗位不合格的在职教师。其中,通过实行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制度,扩大了教师培养培训的覆盖面,使之达到最低的规定标准。同时,逐步开展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培训,在政策中还进一步提出培训出一定数量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使其中一部分逐步成为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的新目标。但在这一时期,各地由于教育发展和师资差异较大,制定的教师培训的政策制度差异非常大。在一些基础教育发展薄弱地区,教师培训仍很少开展。
4.“重用-限用”时期教师考核的政策制度
1983年,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规定:“从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态度、教育业务能力和教学效果、文化程度三个方面,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每个教师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作为培训提高和调整安排教师工作的依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改革开放后,随着教师考核制度日益受到重视,考核规定的内容也越来越具体、全面。例如,《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1983年)、《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1986年)、《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1986年)、《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1986年),等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成为考核的核心内容。一些地方、学校把职称晋升与限制教师调动相联系,出台政策进一步强化教师流动的管理。
(三)“规范-开放”时期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教师管理的政策制度也日渐完善。从20世纪末开始,我国教师管理的政策制度进一步规范,这种规范一方面源于整个社会法制的不断健全;另一方面也与吸收国内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教师管理经验有关。在规范的同时,我国的教师管理体系从教师培养、任用、培训、考核等多个方面走向开放。
1.“规范-开放”时期教师培养的政策制度
1997年,师范院校调整收费政策,从过去的免除学费,调整为收取一部分费用。1999年,教育部《关于师范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几点意见》强调:“跨世纪的师范教育必须深化改革,重组师范教育资源,调整学校布局,逐步提高层次结构重心,提高教师培养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并明确提出师范教育层次结构由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过渡。2000年,教育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对享受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也可收取学费。自此,师范生与非师范生并轨,几十年来免费就读师范的历史告一段落。2001年,《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加强师范院校的学科建设,鼓励综合性大学和其他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举办教育院系或开设获得教师资格所需课程。支持西部地区师范院校的建设。以有条件的师范大学和综合性大学为依托建设一批开放式教师教育网络学院。推进师范教育结构调整,逐步实现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的过渡,有条件的地区要培养具有专科学历的小学教师和本科学历初中教师,逐步提高高中教师的学历,扩大教育硕士的培养规模和招生范围。制订适应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需要的师资培养规格与课程计划,探索新的培养模式,加强教学实践环节,增强师范毕业生的教育教学与终身发展能力。”2007年,为了解决教育发展的区域不均衡性,促进教育公平,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的六所师范大学中试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
这一时期的教师培养的政策制度的成效在于:第一,师范教育从一个封闭的体系走向开放,从长远来说,这种开放带来的竞争将有助于师范教育的进步。第二,把教师队伍建设与基础教育改革紧紧联系在了一起。这主要体现在加强师范院校的学科建设、支持西部地区师范院校的建设、推进师范教育结构调整、探索新的培养模式、加强教学实践环节等方面。第三,从师范生完全免费,到全部收费,再到部分师范生免费,处理了靠计划或市场单一调节不能解决的一些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的条件下,在我国存在较为严重的地区差异情况下,若按照市场调节教师的供求,会造成更大的不平衡。从这一点来说,部分师范生免费政策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这一时期教师培养的问题表现为:师范教育,特别是师范院校建设出现了弱化倾向;师范教育的光环淡化,报考师范院校的优秀生源减少;一些优秀师范毕业生不愿意到偏远、贫困的地区从教,甚至脱离教育岗位而流入收入较高、社会地位较高的行业。
2.“规范-开放”时期教师任用的政策制度
1986年,《义务教育法》提出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制度。1993年,《教师法》再次强调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但直到2000年,教育部才颁布《枙教师资格条例枛实施办法》。2001年开始,各地相继出台相应的规定,《教师资格条例》进入实施层面。随着教师资格的明确,教师队伍准入在规范中走向开放。另一方面,在这一时期,教师聘任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得到深化。
1998年,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规定:“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制,加强考核,竞争上岗,优化教师队伍。”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规定:“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引入竞争机制,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中小学根据学校编制聘用教师,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规定:“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度,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限期清退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
这一时期的教师任用的政策制度的成效在于:第一,随着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教师准入和聘任的法律规范日益完善。第二,通过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将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教师的积极性得到了进一步调动。第三,推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使教师管理开始由“计划调配”向“市场配置”过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学校和教师的活力。
这一时期在执行教师任用政策制度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表现出重效率目标的市场功利行为,个别学校干群间教师间矛盾凸现;解决了教师准入和聘任的问题,使优秀人才能够成为教师,但在淘汰不称职教师方面尚缺乏良好的制度安排;城乡资源配置和分配待遇的不公,使教师流动受到多方的非议;等等。
3.“规范-开放”时期教师培训的政策制度
这一时期,我国在基础教育教师培训的政策制度取得了重大突破。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规定:“鼓励综合性高等学校和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参与培养、培训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探索在有条件的综合性高等学校或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中试办师范学院。”1999年,教育部全面启动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1999-2002)”,并发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使得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以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为重点,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加大信息技术、外语、艺术类和综合类课程师资的培训力度,应用优秀的教学软件,开展多媒体辅助教学。加强中青年教师的培训工作。在教师培训中,要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的方式,就地就近进行,以节省开支。对贫困地区教师应实行免费培训”(第28条);“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等教师培训计划,培养一大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优秀教师和一批教育名师。在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中,援助地区的学校要为受援地区的学校培养、培训骨干教师”(第29条)。
这一时期的教师培训的政策制度的成效在于:第一,教师培训体系不断得到完善。原来的封闭型的教师培养培训模式已经开始转变,非师范院校在教师培养与培训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第二,促进了普及性继续教育的形成。自1999年以后,我国进入了普及性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新时期。第三,教师培训实现了从学历提高教育向非学历继续教育的转变,培训内容更多地与课程改革、教师专业发展相联系。但是,相关的培训政策制度仍然没有完全解决学校和教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问题,培训内容与教育教学脱节现象仍然明显,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仍然有待增强。
4.“规范-开放”时期教师考核的政策制度
2001年,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指出:“建立促进教师不断提高的评价体系。强调教师对自己教学行为的分析与反思,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使教师从多种渠道获得信息,不断提高教学水平。”2002年,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对教师的评价要多元化,不得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的唯一标准;通过评价,引导教师对教学行为进行分析和反思;评价主体也要多元化;评价标准既注意统一要求,也要关注个体差异和对发展的不同需求;评价方法要科学、简便易行;评价注重结果,更注重发展变化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