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师管理的政策制度体系
教师管理的政策制度,是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在特定时期为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和实现教育目标,根据教师职业特点和教师管理规律,就教师培养、任用、培训、考核等方面所提出并对教师行为具有导向性的管理规定。这些规定通过明确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责、权、利,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调节教师与社会、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学生等的关系。我国教师管理的政策制度体系由宏观的政策制度、中观的政策制度和微观的政策制度三个层面组成。
1.宏观的政策制度
宏观政策制度是指从国家宏观管理层面制定的教师管理政策制度,包括中央的政策文件、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特别是教育部)出台的规章等。例如,《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特级教师评选规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等,对教师的地位、权利、责任、利益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形成了一系列的宏观规范,如教师资格制度(许可制度)、职务或职称制度、任用制度、培训制度等。
2.中观的政策制度
中观的政策制度是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管理政策制度,主要表现形式为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规划、意见等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如《浙江省实施枙教师资格条例枛细则(试行)》、《浙江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宁波市民办学校教师管理试行办法》、《宁波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等。
3.微观的政策制度
微观的政策制度是指学校从内部管理层面,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一套教师管理的政策制度,涉及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考核制度、教师工资和福利制度、教师晋升制度、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教师奖惩制度、教师道德规范制度等更为具体的规范性条文。如宁波某中学制定了《特级教师带徒方案》、《“名师工程”行动方案》、《青年教师(前三年)培养方案》等。
(三)教师管理政策制度的分类根据《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教师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把教师管理的政策制度分为教师培养、教师任用、教师培训、教师考核四个方面。
1.教师培养的政策制度
教师培养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此处的教师培养概念,取其狭义,指的是教师职前教育阶段。教师培养政策旨在解决合格教师的来源。它使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志愿成为教师的受教育者,通过一定的教育训练达到教师的基本条件,具备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素质和能力。教师培养的目的有四项:育道德、建观点、传知识、培能力。前两者是软性的、间接的,后两者才是硬性的、直接的,是教师培养的重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教师培养作了相关规定,指出要采取措施办好师范教育,加强教师培养工作。
2.教师任用的政策制度
教师任用的政策制度是对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聘用,担任一定的教育教学岗位职务的相关政策制度,涉及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用、职务评聘、流动和退出,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教师任用作了相关规定,指出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教师培训的政策制度
教师培训的政策制度,是让在岗教师通过脱产、不脱产等各种培训方式提高教育教学素质的相关政策制度。教师培训是提高教师教育教学素质的基本途径,通过培训,教师知识结构、教育教学能力与技能、师德修养以及教育理论水平得以提高,学历、职称得以提升。教师培训可分为新任教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名师培训;学历培训、非学历培训;脱产培训、在职进修等类别。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教师培训作了相关规定,强调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4.教师考核的政策制度
教师考核的政策制度是对教师在完成学校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及态度等方面情况的考查与评定有关的政策制度。它涉及教师考核的主体、内容、原则、方法、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教师考核作了相关规定,指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除了以上分类外,教师管理的政策制度还有其他分类方法。如:根据区域的不同,可以分为城区和农村教师管理的政策制度;根据学校的性质,可以分为公办、民办和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管理的政策制度;根据教师专业发展不同阶段,可以分为新教师管理的政策制度、骨干教师管理的政策制度、名师管理的政策制度;等等。
基础教育的发展,特别是教师的发展,与教师管理的政策制度演变紧密联系在一起。本书将分教师培养、教师任用、教师培训、教师考核四个方面,从教师发展视角出发分析讨论教师管理政策制度的变革。
作为教师队伍中发展相对薄弱的群体,近年来农村教师、民办学校教师和民工子弟学校教师受到广泛的关注。他们的发展直接影响着农村教育、民办教育和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本书也将就农村教师、民办学校教师和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的管理政策制度作专题探讨。
三、教师管理政策制度的功能
教师管理政策制度的主要功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导向和规范功能
导向功能是指教师管理政策对教师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的发展方向具有引导作用。从作用方式来看,教师管理政策的导向功能有直接导向和间接导向功能之分。前者是指教师管理政策对其调整对象的直接作用。如《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将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推动《教师法》的贯彻落实;后者是指导教师管理政策对非直接调节对象的影响。例如,提高教师地位和生活待遇的政策,会间接影响人们的就业选择,引导青年学生积极报考师范院校。一般来说,教师管理政策的制定者在考虑有关政策时,比较重视其直接导向作用,而容易忽视间接导向功能。有时虽然也能对间接导向功能做出一些预见,但更多的情况是始料不及的。例如,有段时间地方在贯彻“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的政策过程中,曾一度实施过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乡镇负责的经费管理体制。该政策的本意是为了调动地方乡镇的办学积极性。但出人意料的是,实施该政策后,致使一些财政困难的落后乡镇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更加严重,极大地伤害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由此可见,我们在制定和实施教师管理政策时,既要看到教师管理政策的直接导向功能的重要性,也切不可轻视其间接导向功能。
教师管理制度是调节教师与社会、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学生以及教师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因此,规范功能是教师管理制度最基本的功能。所谓教师管理制度的规范功能,是指教师管理者为有效实现教育目标,对教师行为进行规范、制约与协调,而制定的具有稳定性与强制力的规定、规程、方法与标准体系。事实上,依法治师是教师管理制度规范功能的具体体现。以《教师法》为例,由于教师管理制度与《教师法》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调整范围,使得两者在调整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时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在不便或不能运用《教师法》进行调整的某些领域,或者尚无《教师法》调整的某些领域,就要根据教师管理制度的特点,充分发挥教师管理制度的规范功能。
(二)约束和激励功能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约束之所以存在,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护自己不受侵袭或损害;第二,在很多情况下看来难以确定每个人可以达到而又不损害他人的界限。这两种情况必然使社会创造出一种权力,支持受到损害威胁的个人的力量,并在可疑的情况下确定个人权利的界限。“创造出一种权力”,实质上就是制定政策和制度。因此,教师管理政策制度的利益基础决定了其约束功能。所谓约束功能,即教师管理者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制度来明确规定教师行为的活动界限和保障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功能包括限制功能和保障功能。限制功能就是要明确规定教师所拥有的权利;保障功能是指防止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和损害,以保证教师在履行其义务的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两种功能统一于约束功能。
与约束相对应,政策制度还具有激励功能。教师管理政策制度的激励功能,是指通过政策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对有限的教师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可使各种复杂的教师利益关系得到正当解决,使教师的权利、义务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其行动得到相应的回报。教师管理政策制度的激励功能是通过目标导向与竞争来实现的。通过目标的设立,引导教师的行为方向,改变教师的偏好,影响教师的选择。竞争是鼓励教师的利己、求利的行为活动,以激发教师的创造性、积极性和潜能。在现实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教师的需要、动机和目的不同,利益也就不同,在交往的过程中,利益的不一致,必然导致冲突的发生。解决教师交往过程中所发生的利益冲突,需要通过政策制度的激励功能来实现。
(三)分化与合作功能
所谓教师管理政策制度分化功能,是指教师管理者通过等级化的分化来实现对教师的责、权、利给予明确的规定和对各类教师权力的合理定位。教师管理政策制度的分化功能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教师职业身份定位问题。在《教师法》通过以前,按照我国的人事管理制度,教师职业并不是一个专门的社会职业。它与其他许多职业一起并称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干部”。这是一个以国家编制为确认标准、依法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群体。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始确立,新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把原先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即“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分离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教师职业身份的重新定位就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1993年通过的《教师法》第二条规定了教师的身份,即“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个规定把教师确定为一个专门性的社会职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教师的职业特点。二是教师管理政策制度分化的具体方式是类别化和等级化,即对教师进行分类管理,并在每一类型中进行等级化的分化来实现对责任、权利和利益的等级化定位。例如,基础教育的教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就对高级职称教师、中级职称教师和初级职称教师等人员的岗位职责,各学校的分配条例对各类岗位教师所享受的各类津贴进行了明确规定,实现了教师管理政策制度的分化功能。
与分化功能相对应,教师管理政策制度还具有合作功能。所谓教师管理政策制度合作功能,是指教师管理者为实现教育的共同目标,对教师进行职责明确的组织分工,并促成各类教师在教育教学上的同心协力与合作。要实现合作功能,教师管理政策制度必须回答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如何组织、教师业务水平如何提高、教师之间如何进行经验的交流、教师的课堂教学如何监督和评价、如何对教师进行考核等问题;必须明确规定教师与教师之间的协作规范。但是,教师属于知识分子,即是依靠知识的创造、传播、应用来为社会作出贡献的脑力劳动者,其劳动的个体化程度较高,因此,教师管理政策制度合作功能的实现有赖于教师个体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教师对管理政策制度的深切的认同,有赖于学校民主管理的实现。合作是引导和促进教师与教师之间、教师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形成和保持良性的互助关系,以推动教育目标的实现。
(四)控制与协调功能
控制功能是指通过政策制度对教师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发展的制约和促进,以实现对整个社会教育活动的控制。教师管理政策制度控制功能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一是具有强制性。即对教师管理工作进行了广泛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教师管理过程中的不合理因素,以保障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凡违背政策制度的,都要受到批评,凡符合政策制度要求的,就要受到保护和鼓励。二是具有惩罚性。任何一项政策制度都是一定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违反了政策制度,自然就会触犯某一阶级的利益,就必须要受到谴责和惩罚。譬如,为在全社会树立起尊重教师、关心教师的社会风尚,切实保护教师的权利和利益,《教师法》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