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师管理政策制度创新的实践选择
在对转型时期教师管理的政策制度进行反思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趋势,我国新时期教师管理的政策制度的建构与创新在实践层面需要解决如下四方面问题。
(一)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标准,推行科学的教师岗位聘任制
1.实行严格的国家统一考试
发达国家在教师资格认证方面,规定要修习相关的教育课程,从管理角度强调实行严格的国家考试。只有在通过理论考试的基础上,再由地区教育中心进行为期一年的教育职业培训,结束后通过育实践考试,方能获得证书。我国在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时也应该实行严格的国家考试,把好教师“入口关”。
2.提高教师资格制度的权威性
由于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应该提高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一方面应该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教育法规的高度,另一方面在有关法规里应该健全相关内容,尤其应该对教师专业课程、教师资格有效期、教师资格社会考试制度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3.实行教师证书注册制度
目前我国的教师资格实际上是终身的。为了激励教师不断上进、终身学习,教师资格不应该是终身的。应该实行教师证书的多样化,设计一个教师证书体系。
设计多样化的教师证书种类,为建构激励教师终身学习机制奠定基础。为了促使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可以在政策中规定少发长期证书或不发永久证书,而采用针对短期证书的换证制度,即拥有短期证书的教师在持证有效期内必须参加在职培训,达到一定的水平到期满时才可换到新证,继续从事教学工作。
4.实施教师岗位聘任制
教师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提高。同时,教师具有较大的职业自主权,业务难以规范化,因此,国家需要制定科学的教师聘任制度。由于教师的资格认定、聘任方面的管理是教师管理工作的基础,所以,教师聘任制度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教师管理政策中,应该对教师聘任制涉及的重大问题作出严格的规定。
首先,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教师职务的档次,具体涉及各级职务标准、职务工资标准、教师编制标准及职务结构限额等方面内容。其次,要明确学校在教师聘任问题上的具体权限。一般来讲,学校具有在国家规定的教师编制标准、职务工资标准和教学职务结构限额内聘任教师的权力。最后,要确定聘任教师的推荐权。学校领导决定聘用教师职务之前,都必须经过相应的资格审查机构进行推荐。因此,国家需要对资格审查机构的种类、标准等方面作出规定。
教师聘任制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以教师考核制度、教师奖惩制度等作为前提条件。因此,建立科学的教师聘任制,我们还需要建构规范的教师考核制度和系统的教师奖惩制度。
(二)施行教师培训机构、课程认可审定制度,强化教师培训开放化自主化市场化的运行机制
1.尽快制定教师培训机构认可制度
我国现有的主要由高师院校培训学院、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等组成的教师培训机构在管理体制、专业设置、课程体系等方面对社会发展要求反应迟缓,面对数目庞大的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在教师培训方面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因而引入竞争机制,构建多元化的教师培训基地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教师教育机构多元化,除了原来的教育机构之外,其他国内外各类教育机构都可以参与其中,因此必须调整或制定新的有关培训机构的评估标准和认定办法。什么机构,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承担教师培训任务,能否提供开设教师教育课程的师资、设备等条件,应当是能否被确认为教师教育机构的核心内容。因此政府要尽快建立启动对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制度,同时加强对现有各级培训机构和培训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2.建立教师培训课程开发与审定制度,构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教师在职培训的课程体系
课程教材建设要坚持统一性与多样性、指导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的原则,在课程目标上,要开发对应于不同时期、不同类型教师培养的目标和方向的课程体系。为此要采取措施,鼓励教师培训机构根据自身力量和优势开发,吸收培训教师及中小学教师参加,把教改成果、教育科研成果、基层学校的办学特色转化为课程。通过组织开发和从国外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加以加工吸收与改造,建立起多层次多门类的培训内容体系。与此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权威机构和专家对开发和引进的课程教材进行审定,实行准入与许可制度。
3.形成规范化的体现终身教育思想的教师培训制度教师培训制度是教师可持续发展政策的重要方面。教师专业化、教师教育终身化要求教师培训制度必须作出相应的变革。教师入职条件的提高,相应的也要求教师在职业生涯的每个时期都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因此应探索教师从取得教师资格走上讲台到发展成熟的不同时期的培训需要,结合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要求教师在不同发展时期,参加种类不同的培训,作为教师培训常规予以明确。同时,建立完善职后培训的约束与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关教师进修的政策法规如健全中小学教师培训证书制度,使培训作为教师资格认定、晋升、晋级、评聘职称、评优、享受各种待遇的必要条件,以形成培训的动力机制;实行登记制度,以登记为突破口,把教师的使用、学习与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实行留职带薪休假制度作为教师的一项权利纳入培训有关规定。
4.加快教师培训开放化、自主化、市场化的进程一是培训机构的开放化,实施中小学教师培训工程应是各级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院校承担的任务,高师院校和教师进修院校仍是教师培训的主力军,是培训的主要基地,在此基础上要建立和完善由综合大学、师范大学、教研部门、电教网络等部门以及有实力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培训机构、国外的高校和培训机构等广泛参与的开放的培训体系。各类教师培训应通过多种形式的协作机构,纳入统一的规划,分工协作,实行资源共享、师资联聘、优势互补,形成立体化的教师培训网络。建立一种开放性的、多元的、富有竞争性的培训体系,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教育资源的效益。二是培训选择的自主化。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培训机构一道,启动新一轮教师职业发展需求和学校变革发展需求的调研,充分考虑教学实践多元化对教师的不同要求和学校对不同教师的要求,精心设计好培训的目标,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优化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环境和运行机制,提供教师按照个人学习愿望与学习需要而自主选择自身专业发展的多元组织形式与途径,构建起具有区域特色的多元的教师培训模式。三是培训机制的市场化。随着我国教育社会化、市场化进程的加速,教师培训要在新的环境下加以重新定位,实现功能的转变,从原来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计划方式,通过政府功能转换,逐步健全市场规则,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化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与此同时政府要在深化经济和教育体制改革的同时,逐步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和政策协调机制,加强对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因此,其实质上是要构建一个资源市场化、办学多元化、教师需要自主化、政府调控间接化、管理法制化的中小学教师教育市场化机制。
(三)优化教师考核指标内涵,健全教师发展性考核制度
1.科学设计考核的指标体系
从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指标设计几方面进行改进完善现行的教师考核指标体系。一是提高考核内容的覆盖性,考核的内容在总体上要覆盖教师履行职责的各个方面。处理好教学与教育的关系,大幅度增加教师育人的比重。处理好教师素质与教师行为的关系,既要反映教师职业道德、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又应反映教师行为的实际付出。处理好工作与发展的关系,考核内容既要反映教师的工作,又要顾及教师的发展。实际上,教师的发展就是为了更好地工作。处理好显性成绩与隐性成绩的关系,教学工作之所以难以考核主要在于教师的工作成绩很大部分是隐性的,考核标准要全面兼顾。
2.提高考核标准的适当性
制定考核标准要得到大多数教师的认同。如果考核标准超越了客观条件,难以达到,教师容易产生抵触情绪,使考核背离原来的初衷。考核标准不能太空洞,文字表达应准确、规范,使考核双方都能理解具体的考核要求,明确应该怎么做,达到什么程度。同时,考核标准的适当性还表现在标准的可操作性上。要选用合适的方式,不能片面强调量化考核指标,还要有质性考核指标。比如,教师的师德表现很难量化,如果强而为之,就会失去考核功能。
3.改进教师考核实施方法
改进考核方法的重点是要克服量化考核泛化的问题,增加定性考核的比重,提高考核人文性。同时,要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丰富获取考核信息素材的渠道,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实现科学性与人文性的有机结合。
4.形成教师考核多元主体
基础教育教师的考核主体主要应该包括学校领导、同行、被考核教师、学生及家长等。鼓励同伴互评互议,从考核标准的制定开始,鼓励教师全程参与,并对教师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强化教师自我评价,教师的自我评价主要应体现在过程性的内容,可以通过教学反思与叙事。成长档案袋总结述职,对工作表现及自身发展状况进行自我价值判断。引导学生、家长参与评议。让学生和家长参与评价考核,是教师考核发展的必然。问题的关键是要合理引导学生和家长能正确、理性地评价考核教师。
(四)建立教师政策制定系统,实施教师政策评价制度
1.优化决策机构,实行分级决策
改革开放后,我国在教师政策决定环节中,逐渐改变了“封闭”的、“自上而下”的模式,但教师政策仍主要由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决定,然后“自上而下”施行,学校只能在国家政策的框架内根据校情制定一些相应的“对策”。中央和地方在教师政策上实行分级决策。中央主要负责“元政策”和“基本政策”层面的政策制定,即国家教师政策制定。地方负责“具体政策”层面的政策制定,即地方教师政策制定。
学校也应发挥在教师政策决策中的作用,在执行政策中主动反映教师的价值诉求,同时接受委托进行校内政策的决策。
2.强化教师政策理论研究,建立教师政策专家咨询制度大力加强教育科研机构、人力资源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对于教师理论和政策的研究,尽快充实教师研究专业力量。建立教师政策专家咨询制度,政策的制定要充分听取和尊重专家特别是教师问题专家的意见,进而建立行业式的教师政策咨询组织,其职责是提供决策方案,促进国家利益、教育利益、教师利益的有效整合。
3.尊重教师价值诉求,建立教师政策听证制度教师政策应是国家利益和教师利益的共同表达,教师管理政策应是国家利益和教师利益有机统一。当前我国教师政策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教师的价值诉求表达不充分。一项政策出台,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或者不执行也可以。这和政策的制定没有充分体现政策客体的价值诉求,没有充分反映教师的愿望有着很大的关系。应建立开放互动的教师政策决策机制,让与政策有关的利益相关者充分参与政策决策,使教师政策决策更开放、更民主、更科学。
4.加强政策执行督导,建立教师政策评价机制教师政策是教育政策的一部分,其政策实施过程也应包括“政策议题、政策决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这四个环节。从我国教师政策实施过程的后三个关键环节来看,除存在政策决策不够开放外,还存在着政策执行缺乏监督、政策评估环节薄弱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教师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教师政策作为对人群的政策,既有相对稳定性一面,其应变性的要求更为突出,这种应变性应建立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运行状态和效果的客观反应上,而不应建立在制定者主观的好恶和臆断上。教师政策实施后,国家相关部门适时地对政策进行评估十分必要。建立教师政策评价制度,就是通过有权威和信誉的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定期对现行教师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价,并将督查和评价情况及意见反馈给政策制定机关,以供决策机关决定政策是否继续执行、是否需要调整等。各项教师政策实施后,如没有专门的评估主体对政策在各地各校的情况开展适时的评估,就不能很好地对教师政策进行预测、调整和创新。
推进政策制度有效实施,还需要建立有力的监督机制。在教师政策执行环节中,如果缺乏监控措施,往往使得政策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差距甚远,出现政策失真,甚至歪曲现象。究其原因,除了政策本身存在不完善之外,监控措施的缺乏成为影响政策执行最重要的因素。为此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完善现有的教育督导制度,将教师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价列入督导内容,将督导范围扩大到各级各类学校。同时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实人大相应机构的职能,增加包括教师政策在内的教育政策评价职责。组织有关人大代表、校长和教师、社会各界有关专家,对政府出台的教师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政府反馈。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从教师专业发展以及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去认识建立教师政策评价机制的重要性,积极协助和配合人大对政策执行督导和政策评价,认真落实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