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教师的生存状况
宁波市民工子弟学校办学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教师的收入偏低。在调查的146位教师中,1100~1200元的有104位,占78.1%,其中36位由教育行政部门派遣的公办教师月工资达3000元,被公办学校聘用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三金”基本有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基本无“三金保障”。民工子弟学校聘用教师经济收入与当地公办教师显差悬殊。
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的生活一般都很艰苦,外地来的教师,吃住大都在学校,大多数学校提供的教师免费宿舍很简陋,4~5人挤一间房是常见的事,有一半的学校提供一日三餐,另一半学校只提供中餐,教师的饮食也相当简单。
不少民工子弟学校,由于学校收费低廉,办学条件差,师生比例悬殊,为节约开支学校师资队伍过于精简,导致每位教师往往要担负起教学、管理、服务、甚至于后勤等多样工作,工作量远远超过公办学校教师;教师兼课普遍,特别是低段教师兼课多达3~4门,小学低段包班较为常见。
社会公众对民工子弟学校教师存在很大的偏见。教师的社会认同度远不能与公办学校教师相提并论。社会公众在观念上似乎仍一成不变,打心眼里“瞧不起”民工子弟学校教师,认为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的能力水平就必定不如公办学校教师的比比皆是,这种看法给民工子弟学校教师造成很大的心理负担。
关于教师职业满意度问题,民工子弟学校教师普遍较为乐观,对当前工作满意度比较高。特别是民办的民工子弟学校教师,对于当前工作“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占了76.3%,不满意的仅占7.3%。究其缘由是学校里教师待遇基本均衡,同事关系融洽,学校领导在管理上很人性化,学生活泼可爱,非常喜欢教育工作,待遇比家乡好等。对当前工作不满意的主要理由是学生素质太差,教学设施落后,工资太少等,但很多教师表示能为外来打工者服务还是很高兴。而公办的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的职业满意情况要略差些,主要是由于与公派教师的工资待遇相差悬殊,使教师心理失衡。在对工作不满意的因素里,工作待遇是首选,占了43.1%,其次是工作量、工作环境等因素。
(三)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期望
社会的发展对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工子弟学校作为基础教育系统中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优质师资缺乏、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不到位是其发展面临的巨大瓶颈。宁波市民工子弟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不少教师缺少专业化的教育,同时又缺乏校本培训、校外进修、交流学习的机会和提高业务素质的条件,教学还处于比较封闭状态,教学质量缺乏校际间的横向比较。农民工子女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与民工子弟学校现实的教育质量差距较大。
民工子弟学校教师质量不仅关系到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质量,关系到学生今后的学习、生活问题,还关系到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教育公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问题。加强对民工子弟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和落实民工子弟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管理政策与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第二节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管理政策与制度现状的反思
针对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各级政府出台了不少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目前我国也已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有了一定的保障。各地的民工子弟学校已在经历了早期的无序自发创立、中期的四处开花和快速扩张之后,目前已经进入了规模化、正规化、系统化的比较健康的市场竞争状态。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的管理也由政策和制度的缺失,逐渐进入探索视野,宁波市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实践层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管理政策制度的构建
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不断壮大,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日益凸显,政府的认识和态度不断发生转变。
1996年,原国家教委印发了《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并开始在部分省市试点;1998年3月,原国家教委和公安部正式联合颁布了农民工子女基础教育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为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和法律框架;2001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其中在“儿童与教育”的主要目标中提出,“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权利”,使“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接着在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强调指出,“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并确立了解决农民工子女基础教育的基本原则,即“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02年7月,教育部在其印发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中重申:“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依法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原则。2003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中又专门提出,要以多种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200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作出了全面的部署。至此,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得到了自上而下全面而深入的关注,其政策在十几年的探索实践中得到了完善,对这一问题解决工作得到全面展开。2006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此条款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流入地政府必须承担起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从而以法律形式把政策内容确定固化。
宁波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切实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两个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从2000年起,陆续制订和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改善农民工子女教育条例和措施,如《宁波市教委关于妥善解决外来民工子女入学问题的补充意见》(甬教成〔2000〕279号)、《宁波市民办学校教师管理试行办法》(甬教人〔2000〕168号)、《宁波市外来民工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甬教成〔2002〕92号)、《宁波市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管理若干规定》(甬教政〔2004〕378号)、《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教办〔2004〕199号)等。
2006年9月30日,《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经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些规定为妥善解决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加强对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提供了有力保证。
从上述中央到地方的政策制度发展来看,目前我国已经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有了一定的保障。作为现阶段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工子弟学校的价值得以确认,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的管理也从政策和制度的缺失,逐渐进入探索视野。
(一)教师的选聘和准入
关于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的选聘和准入,我国目前还没有就这一问题设立相应的规定,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各省市民办教育法规中有关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为依据。2004年颁布的《宁波市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管理若干规定》(甬教政〔2004〕378号)对当地民工子弟学校校长、教师的任职资格、教师配备要求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第五条学校应有熟悉教育管理和教学业务的人员主持学校日常工作,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校长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并持有校长上岗资格证书,年龄男70周岁、女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有一支专职教师队伍,小学聘用的教师必须具有中师或相当于中师及以上的学历,初中聘用的教师必须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的学历。学校开办之初50%以上的教师、办学两年后75%以上的教师应该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配备标准:小学每班不得低于1.35人;初中每班不得低于2人。
《宁波市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管理若干规定》对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的入职作了一些相应规定。近几年,对校长、教师的任职要求有了较明显的提高。教师的选聘工作一般由民工子弟学校自行组织,教育行政部门介入不多。
(二)教师的薪酬福利
《宁波市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管理若干规定》(甬教政〔2004〕378号)第19条规定:“学校应当按规定确定校长、教职工的工资标准及福利待遇,并报分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学校收入和支出实际,确定教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学校依法予以保障。学校应对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并对签订合同的人员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从实际情况来看,宁波市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的基本工资待遇偏低,一般被学校正式聘用的教师的平均基本工资仅有1100~2000元之间,在很多学校还有为数不少的代课教师和实习教师,这些教师的工资更低。由于学校办学经费的有限,用于教师奖励的金额原本就少;其奖金福利往往与其所招生源的数量、巩固率、教学质量、个人具体工作量相挂钩,教师要获得额外奖金福利困难重重。在宁波市,被公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三金”基本有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基本无“三金保障”。民工子弟学校聘用的教师经济收入与当地公办教师差距悬殊。
(三)教师的业务管理和评价考核
为了加强民工子弟学校的内部管理,减少管理的不规范问题,宁波市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宁波市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管理若干规定》和各地实际状况,先后制定了民工子弟学校督导评估方案,并按要求开展了督导评估工作。
2003年在宁波市率先出台的《宁波市海曙区外来民工子弟学校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稿),就学校的校园环境、教师队伍、设施设备、行政管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六方面制定39项评估指标,其中涉及教师业务管理方面的规定:“教师工作安心,队伍稳定,备课细心,教学认真,能用普通话上课。有较正常的相互学习、交流教育教学经验和其他教研活动”,“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考核、记载,每学期能根据学生个性进行综合评定的”等规定。
关于教师的评价考核,还未有对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的考核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的文件,一般都由学校自行组织。
二、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管理政策制度的实践
(一)提升师资质量的尝试
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积极探索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教学规律,努力提高民工子弟学校办学质量,使这些孩子有书读、读好书。宁波市实施了多项措施,大力扶持民工子弟学校,帮助其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1.校长公派
从2005年起,宁波市江东区教育局派遣有丰富教育管理和教学经验的退休教师,到民工子弟学校担任教学副校长,工资由区教育局承担,免费帮助、指导民工子弟学校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和能力,督促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向民工子弟学校公派教育副校长这一做法成效显著,五年来,为提高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水平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慈溪市教育局则抽调公办学校教师,向全市23所民工子弟学校公派校长22名。
2.优秀教师支教
优秀教师支教是宁波市支持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提高教师素质的又一有效措施。江东区教育局组织“骨干教师讲师团”深入民工子弟学校开展支教活动,每年开展的示范课在20余场次。奉化市从2005年起,从公办学校挑选优秀骨干教师到民工子弟学校任教,并担任一定的教学管理工作。
3.教育督导员制度
建立专职督导员制度,如奉化市教育局聘请公办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退居二线的优秀同志为专职督导员,给每一所民工子弟学校配备一名专职督导员,负责对学校的教学、招生、安全等进行督导和指导,对规范民工子弟学校办学行为,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加强学校内涵建设起到积极作用。自2004年起,海曙区教育局聘请具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退休校长担任民工子弟学校教育督导员,所派人员工资由区教育局支付,协助学校做好学校内部管理工作,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