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与公办学校建立结对帮扶关系
江东区开展城区公办学校与民工子弟学校“校校结对”活动,一般每一所民工子弟学校都有3~4所结对公办学校,公办学校通过定期组织优秀教师送教上示范课、邀请民工子弟学校教师参加校内教研活动,对他们进行教育教学业务辅导,无偿帮助他们提高教育业务水平。奉化市教育局开展“伸出友爱之手,共享美好未来”的结对共建活动,指定岳林中心小学、锦屏中心小学、居敬小学分别与成龙、育才、向阳3所民工子弟学校结成共建学校。
上述一系列措施,为改善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素质,提升学校教育质量,缩小民工子弟学校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队伍构成的差异,带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教师业务管理的探索
1.教师培训纳入义务教育管理范畴
宁波市目前已将民工子弟学校校长、教师培训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管理范畴,宁波市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统一安排培训工作,并承担骨干校长、教师的培训任务,各县(市)、区师训中心、教研室将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业务提高统一列入本区培训计划,通过组织培训班、教研员骨干教师送教上门、给民工子弟学校教师上示范课、指导备课、开展教研活动等手段,帮助他们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如海曙区教育局组织开展了公办学校与民工子弟学校“资源共享、援教互助”活动,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互扶、文体活动交流、师资培养等方面开展互助,尤其是将师徒结对“跟师培养活动”作为一种教师培训的新方式,促进了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师素质提升,其成效显著。
2.学校评估纳入政府督导范围
建立民工子弟学校评估奖励制度,将民工子弟学校纳入当地政府督导评估范围,促进办学水平提高。2003年以来,慈溪市建立了民工子弟学校评估制度,设立专项经费,按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或奖励,每年安排了近45万元的奖励资金;江北区政府督导室对民工子弟学校进行督导评估,对督导合格的学校给予2万~5万元的奖励。在督导评估的内容方面,关于民工子弟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域均有所涉及,并将其作为重要的指标加以考核。如《宁波市海曙区外来民工子弟学校督导评估方案》涉及教师队伍建设、教师职责、业务进修等五方面具体的评估标准。
(三)教师工资社会保险补助制度的启示
宁波市各县(市)、区都建立了民工子弟学校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险补助制度,虽然其补助力度和补助对象有所不同,但这一制度为提高民工子弟学校招聘教师的吸引力、提高教师收入等方面带来了积极作用。
宁波市江北区规定,对民办民工子弟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聘用教师,每年每位教师给予不少于2400元的补助,并酌情逐年增加;对民办民工子弟学校中有教师资格证书的老师,办理“三项基本社会保险”,学校支付部分的一半由区财政支付;区财政每年拨款4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就学和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学校和个人。镇海区规定,民工子弟学校为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区财政全额补助。北仑区对为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全年发放12个月工资、并且对月工资按宁波市职工最低标准上浮30%发放的民工子弟学校,区财政按每位教师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校。
三、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管理政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关于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管理,宁波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曾出台了一些管理政策,并在实践中进行有益尝试和探索,但由于多种原因,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管理的问题仍是十分棘手。
(一)教师管理政策与制度制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加强民工子弟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有政策和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
到目前为止,我国各省市还未有民工子弟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和法规。根据《宁波市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管理若干规定》第8条、第21条、第26条规定及民工子弟学校的性质,民工子弟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可以参照民办学校的政策和法规来执行。
尽管目前在这方面已经有一些突破性的进展,但我国各省市有关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和法规大多是原则性的文字表述,可操作性不强。如《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有关教师管理的条文如下:
(1)关于民办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关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队伍。民办学校聘用外籍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的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4)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福利待遇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5)关于民办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全国其他各省市与宁波有着共性的内容,各省市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中有关教师管理规定与宁波大同小异,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共同存在的问题是,只是从宏观的理念方面作了定性的规定,重视定性而不注重定量,回避定量的具体问题,缺乏内容详尽、明确、便于操作的具体条款和实施细则。因此要切实加强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管理,必须制定相关的内容详尽、明确、便于操作的具体条款和实施细则。
(二)教师管理政策与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1.教师的选聘与配置短期行为严重
教师的选聘与配置没有建立完善的“聘用制”或“合同制”,配置上功利性明显。
一些学校不跟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学校与被录用的教师大多只是就工资等问题达成口头协议。学校、教师双方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造成的后果只有两个:一是学校可以随意开除教师,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二是教师可以随时离职,也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必然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在教师的配置问题上,不少学校的短期行为严重,一切出于办学利益的考虑,没有严把招聘关,不顾学校现有教师的年龄、学历、职称、专业结构,尽量低成本地聘用教师,造成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失衡,教师的整体质量难以提高。
2.教师的培训与发展方面,学校缺乏质量管理意识,教师普遍缺乏在职培训的机会和自我提升的动力
国家教育部1999年发布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规定“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培训的内容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调查发现,农民工子弟学校教师普遍缺乏在职培训。
首先,教育行政部门行为不公平。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经常会组织免费教师培训,但民工子弟学校得到的名额比例远远低于公办学校。其次,学校制度设计激励不足。在许多民工子弟学校,职称与工资不挂钩,继续教育与教师职务晋升不挂钩(不少民工子弟学校教师职务晋升的通道还未打通),对教师是否参加继续教育没有刚性规定,这些做法释放出来的信号就是:接受在职继续培训没有价值。相反,在大多数公办学校,参加培训的教师不仅可以报销一部分甚至全部费用,在晋升方面的机会和空间也更大。所以两类学校的教师培训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现象。
3.教师的薪酬福利管理缺乏科学、合理性
教师的薪酬福利关系到学校人力的积极性、流动性等重要问题。薪酬体系的设计首先应该体现“公正与公平”原则,这种公正与公平包含组织外和组织内两个方面。组织外的公平和公正指对比整个市场和同行业的薪酬状况,组织的薪酬具有竞争力,也就是说具有合理的工资水平。组织内的公平和公正指不同部门之间或者同一个部门不同人之间,个人的薪酬水平必须反映岗位责任和个人能力的大小,也就是说要存在一定的合理工资差别。
目前,民工子弟学校薪酬非常不科学、不合理:向外比,没有竞争力;向内看,没有激励性。在我国国家政策规定的“三险一金”中,宁波市各县(市)、区的实施情况不一,如从2005年开始,江北区为区内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流动人口学校教师办理医疗、养老、失业这三项基本社会保险,保险经费由教育局与学校各自负担50%的比例,全市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的三险购买率很低,未发现政府与学校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现象。
4.教师的评价与绩效考核难以正确引导、积极促进教师成长在不少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师评价体系中,除了包括学生考试成绩和班级、学生获奖等关于工作能力、教学质量等指标外,还出现了招生情况、预收下学期书费情况这样的行政性、经济性指标。本来,学校让专职教师从事招生、预收学费这样的事务,已经是脱离了本职工作,还要以此作为考核依据,难以起到正确引导、促进教师谋求专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水平提高的功能。
第三节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管理政策与制度创新的对策
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经济收入低,工作负担重,心理压力大,工作难有成就感,发展前途渺茫,是教育系统的弱势群体。如何维护他们的权益、关注他们的发展,促进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管理政策与制度创新,不仅关系到农民工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质量,还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一、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管理政策制度创新的目标
(一)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管理的法制化
从乡村到城市的人口流动会在我国持续相当长的时期,它将与我国的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相伴随。民工子弟学校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是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这些学校已构成了基础教育的一部分。
目前,还未有相关法律就农民工子女教育、民工子弟学校及教师作出专门的规定,就民工子弟学校的性质而言,民工子弟学校及教师的管理可以参照民办教育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7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31条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因此,应保证民工子弟学校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参与公立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并且使这种评定全国通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聘任时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0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民工子弟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标准化
民工子弟学校是现行教育体制和户籍制度的不合理、教育体制无法顺应社会变迁的滞后性的产物,是现行教育体制向更完善的教育体制转化过程中的过渡性产物。从其实现的教育职能来看,它们具备了将农民工子女整合到社会中以及习得社会角色的职能;促成了农民工子女的个人心理和道德意识的成长;同时,在流动人口与城市常住人口之间存在巨大的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差异的情况下,这种教育形式为民工子弟提供了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机会,帮助他们摆脱弱势群体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平等的功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完善,民工子弟教育将逐渐融入城市的教育体系,民工子弟学校也终将成为一个历史名词,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政府的历史使命。
现阶段,当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的高速发展期,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子女仍处于刚性增长趋势,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服务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民工子弟学校作为民工子女教育在完全融入城市教育体系之前的过渡形式,还可能会存在较长时期。因此加强民工子弟学校的规范管理,加强教师队伍的标准化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