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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管理政策与制度研究(4)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缩小区域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到2020年,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适应城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有好的教师,才有好的教育,“严格教师资质,提升教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这些规定明确了我国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目标。为保证农民工子女能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必须加强民工子弟学校教师队伍的标准化建设,建立起一支来源有保证、结构合理、具有较强职业幸福感和认同感、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民工子弟学校教师队伍。

  (三)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管理机制的最优化

  管理最根本目的在于效率的提高和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对一个组织、一个部门的管理质量的衡量,就体现到对该组织或部门的管理者素质、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的综合考查上。构建充满活力的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管理机制,是加强民工子弟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保证农民工子女获得一定程度的公平教育的有效途径。

  1.民工子弟学校教师人力资源机制

  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管理者素质、管理机构和民工子弟学校教师人力资源本身存在的问题。规范教师任用的条件、聘用的程序及相应的考核标准,并将标准向全社会公开。

  2.民工子弟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流动机制

  在一定区域内实施民工子弟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的流动并将其制度化,建立起一套相应的操作程序,以保证民工子弟学校有一定数量的优质师资。为促进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的专业成长,提高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的整体水平,可以采用民工子弟学校教师上城区学校挂职培养,城区学校教师下民工子弟学校支教等形式,通过传、帮、带,使教师在业务上能够快速提高,并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教师培养格局。

  3.立足于全体的教师培训机制

  目前,从民工子弟学校而言,教师培训惠及的只是少部分或者说是极少部分教师,造成了教师发展机会的不均衡。建立民工子弟学校教师全员全免费的培训制度,明确教师参与培训的义务。

  4.以人为本的教师校内管理机制

  规范民工子弟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能够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和参与意识。坚持用人是基础、激励是关键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工资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改革不同程度存在的待遇与实际职务岗位、实际贡献脱节的不合理状况。真正实行按岗位职责、任务复杂程度和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所得报酬,实现以岗定薪、按劳取酬的分配制度,真正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吸引优秀人才进得来、留得住,激发教职工队伍的活力。

  二、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管理政策制度创新的路径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实行依法管理

  依法管理是世界各国或地区对私立学校进行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依法管理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为此,各国或地区大都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私立学校发展的诸多事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并认真加以贯彻执行,为私立学校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1974年正式颁布《私立学校法》,次年又公布《私立学校法施行细则》。此后,又陆续制定一系列的附属法规,包括《捐资教育事业奖励办法》、《各级各类私立学校设立标准》、《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条例》等,以配合《私立学校法》的实施。这样就形成了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使私立学校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们虽然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对于民办学校教师及其管理问题,只是作了非常概括性的规定(《促进法》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中有关教师的只有5条),在实际中难操作。而韩国的《私立学校法》第四章即“私立学校教师”(共有18条),专门对私立学校教师及其管理进行规定。它涉及私立学校教师的资格、任命、停职、解职、处罚等诸多方面,以及相关的执行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程序。例如,对于私立学校教师的惩戒,该法规定了以下事项:教师惩戒委员会的设置,回避理由,要求惩戒的讨论,提出讨论惩戒要求理由的通知,真相调查及意见陈述,惩戒决议,惩戒理由的有效期限。有了如此详尽而明确的法律规定,私立学校教师管理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因此,为了实现我国民办中小学教师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必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增强它们的可操作性,在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前提下,应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民办中小学教师管理条例》,《条例》应对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的管理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明确管理的事项、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管理机构的权限、职责和管理程序等,为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师管理创设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

  政府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明确职权分工,加强协调沟通,解决目前管理体制不畅问题。目前,民工子弟学校教师队伍存在着诸如流动性大、稳定性差,教师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教龄无法记录、职称评定难、“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到位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很多,其中体制不顺是关键。也就是说,民工子弟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问题涉及社会保障、人事分配、劳动用工、教师流动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管理大多涉及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如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另外还有属于企业性质的保险部门和人才市场。但各个部门之间存在着职责分工不明确,协调不畅通,且有互相的交叉混乱的问题。

  所以要切实加强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与教师有实际关系的问题。政府各管理部门的职权应进一步明确分工,各职能部门联合签署下发文件,出台有关政策,对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解决问题的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多职能部门联合下发有关民工子弟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相关文件,能够重新理清职能部门的管理体制的不畅问题。此外,政府职能部门应建立可行性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二)建立开放、有序的教师人力资源支持市场

  1.借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为民工子弟学校提供合格教师来源

  在民工子弟学校招聘教师上,政府可制定倾斜性的政策法规,鼓励各方面的人才参与进来,壮大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师队伍的来源。如可以参考大学毕业生支教的办法,制定具体可行的细则,鼓励大学生到民工子弟学校“支教”,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是2003年开始,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基层就业、创业的工作项目。已有10万余名大学生志愿者用智慧和汗水耕耘西部沃土、奉献本省贫困地区,他们投身西部基层建设,传播现代文明,有一部分登上讲台、教书育人,成为递薪传火的人民教师。参加西部计划的志愿者,享受《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规定的八项政策支持报考研究生、报考公务员中享受优惠政策。

  政府可以借鉴大学毕业生“支教”计划和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加入到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师队伍中来,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民工子弟学校计划,选派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民工子弟学校支教,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这样不仅提高改善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素质,保证充足的师资来源,也为民工子弟学校走上正规化道路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