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猴是旧社会传袭下来的一种陋习,是以牺牲动物尊严为代价博取街人浅薄一乐的低级趣味,同时也是非法行径。因为所耍之猴多属猕猴,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既是保护动物就不允许利用之搞经营活动。耍猴者常靠鞭挞、吆喝等使猴子就范,做出各种与其习性不符的人类动作。这不仅对这些可怜动物的生理、心理造成巨大伤害,而且对围观者,特别是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使其对冷漠无情、以强凌弱等熟视无睹,甚至取乐助威。对此,我们应予以抵制或举报,而不要围观、不要为其捧场。我们人类与猴子同属灵长类,“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一些人如此热衷于羞辱生命、调戏生灵,这恰恰与西方的一句箴言吻合了:“人类是惟一会脸红,也该脸红的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