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理解2003年的核状况,我们需要先回顾一下20世纪90年代初的情势。
当时出现了两个秘密的核计划:第一,萨达姆·侯赛因秘密发展核武器,直到1991年海湾战争结束之后才被外界发现;第二,朝鲜将钚应用于武器研发,并隐藏其核设施,国际原子能机构直到次年才发现这一情况。
关于伊拉克这个国家的核计划,国际原子能机构在第一次海湾战争伊始所了解的情况基本上局限于图瓦萨核研究中心。这个研究中心位于巴格达东南部,距市区只有很短的车程。在与国际原子能机构接触的过程中,伊拉克只申报了一个小型的核燃料实验室、一个贮存设施,以及位于图瓦萨的两个核研究中心[1]。国际原子能机构每年对这些设施进行两次核查,以确保伊拉克所申报的那些核材料没有偏离和平用途而被用来发展核武器。
海湾战争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人员在图瓦萨发现了一些证据,表明伊拉克秘密从事核活动,以及在伊拉克国内还有一系列其他的核试验基地。人们纷纷指责国际原子能机构未能及早发现伊拉克这些秘密的核计划。但是这种指责的部分原因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权力有着诸多限制。这个机构只能核查一个国家所上报的那些项目,几乎没有什么权力和机制来搜查未经上报的核材料和核设施。
尽管这种原因听起来相当幼稚,但实情就是这样。对于那些选择隐藏非法核活动的政权来说,国际原子能机构就像是一个被蒙蔽了双眼的警察。然而,人们不禁会提出很多问题:为什么国际原子能机构没有就伊拉克申报的信息的完整性提出质疑?为什么没有提出进行特别核查?怎么会没考虑到伊拉克在核问题上会有更大的野心呢?
对于这些问题,也有合理的解释。国际原子能机构除了在权力上受到限制外,当时也没有确凿的情报表明伊拉克秘密发展核计划,而且,退一万步讲,即便有这方面的情报,原子能机构也分享不到。但是要真正了解当时的形式还需要关注其他方面:第一,必须了解关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一些问题,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权力都是由这个条约赋予的;第二,对核燃料循环进行一番彻底的了解,纠正一两个很常见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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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或《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是在1970年生效的。尽管弊端重重,它依然是历史上缔约国最多的条约之一。截至本书写作之际,《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已经有了189个缔约国,只有印度、巴基斯坦和以色列这三个国家没有加入,而朝鲜退出了这个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3个“政策支柱”,它们共同构成了各缔约国之间达成的十分微妙的平衡。
首先,那些没有核武器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成员国,即非核国,承诺将不谋求或发展核武器。每一个这样的成员国都必须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立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双边协议,即《全面保障监督协定》。根据这个协定,无核国家承诺将其所有的核材料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管之下,并确保通过物理控制和严格的会计程序来确保核材料不被用于发展核武器。这一《全面保障监督协定》使国际原子能机构有权核查这些国家的履约情况。
其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所有缔约国承诺真诚地为核裁军而努力。[2]其中意义重大的一点是,这也包括《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认可的5个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即有核武器国家[3],包括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与美国。核武器国家同意将不以任何方式协助无核国家获取核武器。
最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国同意在所有成员国推动核能的和平利用,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这包括交换相关的设备、材料以及科技信息。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诸多缺陷。我曾指出,这个条约执行不力,因为数十年来,人们只是希望国际原子能机构核查或验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所申报的内容。这个条约在核裁军方面的执行情况更加不容乐观,因为没有一个机制来验证核裁军谈判是否真正取得了之前所承诺的进展,没有一个指定的监督机构,也没有规定违约的惩罚措施。最后,这项条约有个明显的矛盾之处:如果遵守了条约的第三部分,即“为了和平目的而推动核设备、核材料以及核信息之交流”,那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成员国同时也提升了非核武器国家谋求核武器的能力,尤其是涉及一些核燃料循环技术时更是如此。
这个矛盾涉及科学技术的双重属性,也是核外交的核心问题。核科学体现了极端的两难境遇:技术的进步既能够用来为人类社会增进福祉,也能给人类带来危害。无论最终是用来制造原子弹,还是用来制造治疗癌症的医用同位素,很多基础性的技术都是相同的。不同的只是人们的主观意图:或者利用得到的核技术发动军事侵略,造成大规模破坏,或者用来实现工业化国家的公民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益处,比如能源、医疗或者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控制虫害、管理地面水资源以及工业检测等。阻止更多的国家和地区获取核武器是一码事,但是组织它们和平使用核科学却没有道理,根本不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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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谈谈核燃料循环的问题。有些术语,比如浓缩、铀转化和钚分离等,纷纷出现在主流媒体的新闻报道和公共政策文件上,现在已经成为众人皆知的词汇。
但是我常常发现,人们对这些核过程的性质、目的以及合法性存在理解上的偏差。
为了搞清楚近年来核外交所涉及的利害关系,对核知识比较欠缺的人至少应该对整个核燃料的循环过程有个基础性的把握,并知道哪个环节最容易导致核武器扩散。
话虽如此,即使让最优秀的律师来阐述核技术,他也未必能说透。因此,我就着重解释一下核燃料循环过程中的一些基本步骤。
1.开采:铀矿是从土地中开采出来的。因为铀矿是在长期的地质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主要成分是铀–238同位素。铀–235的比重只占0.7%,但却具有裂变性,这就意味着可以用来为核链式反应持续提供动力。
2.磨碎:铀矿被磨碎,并进行化学浸出,以制造“黄饼”,即一种铀浓缩体。
3.转换:“黄饼”通过一系列化学加工就转变成了气态的六氟化铀气体(即UF6)。六氟化铀气体是离心浓缩的原料。在这一阶段,六氟化铀气体仍然可以被视为“天然的铀”,因为铀–238与铀–235这两种同位素之间的相对比例并未得到改变。
4.浓缩:六氟化铀气体经过离心过程之后,铀–235所占的比重提升,而铀–238的比重则相应地有所降低。铀浓缩过程有助于提升铀产生核能的能力。
5.燃料制造:浓缩铀被转变成粉末状,经过加工成为陶瓷颗粒,并被置入燃料棒内。之后,将燃料棒应用于核燃料组件,为核反应堆提供能源。
6.储存:在核反应堆中消耗之后的核燃料的主要成分是铀–238,而剩余的铀–235不足以支撑核反应堆的运转,便被储存在废燃料池中。消耗之后的核燃料还有百分之一的放射性元素钚,是核反应堆中制造出的副产品。
7.再加工:因为在一个正常的核反应堆运行周期中消耗掉的核能所占比重很小,有的国家便对乏燃料棒[4]进行再加工,回收(或称做“分离”)铀与钚,然后进行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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铀浓缩过程中使用的气体离心机[5]类似于一个高而细的汽缸,有入口和出口,能高速旋转,其速率高达每分钟两万转,足以使铀–238的原子(比铀–235的原子多出3个核子的重量)飞出离心机,从而在离开离心机的时候得以分离出来。当连续进行多次离心过程时,六氟化铀气体被一次次地浓缩,铀–235的比重逐渐提升。由于铀–235在天然铀矿中的比重十分微小,因此即使是制造微量的浓缩铀都需要大量的原料填充进离心机。这需要离心机每次都要连续运转长达数周乃至数月的时间。这就意味着,离心机并不是那么容易设计和制造的,必须使用特殊的抗压材料才能制成。
很多使用核燃料发电的轻水反应堆,都需要将铀–235的纯度浓缩到3.5%。我们所说的“高浓缩铀”是指浓缩水平超出20%的铀。人们通常认为,纯度为90%乃至纯度更高的铀可以被用来制造核武器。不过,世界上很多用作研究的核反应堆也使用纯度为90%的铀,比如制造医用同位素。
与人们常规的认识相左的是,上述的7个步骤都是和平利用核燃料的一部分。
尽管媒体有时候会给人们提出些许暗示,但是上述铀浓缩(或者钚分离)与发展核武器的主观意愿并不存在内在的联系。由于钚和高浓缩铀这两种核材料最容易被直接应用于发展核武器,因此,整个核燃料循环过程中最容易导致核武器扩散的环节便是再加工与浓缩。原因便是,再加工环节可以实现钚分离,而浓缩环节可以制造高浓缩铀。然而,钚与高浓缩铀都可以用来为核反应堆提供燃料,用来发电。因此,核燃料循环过程的各个环节都是“合法”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完全有权加以运用。当然,利用是有前提条件的:相关的设施和活动必须向国际原子能机构“申报”或者“上报”,而且监督保障措施必须落实到位,以向外界说明相关核材料的用途,并确保这些核材料不被用于发展核武器。
大概有12个国家进行过大规模的核燃料循环操作。相当多的非核武器国家储存有大量的钚(通过乏燃料棒再加工得来的),或者高浓缩铀。这些材料都可以被直接用来制造核武器。随着工业化国家越来越多,以及核知识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可能会有更多的政府考虑利用核燃料反应循环所带来的经济层面以及其他层面上的战略优势。
这就是情况复杂的地方了。随着核技术的普及,核武器扩散的风险也随之加剧。已经进行了核燃料循环的国家不愿意金盆洗手,而且不愿意看到其他国家获取这项技术。而没有这项技术的国家厌恶这种吝啬的行为。事实上,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规定,拥有核知识和核技术的国家理应同其他国家分享。没有这项技术的国家最厌恶的就是核武器国家不能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不愿开诚布公地磋商,不愿早日实现核裁军。拥有核技术的国家成为其他国家羡慕的对象,因为拥有了核武器,就相当于拥有了政治影响和权力,等于说可以保证自己不受外来侵略了。
回眸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伊拉克和朝鲜在20世纪90年代初秘密发展核计划的初衷其实是不足为奇的。随着冷战的帷幕逐渐落下,苏联和美国之间的均势状态被打破,已经不足以维持世界的相对和平状态。在这种大背景下,北约组织的成员国以及美国的盟国都得到了“核保护伞”的庇护,而那些没有明确得到保护的国家便产生了一种日益强烈的不安全感。这很好理解。除了秘密发展核武器,还有更好的保险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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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在这个背景下,我们于1991年海湾战争结束之际发现了伊拉克的核计划。尽管美国在发动军事行动[6]之前,一再表示伊拉克政府发展核武器的意图日趋强烈,但在战前我们对该国实际拥有的核能力却了解很少。据报道,美国情报界的人士仅仅凭借伊拉克试图从多个欧洲国家获取核浓缩成分以及其他技术,便轻率地断定伊拉克有发展核武器的意图。但是,国际原子能机构却没有收到这方面的报告。在战前一两个月,一些媒体便开始大肆刊登一些未经证实的报告,说伊拉克的核能力多么多么强大。[7]但是,最能体现西方国家在战前对伊拉克情报的掌握程度的事件就是,据报道,美国的轰炸目标清单包括了两处核设施。而在战后的核查中,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共确认了18处核设施。事实上,美国对伊动武的主要原因是萨达姆·侯赛因侵略并占领了邻国科威特。
1991年4月3日,海湾战争结束还不到两个月,联合国安理会发布了一项决议,对伊拉克实施一系列制裁措施,迫使伊拉克遵守。这些措施自然而然地提出了一系列伊拉克必须履行的义务,比如尊重伊拉克与科威特的边界状况、归还科威特财产,并就科威特遭受的伤害、破坏与损失给予赔偿。但这份决议的主要部分讲的是安理会要求伊拉克必须自行解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在涉核问题上,联合国安理会第687号决议要求伊拉克坦白地申报其全部核设施以及达到核武器级的核材料。这份决议还要求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立即核查伊拉克所申报的情况,并在45天之内制订出一份可行的计划,以销毁或移除伊拉克境内所有与核武器相关的核设施和核材料。这份决议还设立了联合国特别委员会,其使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相似,负责核查伊拉克的生化武器以及远程导弹发射系统。[8]
国际原子能机构与联合国特别委员会都有权随时随地搜查并销毁伊拉克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种权力,从核查人员的角度听起来实在是太好了。但这种办法之所以能行得通,是因为伊拉克刚刚输掉了战争,没有军事力量做后盾。除了伊拉克这个战败国,其他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接受这种严苛的核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