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后冗长的裁决书上,法院裁定确实存在大量“客观数据可以引导任何理智的投资者”发现宾州中铁的本票“并非最优”。法庭对高盛所谓该本票是经邓白氏下属的全国信用评级办公室评级的争辩不予采纳:“由一家商业评级机构的分支所做出的个人决定对任何投资者或者本法庭都没有任何约束力。”法官还指出,此案当中存在一些证据证明评级过程中存在恶性循环:因为全国信用评级办公室的评级是建立在高盛继续销售该本票的基础上的,而且高盛也曾保证过宾州中铁的不动产资产没有问题。
1974年10月,由三名男士和三名女士组成的陪审团在经过长达月余的庭审之后一致裁定,高盛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铁路公司陷入了财务困境,而这些问题能将其拖垮,因此高盛应该承担赔偿原告300万美元的责任,这笔钱就是几位原告在1970年1~4月间向宾州中铁本票付出的投资额,此外还应该追偿近100万美元的利息。
为了给高盛失败的庭审策略做掩护,一位合伙人狡辩称:“因为我们当初知道这位法官有反华尔街的倾向,所以我们才申请由陪审团裁定;因为苏利文–克伦威尔的律师向我们解释说《证券法》已经将商业票据排除在众多法律责任之外,所以严格来讲,商业票据不能算作一种证券。但是,这样细微的差别对陪审团而言实在太难分辨,所以高盛才输了官司。”
1975年3月,高盛与盖蒂石油公司就其起诉达成了一项140万美元的庭外和解协议。当初诉讼的请求是赔偿200万美元附加50万美元利息,而当时这家公司购买宾州中铁的商业票据才刚刚过了5个月。这项和解协议是以票面价格58%的价格附加利息达成的,差不多是之前任何由宾州中铁破产造成的协议赔偿的两倍。做出这样的决定完全是因为如果交由联邦法院裁定的话,就会与前次一样被判赔付100%本金并附加利息。至此,还剩下20起诉讼,总计约2000万美元的赔偿要求待审。
1976年10月,高盛又输了另一场官司。纽约的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莫里斯·洛特判定高盛败诉,应偿付大学山基金会60万美元,该基金是专门为洛杉矶洛约拉大学筹款而设的。
1975年12月,经过9天庭审之后,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查尔斯·M·梅兹纳判定高盛赔付50万美元,即富兰克林储蓄银行追索的全额。富兰克林储蓄银行的总裁于1970年3月16日向高盛提出购买请求,当时其提出要购买150万美元的本票,最终得到的是50万美元的宾州中铁本票和由另一家下属企业发行的100万美元商业票据,当时约定的到期日是1970年6月26日。法官判定高盛没有在富兰克林储蓄银行提出购买本票需求时,向其说明自己已经采取了自保措施。判定还说,虽然透漏这样的信息可能会有违高盛对宾州中铁的义务,但是高盛仍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它应该要么公开信息,要么终止任何与其有关的交易,至少应该停止向投资者推荐该证券。
“我明白高盛十分不情愿背上扰乱整个国家经济秩序的罪名,”梅兹纳法官记述道,“除此之外,高盛和宾州中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论是业务联系也好,还是个人友情也好,它担心一旦宾州中铁倒闭,势必破坏这些关系。但也正是这些未能及时披露信息的行为……才是《证券法》中关于反欺诈的条款专门针对的犯罪行为。”法官还说,他相信“此次案件就是因为忽略了对必要信息的披露而未能做到诚信的典型案例。当高盛销售商业票据时,市场及投资者都认为它对这只商业票据的坚持态度就表明高盛对这家企业仍然具有较高信任度,由此对其商业票据仍然具有较高质量的默认。它未能向外披露的信息其实是相当关键的”。
1977年8月,另外一项判决——本来是对高盛有利的——被彻底地翻了过来。1976年6月,高盛曾赢得了一场由埃尔顿箱板公司提起的诉讼,当时的联邦地区法院法官H·肯尼思·文格林认为原告并不是“诈骗案中唯一的受害人”,而是一家“精明的投资者”,因此驳回了其62.5万美元的诉讼请求。但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之前的裁决,并责令高盛赔偿599186美元附加6%的利息,原因是高盛拥有关键的非公开信息而且没有向埃尔顿公开。而就在向埃尔顿出售本票之前8天,高盛已经听说了宾州中铁第一季度可能大额亏损的消息。
格斯·利维的一位朋友I·W·伯纳姆对最后的结果总结说:“宾州中铁真的狠狠地伤害了格斯,而且离伤及高盛仅仅一步之遥。”如果所有投资宾州中铁商业票据的投资者都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并且都得到像味奇食品公司、杨克兄弟以及C·R·安东尼公司这样的判决,高盛需要承担的赔付责任会远远超过其自有资金。由于败诉造成的损失使高盛背负了极差的公众名声,对于高盛交易公司失败之后多年重塑起来的声誉来讲又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再加上1973~1974年股票市场大跌,整个公司的经营仅能维持收支平衡。对于一家合伙制企业来说,仅能维持收支平衡的经营状况,外加巨额的现金赔付需求,都可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的不稳定因素,高盛的历史完全有可能就在这个时候偏离正常轨道。
但是这样全盘皆输的情形并没有出现。公司在之后多年之间共赔付了不到3000万美元。
乔治·多蒂在一片黑暗中看到了一线曙光:“经历这些案件还是有好处的。所有的合伙人终于能够团结一致,在公司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携手合作。没有人掀起内讧,也没有人故意找碴儿。虽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但是公司也在挑战面前成长起来。另外还有一项不是特别明显的好处:经历宾州中铁一事的历练,高盛的行为风格不再如同华尔街其他公司一样傲慢,事实证明傲慢就是真正伤害这些金融公司的罪魁祸首。”
约翰·怀特黑德后来承认:“宾州中铁真的伤害了我们,对高盛的名声危害甚深。毋庸置疑,我们加强了内控来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将信用评估和客户服务两个领域清晰地划分开来。”之后的10年间,高盛都遵照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同意令开展自己的业务。
高盛持有的优先债权后来以零成本转化成了对宾州中铁的控股权。由于公司所有的合伙人都在70%的应纳税人范围内,高盛蒙受的损失大部分通过保险获得了赔付,因此被抵充。多年之后,当资本收益税降到较低的25%的水平时,该股票重新抬头并且最终得以出售,高盛才从这次失败中彻底解脱。格斯·利维简洁地总结道:“我们可能在这件事上弄到最后还赚了一点儿钱,但是我可以保证,这并不是当初就有预谋的。”
丹尼尔·波拉克不仅是纽约那次诉讼中为原告方争得胜利的律师,还是福斯特–格兰特公司的一名董事。格斯·利维当时也兼任这家公司的董事。在结案之后,有人私底下告知波拉克,他此届任满之后不会获得连任提名了。
之后大约不到10年的时间,高盛与接手宾州中铁铁路运营的联邦政府组织建立了重要的商业联系。1981年,高盛首席铁路行业分析师迈克·阿美利诺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了一份官方声明,说联合铁路公司可能会考虑上市。这项由政府机构向商业机构的大规模转型将涉及一系列复杂的交易,当然也会带来前所未有的赚钱机会——前提是一切进行得顺利,不论哪一家华尔街的企业作为主承销商都必定获益匪浅。除了宾州中铁商业票据的败笔之外,高盛并没有任何铁路行业融资的经验。阿美利诺认为,哪怕能在该公司上市之前争取到一个政府顾问的位置,高盛都有资历在日后的承销业务中争取份额。他撰写了一份内部备忘录,征询公司内是否有人可以帮忙。几天之后,他就收到了约翰·怀特黑德的回复,说他认识交通部部长德鲁·刘易斯,并且关系不错,他愿意为两人牵线搭桥。
高盛于1982年成了交通部的投资顾问,顾问组的成员有阿美利诺、唐·甘特和埃里克·多布金。后者曾说:“赢得生意?那是肯定的。这是我一生的使命。我生来就是要赢的!”
1986年晚期,摩根士丹利试图通过国会立法改变交通部的做法,使自己也能成为联席管理人。但是交通部简单地通过了之前的动议,选派高盛带领其他6家投资银行以均分的份额完成了联合铁路集团85%的股份,约合16亿美元的股票承销。这是当年最大的一笔承销,佣金总额高达8000万美元。
虽然遭受了宾州中铁案的巨大打击,但是格斯·利维很快就重整旗鼓。“格斯真的是个不可限量的人,我从没有见到过他能力用尽的时候,而且他总是在不断进步。”这是怀特黑德对他的评价。多蒂也同意这样的评价:“格斯不断地在改变自己,也由此不断地取得进步。经历大案之后,他还是在不断地成长。他的判断力也跟着成长,当然他办事的效率更是不在话下。”
[15]通常情况下,同意令是一种为了加速终结与联邦证券法相关的案件的审理而发布的行政命令。由于联邦法院在其中扮演一定的角色,所以被告必须遵守该命令,但是与法院判决不同,同意令的颁布不代表任何犯罪事实需要被证明或驳回。这种行政命令与无罪抗辩上诉的性质类似,但也不尽相同,因为在两种情况下都不需要明确定罪。颁布同意令的前提是被告一方提出庭外和解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