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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收拾宾州中铁破产残局(3)


  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同意令下达后刚过了几个小时,高盛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律师之间就发生了严重的争执,因为高盛接受同意令的行为表明其承认有罪,但是所犯罪责的类型却是值得争议的。高盛聘请的外部律师迈克尔·M·梅尼指出,接受同意令的行为虽然符合《证券法》当中关于反欺诈的相关规定,但是公司所能接受的仅仅是因疏忽而未能及时向其自身及客户传达宾州中铁真实财务状况的失职责任。另一方面,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律师则坚持要将高盛的责任根据《证券法》当中跨州诈骗交易的条款定性为欺诈。

  高盛内部法律顾问小罗伯特·G·克莱克纳就此事发表了声明:“接受证券交易委员会同意令的决定是我们做出的商业决策。我们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并且坚信在销售宾州中铁商业票据的整个过程中我们都一直秉承高度的诚信和责任感。”然后,明显是为了转移公众对这些指控的注意力,他在声明中加上了暗示性的陈述,说明高盛所做的交易完全符合行业规则。声明继续说:“我们支持同意令中关于商业票据业务的所有原则性及实务性的规定。从我们多年的经验来看,商业票据业务总是要遵照这些规则来开展的。”

  然而,此后事情急转直下。原来由三家投资者提起的诉讼——也就是味奇食品公司、C·R·安东尼公司以及杨克兄弟等提起的诉讼,原本还有核心投资者的参与,但是前三家拒绝了庭外调解——已经在法院排队候审4年了,现在终于到了开庭的时候。

  苏利文–克伦威尔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业务的高级律师马文·施瓦茨设想将目前收到的所有针对高盛的指控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案件,然后作为宾州中铁破产案的一部分在费城同时接受审理。但是原告方由丹尼尔·A·波拉克牵头的律师团坚持将与商业票据相关的诉讼作为独立的案件,所以最终的庭审还在纽约市进行。戴维·贝文、斯图尔特·桑德斯以及其他33位证人,其中包括格斯·利维都被传唤到庭。

  随着审理的推进,高盛决定更换一位新的代理人。马文·施瓦茨随即卸任,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的另一位合伙人小威廉·皮尔于1974年9月23日接手了这个案子。他刚为福特赢得了一场反垄断诉讼,当时高盛的案子审理已经进行到第三周。他提出了几个新的论点:一是高盛的客户都是精明的投资者,完全有能力为其自己做出的投资决策负责;二是公司所尽的职责最大限度上只能算是为本票的交易提供了一个平台,而无须尽到任何对该本票进行评估的义务;三是鉴于宾州中铁在社会上的知名度,投资者完全有自己的渠道了解关于这家公司的信息;四是高盛在交易的特定阶段曾向客户传递过必要的消息。格斯·利维曾对一名记者说:“这些指控都是毫无根据的,任何证据都不可能证明对我们的指控是真实的。原告都是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他们对宾州中铁的了解绝对不比我们少,甚至会更多。”

  原告的代理律师波拉克的策略则是把整个案件简单化,明晰化,这样才能使得六位陪审团成员及两位候补陪审——都是蓝领阶层——能够完全明白这个案件的实质,并且能由此达成最终裁定。苏利文–克伦威尔的律师对波拉克的轻视反而帮助了原告一方,他们认为此人还只是一个从不知名的律所出来的未经世故的年轻人,却忽视了此人实际上是一位不屈不挠的十分有能力的律师,而且他下定决心要利用这桩被媒体广为报道的案子做垫脚石,推动自己的事业再上一个台阶。波拉克采取的第一阶段策略就是在陪审团面前重申所有证言,让陪审团成员有足够的时间熟悉商业票据业务的专业术语,对该行业的贸易往来有足够的把握,而不至于在庭审过程中被吓倒。这一阶段就花了整整30天。

  波拉克经常当庭向陪审团宣读长篇的证言笔录,特别是格斯·利维的笔录:

  问:“你是否知道高盛在销售宾州中铁商业票据期间曾获得关于宾州中铁的非公开信息?”

  利维:“我知道高盛在销售该商业票据,但是我不知道公司是否——是的,是的,答案是肯定的。”

  问:“你对这种情况采取任何处置措施了吗?”

  利维:“是问我处理非公开信息了吗?”

  问:“是。”

  利维:“我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因为我不知道威尔逊到底和大家都说过什么。”

  问:“你是否知道1970年2月5日,奥海伦曾知会威尔逊(两人都是高盛从事商业票据业务的负责人)宾州中铁可能无法筹措到1亿美元的准备金?”

  利维:“是的,我知道。”

  问:“这是否算作非公开信息?”

  利维:“我想算是吧。”

  问:“你是否要求过将当时的实际情况公开发布?”

  利维:“我没有。”

  问:“你是否知道1970年2月5日,威尔逊告诉奥海伦在未来高盛仅按照国债发售方式销售宾州中铁的本票,而且高盛自己不储备任何该本票?”

  利维:“这些备忘录里写了,我自然看到过。”

  问:“这算不算非公开信息?”

  利维:“我想算是吧。”

  问:“你是否要求过将当时的实际情况作公开发布?”

  利维:“我没有。”

  问:“你是否知道1970年2月5日,威尔逊要求宾州中铁从高盛的储备中回购1000万美元的本票?”

  利维:“这些也是写在备忘录里,我想应该算是看过的。”

  问:“这算不算非公开信息?”

  利维:“这绝对是非公开的。”

  问:“你是否要求过将当时的实际情况公开发布?”

  利维:“我没有。”

  问:“你是否知道1970年2月5日,宾州中铁答应了从高盛的本票储备中回购1000万美元的本票?”

  利维:“这些我知道,也是写在备忘里的。”

  问:“这算不算非公开信息?”

  利维:“我想是的。”

  问:“你是否要求过将当时的实际情况公开发布?”

  利维:“我没有。”

  在审理过程中,有人指出高盛内部对商业票据的研究报告一直是分两种:绿账本(由通过绿色复写纸誊写而得名)是最终要发到投资者手中的,蓝账本是高盛内部密参。更糟糕的是,威尔逊曾在一本内部密参上清楚地手书了一条“铁证如山”的批示:“我们坚决不储备宾州中铁的本票。”波拉克对陪审团解释说,公司可以简单地知会它的顾客:“我们将要把自己储备的宾州中铁本票回置(即卖回给宾州中铁),所以如果你们也想脱手的话就跟我们说一声。”他让陪审团都明白了采取这样的措施是多么简单的事情。

  在盘问过程中,波拉克迫使利维承认了高盛未将自己掌握的重要信息传达给投资者。

  问:“利维先生,我根据您今早所做的证言归纳,就是说你承认高盛曾拥有关于宾州中铁的非公开信息。是这样吗?”

  利维:“是的,先生。”

  问:“你在1969年及1970年间都知道高盛拥有关于宾州中铁的非公开信息,是吗?”

  利维:“是的。”

  问:“你并没有下令向商业票据业务的投资者们披露这些信息,是这样吗?”

  利维:“波拉克先生,我们公司的政策一向如此,我们不会把任何与发行人或者机构投资者相关的信息进行发布。”

  波拉克:“法官大人,我要求证人对问题回答‘是’或者‘不是’。”

  法官:“我认为你的问题要先更改措辞,将问题与本案的原告味奇食品公司、杨克兄弟以及C·R·安东尼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

  问:“利维先生,你并没有命令任何人向本案的原告味奇食品公司、杨克兄弟以及C·R·安东尼公司透露关于宾州中铁的信息,是吗?”

  利维:“我没有,因为这不符合我们规定。”

  波拉克:“法官大人,我请求法院对‘我没有’之后的回答视为无效回答。”

  法官:“同意。”

  问:“另外一个问题,利维先生,你是否在1968年、1969年、1970年三年间都未曾对宾州中铁的信用状况形成过个人意见?”

  利维:“确实,我主要听取威尔逊和他手下的信用调查员沃格尔的意见,但是在2月5日及6日,更多的是在6日,我跟进了解了信用备忘录,所以我形成了我的个人意见并且了解了很多。”

  在另一次盘问中,约翰·温伯格作为公司负责商业票据业务的合伙人说,他曾收到多份绿账本和蓝账本的复本,但是他只是匆匆地扫了几眼,然后就顺手扔到办公室的废纸篓里了。作证时他还是一副理直气壮的样子,要是平时这会让人觉得他的话值得信任,但是这次却在陪审团面前起了反作用。他说:“我把这些东西都扔了,我可是个垃圾大王。”波拉克在总结陈词中利用了他的原话,对陪审团对此案的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波拉克在总结陈词中开始便强调“此事是对基本诚信原则的考验:对待客户就要像对待自己一样”。然后他利用温伯格大意失言泄露的公司高层对业务监管不利的证词继续发难:“在监督和管理利润丰厚的商业票据业务的过程中,我们这位应该负起主要管理和监督职责的温伯格先生在哪里?让我们好好追究一下——用他自己的话说——‘垃圾大王’藏到哪儿去了?”

  他甚至为陪审团明确指出了达成最终裁决的方式:“评断此案的方向很明确:高盛是否知情,以及知情之后是否披露?如果你最终裁定他们是知情的,而且裁定他们没有告知自己的客户,那么这些客户就应当获得全额的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