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我认为:“为防止作弊而禁止考生中途退场的规定”不仅加重了考生的责任,还侵犯了考生的人身自由,是对人权的极大不尊重和践踏。考试部门的这种行为从根本上说是一种“违宪”行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并且,《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
四级考试部门的规定不是法律,它的“禁止考生中途退场”的规定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考生交卷后自然有离开考场的自由,中途退场算作弊的规定于法无据。这就像一个嫖客去妓院接受服务并按价买单后却不能立即离开,而要等其他嫖客都结帐完毕,妓院打手检查无财产丢失后才能离开一样。
唉!我这人有个毛病就是不够严肃,这是领导给指出来的,明明讲的是四级考试,我却由它联想到了嫖妓,这确实有点无厘头。
当然了,即使我已经很明确地意识到这一点,但是我还是勉强自己坐等考试结束。因为我怕强行离开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这不是由于我胆小怕事,而是因为在我国有法不依的现状实在是太普遍了,我没必要为此付出代价,哪怕是一点点而已。这是中国法律的悲哀。
好不容易才熬到考试结束。电杆跑到我面前说:“你怎么每次英语考试都交头卷,怎么也不把机会让给我一次?”
“谁叫你不懂装懂地仔细在做,你知道吗?除了填写考号等信息外我连卷子都没看,拿起答题卡狂涂。”
“我们来打个赌——看谁的分高。”
“比分低还差不多。”
“比就比,谁输了谁请对方去酒吧喝酒。”
“好,一言为定。”
结果,电杆考了26分,我考了28分,我输了。履行合约完毕后,电杆告诉我说他根本就没有做作文,他熬到下课才交卷是为了麻痹我,让我敢跟他比分低,一切都在他的算计中。
不过,出乎意料的是他不写作文还得了26分的高分,查分时还吓了他一跳。幸好我考得还不错。(此是后话,略过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