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电杆胡吹了一通,等他挂电话后,我又给研究生打电话。
“最近都在忙些什么?”
“我在研究女人为什么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研究生笑了笑。
“法律对我们男人就是不公平呀?男人违反妇女意志,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就叫强奸,但是女人违反男人意志,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不是犯罪。男人好苦啊。”我夸张地带了点哭腔。
“就是,就是,昨天我看到了一篇报道,说一个五十多岁的老女人把一个小男孩灌醉,然后夺走了他的处男之身。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女人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所以这个老女人唯一可能(注意是“可能”)触犯的罪名只能是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幼男和幼女,而该男孩刚过完十四岁生日,因此该妇女的行为连猥亵儿童罪都不构成,真是悲哀啊。我要好好研究一下这个问题,从理论的角度来系统论证把女人增加为强奸罪主体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我笑道:“研究生,你也别太较真了吧,女人强奸男人,从技术角度来讲是比较困难的,再说了,这种事情发生的几率很小,再者,不知道有多少男人在幻想着被女人强奸呢,试想想,如果你被一个漂亮性感的女人强奸的话,你会生气吗?你当然不会了,你还求之不得呢。所以说你这种研究是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的。”
“我的研究是充满人道主义关怀的,这个问题涉及到人类在男女性道德方面的终极关怀,试想一想,要是你被一个丑女强奸的话,你会高兴吗?”
“我还能怎么办?要上不能够有效地反抗的话,那就闭上眼睛享受吧,反正闭上眼睛以后,美丑都是一样的。”我和研究生就这样漫无边际地胡扯着。(请广大男同胞原谅我如此清楚地叙述了女人不能成为强奸罪主体的恐怖问题,也许有个别心理龌龊的女人看到这里后,知道性侵犯年满14周岁的男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从而对男性心生歹意,增加了男同胞被性侵犯的几率,那我先在这里说声抱歉,然后再祝福男同胞们邂逅了艳遇,哈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