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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合州命案:冤案的产生与平反(2)


  陈夫人的胃口一下子被吊起来了,一定要他说。陈老伦说:“鞠家的案子,我已经查清楚了。你公公是被你婆婆和她的奸夫谋杀的,你不知道吗?”陈夫人连忙摇头说:“婆婆她不是这样的人。”陈老伦继续说:“你婆婆和人通奸,怎么会告诉你呢?何况,我连和她通奸、一道密谋杀人的奸夫都抓到了。”陈夫人想想,丈夫说的也有道理,于是沉默不语。

  陈老伦接着说:“夫人啊,只要你上堂指证向氏的奸情,我就能活下来,和你白头偕老,恩爱一生。其他事情与你无关,我会处理好的。”陈夫人贪图安乐,一口答应了下来。陈老伦马上向荣雨田报告,说向氏通奸谋杀亲夫。

  荣雨田接到报告后大喜过望。那么,他会怎么审理这桩命案呢?向氏的命运又会怎么样呢?

  第二回向氏喊冤

  重庆府合州县发生了一桩无头命案,鞠家父子被人杀害。案子毫无头绪,合州知州荣雨田等人束手无策,最后寄希望于当地的一个“能人”——书吏陈老伦。陈老伦娶了鞠家守寡的儿媳为妻,说服她告发原来的婆婆向氏与人通奸,与奸夫合谋杀害了鞠家父子。这是真相吗?衙门又会怎样审理这桩人命大案呢?

  说起来也巧了,就在陈老伦向知州荣雨田报告案子告破的第二天,苦主向氏又到合州衙门催促官府缉拿凶手。这一回,荣雨田主动接见了向氏,不等她说话就拍案大叫:“大胆恶妇,案子我们都已经查清楚了!你和奸夫联手杀死了丈夫、儿子,竟还敢来告官,岂不是自投罗网!”

  向氏听了,太吃惊了,简直是五雷轰顶。她高喊:“冤枉啊!”荣雨田高声喝断她:“奸夫都抓住了,你还敢狡辩!把奸夫带上来。”果然,差役拉出一个壮年男子来,和向氏对质。那男子把自己怎么认识向氏,怎么和她通奸,怎么和她密谋,怎么谋杀鞠家父子,都交代得清清楚楚。向氏惊得目瞪口呆,稍微回过神来后连忙否认。荣雨田高声说:“传证人!”

  这一回,向氏更惊讶了,完全惊呆了。因为荣雨田传上来的证人竟然是自己昔日的儿媳,现在的陈夫人。陈夫人上堂后,荣雨田问她,向氏平日有无与人通奸。陈夫人按照陈老伦的教唆,指证向氏和堂上的壮汉有奸情。儿媳的指证把向氏惊得一句话都说不出来,呆在了那里。荣雨田兴冲冲地问:“大胆刁妇,你还不认罪吗?!”向氏这才清醒过来,坚决否认:“民妇没有与他人通奸,更没有谋杀亲夫和儿子!冤枉啊!”荣雨田大喝:“你还嘴硬!来人,用刑!”差役们凶神恶煞般地扑了上来,摆出了各种刑具。

  面对两个证人和刑具的威胁,向氏哭着“认罪”,承认自己与壮汉通奸,制造了鞠家血案。

  荣雨田更加高兴了,一桩人命大案终于可以结案了,自己身上山一样大的压力终于可以卸下来了!太好了!

  向氏通奸杀人,在动机上、情理上,都说得过去,人证也齐全了,向氏自己也认罪了。表面上看起来,这个案子是可以结案了。但是,向氏杀人,使用的是什么凶器?杀人证物在什么地方?向氏及其奸夫是怎么杀的鞠家父子?杀人现场能够还原吗?也就是说,这桩案子只有两个所谓的证人和口供,没有证物。单凭两份口供,怎么就能判定向氏杀害丈夫和亲生儿子呢?

  可是,荣雨田和幕僚们一致认为,案子审到这一步,完全可以结案了。

  这里就体现了古今司法审判的内在差异。现在我们抓到一个嫌疑人,要找到各种各样的证据,证明这个嫌疑人真的有罪。这个过程的潜在逻辑是任何人都是无罪的。但是,我们古代奉行的侦破逻辑是“有罪推定”,即抓住了一个嫌疑人,就认为他是有罪的。官府所要做的,就是让他(她)承认自己有罪。在这个过程中,嫌疑人的口供是最重要的证据,人证、物证等其他形式的证据虽然也有一定作用,但和嫌疑人的口供相比,作用要小得多,只能算是参考因素而已。因此,过去官吏们在破案过程中,会想方设法让嫌疑人认罪。在这样的背景下,诱供、逼供,甚至严刑拷打,就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了。

  荣雨田及其幕僚们是否相信向氏通奸杀人是一回事,在整个政治制度巨大的破案压力下,在有罪推定的逻辑背景下,荣雨田能不能找到最重要的嫌疑人口供,是另外一回事。显然,荣雨田更在意后者。现在,向氏主动认罪了。荣雨田如释重负,终于可以结案了。真相是什么并不重要。

  荣雨田把鞠家命案的结案卷宗上报到了重庆府,开始走程序。如果各级上司都认可了荣雨田的初审结果,向氏就要被开刀问斩了。就在案卷还在漫长的官僚体制中走程序的时候,案情早已经在合州民间传得沸沸扬扬,并流传到重庆周边等地。百姓们普遍认为向氏是冤枉的。那么,向氏到底是不是真凶?她有没有可能翻案,又该怎么翻案呢?

  谈到冤案的平反,我们必须先来了解一下清朝司法审判的大致程序。

  清朝的刑事案件发生后,首先由发生地的州县衙门接纳审理,州县的审判就是初审。州县的审判权限很小,只有笞刑和杖刑的行刑权,徒刑以上都要上报;州县的责任却很大,必须完成案子的侦破和审理等工作,并做出量刑。初审后的案子,由州县上报府、道。府、道复核后再上报省级衙门,这就是复审程序。复审后的案子到了省里后,首先由按察使进行审核,没有问题后再上报总督、巡抚。一般的案子经过总督、巡抚核查无误后,就可以定案了,就算是完成了终审。但是流刑、死刑及以上的量刑权在朝廷,类似的案子必须上报朝廷终审。其中死刑及以上的案子必须由刑部或者三法司全面审核,确定无误后报告内阁,最后由皇帝裁决,恶性案子这才算终审完成。整个司法程序复杂,审判层级繁多,形式上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慎刑”的原则。慎刑,也就是说司法审判要谨慎,要小心。人的生死可不是儿戏。

  因此,古代司法制度在形式上也给当事人提供了详尽的申诉空间,每一个审级都允许当事人上诉,只要终审没有完成都允许翻案。当事人如果觉得下级衙门不公正,可以到上级官府申诉。县里不行,可以到府里告状,府里不行,可以到省里告状。如果觉得省里也不行,当事人还可以到北京上访,向刑部或都察院投递诉状,专业名词叫作“京控”。如果这些渠道都行不通,当事人还有一张王牌,那就是告御状。清朝的通政司,专门负责政令上传,其中有一个部门叫“登闻鼓厅”,里面有一面大鼓,允许任何人敲鼓鸣冤。一旦敲鼓成功,也就意味着敲鼓的人得到了一次向皇帝陈诉的机会。告御状的极端形式是直接拦圣驾。在皇帝出巡的时候,当事人可以拦住皇帝的车驾队伍,直接陈诉意见。

  要特别说明的是,刚才说的所有申诉、上访和翻案的程序,都是理论设计,是一种理想中的可能性,并不是真实的存在。要想在现实中真正实现翻案,非常困难。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上级部门没有能力,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对下级的案卷进行全面核查,更不可能重新审核。上级部门往往以下级衙门的审判为基础,进行追认。越往上,这种“下行上效”的情况就越普遍。府里认可县里的审判,省里认可府里的审判,刑部认可省里的审判,最多就改正一下下级部门案卷里的错别字和格式错误,或者加一两句可有可无的官话、套话。在这种情况下,县里的审判就成了所有环节的基础。所有的压力都加在了基层官员身上。而基层官员却在官员体系和规章制度中最没有发言权,他们压力最大,责任最大。为了完成任务,州县官员常常不得不游走在黑白之间的灰色地带。这也是中国古代冤假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一个案子在政府体系中走的程序越多,被牵涉进来的官吏就越多。所有对案子签字确认的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这个案子被证明是冤假错案,被翻过来,相关官吏都要受到处分。而官员和官员之间,官府和官府之间,存在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大家都是连在一起的。在翻案问题上,官吏们的利益是一致的,那就是案子一旦经手,就不能翻案。

  如果翻案,大家都没有好处。所以,翻案的时候,申诉者不仅要证明案子本身是一个冤案,还要面对整个司法体系的阻挠、反对。所有经手的部门和官吏,还有和他们有各种关系的官员们,会堵上每一条申诉途径,极力掩盖案情的真相。

  具体到合州鞠家的命案,向氏的弟弟在姐姐被判通奸杀人后,马上开始上诉,到合州、重庆为姐姐喊冤。应该说,向氏谋杀亲夫和儿子的案子疑点很多,但是上诉一次就被驳回一次。合州、重庆府、川东道等官员,都被一张无形的网笼罩了起来,大家一心要置向氏于死地,尽快了结这一命案。案子很快上传到四川省,就等省里审核后上报朝廷确认了。这么看来,向氏是凶多吉少了。

  但是,向氏的娘家人并没有放弃希望,他们商量后,觉得还是要向上申诉。他们也觉得正常的申诉不太管用,得另想办法。向家人想到的办法就是让向氏的侄女当抱告,替姑姑申诉。那么,抱告又是什么制度呢?

  抱告是在明清时期比较成熟的诉讼代理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当事人可以委托家人或者亲戚代表自己发起诉讼。

  清代对抱告制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可以由他人抱告。《大清律例》规定年纪特别大的人或者得了重病的人,没有能力到衙门打官司,可以由他人抱告。但是,揭发谋反、叛逆行为以及控告子孙不孝的,必须原告亲自到场,不接受他人抱告。

  第二类情况是,有些人虽然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但是不方便出面诉讼,可以由他人抱告。这类人有哪些呢?主要有三种人,第一种人是和政府公权力有密切关系的人员,比如在职的和卸任的官员、有功名在身的读书人、衙门里当差的书吏、差役,等等。这些人如果直接发起诉讼,很可能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所以不能直接出面打官司。你想想,如果是在任的浙江布政使,或者退了休的刑部尚书,跑到杭州府仁和县的县衙里打官司,你让仁和知县怎么“秉公处理”?有功名的读书人,拥有很高的司法豁免权,遇官不拜,不能对他们动刑,所以秀才、举人也不能直接打官司。这第一种人,法律规定,遇到牵涉自己的案件,必须找人抱告。

  第二种要找抱告的人是声望特别高的人,比如大文豪、大画家、一代高僧或者大家族的白发族长,他们也不方便跑到衙门里,跪在地上喊冤。

  因此,他们也可以找人抱告。比如,灵隐寺的得道高僧,佛光普照,走到杭州的县衙门里,控告谁谁谁砍伐灵隐寺的树木,这合适吗?所以,得道高僧一般由徒弟出面抱告。在明清社会,女子抛头露面,被看作是很不光彩的事情,尤其是读书人家的女性或者大家闺秀。所以,很多时候涉及女性的诉讼行为,都是由她们的父亲、丈夫或者儿子出面代理。官府也认可这么做。这第二种人,法律没有规定他们必须找人抱告,更多的是约定俗成的习惯。

  第三种要找抱告的人是被关在监狱里的嫌疑人,他们觉得自己冤枉,可是又不能跑到监狱外面去上诉,所以必须让他人抱告。我们故事的主人公向氏就属于这种情况。这第三种要找抱告的人,是迫不得已,不得不这么做。

  对于替其他人抱告的人,《大清律例》规定“诬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也就是说如果最后证明是诬告,替人抱告的人要承受所有惩罚。法律这么规定,更多的是为了限制不负责任的抱告行为,防止诬告、乱告。实际上,官府往往会把出面抱告的人当成直接原告来对待,该呵斥的呵斥,该用刑的用刑,一点儿都不区别对待。所以,出面替人抱告,还是需要一定勇气的,特别是替关押在监狱里的嫌疑人上诉抱告,更是需要勇气。但是向氏的侄女知道了大人们的决定后,没有害怕,没有退缩,勇敢地前往省城成都为姑姑喊冤。正常的做法应该是去按察司喊冤,如果不行,直接去四川总督衙门。但是,向家人觉得正常的做法现在显然行不通了。如果行得通,一桩明显的冤案就不会闹到省会来了。向家人决定直接去拦时任四川总督黄宗汉的轿子,拦轿喊冤。

  一天,黄宗汉外出,突然有一个小姑娘从路边跑出来,扑通一声跪在地上,举着状纸大叫:“冤枉啊,冤枉!”

  之前我们说过,拦轿喊冤是老百姓的合法权利。老百姓去拦皇帝喊冤都是合法的。但那是理论,现实是官府和官吏们非常讨厌老百姓拦轿喊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