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答辩r
尤天北和周青一行五人从柯城市出发,汽车像筛糠一样整整颠簸八个小时才到克城市。r
时间已进入第二年的三月,在南方已是春暖花开,惠风和畅的季节,但北方仍是天寒地冻,白雪皑皑,空中飘着雪花,宽敞平坦的马路仍然冰雪覆盖。西边远处那座巨人一样躺着的山峰像铺着一床洁白的被单,在夕照下闪动着晶亮的光点。r
坐了一天的车,英已很累了,于是先自睡下。尤天北没有睡意,虽然他也有些疲惫,但想到过两天就要开庭,必须要把所有的资料再熟悉,要做好准备。于是坐下来,点上烟,展开律师准备的答辩词自己的答辩词对照起来。律师的答辩词着重从法律依据方面考虑,针对起诉书提出两点疑义:第一,尤天北的案件发生在军队,虽然当时他已移交了工作,但案件发生时他还在任,即使他后来已转业,但地方还没安排新的工作,也就是说尤天北仍然属于部队的人。因此,本案应交军事法庭审理;第二,案件发生在沉县,本着属地原则应由沉县法院或者由林岩市法院或柯城市法院审理。尤天北家在柯城市,工作单位在林岩市,把案子放在克城市审理是不符合这一原则的。两份请求书在一个月前已由律师交呈检察院,但如泥牛入海连泡泡都没鼓一个。律师说这种情况他们还是第一次遇到,他们说这种怪事是国情所至,一点办法都没有。律师没办法的事尤天北更没办法,只好老老实实地做好开庭准备。r
尤天北曾经想通过法律程序把案子交给部队检察院来搞,由军事法庭来审理。倒不是因为部队有朋友关系问题,主要是部队的人董得部队的财务管理方试,也了解当时部队财务管理状况,审理起来要顺当得多,绝对不会自己被搞得晕头转向别人也晕头转向,甚至像打疯了的牛角蜂。但律师的文字含金量太少,根本没人拿它当回事。事情在认真地提出下连轻描淡写的回复都没有就算完事了。r
其次是法庭上起诉的两个问题的答辩。r
关于挪用公款,律师谈了三点答辩意见:第一,没有挪用公款的主观必然性。尤天北不是直接贷款人,没有为他人还贷款的理由,要是真的尤天北想为别人还贷款,除非他是猪!因此缺乏挪用公款还贷的因果关系。而且,检察院也没有提供尤北羽在贷款方面有受贿嫌疑的证据;第二,没有挪用公款为他人还贷的事实证据。吕其所说尤天北在他那里拿走了两张支票给银行还款,但并没有提供尤天北确实在他那里拿了支票的有力证据,比如借条,银行交款单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证词和帐面数据;第三,也是最关键一点,据检察院自己所提供的材料证明,银行在动用部队存款的同时,冼明作为信贷股股长当时给部队打了借条,然后部队又用借条换回一张同等金额的存款单。更重要一点,银行所做这些事尤天北根本就不知道,完全是银行内部为违规贷款平衡帐目的单方做法。r
尤天北认为上述三点基本谈到了问题的关键,但还有一些细节要作准备,以免在答辩时出现错误。r
关于贪污公款问题,律师作了如下准备:r
1,吕其所说送钱给尤天北的时间,尤天北不在部队。r
吕其证实是7月20日给了尤天北4万元。卢书伦、栗英龙证实7月20日至月底尤天北不在沉沙县部队而在柯城市家里装修房子。r
2,部队政治部证明,尤天北在4月10日移交了全部工作,新领导上任,他第二天就离开了工作单位回到了柯城市自己家,并于当年的9月16日办理完手续,这说明尤天北没有了职务,不具备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的法律条件。由于吕其没有离开工作岗位,只有他具备有贪污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他是嫁祸于人。r
3、尤天北在检察院承认在1月25日拿了钱,如何产生这个供述我不加评论,但这个供述时间起诉书没有认定。部队财务处所提供的银行提款单说明这个时间没有在银行提款,寒枫的证明中也没有尤天北替她还款的事实。这充分说明尤天北供词中在1月25日吕其给他钱是假的。r
4,没有8万元的取款凭证,这笔钱在什么时间取的,是谁签的字?为什么不敢公开证据呢?公诉机关只说8万元包括在40万之中,但没有证据来映证且40万也并不清楚。只凭吕其一人一词,而且时间数额都不相符,只能说明他自己吞了那笔钱。r
5,本案一个最重要的证据即日记本上的记载。上面出现两个时间,即1月25晚和12月。这两个时间一个在尤天北任期内,一个在转业上班以后,案卷中司法机关对这个记录做了许多工作,但基本上违背了事实。这个记录只能说明两个问题:1,吕曾在1月25日晚提到过此事,但没有付诸行动;因为当时帐上根本就没有形成要分配的利息,哪来的8万元呢?2,12月尤天北才知道后来形成了这笔钱,但那时他已离开部队半年之久。尤天北的解释说吕曾给他说过在1月25日晚吕告诉过他以后有利息的事,12月尤天北想起这事,同时怕贷款担保问题银行找他的麻烦想以此要挟祖朋,尤天北是出于自卫动机是可理解的。我认为尤天北这个说法是客观的。r
关于分配问题,其含意是记录除吕其告诉被告人之外,在吕那里还余了4万元,尤天北被迫承认的在25日就分了钱的假供述,是办案人员随意解释这个记录造成的。r
律师谈了最后意见:r
本案起诉指控的两个犯罪事均不能成立。辩护认为,本案在程序上有误,如果无法改变这些错误,在实体判决上更应严肃,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